南宋亡國史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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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祐六年奏言:“今新楮之價,較之下方亦且削于曩之半矣。

    ”見《本集》一。

    ) 楮币事實上低降,而法令卻不許其低降。

    商賈為避法及預防楮币低折之損失,隻有高擡物價。

    此亦為宋季朝野交苦之一事。

    相傳真德秀負一時重望,端平更化,人奚其來,若元祐之司馬光也。

    是時楮輕物貴,民生頗艱,意真儒之用必有建明,轉移之間,立可緻治。

    于是民間為之語曰: 若欲百物賤, 直待真直院。

     及入朝敷陳之際,首以尊崇道學,正心誠意為第一義,而複以《大學衍義》進。

    愚民無知,乃以其言為不切時務,複以俚語足前句雲: 吃了西湖水, 打了一鍋面。

     市井小兒嚣然誦之。

    繼參大政,未及有所建置而薨(《癸辛雜識》)。

     宋季政府未嘗無挽救楮輕之法,然其法轉滋民怨。

    甯宗嘉定四年真德秀奏言“今新令之行,以舊券之二而易新券之一。

    傥郡縣推行唯謹,則實惠豈不周流?然慮其間未能亡弊,或頒降有限,僅充官吏之橐,而弗及齊民;或胥吏要求,隻給豪富之家,而弗及下戶;或創局亡幾,惠止城邑,而田裡未免見遺;或争奪紛孥,難于禁止,而公私反緻多事。

    &hellip&hellip遠近之人,赍持舊券,徬徨四顧,無所用之,棄擲燔燒,不複愛惜,豈不逆料它時之必至此乎”(《本集》二)。

    越二年,德秀又奏言:“今日關國脈盛衰,系民生休戚,其惟楮币一事乎!&hellip&hellip自楮币之更,州縣奉行失當,于是估籍徙流,所在相踵,而重刑始用矣。

    科敷(按:科敷謂責每戶繳納若幹于政府)抑配,遠近騷然,而厚斂始及民矣。

    告讦公行,根連株逮,而苛政始肆出矣。

    假稱提之說,逞朘削之私者,唾掌四起,而酷吏始得志矣。

    夫是數者,豈朝廷本指哉?方其弊壞既極,不得已而變通之;出禦府之金,捐祠曹之牒,展期以收換,多方以優恤,惟恐其病民也。

    法行之初,雖有情重估籍之文,未幾又為之令曰,當估籍者毋得專行,必聞于朝,以俟報可。

    忠厚謹審之意,寓于不言,又若是其至也。

    而臣觀今之州縣間,務為新奇,創立科調,乃多出于朝廷約束之外。

    故有一夫坐罪,而昆弟之财并遭沒入者矣;有虧陌田錢,而百萬之赀悉從沒入者矣。

    謂之奉法可乎?至于科富室之錢,朝廷之令所無也;拘鹽商之舟,朝廷之令所無也;以産稅多寡為差,令民藏券,此又朝廷之令所無也。

    &hellip&hellip臣閩人也。

    所謂家産滿千錢藏券五十者,閩中之新令也。

    夫産滿千錢,大約田幾百畝,養生送死之費,縣官征稅之輸,皆取具焉。

    非常之須,又不在是。

    安有餘赀可市券而藏楮乎?況閩之為俗,土瘠人貧,号為甚富者視江浙不能百一。

    故此令既行,鬻田宅以收券者,雖大家不能免。

    豈便民之策耶?或者徒見楮價驟增,遂指以為新令之效。

    臣竊謂不然。

    乃者朝廷蓋自有良畫矣,曰福建上供,純許用券。

    以一歲計之,為數幾二百萬。

    官之用券既多,則民之視券亦重。

    蓋将不強之貴而自貴,不迫之藏而自藏矣。

    況民之輸官者,錢楮各半;是朝廷綴見缗予州郡者亡慮百萬。

    稱提之助,沛然有餘。

    尚何待它為科配乎?厥今四方之民病此極矣。

    ”(《本集》二)“科敷”之弊,魏了翁在端平間曾拟補救之策,欲将“人戶物力第為三等,而分為三限,以督其入。

    上者入初限,次者入中限,下者入末限。

    &hellip&hellip蓋欲借上戶氣勢,則以振作楮币,或可望其指日增價,一也。

    慮将來隻是下戶納足,上戶斷然不納,今先及上戶則餘人無詞,二也。

    今未見畝步苗頭之數,隻得衮同科敷,是緻中下戶亦與上戶無别;今若令上等先納,次及中等,俟納及太半之後,萬一楮币頓複,則下戶或可略與蠲減,或又全免,三也。

    此三說皆以示恤小之意,而條目之頒,乃未及此。

    或者不過曰,上戶先期輸納,則中下戶必市貴楮。

    不知中下戶皆有官(?)之家,非皆朝不謀夕,獨不能豫為之待乎?”(《本集》二十)然朝貴不以其策為然,終未采用。

     (3)理宗初年,言理财者已承認農商之賦稅,已重至無可複加矣。

    (端平元年劉克莊奏言:“前世或稅于農,或榷于商,今稅榷俱重不可複加。

    ”見《本集》五一。

    )然宋季人民之負擔除賦稅外,尚有所謂“和買”“和籴”者。

    二制皆源于北宋,其初由官先給民錢,而民輸絹帛謂之“和買”,輸粟謂之“和籴”。

    然和買在宋季竟成為不給直之強取,或令民輸錢以代絹。

    和籴則在北宋已有“官雖量予錢布,而所得細微,民無所濟,遇兇歲不蠲,最為弊法”之怨聲;至宋季則“計産抛數非其(民所)樂,低估高量,幾于豪奪”矣。

    (《劉克莊集》五一) “和買”“和籴”非一時一地偶爾之事,歲歲有之,且除權勢之家外,戶戶有之。

    (《宋史·食貨志》上一,淳祐七年謝方叔言:“今日國用邊饷皆仰和籴,然權勢多田之家,和籴不容以加之。

    ”以此例之,和買當亦不及巨室。

    ) 宋季人民和買之負擔,今可考得一例。

    “淳熙五年知江甯縣事章偶因推排,平白将一廂(城南廂)三都分立和買兩色,增科綿絹于民。

    房地僦賃則起所謂家業錢,店肆買賣則起所謂營運錢。

    有如房地錢日收一十文,足紐家業錢一貫六百二十三文七分,每及一貫文,即催和買絹五寸五分棉五分五厘,共折錢一百三十八文七分二厘。

    其店肆賣買,比之房地,尤無定準,皆是泛行約度。

    (足)紐營運錢每及一貫文,即催和買絹八寸綿八分,共折錢一百二十四文。

    ”(《真德秀集》六)此為一較重之例,其輕亦不遠也。

     至和籴負擔實數,文獻無征。

    然宋季言财政而以纾民困為意者,其視和籴之廢除,尤急于和買,則和籴負擔之重,更甚于和買,可斷言也。

     救楮輕而免和籴為宋季财政上公認之一大問題。

    欲解決此問題,非政府新開一大财源不可。

    然于何開之? 端平元年(元兵破臨安之前四十二年)劉克莊為此建二策:一,擇歲入百數十萬斛之巨室,令所居郡縣,各按版籍,十籴其七;若旁郡、鄰縣之僑産,則全籴焉。

    籴十年止,十年之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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