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末年的民生與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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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一個農業社會裡,最重要的經濟因素當然是土地。

    對于我國自漢代以後的曆史,近來有一種很普遍的看法,就是:在一個長期的和平裡,土地漸漸的被“豪強兼并”,漸漸的集中在少數人手裡;同時人口一天天的增加。

    結果在和平狀态下無法維持生活的人愈多,更加上劇烈的天災,大亂便起。

    在大亂中,人口因屠殺而銳減;土地也換了主人,到此,比之大亂前略有平均的分配。

    接着又是長期的和平。

    這樣循環下去。

    這看法大緻是不錯的,不過也是很粗的。

    到底在某一個豪強兼并盛行的時代,有幾分之幾的土地,是集中于幾分之幾的人口呢?這個問題似乎還沒有人試探過。

    而大部分時代的記載也沒有供給我們以解答這個問題的資料。

    舊史記“兼并”的情形的,不外是“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一類籠統的話,分量的分别和比較是沒有的。

    而且在戶籍、田籍不完不密的時代,這種比較也是無從做起的。

    土地分配的情形就我所知道的,在南宋末年才可以間接得到比較确定的估計。

     在作這估計之前,得先把宋代的土地制度略為一說。

     宋仁宗的時候,曾定過一個限田的辦法,其内容不詳,但有兩點可以知道: (1)最高的文官(公卿以下)占田不得過三十五頃。

     (2)最高的武官(牙前将吏)占田不得過二十五頃。

     但這種辦法,因為大臣的一緻反對,壓根兒沒有實行。

    在北宋初期,不獨官戶占田沒有限制,而且官戶的田還有一種特權:免除徭役。

    到了徽宗政和間,才規定下一品官免除徭役的田,以一百頃為限;此下按品減少,至九品則以十畝為限。

    凡是限外的田,皆照編戶一般供應徭役。

    這制度是被實行了的。

    南宋人所謂“祖宗限田之制”便是指此而言。

     我們從這兩次法令中占田的最高限度,可以看出兼并的進步。

    因為法令的規定,總不能和現實的情形相差太遠的。

    換句話說,在仁宗時最大地主所占的田,與三十五頃為近,在徽宗則與百頃為近的。

     南渡之初,官戶田免徭役的特權曾被取消,但後來又恢複了。

    這變遷在南宋史裡是看不出的,我别有考證,因為在這裡無關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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