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初年的均富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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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耕者有其田”和平均田地分配之比較切實的辦法。
他可以說是我國過去所有烏托邦式社會主義者當中最不烏托邦式的。
他反對由政府沒收民田重行分配的辦法(王莽曾行過而失敗的辦法)。
他說:“貧富不等,未易均齊,奪有餘以補不足,則民駭矣。
”他提出的方案如下: 1.分現有農民為二等:“一夫占田五十畝以上者為&lsquo良農&rsquo,不足五十畝者為&lsquo次農&rsquo。
” 2.“其無田而為閑民與非工商之在官而為遊惰末作者,皆驅之使為&lsquo隸農&rsquo。
” 3.“良農一夫以五十畝為&lsquo正田&rsquo,以其餘為&lsquo羨田&rsquo。
正田毋敢廢業,必躬耕之。
” 4.“其有羨田之家則毋得買田,惟得賣田。
至于次農則毋得賣田,而與隸農皆得買羨田,以足一夫(五十畝)之數,而升為良農。
” 5.“凡次農、隸農之未能買田者皆使之分耕良農之羨田,各如其夫之數(一夫五十畝),而歲入其租于良農,如其俗之故。
非自能買田及業主自收其田,皆毋得遷業。
” 6.“若良農之不願賣羨田者,宜悉俟其子孫之長而分之,官毋苛奪,以賈其怨,小須暇之,自合中制矣。
” 他的“中制”完全實現了以後的社會,除了凡農民皆是自耕農,而且各各僅占田五十畝外,還有以下的情形: 7.十六夫為一個單位,他們連耕地和居住地共占九百畝,即一方裡,叫做一“井”。
萬井(即一萬方裡,即“方百裡”),為一同;但“一同之地&hellip&hellip三分去二為城郭、市井、官府、道路、山林、川澤與夫硗确不毛之地,定可耕與民居者三千四百井”。
8.“一頃之居,其地百畝,十有六夫分之。
夫宅五畝。
總十有六夫之宅為地八十畝。
餘二十畝以為社學場圃,一井之人共之,使之朝夕群居以教其子弟。
” 9.“井複一夫之稅,以其人為農正,勸督耕耨賦稅之事;但收十五夫之稅。
” 10.每一夫五十畝每年納稅米一石、錢二百文(“總八頃之稅為米十有六石,錢三貫二百文。
”)。
依林勳的計算,這是什一之稅,因為“百畝之收平歲為五十石上歲為米百石”。
“總計三千四百井之稅為米五萬一千石,為錢一萬二千貫,以此為一同之率。
”(以上十事據《鶴林玉
他可以說是我國過去所有烏托邦式社會主義者當中最不烏托邦式的。
他反對由政府沒收民田重行分配的辦法(王莽曾行過而失敗的辦法)。
他說:“貧富不等,未易均齊,奪有餘以補不足,則民駭矣。
”他提出的方案如下: 1.分現有農民為二等:“一夫占田五十畝以上者為&lsquo良農&rsquo,不足五十畝者為&lsquo次農&rsquo。
” 2.“其無田而為閑民與非工商之在官而為遊惰末作者,皆驅之使為&lsquo隸農&rsquo。
” 3.“良農一夫以五十畝為&lsquo正田&rsquo,以其餘為&lsquo羨田&rsquo。
正田毋敢廢業,必躬耕之。
” 4.“其有羨田之家則毋得買田,惟得賣田。
至于次農則毋得賣田,而與隸農皆得買羨田,以足一夫(五十畝)之數,而升為良農。
” 5.“凡次農、隸農之未能買田者皆使之分耕良農之羨田,各如其夫之數(一夫五十畝),而歲入其租于良農,如其俗之故。
非自能買田及業主自收其田,皆毋得遷業。
” 6.“若良農之不願賣羨田者,宜悉俟其子孫之長而分之,官毋苛奪,以賈其怨,小須暇之,自合中制矣。
” 他的“中制”完全實現了以後的社會,除了凡農民皆是自耕農,而且各各僅占田五十畝外,還有以下的情形: 7.十六夫為一個單位,他們連耕地和居住地共占九百畝,即一方裡,叫做一“井”。
萬井(即一萬方裡,即“方百裡”),為一同;但“一同之地&hellip&hellip三分去二為城郭、市井、官府、道路、山林、川澤與夫硗确不毛之地,定可耕與民居者三千四百井”。
8.“一頃之居,其地百畝,十有六夫分之。
夫宅五畝。
總十有六夫之宅為地八十畝。
餘二十畝以為社學場圃,一井之人共之,使之朝夕群居以教其子弟。
” 9.“井複一夫之稅,以其人為農正,勸督耕耨賦稅之事;但收十五夫之稅。
” 10.每一夫五十畝每年納稅米一石、錢二百文(“總八頃之稅為米十有六石,錢三貫二百文。
”)。
依林勳的計算,這是什一之稅,因為“百畝之收平歲為五十石上歲為米百石”。
“總計三千四百井之稅為米五萬一千石,為錢一萬二千貫,以此為一同之率。
”(以上十事據《鶴林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