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括編年事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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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後夷界更須列堠加警,則恐所得不補所費。

    願敕計臣邊吏深較其得失之多寡,然後為之。

    明日二事俱寝。

    執政喜謂括曰,公有何術立談而罷此二事?上甚多太平車之說。

    括對曰,聖主可以理奪不可以言争。

    若車可用,敵鹽可禁,括不敢以為非”。

    原注雲“括民車《實錄》不書,去年十二月并今年二月十二日庚辰可考;鹽禁則殊無所見。

    括修《注》乃在七年七月七日,其知制诰不得其時。

    《實錄》因括察訪河北遂書之。

    今亦并附此一事”。

     《長編》,九月戊申,“河北西路察訪使沈括言,近有旨令兩浙路轉運使等各提舉一州第二料水利,轉運司奏稱有未便。

    臣在本路與監司日夕聚議凡半年,王庭老未嘗言有未便。

    今有此異同,乞行推究。

    诏水利第二料除不可興修外,并先從低下處興工。

    中高田不得一例圍裹,仍令庭老具析前後異同以聞”。

     《長編》,九月“丙辰知制诰沈括兼判軍器監”。

     同上,十一月庚子以李承之為河北西路察訪使,“代沈括也。

    将遣括使遼,故先有是命”。

     《長編》,十一月己未,“河北西路察訪使沈括言修城之役,乞自次邊緊急處興工,又乞權罷深州修城卒,兼募阙食戶并功修展趙州城,從之”。

     熙甯八年 四十四歲 括還朝當在是年二月中旬以前,關于此次察訪之成績,《長編》(卷二六○,頁一八,浙局本)引括《自志》雲,“翁察訪河北西邊,講修邊備,易其舊政者數十事。

    際邊自蒲城以東至邊吳澱五十餘裡。

    按圖名徐村澱,澱淵相屬,其實皆町衍大陸,無複陂澤之迹,戎馬可以直抵深州。

    翁請決徐鮑諸水為塞,下屬諸澱。

    上覽奏駭曰,圖籍無實如此,安用守臣!遂決意為之。

    近臣有言塘水可決者,翁應之曰,橫五十裡以為壑,敗堤洩之,非一月不能涸。

    水之漸潰常數百裡,注放敵中塘間,沮洳不容徒騎。

    此足以困敵,非中國之患也。

    使翁自遣官營之,再歲而塘成”。

    (括議此事之奏疏見《長編》卷二六○,宜補入《本集》。

    ) 《長編》(卷二六七,頁三),又據《自志》删述雲,“括初至定州,日與其帥薛向畋獵略西山、唐城之間二十餘日,盡得山川險易之詳,膠木屑镕蠟寫其山川以為圖,歸則以木刻而上之。

    自此邊州始為木圖。

    (《筆談》二五,予奉使按邊,始為木圖,寫其山川道路。

    其初遍履山川,旋以面糊、木屑寫其形勢于木案上。

    未幾寒凍,木屑不可為,又镕蠟為之。

    皆欲其輕易赍故也。

    至官所則以木刻上之。

    上召輔臣同觀,乃诏邊州皆為木圖,藏于内府&hellip&hellip)定州城北園有大池謂之海子。

    括與向議展海子直低西城中山王冢,悉為稻田,引新河水注之,彌漫凡數裡,使定之城北不複受敵。

    議者或欲傍西山阻險為山寨以處避寇之民。

    括以為不然,曰,民當使之同安逸,共患難。

    若縱其寇至而潰,則君誰與守?兼頓斃道路,先自屠戮,足以助敵勢,非策也。

    乃嚴為入保之法,仍設關梁以止逃者,設旂鼓興召之令。

    舉河北西路可得丁百萬,以臨邊圉,皆兵也。

    元氏銀冶發轉運司置官收其利,括以為不可。

    曰,耕墾利于近,商賈利于遠。

    今開銀冶于極塞,客聚之民一旦成市,仰哺邊粟,日耗軍食。

    近寶則國貧,其勢必然。

    人衆則囊橐奸僞何以檢察。

    朝廷歲遺單于銀以數十萬,以其非北方所有,故價重而契丹利之。

    昔日銀城縣坊城皆沒于契丹,蓋北人未知鑿山之利也。

    若啟之使能自緻,則國中之币益輕,複何賴于歲饷之物?其勢必攜,鄰釁将自此始矣。

    時契丹略漢境,民不安于鄙,傅城自歸,而夷夏莫能辨。

    守者無敢納,賴敵退。

    鄙之人幾肉于契丹。

    括為講坊市法,嚴為防禁,使民各以鄉闾族黨相任,分坊以處之,謹啟閉之節。

    坊有籍,居有類,出入有禁,邊人為安定。

    河北阻于大河,惟澶州、浮梁屬于河南。

    契丹或下西山之材為桴,以火河渠,則河北界然援絕。

    括請設火備,無使奸火得發。

    定州北境先種榆柳以為寨。

    榆柳植者以億計。

    括以謂契丹依之,可蔽矢石,伐材以為梯沖,是為寇計也。

    皆請去之。

    時賦近畿戶畜馬以備邊不可得,民以為病。

    括以為契丹馬所生而民習騎戰,此天地之産也。

    中國利強弩,猶契丹之上騎也。

    舍我之長技,勉強所不能,以敵其天産,未聞可以勝人也。

    邊人之習兵者平日惟以挽強為格。

    括以為挽強未必能貫革,謂宜以射遠入堅為法,如此诏可者三十一事”。

    此外不在三十一事中者,括上言“烽台高下疏密未便,乞别定起納道路,并舊烽台圖上,诏如括議”。

    (《長編》卷二六一,頁七) 《筆談》二四:“予奉使河北,邊太行而北。

    山崖之間,往往銜螺蚌殼及石子如鳥卵者,橫亘石壁如帶。

    此乃昔之海濱,今東距海已近千裡。

    所謂大陸者,皆濁泥所湮耳。

    堯殛鲧于羽山,舊說在東海中,今乃在平陸。

    凡大河、漳水、滹沲、涿水、桑乾之類悉是濁流。

    今關陝以西水行地中不減百餘尺,其泥歲東流,皆為大陸之土,此理必然。

    ”按:所雲“奉使河北,邊太行而北”,正是指察訪河北西路時事。

    此地質學的觀察與推論,《朱子語類》中亦有之,蓋本于括。

     《筆談》(補三):“熙甯中,使六宅使郭固等讨論九軍陣法,著之為書,頒下諸帥府,副藏秘閣。

    固之法九軍共為一營陣,以駐隊繞之。

    若依古法,人占地二步,馬四步,軍中容軍,隊中容隊,則十萬人之陣占地方十餘裡,天下豈有方十裡之地無丘阜、溝澗、林木之礙者?兼九軍共以一駐隊為籬落,則兵不複可分,如九人共一皮,分之則死。

    此正孫武所謂縻軍也。

    有言陣法有面面相向,背背相承之文,固不能解。

    乃使陣間士卒皆側立,每兩行為巷,令面相向而立。

    雖文應古說,不知士卒側立,如何應敵?上疑其說,使予再加詳定。

    予以謂九軍當使别自為陣,雖分列左右前後,而各占地利以駐隊,外向自繞。

    縱越溝澗、林薄,不妨各自成營。

    金鼓一作,則卷舒合散,渾渾淪淪而不可亂。

    九軍合為一大陣,則中分四衢,如井田法,九軍皆背背相承,面面相向,四頭八尾,觸處為首。

    上以為然。

    親舉手曰,譬如此五指,若共為一皮包之,則何以施用?遂著為令。

    令營陣法是也。

    ”按:《長編》系此事于是年二月戊寅。

     《長編》,三月“甲午命知制诰沈括同知谏院範百祿赴禦史台推李逢等公事,蹇周輔鞫逢反謀,得右羽林軍大将軍秀州團練使世居交通狀,故有是命”。

     《長編》,三月己酉“軍器監上所編敵樓馬面團敵法式,及申明條約,并修城女牆法式,诏行之”。

    按:明李元調《筆談》後序,“括有《修城法式》二卷,熙甯八年括判軍器監時所撰次,所言敵樓馬面團敵式樣并申明條約”。

     《長編》,三月“癸醜右正言知制诰沈括假翰林院侍讀學士為回謝遼國使,西上閤門使榮州刺史李評假四方館使副之,蕭禧久留不肯還,故遣括詣敵廷面議。

    括時按獄禦史台,忽有是命,客皆為括危之。

    括曰,顧才智不足,以敵忾為憂。

    死生禍福,非所當慮也。

    即日請對。

    上謂括曰,敵情難測,設欲危使人,卿何以處之?括曰,臣以死任之。

    上曰,卿忠義固當如此,在卿此行系一時安危。

    卿安則邊計安。

    禮義由中國出,較虛氣無補于國,切勿為也”。

     《長編》,是月“辛酉晦,召回謝遼國使沈括,副使李評對資政殿,括于樞密院閱案牍,得契丹頃歲始議地畔書,指石長城為分。

    今所争乃黃嵬山,相遠三十餘裡。

    表論之。

    是日百司皆出沐,上開天章閣門,召對資政殿,喜愕謂括曰:兩府不究本末,幾誤國事。

    上自以筆畫圖使内侍李憲持詣中書樞密院切讓輔臣,使以其圖示敵使,議乃屈。

    上遣中貴人賜括銀千兩,曰,微卿無以折邊訟”。

    《長編》(二六一)引《王安石日錄》,是年,“四月二月上怒劉忱與契丹議地界不分明。

    餘為上明忱無罪,乃呂大忠作圖不分明有罪也”。

    神宗以輿圖之誤切讓輔臣,殆為王安石與沈括交惡(詳後)之一因。

     《長編》,閏四月癸巳,“诏五路義勇保甲每三五州差在京有職事官一員兼提舉,知制诰沈括大名府、澶、恩州”。

    括《自志》(《長編》二六三引)雲:“朝廷新伍民兵,河北、河東、陝西得勁卒百萬,謂之保甲。

    河北三十餘萬先集。

    诏于從官中擇二人分領,拟複用八柱國法,使從官中領,不以屬帥。

    歲一出按之。

    括受命提舉河北西路保甲。

    ” 《長編》,是月甲午,神宗“欲令沈括及(曾)孝寬判兵部。

    安石言,沈括壬人。

    而義勇保甲獨臣創議。

    今既判兵部,即中書不預。

    此兵事固宜非中書所知,然陛中擇主判須得一敢與密院争曲直者,即不須令中書預其事。

    沈括使河北,陰沮壞新法,有所希合事甚衆。

    若令主判,恐義勇保甲法難立。

    上曰,此大事,須中密同管,罷沈括可也。

    安石因言沈括壬人不可親近。

    《書》謂孔壬難壬人,以為難壬人然後蠻夷率服者,壬人所懷利害與人主所圖利害不同。

    人主計利害不審,又為壬人所敝,則多失計。

    多失計,此蠻夷所以旅拒也。

    天下事有疑而難明之處,陛下意有偏而不悟之時。

    以偏而不悟之意,決疑而難時之事,而壬人内懷奸利之心,獎成陛下失計,此危殆之道也。

    上以為然。

    稱括材能,以為可惜。

    安石曰,如呂誨之徒必不能熒惑陛下。

    如括者乃所謂可畏難者也。

    陛下試以害政之事,示欲必行,而與括謀之,括必嘗試陛下。

    若謂必欲如此,括必向陛下所欲為奸矣。

    果如此,陛下豈得不畏難乎?安石又言,小人所懷利害,與陛下所圖利害不同,不可不察。

    如文彥博豈是奮不顧身以抗契丹者,而實激怒陛下,與契丹争細故,乃欲起事以撓熙河而已。

    陛下安可與此輩謀事言國家之利?上遂不用括&hellip&hellip專以兵部委孝寬”。

     又是月壬寅“知制诰沈括上熙甯《奉元曆》,诏進括一官”。

     括使遼以閏四月中成行,二十五日至北庭,六月五日起離,住十一日。

    括記此次使事有《入國奏請》及《入國别錄》,又“在道圖其山川險易迂直,風俗之純龐,人情之向背,為使契丹圖鈔上之”(《宋史》本傳),今皆佚。

    惟《奏請》摘存于《長編》(卷二六一、二六三)者三千六百餘言,《别錄》摘存于《長編》(卷二六五)者萬餘言,均當補入《本集》。

    又使遼經過略見括《自志》中。

    《自志》亦佚,惟此段采入《長編》二六五(略有改動),茲錄如下:“括初至雄州,敵遮境不納,責地不已。

    數火邊候,以示必舉。

    留雄州二十餘日,蕭禧還,乃納使人。

    括草遺奏付其兄雄州安撫副使披。

    其大意言臣不還,敵必傾國為寇。

    敵之器甲材武皆不逮中國,所恃者惟衆而習勞苦,不持糧,制敵之術惟聚兵定武,合西山之衆以守磁、趙。

    黎陽河狹而岸近,折箠可濟。

    當分澶、魏之甲以塞白馬之津。

    懷衛堅壁以塞洞道。

    敵不得而西,必出中路,以趨河橋,則決齊、賈以灌之,雖百萬可使之為魚矣。

    唐河出于西山、以囊雍之,待其師還,決囊以斷其軍,鎮、定之師尾其後,可蓬卷而覆也。

    括至敵庭,敵遣南宰相楊益戒就括議。

    括得地訟之籍數十于樞密院,使吏屬皆誦之。

    至是,益戒有所問,顧吏屬誦所得之籍。

    益戒不能對,退而講。

    尋他日複會,則又以籍對之。

    益戒曰:數裡之地不忍,終于絕好,孰利?括應之曰:國之賴者義也。

    故師直為壯,曲為老。

    往歲北師薄我澶、淵,河潰,我先君章聖皇帝不以師徇,而柔以大盟。

    慶曆之初,始有鴻和爾之訟,我先皇帝仁宗于是有樓闆之戍,以至于今,今皇帝君有四海,數裡之瘠,何足以介國論,所顧者祖宗之命,二國之好也。

    今北朝利尺寸之土,棄先君之大信,以威用其民,此遺直于我朝,非我朝之不利也。

    凡六會,敵人環而聽者千輩,知不可奪。

    遂舍鴻和爾而以天池請。

    括曰:括受命鴻和爾,不知其他。

    得其成以還。

    ” 《長編》,五月“丙戌命知制诰沈括寶文閣待制李承之詳定一司敕。

    初議差王安石提舉。

    安石辭以無暇,請用括及承之,上曰善”。

     《長編》,是月丁亥,神宗與王安石論呂惠卿,“安石曰,不知惠卿有何事不可于意。

    上曰,忌能,好勝,不公。

    如沈括、李承之雖皆非佳士,如卿則不廢其所長,惠卿即每事必言其非。

    如括言分水嶺事,乃極怒括。

    安石曰,惠卿于括恐非忌能。

    如括反複,人人所知,真是壬人。

    陛下當畏而遠之,雖有能,然不可親近,惠卿屢為陛下言之,非不忠。

    陛下宜察此”。

     《長編》,六月己酉,“诏令式所修定宗室祿令不成文理,未得頒行,送詳定一司敕令所重定以聞。

    于是删定官魏沂罰銅十斤,送審官東院,詳定官沈括特釋罪”。

     《長編》,七月“壬午命知制诰沈括為淮南、兩浙災傷體量安撫使”。

     《筆談》(補二),“熙甯八年章子厚(惇)與予同領軍器監,被旨讨論兵車制度,本監以《周禮·考工記》及《小戎》詩考定&hellip&hellip以法付作坊制車,兼習五禦法。

    是秋八月大閱,上禦延和殿親按,藏于武庫,以備儀物而已”。

     《長編》,十月庚子“淮南、兩浙體量安撫使起居舍人知制诰沈括權發遣三司使。

    括行至鐘離召還”。

    原注,“行至鐘離據括《自志》”。

     《長編》,十二月己亥“複置三司開拆司。

    初章惇為三司使廢開拆司,入三部。

    至是沈括以為失關防點檢,故複之”。

     熙甯九年 四十五歲 《長編》,正月“甲申,權發遣三司使沈括言,前提舉司天監嘗奏司天測驗天象已及五年。

    蒙差衛樸等造新曆後考校司天所候星辰晷漏各差謬不可憑用。

    其新曆為别無天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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