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括編年事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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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通鑒長編》(下省《長編》),是年十一月“丙戌大理寺丞館閣校勘沈括檢正中書刑房公事”。

     熙甯五年 四十一歲 《長編》,是年七月己亥,“沈括充史館檢讨”。

     同上,九月壬子,“诏司農寺出常平粟十萬石賜南京、宿、亳、泗洲〔州〕,募饑人浚溝河道&hellip&hellip沈括專提舉,仍令就相視開封府界以東沿汴官私田可以置門引汴水淤溉處以聞”。

     《筆談》二五:“熙甯中,議改疏洛水入汴,予嘗因出使按行汴梁,自京師上善門,量至泗洲〔州〕淮口,凡八百四十裡一百二十步。

    地勢,京師之地,比泗洲〔州〕凡高十九丈四尺八寸六分,于京城東數裡白渠中穿井,至三丈,方見舊底。

    驗量地勢用水平望尺、幹尺量之,不能無小差。

    汴梁堤外皆是出土,故溝水令相通時為一堰;節其水,候水平,其上漸淺涸,則又為一堰,相齒如階陛,乃量堰之上下之水面相高下之數,會之得地勢高下之實。

    ”竺可桢曰:“括之測量,不但為平面測量,而功為地形測量,其量地面高下之法,雖不盡善,但苟所築之堰,極為平直,當不緻有大差誤。

    其所用之尺,雖未必精密,但計高度至于分寸,可見其行事之不苟且。

    歐洲古代,希臘雖曾經測海岸之遠近,羅馬盛時亦有測量街道之舉,但地形測量在括以前則未之聞。

    ”(《科學》第十一卷,七九七頁) 《長編》,九月戊辰,“提舉司天監沈括言,楚州衛樸精于曆術,乞令赴監參校新曆,從之,仍賜路費錢五十千”。

    括提舉司天監不知始于何時。

    《宋史》本傳雲,“時日官皆市井庸販,法象圖器大抵漫不知。

    括&hellip&hellip招衛樸造新曆,募天下上太史占書,雜用士人,分方技為五,後皆施用。

    ” 《筆談》八:“國朝置天文院于禁中,設漏刻、觀天台、銅渾儀,皆如司天監,與司天監互相檢察。

    每夜天文院具有無谪見,雲物祺祥,及當夜星次,須令于皇城門未發前到禁中,門發後司天占狀方到,以兩司奏狀對勘,以防虛僞。

    近歲皆是陰相計會,符同寫奏,習以為常,其來已久。

    中外具知之,不以為怪。

    其日月五星行次,皆隻據小曆所算躔度謄奏,不曾占候。

    有司但備員安祿而已。

    熙甯中,予領太史令,嘗按發其欺,免官者六人,未幾,其弊複如故。

    ” 又《筆談》七:“&hellip&hellip熙甯五年,衛樸造《奉元曆》,始知舊蝕法止用日平度,故在疾者過之,在遲者不及。

    《崇》《明》二曆,加減皆不曾求其所因,至是方究其失。

    ” 《筆談》八:“予嘗考古今曆法,五星行度,唯留逆之際最多差。

    自内而進者其退必向外,自外而進者其退必由内。

    其迹如循柳葉,兩末銳。

    中間往還之道,相去甚遠。

    故兩末星行成度稍遲,以其斜行故也。

    中間成度稍速,以其徑絕故也。

    曆家但知行道有遲速,不知道徑又有斜直之異。

    熙甯中,予領太史令,衛樸造曆,氣朔已正,但五星未有候簿可驗。

    前世修曆多隻增損舊曆而已,未曾實考天度。

    其法須測驗每夜昏曉夜半月及五星所在度秒,置簿錄之,滿五年,其間剔去雲陰及晝見日數外,可得三年實行,然後以算日綴之。

    古所謂&lsquo綴術&rsquo者此也。

    是時司天曆官皆承世族,隸名食祿,本無知曆者,惡樸之術過己,群沮之,屢起大獄。

    雖終不有搖樸,而候簿至今不成。

    《奉元曆》五星步術但增損舊曆,正其甚謬處,十得五六而已。

    樸之曆術,今古未有,為群曆人所沮,不能盡其藝,惜哉。

    ”按:衛樸所造《奉元曆》,元初已佚,故《宋史·天文志》無得而載,《宋史·方技傳》中亦無衛樸名。

    《筆談》十八有記衛樸一則,可補《宋史》之阙,錄如下:“淮南人衛樸,精于曆術,一行之流也。

    春秋日蝕三十六,諸曆通驗,密者不過得二十六七,惟一行得二十九,樸乃得三十五。

    惟莊公十八年一蝕,今古算皆不入蝕法,疑前史誤耳。

    自夏仲康五年癸巳歲至熙甯六年癸醜,凡三千二百一年,書傳所載日食凡四百七十五。

    衆曆考驗,雖各有得失,而樸所得為多。

    樸能不用算推古今日月蝕。

    但口誦乘除,不差一算。

    凡大曆悉是算數,令人就耳一讀即能暗誦。

    傍通曆則縱橫誦之。

    嘗令人寫曆書,寫訖,令附耳讀之,有差一算者,讀至其處,則曰此誤某字,其精如此。

    大乘除皆不下照位,運籌如飛,人眼不能逐。

    人有故移其一算者,樸自上至下,手循一遍,至移算處,則撥正而去。

    熙甯中,撰《奉元曆》,以無候簿未能盡其術,自言得六七而已。

    然已密于他曆。

    ” 熙甯六年 四十二歲 《長編》,是年三月乙醜,“太子中允史館檢讨沈括為集賢校理”。

     括遷太子中允時不詳。

     《長編》,五月甲寅,诏“沈括詳定三司令敕”。

    《宋史》本傳所載“删定三司條例”,事似指此。

     《宋史·律曆志》:“熙甯六年,六月(據《長編》在是月辛巳),提舉司天監陳繹言渾儀尺度與法要不合,二極赤道四分不均,規環左右距度不對,遊儀重盈難運,黃道映蔽橫箫,遊規璺裂黃道,不合天體,天樞内極星不見。

    天文院渾儀尺度及二極赤道四分各不均,黃道天常環月道映蔽橫箫,及月道不與天合,天常環相攻難轉,天樞内極星不見。

    皆當因舊修整。

    新定渾儀,改用古尺,均賦辰度,規環輕利;黃赤道天常環并側置,以北際當天度;省去月道,令不蔽橫箫;增天樞為二度半,以納極星規環;二極各設環樞,以便遊運。

    诏依新式制造,置于司天監測驗,以較疏密。

    ”(《長編》記陳繹所奏兼及修曆,神宗并令司天監指揮校定曆書人衛樸别造曆,與舊曆比較疏密。

    ) 按:《曆志》下文又雲:“初括上渾儀、浮漏、景表三議&hellip&hellip朝廷用其說,令改造法物曆書,至是(熙甯七年六月)渾儀浮漏成。

    ”則括之上渾儀等三議乃在陳繹請新定渾儀之前,而此次所造新器實依括法。

    《宋史·天文志》謂括上議在熙甯七年七月者誤也(三議見《宋史·天文志》,又見《宋文鑒》,兩本稍有出入)。

    三議雖上于此時,其醞釀則甚久。

    前引《筆談》七,括言“予編校昭文書時,預詳定渾儀”,當是熙甯初事。

    又《筆談》七雲:“曆家言晷漏者,自颛帝曆至今見于世謂之大曆者,凡二十五家,其步漏之術皆未合天度。

    予占天候景,以至驗于儀象,考數下漏,凡十餘年,方粗見真數,成書四卷,謂之《熙甯晷漏》,皆非襲蹈前人之迹。

    ”浮漏及景表兩議之内容蓋包括于此書中,惜其久佚。

     括自言,所為《熙甯晷漏》,“其間二事尤微。

    一者,下漏家常患冬月水澀,夏月水利,以為水性如此。

    又疑冰澌所壅。

    萬方理之,終不應法。

    予以理求之,冬至日行速,天運已期,而日已過表,故百刻而有餘。

    夏至日行遲,天運未期,而日已至表,故不及百刻。

    既得此數,然後覆求晷景漏刻,莫不吻合。

    此古人之所未知也。

    二者,日之盈縮,其消長以漸,無一日頓殊之理。

    曆法皆以一日之氣短長之中者,播為刻分,累損益。

    氣初日衰每日消長常同;至交一氣,則頓易刻衰。

    故黃道有觚而不圓。

    縱有強為數以步之者,亦非乘理。

    用算而多形數相詭。

    大凡物有定形,形有真數,方圓端斜,定形也。

    乘除相蕩,無所附益,泯然冥會者,真數也。

    其術可以心得,不可以言喻。

    黃道環天正圓,圓之為體,循之則其妥至均。

    不均不能中規衡。

    絕之則有舒有數,無舒數則不能成妥。

    以圓法相蕩而得衰,則衰無不均,以妥法相蕩而得差,則差有疏數,相因以求從,相消以求負。

    從負相入,會一術以禦日行,以言其變,則秒刻之間,消長未嘗同。

    以言其齊,則止用一衰,循環無端,終始如貫,不能議其隙。

    此圓法之微,古之言算者有所未知也。

    以日衰生日積及(一作乃)生日衰,終始相求,疊為賓主,順循之以索日變,衡别之求去極之度。

    合散無迹,泯如運規。

    非深知造算之理者,不能與其微也”。

    (《筆談》七) 《渾儀議》述括所改良之渾天儀之法,并駁古今關于渾儀之理論與實制不合者十三事。

    其中二事之駁論乃我國天文學史中頗重要之創說。

    一、“舊說以謂今中國于地為東南,當令西北望極星,置天極不當中北。

    又曰,天常傾西北,故極星不得居中。

    臣謂以中國規觀之,天常北倚,可也。

    謂極星偏西則不然。

    所謂東西南北者,何從而得之?豈不以日之所出者為東,日之所入者為西乎?臣觀古之候天者,自安南都護府至浚儀大嶽台才六千裡,而北極之差凡十五度。

    稍北不已,庸讵知極星之不直人上也?&hellip&hellip”二、“前世皆以極星為天中。

    自祖暅以機衡窺考,天極不動處乃在極星之末猶一度有餘。

    &hellip&hellip臣考驗極星,更三月而後知天中不動處遠極星乃三度有餘。

    則祖暅窺考猶為未審”。

     《長編》,是年六月戊子,命“沈括相度兩浙路農田水利差役等事,兼察訪”。

    《宋史》本傳,“淮南饑,遣括察訪,發常平錢粟,疏溝渎,治廢田,以救水患;遷集賢校理,察訪兩浙農田水利”。

    按:括察訪淮南實在遷集賢校理及察訪兩浙之後(詳下)。

    《宋史》倒置。

     《長編》,是年八月乙亥,“檢正中書刑房公事沈括辟官相度兩浙水利。

    上曰,此事必可行否?王安石等曰,括乃士人,習知其利害,性亦謹密,宜不敢輕舉。

    上曰,事當審計,無如郏亶妄作,中道而止”。

    此時王安石對括之态度與兩年後王安石對括之态度,其間之差異,甚可注意。

     《長編》,十月甲戌,“沈括言常、潤二州歲旱民饑,欲令本路計合修水利錢糧募阙食人興工,從之”。

     熙甯七年 四十三歲 《長編》,正月丙寅,“沈括言常州、無錫縣逃絕詭名挾佃,約五千餘戶,及蘇州、長州縣戶長陪納稅有至二百餘缗,已選官詣逐州根究,及慮人戶隐蔽,已出榜召人告首。

    州縣官吏能悉心究見欺弊,許令改正,更不問罪,其隐陷稅苗課利人限兩月自陳,特免追毀。

    從之”。

     《長編》,三月庚戌,“沈括言兩浙上供帛年額九十八萬,民間賠備甚多。

    後來發運司以移用财貨為名,增兩浙預買絹十二萬。

    乞罷之以寬民力。

    從之”。

    又是月戊午,“沈括言泗州都鹽務免納船戶,而以官鹽等第敷配,并給曆抑配居民寺觀違法。

    诏所司根治以聞”。

     《長編》,三月壬戌,“太子中允集賢校理兼史館檢讨沈括并同修《起居注》”。

    括還朝在此以前。

     王铚《元祐補錄》雲,“沈括素與蘇轼同在館閣。

    轼論事與時異,補外。

    括察訪兩浙,陛辭,神宗語括曰,蘇轼通判杭州,卿其善遇之。

    括至杭,與轼論舊,求手錄近詩一通,歸即簽(籤)貼以進,雲詞皆讪怼。

    其後李定舒(?)黨論轼詩置獄,實本于括雲。

    元祐間轼知杭州,括閑廢在潤,往來迎谒恭甚,轼益薄其為人”。

    (據丁傳靖《宋人轶事集》頁五○○引)按:元豐三年七月禦史中丞李定言奏轼狂悖,上轼印行詩三卷,初不假他證(畢《續通鑒》七四)。

    宋代野史每憑空造謗,此其例也。

     《長編》,四月壬辰,“沈括言察訪浙東溫、台等州自熙甯四年以後監司未嘗巡曆,縣事廢弛,無人點檢。

    蓋監司止在浙西,乘船往來,文移旁午,指揮不一;州縣莫之适從,遠民無所赴愬,近郡困于将迎。

    欲乞以浙東、浙西分為兩路。

    從之”。

    (是年九月複合,九年五月複分,十年五月複合。

    ) 《宋史》(八十)《律曆志》,是年六月,“司天監呈新制渾儀浮漏于迎陽門(《宋史·神宗本紀》,是年六月丁亥作渾儀浮漏)。

    帝召輔臣觀之,數問同提舉官沈括,具對所以改更之理。

    尋又言,準诏集監官校其疏密,無可比較。

    诏置于翰林天文院。

    七月,以括為右正言,司天秋官正”。

     《筆談》八,“司天監銅渾儀,景德中曆官韓顯符所造,依仿劉曜時孔挺、晃崇、斛蘭之法,失于簡略。

    天文院渾儀,皇祐中冬官正舒易簡所造,乃用唐梁令瓒、僧一行之法,頗為詳備,而失于難用。

    熙甯中,予更造渾儀,并創為玉壺、浮漏、銅表,皆置天文院,别設官領之。

    天文院舊銅儀送朝服法物庫收藏,以備講求”。

     《長編》,是年八月,“丙戌命知制诰沈括為河北西路察訪使,代章惇也,先是遣内侍籍民車,以備邊,人未喻朝廷之意,相搖大騷。

    又市易司患西蜀井鹽不可禁,欲盡填私井,而運解鹽以足之。

    二事言者牆進,未省。

    括時修《起居注》,上顧括曰,卿知籍車之事乎?括對曰,知之。

    上曰,卿以為何如?括對曰,未知車将何用?上曰,北人名馬,常以此取勝,非車不足以當之。

    括曰,審如此,萬一敵寇至,老稚墳墓田園室廬皆當棄之,而身為兵掠,複暇恤車乎?今陛下籍而未取,于民何傷?上喜曰,卿言是也。

    何論者之紛紛也?括對曰,車戰之利,見于曆史。

    巫臣教吳子以車戰,遂霸中國。

    李靖用偏箱鹿角以擒颉利。

    臣但未知一事。

    古人所謂輕車者,兵車也。

    五禦折旋,利于輕速。

    今之民間辎車,重大椎樸,以牛挽之,日不能三十裡,少蒙雨雪,則跬步不進。

    故世謂之太平車。

    或可施于無事之日,恐兵間不可用耳。

    上複喜曰,人無如此曉朕者,當更思之。

    卿又聞西蜀禁鹽之利乎?對曰,亦粗知之。

    上曰,如何?括對曰,私井既容其樸賣,則不得無私易。

    一切填之,而運解鹽,使一出于官售,此亦省刑罰籠遺利之一端。

    然忠、萬、戎、泸間夷界小井尤多,亦知敵鹽又如何止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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