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括編年事輯
關燈
小
中
大
文籍參驗,止據前後曆書詳酌增損立成新法。
雖已頒行,尚慮未能究極精微。
乞令本院學士等用渾儀、浮漏、圭表測驗每日記錄,候及三五年,令元撰曆人以新曆參較,如有未盡,即令審行改正。
已蒙施行。
今若測驗得此月望夜不食,及逐日測驗過日月五星行度晷漏之類,乞下司天監逐旋付衛樸參較新曆改正。
從之。
先是,《奉元曆》載今月望夜月蝕不驗,诏聞修曆推恩人姓名。
至是括有是奏”。
八月,括奉旨編修天下州縣圖(《本集》卷十六《集守令圖表》)。
十月,王安石罷判江甯府。
《長編》,十一月丁醜,禦史周尹議役法,稱“三司使沈括亦言先兼兩浙察訪,體量本路自行役法,後鄉村及舊無役人多稱不便,累具利害,乞減下戶役錢”。
熙甯十年 四十六歲 《宋史·食貨志》(參《長編》是年三月辛酉條),“自仁宗時,解鹽通商,官不複榷。
熙甯中,市易司始榷開封、曹、濮等州。
八年大理寺丞張景溫提舉出賣解鹽,于是開封府界陽武、酸棗、封丘、考城、東明、白馬、中牟、陳留、長垣、胙城、韋城、曹、濮、澶、懷、濟、單、解州、河中府等州縣皆官自賣。
未幾,複用商人,議以唐、鄧、襄、均、房、商、蔡、郢、随、金、晉、绛、虢、陳、許、汝、颍、隰州、西京信陽軍通商。
畿縣及澶、曹、濮、懷、衛、濟、單、解、同、華、陝、河中府、南京、河陽令提舉解鹽,司運鹽貨鬻。
仍诏三司講求利害。
鹽價既增,民不肯買,乃課民買官鹽,随貧富作業為多少之差。
買賣私鹽,聽人告,重給賞,以犯人家财給之。
買官鹽食不盡,留經宿者,同私鹽法。
于是民間騷怨。
鹽鈔舊法每席六缗,至是二缗有餘。
商不入粟,邊儲失備。
召陝西轉運使皮公弼入議。
公弼極言官賣不便。
沈括為三司使不能奪。
王安石主景溫,括希安石意,言通商歲失官賣缗錢二十餘萬。
安石去位,括在三司,乃言官賣當罷”。
《宋史》此段蓋本于《涑水紀聞》,然不似可信。
考括之奉诏與皮公弼議鹽法利害,乃在去年十一月癸亥,其覆奏請罷官賣,在今年二月戊申(各詳《長編》本日條下,括此奏見于《長編》,宜補入《本集》),而王安石則于去年十月去位,括安得希安石意而格公弼議也。
鹽法之改革乃括在三司使任内一大事,括《自志》雲,“先此陝西鹽利亡其大半,未有以救其弊。
括言其為鹽之蠹者,其說有四。
其一,民足于鹽歲不過三十五萬囊,為錢二百一十餘萬缗而已。
是時乃出鈔三百五十萬缗。
鹽有常費而出鈔無藝,此鈔之所以輕也。
實用之外可益二十萬缗以備水火敗失。
以二百萬缗為歲常無得加焉。
鈔自無低昂。
其二,池鹽舊分東西路,西鹽下東鹽之價囊千錢。
欲勝塞外之奸鹽,卒不可止。
而徒抑西鹽之價以傾東鹽之利。
西鹽日流于東路,而東鹽益不售。
守疆之吏不能禁也。
括請合東西之價為一,而省畫疆之吏兵數百。
其三,出鈔委之解鹽司。
外司長持損益之柄,不計三司之有無。
鈔輕則又出度支錢以斂滞鈔。
故中都之藏日虛,而鹽之出者歲溢。
括請外司惟謹其出納,而制鈔之本歸之三司。
其四,制諸司之鬻鹽者同為一價,無得低昂以兼商人之利。
則歲售有常,而畜〔蓄〕鈔可以無弊,而滞錢藏于民者出矣。
法雖已具,而鈔之藏之于民未有術以斂之。
于是閉池無出鹽,而以時價收宿鈔。
貸錢八十餘萬缗于少府以斂滞鈔,而公私之鈔悉上矣。
是時鈔為錢二千五百,滞鈔既上,則為錢六千,囊有三千五百之羨,藏鈔者過幸。
于是發五使分籍公私之鹽,囊輸錢三千,然後得貸。
民得羨餘價五百而斂鈔之貸不失一錢而鹽利複貫。
度支歲籴河北邊粟三百萬缗,悉為東南鹽鈔,而耀貨務日入鈔之利萬缗以為常,是時才得千餘缗。
括以其原生于法出于多孔。
省寺群有司或借鹽鈔而陰用以易其百貨。
稱貸入息,自制高下之價。
民趨一切之利,而度支之鈔益輕。
諸道轉運司得用田廬券契質鹽,人不持一錢,搏手以取萬鈞之鹽,豈複賴度支之鈔?又四方上太府錢,募民入資。
太府執券以受錢于外州,以省轉送之費。
此雖為利,而不知民樂應募而鈔鹽不售。
鹽所以生财,利出于海而無窮,不售則為朽壞,錢雖未入太府,而藏于外州,其實在此也。
獨費将送而已。
閉便錢之路,而專以售鹽為利者,不知民食鹽有常,而為鈔歲蔓,則陝西折估之弊複移于東南。
是二法欲相權當以售鹽為望,而以便錢調其盈虛,不可以一術禦也。
三孔既塞,而榷貨萬缗之入不逾月而複”。
(《長編》卷二八○,頁十九,二十) 七月,括為禦史蔡磪〔确〕劾罷三司使,出知宣州。
據《東軒筆錄》雲,“王荊公再罷政事,吳丞相充代其位,沈括為三司使,密條陳常平役法之不便者數事,獻于吳公,吳公袖以呈上,上始惡括之為人。
蔡磪〔确〕為禦史知雜,上疏言新法始行,朝廷恐有未便,故諸路各出察訪以視民願否。
是時沈括實為兩浙路察訪,使還,盛言新法可行,百姓悅從,朝廷以其言為可信。
今王安石出,吳充為相,乃徇時好惡,诋毀良法。
其前後之言自相背戾如此。
疏入,落括翰林學士,以本官知宣州”。
據《東都事略》本傳,“括詣宰相吳充陳說免役事,謂可變法令輕役依舊輪差。
禦史蔡磪〔确〕論括非其職而遽請變法。
括亦待罪求去。
磪〔确〕複言,括詭求罷免,有诏令供職,臣切惑焉。
且括謂役法可變,何不言之于檢正察訪之日,而言之于翰林學士之時?不言之于陛下,而言之于執政?原括之意,但欲依附大臣,巧為身謀而已。
遂罷,以集賢院學士知宣州”。
據《宋史》本傳,括“嘗白事丞相府。
吳充問曰,自免役令下,民之诋訾者,今未衰也。
是果于民何如?括曰,以為不便者特士大夫與邑居之人,習于複除者爾。
無足恤也。
獨微戶本無力役,而亦使出錢,則為可念。
若悉弛之,使一無所預,則善矣。
充然其說,表行之。
蔡磪〔确〕論括首鼠乖剌,陰害司農法,以集賢院學士知宣州”。
據括《自志》,“翁嘗請事于相府。
是時正肅吳公充當政,問翁,免役之法令,民之诋訾者今未衰也,是果于民何如?翁應之曰,以為不便者無過士大夫與邑居之民,習于複除者,驟使之如邦人,其诋訾無足恤也。
惟微戶素無力徭,今使之歲出金,此所當念也。
括嘗奏議兩浙歲入可減五萬缗,而弛微戶二十八萬餘家。
使天下悉如此,微戶盡除其輸,雖小徭不足為病也。
公以為然而表行之。
禦史乃诋翁始但議減課本,今乃陰易其說使悉除之,首鼠乖剌,陰害司農法。
翁坐谪集賢學士知宣州事,禦史蓋未嘗思以一路言之為減者,以戶言之蓋除也”。
韓宗武《韓缜遺事》:“沈括罷三司使,餘于城外叙别。
括曰,君臣間難知。
數日前猶見許大用,宗城歸具用缜道此。
缜曰,安有此事!三日前上雲沈括誤朝廷三事,謂曆法、地界、役法也。
”(《長編》二六一引) 《侯鲭錄》七,“存中元豐中入為翰林學士,有《開元樂詞》四首,裕陵(神宗)賞愛之。
(其一:鹳鵲樓頭日暖,蓬萊殿裡花香。
草綠煙迷步障,天高日近龍床。
其二:樓上正臨宮外,人間不見仙家。
寒食輕煙薄霧,滿城明月梨花。
其三:按舞骊山影裡,回銮渭水光中。
玉笛一天明月,翠華滿目東風。
其四:殿後春旗簇仗,樓前禦隊穿花。
一片紅雲鬧處,外人遙認官家)”。
按:元豐當是熙甯之誤,終元豐世,括未嘗在朝。
元豐元年 四十七歲 《宋史》本傳,括出知宣州之“明年,複龍圖閣待制,知審官院”。
按:此誤。
據《長編》,是年八月“壬子以起居舍人集賢院學士知宣州沈括為知制诰,知潭州;既而禦史中丞蔡磪〔确〕言括反複附會,谪不逾歲,複列侍從,其罰太薄,而複之太速。
诏罷括知制诰,依舊知宣州”。
元豐二年 四十八歲 七月丁醜,括複龍圖閣待制(《長編》)。
《東都事略》本傳,“召還,複以言者罷知青州,尋知延州”。
《宋史》本傳,“出知青州,未行,改延州”。
《本集》(十四)《延州謝到任表》雲“假海岱之使節,總河洛之師屯;再易名城,曾未浃日”。
海岱指青州,河洛指延州。
括轉鄜、延經略安撫使,史不詳何時。
按:呂惠卿元豐初為鄜、延經略使,旋以憂去(《宋史·呂惠卿傳》)。
括之知延州,實接呂惠卿任。
呂去延州時亦不詳,惟據《長編》,元豐三年三月己醜呂尚在任;而同月戊申“诏鄜、延經略使沈括結絕前經略使呂惠卿措置四路邊防未了事”。
括到鄜、延當在此二十日間也。
元豐四年 五十歲 《本集》(二十二)《延州重修嘉嶺英烈王碑文》:“元豐四年春,夏戎(西夏)黜其長,引兵擾邊,本道以驿聞。
诏有司,夏罪當治,出虎符發諸道兵,會陝西、河東、六經略、四十七将、步騎數十萬,同日西讨。
鄜、延路師&hellip&hellip出上郡,破黨項之衆七萬于圁上,執夏人,徇地至五原而還。
”按:是役宋實乘西夏内亂攻之,鄜、延路師統帥為經略副使種谔。
據括《自志》,戰前,“诏遣宿衛七将之師戍鄜、延,已再頒賜矣。
而鎮兵未嘗有所赉。
沈括以謂禁兵雖重,而為國守邊無歲不戰者,鎮兵也。
賞赉不均,此召亂之道。
乃矯诏賜鎮兵錢數萬缗,而封藏诏書,以驿聞。
不數日有金驿诏括曰,樞密院漏行頒書,賴卿察事機,不然幾擾軍政。
自此事不獲聞者得以專制。
蕃漢将卒自皇城使以降皆得承制補授”。
“谔師次五原,值大雪,糧饷不繼。
殿直劉歸仁率衆南奔,士卒二萬人皆潰入塞。
居民駭怖。
括出東郊餞河東歸師,得奔者數千,問曰,副都總管遣汝歸取糧,主者為何人?曰,在後。
即谕令歸屯。
及暮,至者八百。
未旬日潰卒盡還。
括出按兵,歸仁至,括曰,汝歸取糧,何以不持軍符?歸仁不能對,遂斬以徇。
經數日,帝使内侍劉惟簡來诘叛者,具以對”(《宋史》本傳)。
又據括《自志》,宋師之退也,“時河東兵十二将東還,道鄜、延之鄙,括使騎将焦思耀兵于綏德城,聲言括兼護河東十二将西讨,夏人觇知軍勢盛,夜遁去。
不失一镞而下浮圖城。
由是吳堡、義合勢孤,皆空壁去。
得三壘,辟土東屬銀夏”。
(《長編》卷三一九末) 元豐五年 五十一歲 《長編》,二月丙寅,“知延州、龍圖閣待制沈括&hellip&hellip為龍圖閣直學士,括本路出兵守安疆界應副邊有勞&hellip&hellip故也”。
《長編》,五月丁酉,“手诏沈括所上邊略可畫圖二本,逐一貼出,一繪即今賊界地形戍壘,一繪将來成就邊形。
務要得實。
異時悉可按圖考驗不差,勿得增飾減損”。
《宋史·神宗紀》,是年“十月甲寅,知延州沈括以措置乖方,責授均州團練副使,随州安置”。
《宋史》本傳,“大将景思誼、曲珍拔夏人磨崖、葭蘆、浮圖城,括議築石堡以臨西夏。
而給事中徐禧來。
禧欲先城永樂。
诏禧護諸将往築,令括移府并塞以濟軍用。
已而禧敗沒,括以夏人襲綏德,先往救之,不能援永樂,坐谪均州團練副使”。
括救綏德之經過,李焘據括《自志》記之頗詳,“永樂之始圍也,括僅有卒萬人,不足以戰。
方命濟師于延州。
夏首領淩結、阿約勒以八萬人南襲綏德,屬羌三百人欲翻城應之。
阿約勒之弟興嫩以告括。
括集将佐議曰,永樂之勝敗,未系邊勢之重輕;綏德國之門戶,失綏德則延州為敵所逼,勝敗未可知,關中必震。
此大機會也,甯釋永樂而救綏德。
先期之一日,括入綏德,取反者三百戶屍諸城。
阿約勒以衆退。
延州之師未至,有诏括退保綏德,無得辄救永樂,以待援兵之集”。
(《長編》卷二一九,頁一七) 《宋史》本傳言括坐不能援永樂罪谪,而括《自志》則謂保綏德不援永樂,乃奉神宗诏,似以《自志》為是。
又《東都事略》(本傳)謂“括請城永樂&hellip&hellip城陷&hellip&hellip神宗以括始議責為均州團練副使”。
而據《宋史》本傳及括《自志》則括初不主城永樂。
《本傳》引見上。
《自志》雲“前此诏諸帥圖所以翦夏人。
鄜、延請城石堡以臨之。
賊保旱海之阻,勝則進,敗則絕幕而去。
使進有石堡之阻,則幕南不可以宿師。
大幕昔為賊守者乃今為我用也。
朝廷遣徐禧、李舜舉來計議。
禧乃欲先城永樂以陷其腹心。
括以謂永樂賊所必争,路險而遠,勝不能相維,敗不足相救,非戰守之利也。
必欲城永樂當自石堡始,次羅帕克羅,圍蟻封而東壘章山連,然後永樂可城也。
非數歲之力不可就。
議之三月,諸将皆樂成功之速,卒然禧議”。
李焘曰,“按《種谔傳》,禧、括定議,則括初未嘗以城永樂為非,既敗乃為此言耳。
”(《長編》卷三二八)永樂之陷,漢蕃官二百三十人,兵萬二千三百人沒焉,侍中徐禧,内侍李舜舉、李稷皆死之,神宗至臨朝痛哭。
括為當地最高長官,無論如何,當有處分。
《神宗本紀》所謂“措置乖方”者是。
初不待援應不周,或創議築城而獲咎也。
然括之救綏德,則可謂當機善斷矣。
括為鄜、延經略使時事,不可系年者補錄于下: 《宋史》本傳,括“至(延州)鎮,悉以别賜錢為酒,命廛市良家子馳射角勝,有轶群之能者,自起酌酒以勞之。
邊人激,執弓傳矢,唯恐不得進。
越歲,得徹劄超乘者千餘。
皆補中軍義從,威聲雄他府”。
《筆談》五,“邊兵每得勝回,則連隊抗聲凱歌,乃古之遺音也。
凱歌詞甚多,皆市井鄙俚之語,予在鄜、延時,制數十曲,令
雖已頒行,尚慮未能究極精微。
乞令本院學士等用渾儀、浮漏、圭表測驗每日記錄,候及三五年,令元撰曆人以新曆參較,如有未盡,即令審行改正。
已蒙施行。
今若測驗得此月望夜不食,及逐日測驗過日月五星行度晷漏之類,乞下司天監逐旋付衛樸參較新曆改正。
從之。
先是,《奉元曆》載今月望夜月蝕不驗,诏聞修曆推恩人姓名。
至是括有是奏”。
八月,括奉旨編修天下州縣圖(《本集》卷十六《集守令圖表》)。
十月,王安石罷判江甯府。
《長編》,十一月丁醜,禦史周尹議役法,稱“三司使沈括亦言先兼兩浙察訪,體量本路自行役法,後鄉村及舊無役人多稱不便,累具利害,乞減下戶役錢”。
熙甯十年 四十六歲 《宋史·食貨志》(參《長編》是年三月辛酉條),“自仁宗時,解鹽通商,官不複榷。
熙甯中,市易司始榷開封、曹、濮等州。
八年大理寺丞張景溫提舉出賣解鹽,于是開封府界陽武、酸棗、封丘、考城、東明、白馬、中牟、陳留、長垣、胙城、韋城、曹、濮、澶、懷、濟、單、解州、河中府等州縣皆官自賣。
未幾,複用商人,議以唐、鄧、襄、均、房、商、蔡、郢、随、金、晉、绛、虢、陳、許、汝、颍、隰州、西京信陽軍通商。
畿縣及澶、曹、濮、懷、衛、濟、單、解、同、華、陝、河中府、南京、河陽令提舉解鹽,司運鹽貨鬻。
仍诏三司講求利害。
鹽價既增,民不肯買,乃課民買官鹽,随貧富作業為多少之差。
買賣私鹽,聽人告,重給賞,以犯人家财給之。
買官鹽食不盡,留經宿者,同私鹽法。
于是民間騷怨。
鹽鈔舊法每席六缗,至是二缗有餘。
商不入粟,邊儲失備。
召陝西轉運使皮公弼入議。
公弼極言官賣不便。
沈括為三司使不能奪。
王安石主景溫,括希安石意,言通商歲失官賣缗錢二十餘萬。
安石去位,括在三司,乃言官賣當罷”。
《宋史》此段蓋本于《涑水紀聞》,然不似可信。
考括之奉诏與皮公弼議鹽法利害,乃在去年十一月癸亥,其覆奏請罷官賣,在今年二月戊申(各詳《長編》本日條下,括此奏見于《長編》,宜補入《本集》),而王安石則于去年十月去位,括安得希安石意而格公弼議也。
鹽法之改革乃括在三司使任内一大事,括《自志》雲,“先此陝西鹽利亡其大半,未有以救其弊。
括言其為鹽之蠹者,其說有四。
其一,民足于鹽歲不過三十五萬囊,為錢二百一十餘萬缗而已。
是時乃出鈔三百五十萬缗。
鹽有常費而出鈔無藝,此鈔之所以輕也。
實用之外可益二十萬缗以備水火敗失。
以二百萬缗為歲常無得加焉。
鈔自無低昂。
其二,池鹽舊分東西路,西鹽下東鹽之價囊千錢。
欲勝塞外之奸鹽,卒不可止。
而徒抑西鹽之價以傾東鹽之利。
西鹽日流于東路,而東鹽益不售。
守疆之吏不能禁也。
括請合東西之價為一,而省畫疆之吏兵數百。
其三,出鈔委之解鹽司。
外司長持損益之柄,不計三司之有無。
鈔輕則又出度支錢以斂滞鈔。
故中都之藏日虛,而鹽之出者歲溢。
括請外司惟謹其出納,而制鈔之本歸之三司。
其四,制諸司之鬻鹽者同為一價,無得低昂以兼商人之利。
則歲售有常,而畜〔蓄〕鈔可以無弊,而滞錢藏于民者出矣。
法雖已具,而鈔之藏之于民未有術以斂之。
于是閉池無出鹽,而以時價收宿鈔。
貸錢八十餘萬缗于少府以斂滞鈔,而公私之鈔悉上矣。
是時鈔為錢二千五百,滞鈔既上,則為錢六千,囊有三千五百之羨,藏鈔者過幸。
于是發五使分籍公私之鹽,囊輸錢三千,然後得貸。
民得羨餘價五百而斂鈔之貸不失一錢而鹽利複貫。
度支歲籴河北邊粟三百萬缗,悉為東南鹽鈔,而耀貨務日入鈔之利萬缗以為常,是時才得千餘缗。
括以其原生于法出于多孔。
省寺群有司或借鹽鈔而陰用以易其百貨。
稱貸入息,自制高下之價。
民趨一切之利,而度支之鈔益輕。
諸道轉運司得用田廬券契質鹽,人不持一錢,搏手以取萬鈞之鹽,豈複賴度支之鈔?又四方上太府錢,募民入資。
太府執券以受錢于外州,以省轉送之費。
此雖為利,而不知民樂應募而鈔鹽不售。
鹽所以生财,利出于海而無窮,不售則為朽壞,錢雖未入太府,而藏于外州,其實在此也。
獨費将送而已。
閉便錢之路,而專以售鹽為利者,不知民食鹽有常,而為鈔歲蔓,則陝西折估之弊複移于東南。
是二法欲相權當以售鹽為望,而以便錢調其盈虛,不可以一術禦也。
三孔既塞,而榷貨萬缗之入不逾月而複”。
(《長編》卷二八○,頁十九,二十) 七月,括為禦史蔡磪〔确〕劾罷三司使,出知宣州。
據《東軒筆錄》雲,“王荊公再罷政事,吳丞相充代其位,沈括為三司使,密條陳常平役法之不便者數事,獻于吳公,吳公袖以呈上,上始惡括之為人。
蔡磪〔确〕為禦史知雜,上疏言新法始行,朝廷恐有未便,故諸路各出察訪以視民願否。
是時沈括實為兩浙路察訪,使還,盛言新法可行,百姓悅從,朝廷以其言為可信。
今王安石出,吳充為相,乃徇時好惡,诋毀良法。
其前後之言自相背戾如此。
疏入,落括翰林學士,以本官知宣州”。
據《東都事略》本傳,“括詣宰相吳充陳說免役事,謂可變法令輕役依舊輪差。
禦史蔡磪〔确〕論括非其職而遽請變法。
括亦待罪求去。
磪〔确〕複言,括詭求罷免,有诏令供職,臣切惑焉。
且括謂役法可變,何不言之于檢正察訪之日,而言之于翰林學士之時?不言之于陛下,而言之于執政?原括之意,但欲依附大臣,巧為身謀而已。
遂罷,以集賢院學士知宣州”。
據《宋史》本傳,括“嘗白事丞相府。
吳充問曰,自免役令下,民之诋訾者,今未衰也。
是果于民何如?括曰,以為不便者特士大夫與邑居之人,習于複除者爾。
無足恤也。
獨微戶本無力役,而亦使出錢,則為可念。
若悉弛之,使一無所預,則善矣。
充然其說,表行之。
蔡磪〔确〕論括首鼠乖剌,陰害司農法,以集賢院學士知宣州”。
據括《自志》,“翁嘗請事于相府。
是時正肅吳公充當政,問翁,免役之法令,民之诋訾者今未衰也,是果于民何如?翁應之曰,以為不便者無過士大夫與邑居之民,習于複除者,驟使之如邦人,其诋訾無足恤也。
惟微戶素無力徭,今使之歲出金,此所當念也。
括嘗奏議兩浙歲入可減五萬缗,而弛微戶二十八萬餘家。
使天下悉如此,微戶盡除其輸,雖小徭不足為病也。
公以為然而表行之。
禦史乃诋翁始但議減課本,今乃陰易其說使悉除之,首鼠乖剌,陰害司農法。
翁坐谪集賢學士知宣州事,禦史蓋未嘗思以一路言之為減者,以戶言之蓋除也”。
韓宗武《韓缜遺事》:“沈括罷三司使,餘于城外叙别。
括曰,君臣間難知。
數日前猶見許大用,宗城歸具用缜道此。
缜曰,安有此事!三日前上雲沈括誤朝廷三事,謂曆法、地界、役法也。
”(《長編》二六一引) 《侯鲭錄》七,“存中元豐中入為翰林學士,有《開元樂詞》四首,裕陵(神宗)賞愛之。
(其一:鹳鵲樓頭日暖,蓬萊殿裡花香。
草綠煙迷步障,天高日近龍床。
其二:樓上正臨宮外,人間不見仙家。
寒食輕煙薄霧,滿城明月梨花。
其三:按舞骊山影裡,回銮渭水光中。
玉笛一天明月,翠華滿目東風。
其四:殿後春旗簇仗,樓前禦隊穿花。
一片紅雲鬧處,外人遙認官家)”。
按:元豐當是熙甯之誤,終元豐世,括未嘗在朝。
元豐元年 四十七歲 《宋史》本傳,括出知宣州之“明年,複龍圖閣待制,知審官院”。
按:此誤。
據《長編》,是年八月“壬子以起居舍人集賢院學士知宣州沈括為知制诰,知潭州;既而禦史中丞蔡磪〔确〕言括反複附會,谪不逾歲,複列侍從,其罰太薄,而複之太速。
诏罷括知制诰,依舊知宣州”。
元豐二年 四十八歲 七月丁醜,括複龍圖閣待制(《長編》)。
《東都事略》本傳,“召還,複以言者罷知青州,尋知延州”。
《宋史》本傳,“出知青州,未行,改延州”。
《本集》(十四)《延州謝到任表》雲“假海岱之使節,總河洛之師屯;再易名城,曾未浃日”。
海岱指青州,河洛指延州。
括轉鄜、延經略安撫使,史不詳何時。
按:呂惠卿元豐初為鄜、延經略使,旋以憂去(《宋史·呂惠卿傳》)。
括之知延州,實接呂惠卿任。
呂去延州時亦不詳,惟據《長編》,元豐三年三月己醜呂尚在任;而同月戊申“诏鄜、延經略使沈括結絕前經略使呂惠卿措置四路邊防未了事”。
括到鄜、延當在此二十日間也。
元豐四年 五十歲 《本集》(二十二)《延州重修嘉嶺英烈王碑文》:“元豐四年春,夏戎(西夏)黜其長,引兵擾邊,本道以驿聞。
诏有司,夏罪當治,出虎符發諸道兵,會陝西、河東、六經略、四十七将、步騎數十萬,同日西讨。
鄜、延路師&hellip&hellip出上郡,破黨項之衆七萬于圁上,執夏人,徇地至五原而還。
”按:是役宋實乘西夏内亂攻之,鄜、延路師統帥為經略副使種谔。
據括《自志》,戰前,“诏遣宿衛七将之師戍鄜、延,已再頒賜矣。
而鎮兵未嘗有所赉。
沈括以謂禁兵雖重,而為國守邊無歲不戰者,鎮兵也。
賞赉不均,此召亂之道。
乃矯诏賜鎮兵錢數萬缗,而封藏诏書,以驿聞。
不數日有金驿诏括曰,樞密院漏行頒書,賴卿察事機,不然幾擾軍政。
自此事不獲聞者得以專制。
蕃漢将卒自皇城使以降皆得承制補授”。
“谔師次五原,值大雪,糧饷不繼。
殿直劉歸仁率衆南奔,士卒二萬人皆潰入塞。
居民駭怖。
括出東郊餞河東歸師,得奔者數千,問曰,副都總管遣汝歸取糧,主者為何人?曰,在後。
即谕令歸屯。
及暮,至者八百。
未旬日潰卒盡還。
括出按兵,歸仁至,括曰,汝歸取糧,何以不持軍符?歸仁不能對,遂斬以徇。
經數日,帝使内侍劉惟簡來诘叛者,具以對”(《宋史》本傳)。
又據括《自志》,宋師之退也,“時河東兵十二将東還,道鄜、延之鄙,括使騎将焦思耀兵于綏德城,聲言括兼護河東十二将西讨,夏人觇知軍勢盛,夜遁去。
不失一镞而下浮圖城。
由是吳堡、義合勢孤,皆空壁去。
得三壘,辟土東屬銀夏”。
(《長編》卷三一九末) 元豐五年 五十一歲 《長編》,二月丙寅,“知延州、龍圖閣待制沈括&hellip&hellip為龍圖閣直學士,括本路出兵守安疆界應副邊有勞&hellip&hellip故也”。
《長編》,五月丁酉,“手诏沈括所上邊略可畫圖二本,逐一貼出,一繪即今賊界地形戍壘,一繪将來成就邊形。
務要得實。
異時悉可按圖考驗不差,勿得增飾減損”。
《宋史·神宗紀》,是年“十月甲寅,知延州沈括以措置乖方,責授均州團練副使,随州安置”。
《宋史》本傳,“大将景思誼、曲珍拔夏人磨崖、葭蘆、浮圖城,括議築石堡以臨西夏。
而給事中徐禧來。
禧欲先城永樂。
诏禧護諸将往築,令括移府并塞以濟軍用。
已而禧敗沒,括以夏人襲綏德,先往救之,不能援永樂,坐谪均州團練副使”。
括救綏德之經過,李焘據括《自志》記之頗詳,“永樂之始圍也,括僅有卒萬人,不足以戰。
方命濟師于延州。
夏首領淩結、阿約勒以八萬人南襲綏德,屬羌三百人欲翻城應之。
阿約勒之弟興嫩以告括。
括集将佐議曰,永樂之勝敗,未系邊勢之重輕;綏德國之門戶,失綏德則延州為敵所逼,勝敗未可知,關中必震。
此大機會也,甯釋永樂而救綏德。
先期之一日,括入綏德,取反者三百戶屍諸城。
阿約勒以衆退。
延州之師未至,有诏括退保綏德,無得辄救永樂,以待援兵之集”。
(《長編》卷二一九,頁一七) 《宋史》本傳言括坐不能援永樂罪谪,而括《自志》則謂保綏德不援永樂,乃奉神宗诏,似以《自志》為是。
又《東都事略》(本傳)謂“括請城永樂&hellip&hellip城陷&hellip&hellip神宗以括始議責為均州團練副使”。
而據《宋史》本傳及括《自志》則括初不主城永樂。
《本傳》引見上。
《自志》雲“前此诏諸帥圖所以翦夏人。
鄜、延請城石堡以臨之。
賊保旱海之阻,勝則進,敗則絕幕而去。
使進有石堡之阻,則幕南不可以宿師。
大幕昔為賊守者乃今為我用也。
朝廷遣徐禧、李舜舉來計議。
禧乃欲先城永樂以陷其腹心。
括以謂永樂賊所必争,路險而遠,勝不能相維,敗不足相救,非戰守之利也。
必欲城永樂當自石堡始,次羅帕克羅,圍蟻封而東壘章山連,然後永樂可城也。
非數歲之力不可就。
議之三月,諸将皆樂成功之速,卒然禧議”。
李焘曰,“按《種谔傳》,禧、括定議,則括初未嘗以城永樂為非,既敗乃為此言耳。
”(《長編》卷三二八)永樂之陷,漢蕃官二百三十人,兵萬二千三百人沒焉,侍中徐禧,内侍李舜舉、李稷皆死之,神宗至臨朝痛哭。
括為當地最高長官,無論如何,當有處分。
《神宗本紀》所謂“措置乖方”者是。
初不待援應不周,或創議築城而獲咎也。
然括之救綏德,則可謂當機善斷矣。
括為鄜、延經略使時事,不可系年者補錄于下: 《宋史》本傳,括“至(延州)鎮,悉以别賜錢為酒,命廛市良家子馳射角勝,有轶群之能者,自起酌酒以勞之。
邊人激,執弓傳矢,唯恐不得進。
越歲,得徹劄超乘者千餘。
皆補中軍義從,威聲雄他府”。
《筆談》五,“邊兵每得勝回,則連隊抗聲凱歌,乃古之遺音也。
凱歌詞甚多,皆市井鄙俚之語,予在鄜、延時,制數十曲,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