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盧道隆、吳德仁記裡鼓車之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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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法,或使木人擊鼓時,鼓面之下部能向後上退,上部向前下伸,鼓槌掠鼓緣而轉向鼓後,鼓乃漸複原位。

    《宋史》次節述吳德仁造法,所謂“木橫軸上關捩撥子各一”者,或所以使鼓(或镯)移易位置之具。

    然吾所推想既無實征,絕不敢決原法如是也。

     《宋史》記吳德仁之造法雲: 車箱上下為兩層。

    上安木人二身,各手執槌。

    輪軸共四。

    [20]内左壁車腳立輪一,安在車箱内,徑二尺二寸五分,圍六尺七寸五分,二十齒,齒間相去三寸三分五厘。

    又平輪一,徑四尺六寸五分,圍一丈三尺九寸五分,出齒六十,齒間相去二寸四分。

    [21]上大平輪一,通軸貫上,徑三尺八寸,圍一丈一尺,出齒一百,齒間相去一寸二分。

    立軸一,徑二寸二分,圍六寸六分,出齒三,齒間相去二寸二分,外大平輪,軸上有鐵撥子二。

    又木橫軸上關捩撥子各一。

    其車腳轉一百遭,通輪軸轉周,木人各二,擊钲鼓。

     此節所叙述,更淩亂殘缺,數目字之訛誤(如“徑三尺八寸,圍一丈一尺”)無論矣。

    “車腳(即足輪)上”既有“立輪”,在車箱内,則必當更有一輪焉,附于足輪之内向而與此立輪相銜接;惟文中無之。

    其所謂“又平論一”當平置于立輪上,與之相銜接。

    蓋平輪之齒數(六十)為立輪齒數之三倍,立輪轉三周時,平輪适轉一周,其用正與盧法之(乙)(丙)二輪同(參看附圖)。

    惟再讀下文,則難題立見。

    所謂“大平輪”當與何輪相銜接乎?所謂“立軸一”,當為何輪之軸乎?吾細思之,“立軸”當即上“又平輪一”之平輪之軸;“大平輪”當與此立軸之齒相銜接,故原文雲“立軸一&hellip&hellip外大平輪”也。

    此立軸正與盧法之(丁)軸相當,此大平輪正與盧法之(己)輪相當。

    蓋立軸上有三齒,大平輪有百齒,故立軸及立軸所鑲附之輪(即“又平輪一”之平輪)轉一周時,大平輪适轉3/100周;而大平輪轉一周時,立軸及平輪适轉100/3周,立輪及足輪适轉3×100/3即100周;盧法(己)輪轉一周時足輪适轉一百周,正與此同。

    由是觀之,吳法與盧法原理上全相同;所不同者,惟吳于(乙)(丙)二輪間添設一輪,而又改易其齒數耳。

    然上述諸輪僅足敷車箱下層之用。

    吳車據《宋史》所稱,既為兩層制,則至少必當尚有二輪,與盧法之(辛)(壬)相當。

    而《宋史》獨付阙如。

    此實極重要之遺漏。

    文中所謂“軸上有鐵撥子二”,此撥子究作何用,至今尚無從揣測也。

     原載《清華學報》第2卷第2期,1925年12月[22] 注釋 [1]《晉書》,第二五卷,第六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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