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譜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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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不可動氣。

    動氣而言者不巳。

    則将立斃杖下乎 ○贓罪宜慎 問刑甯寬毋刻、若事在狐疑便未可以巳見入人之罪、死罪尤宜謹慎、恐上司拘定初問。

    後問不反前招。

    即此後得理巳是敗家。

    甚之有斃于獄者。

    軍徒雖非死罪。

    亦能破人家。

    多入人贓窮民力不能完或至老死。

    累及子孫。

    又以未完為吏書累其傷人害物不小。

    ○按州縣問人重罪、或有心迎合上司、巳非士君子之自處、若素性如此慘刻、不惟害人且自不利、蓋人不可獨殺天地鬼神必有報□、苟當事為寬大君子。

    又事體極練。

    且以我輩為忍人事從此敗矣 ○出入準法 一問事得情、自有一定之法非可以意見出入也、有少年好奇士、人出我入、人入我出、亦有專主出、專主入者、夫專主入、酷吏也、人皆知不可、惟專主出者、或多喜其觧網、不知禁伏兇人。

    所以保全善類也。

    語曰民之多幸國之不幸。

    惡人可使幸免乎。

     ○據事論理按律 一問事要據事論理按律如趙甲錢乙、以何事争、以何事打、此事也、得其事、即于所争所打之中、論誰曲誰直、此理也、曲者何罪、直者無罪、此律也、事有的據者。

    但。

    就。

    事。

    論事。

    無的據者以理【透】論事事真不必論理合律不必論情昔有一吏、合夥打劫、陣上拏獲、問者曰此吏也、未必遽至是、此論理之過也、又有兄弟各殺一人、一時俱死、問者曰、無兄弟俱死理、此論情之過也、 ○戒深求 一問事湏要聰明、然聰明太過者亦能悞事、凡事情如此、中證原被之言俱如此、便随事斷過、一加深求、在好事者固哆之為羙談、起釁敗名、未必不始于此、近有毆死雇工人者、縣令見雇工人之妻稍有色、即以因奸謀殺論、波及雇工人之妻、非也、 ○平心息氣 一問事絕。

    不可有成心又不可直拗到底如其素惡、所犯者輕、即從輕問若以平日不善、遂羅織成罪、恐罪未必成、奸人反得以假口、且使上之人、以我輩為不谙事體也、 ○居官第一湏知 一州縣不作風波。

    即有大事。

    亦安妥簡靜。

    與小民處置。

    又凡事詳慎。

    使人知勝負在理方是父母、之心方為百姓省事。

    若一毫事便求之過 情任性。

    颠倒是非不論有理與否禍福俱不可知則人且畏我如虎即有理者亦多方買脫抵死不敢見官衙門諸人無一不飽其欲者即小事亦能破人之家□積怨敗名蓋始于此 ○戒經久不斷 一問事情、有事情可惡法所不容中證若齊、便一問而決、使之放心便無他事若重責其人、又系之獄、經久不斷、彼且張皇失措、以我輩為有意也、衙門人又因而挾騙、内外傳誦、且被暮夜之名、不則營求請托。

    或破人之家。

    所喪多矣。

    與訟要敏條互看、 ○事要通變 一問事要因事變通一二事得意不可恃以為常有謀殺一人經年不知兇手與屍所在者、一官知之令人扮作鬼判執死者之妻而問之、則死屍出焉、人以為神後一塩啇使女、其妻苦之、迯之母家、其父母挾告塩啇、以為因奸殺之也、初審坐虗、繼批此公、拷訊毒甚、一槩波及、後捕得其女觧之、此□始慚、又一令每問一事、辄曰吾鄉固然、此拘定□事一方。

    不知變者也。

     ○忌偏重 一新官問事切不可便有所重恐刁民聞風而□□有心準加添則告虧折者衆有心斷婚姻則告奸占者衆、有心偏重小民、則士夫不得安枕、諸如此類、不可勝數、慎之、○按扶弱抑強。

    雖是為政大體。

    若将此念橫在胸中民必不堪近日有不待出官。

    而勝負已決者薦紳窘辱奸豪得志長刁殃民莫此為甚切忌 ○勿執已見 一洲縣問事、但憑中證之言、酌之已見其中雖多撥置扛幫、強詞奪正者、終不如耳聞目見之為真若問一事、犯人極不輸服、或斯文鄰佑、又極口為之稱冤、使再察而改易之不失為刻印銷印若徒執已見。

    豈惟小民受害。

    且未免為自璧之瑕。

     ○田土 田土一事有因疆界争者、有因買賣争者、有因推收争者、有因價值争者、有因回贖争者、俱不可不為之處、如疆界不明但查原丈弓口、令中人鄰佑處分、又不明、則親往看之、徑自委官、未免多事、如系争買一盡本家、二盡業主、三盡近鄰、如本家業主近鄰必欲減價聽其别賣糧米不明則查戶□首糧數、及當日原丈弓口、又恐有豪強飛詭、小民懦弱、田盡賣而米尚存者、價值多寡、則問之民風土俗、證之□證交單、至應贖與否則有原契原中在、如原契巳改、原中巳故、但驗之筆迹、若賣主力不能贖、又赴告者、多是意在加添、假名回贖耳、湏是斟酌、加添之例、固不可開、虧折之事、亦不謂無、審處而詳問其風俗可也○按四方則例不同。

    典田典屋又不同。

    如典田者。

    典主巳有籽粒之利。

    五年減半贖取十年洗手交還典屋如獲佃金同此。

    如無佃金。

    典主亦巳住居。

    可以作利。

    還□便當退還。

    雖風俗不同。

    天理人情。

    大約所争不遠。

    在人審酌之耳。

     ○婚姻 一男女婚姻有下過聘禮又将女别聘、若媒證明白目宜斷還前夫、若巳經過門。

    則落花覆水。

    自是棄物。

    倘無大關系。

    隻在父母處倍斷财禮更便若婦家不願尤不宜強之恐生變也如前夫久客不歸、其妻□賣亦不必再斷合也若為家貧或因疾病賣妻、隻宜一槩不行不然告者衆矣、如系先奸後娶。

    或有婦而買有夫之妻為妾。

    或謀娶。

    或凖折。

    其情可惡。

    又不在此論也。

     ○狀不可輕信 凡人呈告某掘得金銀、或以濟荒修理為名、切不可準、仇口未必真、切忌切忌、○按刁民害人每每視官府意旨所向如官府清淤田即以漏報淤田。

    假首害人。

    如官府清軍屯稅契。

    即以漏屯漏稅。

    假首害人、故狀不可輕信。

     ○讦單告狀 一刁民告狀、讦人生平過惡、使其一一皆實、則數十年之事。

    積在一時。

    其誰無過。

    況未必實乎。

    聽訟者因衆口之交證也。

    遂信以為然。

    不知原告既欲含沙則此中證非原告之死黨則被告之仇雠也且無賴者因而為利原告買囑則執以為有被告買囑則執以為無被告家貧、不足以厭衆人之欲、則衆口铄金、或至忘家喪命治獄者但問狀内事情可矣。

    切不可堕奸人之計也每見當事者于此等事、都不放過、是在問官挽回之耳、然又湏斟酌果其人素系兇徒。

    目前所犯又重。

    便與衆棄之可也。

     ○假名狀 一刁民或報仇、或害人、每每假人名字。

    捏告上司。

    衙門提觧原被告俱受害或被害者指名告系某人為之。

    亦不必準理直将原詞申繳官民俱省便然亦不可不默記其人俟其再犯而治之 ○匿名狀 一迩來州縣、往往以匿名條款将人問罪、豈惟不通人情、亦且不知律法、大明律雲、凡匿名文書告言人罪、見者即便燒毀、若将送入官司者、杖八鬥、官司受而為理者、杖一百、被告言者不坐、今州縣懵然問理申詳、上司又不察而允之、豈當事諸人、俱讀書不讀律耶、○附查匿名法○各處多有匿名文書、毀謗縣官得失、若從封筒中來封筒中去。

    此鋪遞為祟也。

    谕令總鋪司傳知各鋪。

    以後湏要認明送文書者。

    方許收傳。

    登記赤曆。

    若系不相識人。

    即将原文原人、送至衙門審問。

    仍不許鋪司閑遊令婦人小子接逓。

    其弊自革。

    若系當堂投文告狀一總彙收中有匿名者多系收狀束收狀快手為之。

    若将狀紙折小又有搊痕必收狀者出之袖中無疑也查名懲之。

    若頻頻疊見。

    宜偶一日逐名零收匿名者自出 ○禁冒籍 一刁悍之地、多有棍徒住止省城、為人代告、一不得準、便刎頸稱冤、無所不至、别郡縣人、多冐籍會城、牽告婦女、關提差人、皆其夥黨百計窘辱、需索其小者、迨被告至會城、原告又不出、被告歸而差人又至、往來不勝其擾、未及結理、而被告巳坐困矣、如系士夫子弟、及良善之家、誰肯攜子女往會城、結理者、便與講和、每狀不下數十金、刁風日甚、凡遇此等事有司便當申繳别州縣便當請詞正原告之罪且指名申究代告。

    投之□裔。

    息刁滅訟。

    安民除害。

    俱在于此。

    若輕易解人。

    是以肉投餒虎也。

     ○禁主家豪強 一刁悍之地、兩家争訟、每各下一豪力家、聚衆相□然後入官、或本主弱、主家又弱、則為機上肉矣、凡遇此等事、不可不痛懲之也。

    大率市井積猾。

    結交衙役。

    就中取利。

    人往往入其術中。

    嚴明之長、一加懲創、此風自息、 ○懲死黨 一州縣棍徒、或二三十人一夥、結為生死兄弟、如趙甲告狀、則以錢乙孫丙作證、錢乙孫丙告狀、亦以趙甲作證、總之結聯死黨、交口硬證、不得氣不巳、如此情弊。

    結查果實。

    湏盡法行之。

    必使棍徒計無所用。

    闾閻乃得安枕。

     ○鄰邑詞狀 一上司批别州縣人詞狀至、願先回者準回、另行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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