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譜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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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痕迹。
雖系自盡。
仍問軍之類是也引律則不引例、引例則不引律、臨時在人酌之、 ○贓數定死軍徒杖分别大畧 凡律中稱貫、系 國初所用鈔貫、非銀亦非錢也、每鈔一貫為一千文、 國初極嚴侵欺錢糧之禁、而鈔法通行價值亦貴故侵至四十貫罪即問斬□來鈔法不行改律時每鈔一貫、止值銀一分二厘五毫、四十貫止值銀五錢耳、建議者、以為五錢論死、于法太重故雖不敢改 祖制死罪、而謂之雜犯死罪、雜犯死罪、但準徒納贖耳、較之無力徒罪、的決擺站、反覺為輕、故後又設例、凡腹裡查盤地方、有侵欺至五十兩者、引例充軍、若錢糧系關邊海、侵欺又至二百兩者、則例中仍拟真正死罪、曆年更改之故難以細考然此則更定大較也至于問拟人犯諸罪俱有本律易查。
惟贓數多寡增減與徒杖分别之界難查。
蓋以律設于洪武三十年、維時将鈔貫定罪、今日不用鈔貫、不知準折銀數多少、而律中多無注觧、加減又苦多條、初仕不知招書不明、錯誤種種矣、今姑摘贓數多寡增減與徒杖分别之界言之、如監守自盜之贓、律五貫【折銀六分二厘五毫】即杖一百、若七貫五百文、【折銀九分三厘七毫五絲】即杖六十徒一年、侵至四十貫、【折銀伍錢】即系雜犯死罪、準徒五年此監守自盜徒杖之界也。
如诓賺局騙之贓律準竊盜論、四十貫【折銀五錢】杖一百五十貫【折銀六錢二分五厘】杖六十徒一年、此诓贓徒杖之界也。
如恐吓取财之贓、以其近【細】于強也、律準竊盜加一等論、則三十貫【折銀三錢七分三厘】即應杖一百、至四十貫【折銀五錢】即應杖六十徒一年、此吓贓徒杖之界也。
然有遇例減等與大诰減等之殊焉。
雜犯死罪。
準徒五年。
罪雖贖徒名實【明】死罪。
在京惟遇熱審。
在外惟遇恤刑。
始減一等此謂之遇例減等。
然亦俱系徒罪但以四年五年不同。
納贖分多寡耳若在外不遇恤刑之例。
則不減等。
但侵至五錢。
即準徒五年。
此雜犯準徒之有徒無杖與徒之五年多四年少者然也大诰減等者何。
高皇□行大诰。
開人守法懼罪之門使讀而守之者。
除死罪外俱得各減一等今人雖無讀大诰者。
然平常一槩引律則俱稱大诰減等矣。
有大诰減等。
則凡诓騙之贓。
雖系五十貫問徒而以大诰減等故必進至六十貫。
【折銀七錢五分】方可問杖六十徒一年若不滿貫。
即至七錢四分。
仍止算五十貫。
減等止問杖一百也。
恐吓之贓雖系四十貫問徒。
而以大诰減等故。
必仍至五十貫。
【折銀六錢二分五厘】方可問杖六十徒一年。
若不滿貫。
即至六錢一分。
仍止算四十貫。
減等止杖一百也。
此诓贓吓贓徒杖分别之界也【按吓贓加竊一等論今因大诰減一等則有減仍同不加矣再照恐吓取财一款有親屬相盜逓減科罪雲雲則減等之外又有減等不可不查若隻依前數仍不可拟徒诓賺局騙一款前詐欺内亦有親屬逓減科罪語引用亦無妨】 ○軍徒死罪分。
别之界再詳後○侵欺錢糧者。
自五錢起。
至四十九兩九錢九分止。
皆問徒五十兩滿貫起。
漸多皆引例拟軍。
惟邊海不系腹裡。
二百兩複又滿貫、則拟真正死罪。
至于詐人之贓雖多多系問徒查有情節最惡處。
始引一例問軍。
死罪則無矣。
此問刑分數之大較也金壇王老先生肯堂、有律例觧辨論律意之精、妙甚、此高皇仁至義盡之書、與春秋微旨同、不可不細味也、○枉法不枉法諸條定贓視此。
○軍罪不可輕問 凡軍罪犯人、要佥妻起觧、無妻者要與之讨妻、有妻矣、又要将親支取保、仍差人送到彼衛、取有實收、方得結局、或撫按不知、批佥遠衛、往返數千裡□苦不可言者、中途脫迯、又将負累族人若侵欺錢糧子孫軍、則世世佥觧、為害尤不小矣此不但一人之害。
而一族子孫之害也。
故凡問刑衙門如系徒罪不足以盡其辜者。
甯可加責數十。
切不可輕問軍罪。
慎之慎之。
○大招看卷摘要法 小詞訟隻看他杸到狀詞、對他原告狀詞有同處。
此即真情也。
又看原被詞告訴相角之處此亦可揣得真情。
将筆點出查問此處每每片言而服其餘皆扯草湊籃事也若夫強盜大招其中有真盜、有假盜、有真贓、有假贓、有久拿、有新拿有陣獲、有扳扯有盜口供、有捕役供有某衙門入、某衙門出、如此之類、猶如亂麻、新任當之、有腳慌手亂而已、此等大招。
若止據卷混審縱審十次何能碧水分魚令此心快慊湏要分付招書、将文卷預送呈覽、其上司新駁詞語。
聽審人犯名字。
則大字寫貼單上。
衙中用一紙順序橫寫各犯姓名每一姓名要隔四。
五寸然後自家從招頭細看到招尾。
如遇某處某人陣獲。
即将此某處陣獲。
要緊情節年月摘寫在某人姓名下。
如遇某人某處起贓。
即将此某處起贓要緊情節年月。
摘寫在某人姓名下。
或系年月可疑。
或系供扳可疑。
或系贓證記号可疑。
或系前後矛盾可疑。
某衙門如何出。
某衙門如何入一一将此真假要緊關系情節詳細分款各書在姓名下且細加朱圈。
以便查閱。
如此則招中情節既一一無漏而緊關肯綮又一一分明出堂時逐一喚審。
隻問此摘出情節一單别将新供者。
據案錄出一紙回衙。
又将上司新駁情節。
再想再審。
圜土始無冤民。
且上司亦見吾輩心苦。
此審大招最妙最要法也。
○此與後審盜一段互看、 ○折杖 上司批招内、有杖不盡辜者、往往批加責幾十闆及枷号一月、或桚指一桚之類、此等若複再提加責、從新又有一番騷擾、且本人不來、多系雇來市井棍徒、非體也、若徑免之、則是不奉上司批文、非法也、故各處陋規、往往俱折銀不等、謂之折杖、間有自好官府、每不欺問其實安保皂隸、往往交通私折、瞞官入已、故此一項雖。
陋規而卻亦有用用之何如、分付刑房、立簿一扇、每遇上司批到、即将枷責寫上、照依地方舊例折多折少明注簿中、暇時清監、除已經允決重囚、有囚米外、又除未經定罪、有親戚供送、或有手藝者外、餘或遠來駁審囚犯、或無供送冤民、每月将前銀買米買塩菜若幹每十日親自一散其有一切囚犯醫藥灑掃。
或整理漏壞打造器械之類俱取足于此、庶乎兩得之矣如地方原無折杖之規。
則每換皂快例有銀一兩二兩不等。
每參一吏。
例有三兩四兩不等。
海内多同。
除買心紅紙劄外宜以此作雜用亦不妨 ○輕罰率屬 一自理詞訟切不可多問不應。
亦不可多批佐貳。
問罪過多恐貧民無計。
累及田地子女。
事批佐貳。
或重罰以厭堂官。
又取過堂紙贖以自利。
衙門人因而需索。
或聽囑托。
小民未免不得其平凡遇小事聽其和息無大緊要者當時逐出擇其情重者罰之即于起數内各衙量送一二紙俱在當時問完。
即将片紙寫出口詞貼在原狀上呈堂。
為民省事多矣。
本縣允後。
即将紙贖發該廳發落使之得沾餘潤免其暗接多呈之害 ○妙罰 一自理詞訟、有屬富豪情惡、杖不盡辜者、輕則失之縱、重則不雅觀不若藉其名于簿酌量三人兩人使之修鋪修倉及應整頓事。
或多積本色谷上倉備荒名既不污兼足興廢妙事也。
○比贖 自理叫單差人比之太急大不雅觀但查叫單之人有一二事未完者再不差遣彼自催速。
又不可令之下鄉問罪後。
即令歇家認保。
差人催之歇家。
即可完矣。
說見前、○按當堂已定罪名、日後有複稱家貧、望乞減免者、如情真湏即減免、方于聲名不害、但亦有刁皂刁歇。
巳收銀而倩人訴官者。
減免後默記其皂歇一查之。
查出重懲、以戒刁棍、□ ○訟事宜敏 一投文挂出起數、不論上司自理當日問完、不是強盜人命、中證即有二三不到不必等齊、問理後□觧人犯、佥原差起觧、應申候詳者、發歇家認保無罪者盡發回、一日呈稿、一日謄真、一日起觧蓋鄉民住城一日、未免妨工費錢、又富家刁難貧者買囑觧人、故意遅延、使貧者坐困、如犯前弊、該役重究 ○彙訂詞狀 一自理問過狀、湏将狀順裡順甲、每一月釘作一簿、又一年彙作一簿令識字家人細查使一人而再告又告者則其人可知、懲一儆百、亦息詞訟顯、精明之一事也、 ○忌衙役傳話 一各處鄉音不同、初到未必通曉、如遇閩地但令各寫情節、參之詞狀、又令從容言之、不能說官話、不妨當堂寫答問語或亦不甚相遠、切不可令門子等觧說。
一恐其因而說謊。
一恐觀者不察。
以州縣之權、盡在若輩也、然我輩吩咐下人亦湏從容明白。
使聽者易觧。
○息怒緩飲 一大怒大醉之後、切不可問刑、恐餘怒宿酒尚在愚民又以不遜觸之、或至重怒、民将不堪、且帶酒問事。
刁民反得借口、非羙名也、 ○恕不遜 一愚民對理、不得意于官、多出不遜語、其兇悻之狀、初聽殊可駭、久之知其常事也、此可談笑聽過
雖系自盡。
仍問軍之類是也引律則不引例、引例則不引律、臨時在人酌之、 ○贓數定死軍徒杖分别大畧 凡律中稱貫、系 國初所用鈔貫、非銀亦非錢也、每鈔一貫為一千文、 國初極嚴侵欺錢糧之禁、而鈔法通行價值亦貴故侵至四十貫罪即問斬□來鈔法不行改律時每鈔一貫、止值銀一分二厘五毫、四十貫止值銀五錢耳、建議者、以為五錢論死、于法太重故雖不敢改 祖制死罪、而謂之雜犯死罪、雜犯死罪、但準徒納贖耳、較之無力徒罪、的決擺站、反覺為輕、故後又設例、凡腹裡查盤地方、有侵欺至五十兩者、引例充軍、若錢糧系關邊海、侵欺又至二百兩者、則例中仍拟真正死罪、曆年更改之故難以細考然此則更定大較也至于問拟人犯諸罪俱有本律易查。
惟贓數多寡增減與徒杖分别之界難查。
蓋以律設于洪武三十年、維時将鈔貫定罪、今日不用鈔貫、不知準折銀數多少、而律中多無注觧、加減又苦多條、初仕不知招書不明、錯誤種種矣、今姑摘贓數多寡增減與徒杖分别之界言之、如監守自盜之贓、律五貫【折銀六分二厘五毫】即杖一百、若七貫五百文、【折銀九分三厘七毫五絲】即杖六十徒一年、侵至四十貫、【折銀伍錢】即系雜犯死罪、準徒五年此監守自盜徒杖之界也。
如诓賺局騙之贓律準竊盜論、四十貫【折銀五錢】杖一百五十貫【折銀六錢二分五厘】杖六十徒一年、此诓贓徒杖之界也。
如恐吓取财之贓、以其近【細】于強也、律準竊盜加一等論、則三十貫【折銀三錢七分三厘】即應杖一百、至四十貫【折銀五錢】即應杖六十徒一年、此吓贓徒杖之界也。
然有遇例減等與大诰減等之殊焉。
雜犯死罪。
準徒五年。
罪雖贖徒名實【明】死罪。
在京惟遇熱審。
在外惟遇恤刑。
始減一等此謂之遇例減等。
然亦俱系徒罪但以四年五年不同。
納贖分多寡耳若在外不遇恤刑之例。
則不減等。
但侵至五錢。
即準徒五年。
此雜犯準徒之有徒無杖與徒之五年多四年少者然也大诰減等者何。
高皇□行大诰。
開人守法懼罪之門使讀而守之者。
除死罪外俱得各減一等今人雖無讀大诰者。
然平常一槩引律則俱稱大诰減等矣。
有大诰減等。
則凡诓騙之贓。
雖系五十貫問徒而以大诰減等故必進至六十貫。
【折銀七錢五分】方可問杖六十徒一年若不滿貫。
即至七錢四分。
仍止算五十貫。
減等止問杖一百也。
恐吓之贓雖系四十貫問徒。
而以大诰減等故。
必仍至五十貫。
【折銀六錢二分五厘】方可問杖六十徒一年。
若不滿貫。
即至六錢一分。
仍止算四十貫。
減等止杖一百也。
此诓贓吓贓徒杖分别之界也【按吓贓加竊一等論今因大诰減一等則有減仍同不加矣再照恐吓取财一款有親屬相盜逓減科罪雲雲則減等之外又有減等不可不查若隻依前數仍不可拟徒诓賺局騙一款前詐欺内亦有親屬逓減科罪語引用亦無妨】 ○軍徒死罪分。
别之界再詳後○侵欺錢糧者。
自五錢起。
至四十九兩九錢九分止。
皆問徒五十兩滿貫起。
漸多皆引例拟軍。
惟邊海不系腹裡。
二百兩複又滿貫、則拟真正死罪。
至于詐人之贓雖多多系問徒查有情節最惡處。
始引一例問軍。
死罪則無矣。
此問刑分數之大較也金壇王老先生肯堂、有律例觧辨論律意之精、妙甚、此高皇仁至義盡之書、與春秋微旨同、不可不細味也、○枉法不枉法諸條定贓視此。
○軍罪不可輕問 凡軍罪犯人、要佥妻起觧、無妻者要與之讨妻、有妻矣、又要将親支取保、仍差人送到彼衛、取有實收、方得結局、或撫按不知、批佥遠衛、往返數千裡□苦不可言者、中途脫迯、又将負累族人若侵欺錢糧子孫軍、則世世佥觧、為害尤不小矣此不但一人之害。
而一族子孫之害也。
故凡問刑衙門如系徒罪不足以盡其辜者。
甯可加責數十。
切不可輕問軍罪。
慎之慎之。
○大招看卷摘要法 小詞訟隻看他杸到狀詞、對他原告狀詞有同處。
此即真情也。
又看原被詞告訴相角之處此亦可揣得真情。
将筆點出查問此處每每片言而服其餘皆扯草湊籃事也若夫強盜大招其中有真盜、有假盜、有真贓、有假贓、有久拿、有新拿有陣獲、有扳扯有盜口供、有捕役供有某衙門入、某衙門出、如此之類、猶如亂麻、新任當之、有腳慌手亂而已、此等大招。
若止據卷混審縱審十次何能碧水分魚令此心快慊湏要分付招書、将文卷預送呈覽、其上司新駁詞語。
聽審人犯名字。
則大字寫貼單上。
衙中用一紙順序橫寫各犯姓名每一姓名要隔四。
五寸然後自家從招頭細看到招尾。
如遇某處某人陣獲。
即将此某處陣獲。
要緊情節年月摘寫在某人姓名下。
如遇某人某處起贓。
即将此某處起贓要緊情節年月。
摘寫在某人姓名下。
或系年月可疑。
或系供扳可疑。
或系贓證記号可疑。
或系前後矛盾可疑。
某衙門如何出。
某衙門如何入一一将此真假要緊關系情節詳細分款各書在姓名下且細加朱圈。
以便查閱。
如此則招中情節既一一無漏而緊關肯綮又一一分明出堂時逐一喚審。
隻問此摘出情節一單别将新供者。
據案錄出一紙回衙。
又将上司新駁情節。
再想再審。
圜土始無冤民。
且上司亦見吾輩心苦。
此審大招最妙最要法也。
○此與後審盜一段互看、 ○折杖 上司批招内、有杖不盡辜者、往往批加責幾十闆及枷号一月、或桚指一桚之類、此等若複再提加責、從新又有一番騷擾、且本人不來、多系雇來市井棍徒、非體也、若徑免之、則是不奉上司批文、非法也、故各處陋規、往往俱折銀不等、謂之折杖、間有自好官府、每不欺問其實安保皂隸、往往交通私折、瞞官入已、故此一項雖。
陋規而卻亦有用用之何如、分付刑房、立簿一扇、每遇上司批到、即将枷責寫上、照依地方舊例折多折少明注簿中、暇時清監、除已經允決重囚、有囚米外、又除未經定罪、有親戚供送、或有手藝者外、餘或遠來駁審囚犯、或無供送冤民、每月将前銀買米買塩菜若幹每十日親自一散其有一切囚犯醫藥灑掃。
或整理漏壞打造器械之類俱取足于此、庶乎兩得之矣如地方原無折杖之規。
則每換皂快例有銀一兩二兩不等。
每參一吏。
例有三兩四兩不等。
海内多同。
除買心紅紙劄外宜以此作雜用亦不妨 ○輕罰率屬 一自理詞訟切不可多問不應。
亦不可多批佐貳。
問罪過多恐貧民無計。
累及田地子女。
事批佐貳。
或重罰以厭堂官。
又取過堂紙贖以自利。
衙門人因而需索。
或聽囑托。
小民未免不得其平凡遇小事聽其和息無大緊要者當時逐出擇其情重者罰之即于起數内各衙量送一二紙俱在當時問完。
即将片紙寫出口詞貼在原狀上呈堂。
為民省事多矣。
本縣允後。
即将紙贖發該廳發落使之得沾餘潤免其暗接多呈之害 ○妙罰 一自理詞訟、有屬富豪情惡、杖不盡辜者、輕則失之縱、重則不雅觀不若藉其名于簿酌量三人兩人使之修鋪修倉及應整頓事。
或多積本色谷上倉備荒名既不污兼足興廢妙事也。
○比贖 自理叫單差人比之太急大不雅觀但查叫單之人有一二事未完者再不差遣彼自催速。
又不可令之下鄉問罪後。
即令歇家認保。
差人催之歇家。
即可完矣。
說見前、○按當堂已定罪名、日後有複稱家貧、望乞減免者、如情真湏即減免、方于聲名不害、但亦有刁皂刁歇。
巳收銀而倩人訴官者。
減免後默記其皂歇一查之。
查出重懲、以戒刁棍、□ ○訟事宜敏 一投文挂出起數、不論上司自理當日問完、不是強盜人命、中證即有二三不到不必等齊、問理後□觧人犯、佥原差起觧、應申候詳者、發歇家認保無罪者盡發回、一日呈稿、一日謄真、一日起觧蓋鄉民住城一日、未免妨工費錢、又富家刁難貧者買囑觧人、故意遅延、使貧者坐困、如犯前弊、該役重究 ○彙訂詞狀 一自理問過狀、湏将狀順裡順甲、每一月釘作一簿、又一年彙作一簿令識字家人細查使一人而再告又告者則其人可知、懲一儆百、亦息詞訟顯、精明之一事也、 ○忌衙役傳話 一各處鄉音不同、初到未必通曉、如遇閩地但令各寫情節、參之詞狀、又令從容言之、不能說官話、不妨當堂寫答問語或亦不甚相遠、切不可令門子等觧說。
一恐其因而說謊。
一恐觀者不察。
以州縣之權、盡在若輩也、然我輩吩咐下人亦湏從容明白。
使聽者易觧。
○息怒緩飲 一大怒大醉之後、切不可問刑、恐餘怒宿酒尚在愚民又以不遜觸之、或至重怒、民将不堪、且帶酒問事。
刁民反得借口、非羙名也、 ○恕不遜 一愚民對理、不得意于官、多出不遜語、其兇悻之狀、初聽殊可駭、久之知其常事也、此可談笑聽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