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譜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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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審人犯。
違者加等重處。
○挂審湏知 一原告拘人到畢、即令直堂吏數過當面一幅上、寫某月日、第一起聽審犯人若幹、蓋往時起數、多寫在粉闆、人無數目、易于作弊、慣訟者或要延遅求人情。
或心腹中證未到。
每每投文後文暗地抽去。
或衙門熟者要先審。
便将後面改在前。
此雖無大害。
亦不雅觀。
○初到審訟 一初到問事、湏擇事易而小者在前上司批詞在後、蓋易而小者、頃刻可發落十數起、人自見其神速上司詞狀、未免費區處、若置前面百姓見許久未了一事、便不雅觀、然此為初到言也。
此後上司宜出來就問。
若留之下場。
未免精神散漫矣。
○審訟勿夜 一聽訟在午未時則白晝了然、閑人不入、有其人可恨宜加重責者或老弱之人。
可量情末減者。
一見便知。
若在黑夜。
未免覺察不到。
萬一将老病責治太過。
斃之杖下者有之。
○聽訟一 一原被赴審必各有一番話說成誦在心聽之皆是無可置曲直于其間矣新官以文士羞澀心腸。
當刁民熟便滑口若喚審時。
隻出耳聽。
真情未必能得湏吩咐原被不許開口待将狀詞、情節年月。
或于當中插問一二句。
或于當中頭尾。
反拆一二句。
欲問牛。
先問馬。
欲問趙甲先問錢乙。
欲順問。
反倒問不問不言有問方答總之欲易他凖備之語吐他真實之詞如此錯綜參伍。
或用威吓。
或用婉探。
推之以情決之以理市井小民。
技倆有幾。
能當播弄哉知此法。
天下無不可決之訟。
無不可得之情所謂真情假不得假情真不得也○按詞狀情節。
吃緊關竅多在年月日時上仔細查之思之。
即可得其十之七八。
勿忽。
○聽訟二 一問事不必遅疑太過亦不必太恃聰明、尤不可麄心浮氣、凡小事無大關系、可數言而決、若優遊不斷、使人終日伺候、則官之材力可知、又人情不甚相遠即聰明過人凡事止能了其大意其中委曲安能一一知之且天下有理外之事。
一一以意見揣摩。
失之遠矣。
又如趙甲告錢乙田土事。
又誣之打搶。
事虗即并其田土不問可乎。
此麄浮之過也。
○聽訟三 一事情重大者、自有理法在、事情若小、又湏少順人情若槩以理法行之。
則刁薄之鄉。
或至告縣不巳。
非所以省事也。
○聽訟四 一狀内事情、既審明白便取口詞、如某一事、原是如何起釁、如何争論、某是某非、即照犯人情節、直書不妨、嘗見初仕難于下筆、為其不文不知其不必文也 ○聽訟五 一口詞親筆注定、即明白說知犯人某何罪某無罪某斷令如何如系事多日、人犯有認得字者、當堂将口詞發下與看、如不通文義、隻當堂說罪名斷令使人人明白則吏書不得诳騙犯人。
○聽訟六 一招拟之訣招不離審審不離情情者、人犯曲直之情也、審者、問官口詞審語也、招者、招書據問官口詞、衍之而為犯人自招之語、如一問得某某不合之類是也、上司駁問多系招詞與審語矛盾書手得錢。
或将年月以後改前。
以前改後。
情節以輕改重。
以重改輕字句之間動關颠倒官府一時不察辄令謄寫、上司見之前後參差如何不駁故凡審語既定。
湏令招書照。
依審語節節衍長雖文可衍□意則不可改故曰招不離審也。
聽審人犯。
其理或屈或直、其罪或重或輕、其情或大或小、其故或明白敗露。
或迹不【細】可見。
而理則可知。
所謂情也。
問官聽訟。
業巳得情。
而或下筆不達。
或尚未得情。
而辄爾臆寫。
此等矛盾之處所謂審離情也官府審語湏一一将犯人情狀描寫如畵方可謂審不離情。
然有司知此。
既要合律。
又要全情。
則不但審不離情而尤玅于移情就律若情不移則律不合圜土皆死囚矣至于移情最玅之處又不但移犯人之情而且移閱者之情就我作者之情文章至此一字一思。
一句一巧。
所謂智者識精仁者心苦方得毒心拙筆及不耐煩人、不可語此陰骘觧網之道也、○招書呈招稿進衙、仔細參伍細改。
如審語當堂未審不妨并改。
總之以停當精細為主 ○聽訟七 一口詞中有審語參語不同如審得某以何事起釁、遂至忿争、各叙始末、此審語也、案也、審語後、又參看得某某誰曲誰直、或用骈麗語、此參語也、斷也、有前面審語内即兼用斷案不複用參語者、有不用審語、招叙明徑用參語者、有參語、或對偶、或不對偶者、活變在人、不可執一。
○聽訟八 一參語不可不留心、我輩之所以自見者、正在于此、如□某罪、即詳其所以得罪者為何、開某一罪、即詳其所以應釋者為何、固不必太弄學問亦未可草草不文又不可浮泛而不切于事情序事簡而明議罪确而當此老吏深文。
可與知者道也。
○上司自理口詞大小之各異 經繇上司大事、若強盜人命、侵欺錢糧之類、此等審語、湏在退堂靜坐時用心仔細查做、如其未妥、遅二三日不妨、所謂擔遅不擔錯也若雖系上司事而不甚關系。
又事無可疑。
則據案成之。
立使犯人共曉。
若雖系本縣事。
而到底經繇上司恐系刁棍必有後言仍宜退堂做若不必經上司、而事關兩家錢糧利害、視官筆迹以為斷令者、宜當堂書審語立案若事小擇緊關情節。
批一二句在原狀上、便是。
不必審語。
事更小。
責而逐之便是雖批亦不必矣 ○供招申報 一自理詞訟、有審語者、當堂即寫■〈糹帋〉贖罰谷單、及登号簿、一二日後、随令書手做一小招拖行立案、無審語者、止令取供書手、照所批定納紙納谷單登号、即将無罪之人吩咐先出餘後出、贖重者、差皂隸押催、不必取保問之歇家便是。
贖輕者。
口問歇家在何處。
即于地方名下督取。
均不許皂隸地方借此苛索。
大書告示、事發重究不饒犯人有願實時完官者。
吩咐庫吏即收。
皂隸免差。
○按軍罪系兩院發落徒罪系道尊而上方可發落、故徒贖之名、即太守不敢定者、今有司辄問徒贖、自行發落、殊可駭異、近有功名之士、自理詞訟、多問徒贖、申司道以圖迎合、甚至有本無徒贖之人、捏鬼名以申觧者、諧世雖工、終不若遇應徒者方行申報之為正大也近有善宦者。
凡自理詞訟遇刁徒強頃訟師不服縣官責罰者察言觀色覺有可異即。
将此起申招府堂詳内雲事幹刁棍重情合庑申達本府本府詳允後。
如此人再告上司批府。
亦難反汗。
緻謗縣官。
如批各廳彼亦相諒決不相反亦諧世中一制奸法也 ○上司分贖 一詞狀中有一事而撫按同準者、撫按批允後、系兩院分贖、有一事而撫按塩漕屯河諸衙門同準者、看系何衙門同準、即系幾衙門分贖、司與道亦然、惟司道則不與各院分贖、雖同有狀、不過院允後報之耳、書手麄心最易忽畧遺忘大詳中如遇此等分贖衙門。
湏要剔明一句雲除将本招通詳某院某院候詳外今具招詳文冊。
伏候本院照詳施行若遺此句、則他衙門允後、幾處俱不準分贖、湏州縣代賠、不可不知、 ○當堂定罪湏知 百姓觀望官府、第一在當堂定罪凡遇情節無幹者免供、審過即先吩咐出去或雖可惡、而貧弱不能上罪者、杖罪無力的、決量責過、亦即吩咐先出、此兩項人、俱不必令之上堂恐觀望者不知以為都畵供問罪也餘應問罪者、如情節應杖、即寫杖字在供單上、不必查律是何條杖罪、蓋近日問拟杖罪通用、多隻引律中不應得為而為之事理、重者杖捌拾、大诰減等杖七十一條、其人所犯本條本律槩置不引但惟有力稍力之殊。
則當堂湏吩咐明白。
恐犯人不知。
招書诓吓之耳。
若酌量情罪重大。
合應拟徒拟軍者。
此等後來。
雖要貼本律本例。
然當堂且隻管寫徒字遣字在供單上吩咐明白亦不必查是何條徒律何條軍例恐時候躭閣。
觀望不雅。
其應貼某條徒律。
某條軍例俟。
招書呈招稿日。
将浮簽貼在律例上。
仍多擇幾條并将應徒應軍之故寫在簽上送覽備酌看用何條如此則斟酌停妥貼律例處既當而書手當堂禀事之故智亦可革矣切不可聽其持律在旁。
以甞官騙人也。
若夫強盜人命。
關系死罪。
最屬要緊。
當在未審看卷之先。
即令招書折本律一門。
參伍細看。
便自分明。
不待以後始查律矣。
○查舊招體式 一取供書手、多是欺官不谙事體、若平時巳講過律令、習過招議、此輩自無所容其奸、若平時于招體、通未留心、其法亦易、試取房科巳允招二三篇細看招議之體即不難曉 ○律例之殊 律自 高皇以來 欽定、其中淩遅斬絞徒杖笞罪今恒用之、流罪不多用矣、例則曆年增定、凡附于各律之後者皆是、例多軍少死不言徒杖○按律者舊律、例者新例也、有律重而例改輕者、如監守自盜四十貫律斬。
而例不至二百兩者。
止問軍是也。
有律輕而例改重者。
如威逼人命。
律止斷埋葬十兩。
本犯杖罪。
而例中如有重傷緻
違者加等重處。
○挂審湏知 一原告拘人到畢、即令直堂吏數過當面一幅上、寫某月日、第一起聽審犯人若幹、蓋往時起數、多寫在粉闆、人無數目、易于作弊、慣訟者或要延遅求人情。
或心腹中證未到。
每每投文後文暗地抽去。
或衙門熟者要先審。
便将後面改在前。
此雖無大害。
亦不雅觀。
○初到審訟 一初到問事、湏擇事易而小者在前上司批詞在後、蓋易而小者、頃刻可發落十數起、人自見其神速上司詞狀、未免費區處、若置前面百姓見許久未了一事、便不雅觀、然此為初到言也。
此後上司宜出來就問。
若留之下場。
未免精神散漫矣。
○審訟勿夜 一聽訟在午未時則白晝了然、閑人不入、有其人可恨宜加重責者或老弱之人。
可量情末減者。
一見便知。
若在黑夜。
未免覺察不到。
萬一将老病責治太過。
斃之杖下者有之。
○聽訟一 一原被赴審必各有一番話說成誦在心聽之皆是無可置曲直于其間矣新官以文士羞澀心腸。
當刁民熟便滑口若喚審時。
隻出耳聽。
真情未必能得湏吩咐原被不許開口待将狀詞、情節年月。
或于當中插問一二句。
或于當中頭尾。
反拆一二句。
欲問牛。
先問馬。
欲問趙甲先問錢乙。
欲順問。
反倒問不問不言有問方答總之欲易他凖備之語吐他真實之詞如此錯綜參伍。
或用威吓。
或用婉探。
推之以情決之以理市井小民。
技倆有幾。
能當播弄哉知此法。
天下無不可決之訟。
無不可得之情所謂真情假不得假情真不得也○按詞狀情節。
吃緊關竅多在年月日時上仔細查之思之。
即可得其十之七八。
勿忽。
○聽訟二 一問事不必遅疑太過亦不必太恃聰明、尤不可麄心浮氣、凡小事無大關系、可數言而決、若優遊不斷、使人終日伺候、則官之材力可知、又人情不甚相遠即聰明過人凡事止能了其大意其中委曲安能一一知之且天下有理外之事。
一一以意見揣摩。
失之遠矣。
又如趙甲告錢乙田土事。
又誣之打搶。
事虗即并其田土不問可乎。
此麄浮之過也。
○聽訟三 一事情重大者、自有理法在、事情若小、又湏少順人情若槩以理法行之。
則刁薄之鄉。
或至告縣不巳。
非所以省事也。
○聽訟四 一狀内事情、既審明白便取口詞、如某一事、原是如何起釁、如何争論、某是某非、即照犯人情節、直書不妨、嘗見初仕難于下筆、為其不文不知其不必文也 ○聽訟五 一口詞親筆注定、即明白說知犯人某何罪某無罪某斷令如何如系事多日、人犯有認得字者、當堂将口詞發下與看、如不通文義、隻當堂說罪名斷令使人人明白則吏書不得诳騙犯人。
○聽訟六 一招拟之訣招不離審審不離情情者、人犯曲直之情也、審者、問官口詞審語也、招者、招書據問官口詞、衍之而為犯人自招之語、如一問得某某不合之類是也、上司駁問多系招詞與審語矛盾書手得錢。
或将年月以後改前。
以前改後。
情節以輕改重。
以重改輕字句之間動關颠倒官府一時不察辄令謄寫、上司見之前後參差如何不駁故凡審語既定。
湏令招書照。
依審語節節衍長雖文可衍□意則不可改故曰招不離審也。
聽審人犯。
其理或屈或直、其罪或重或輕、其情或大或小、其故或明白敗露。
或迹不【細】可見。
而理則可知。
所謂情也。
問官聽訟。
業巳得情。
而或下筆不達。
或尚未得情。
而辄爾臆寫。
此等矛盾之處所謂審離情也官府審語湏一一将犯人情狀描寫如畵方可謂審不離情。
然有司知此。
既要合律。
又要全情。
則不但審不離情而尤玅于移情就律若情不移則律不合圜土皆死囚矣至于移情最玅之處又不但移犯人之情而且移閱者之情就我作者之情文章至此一字一思。
一句一巧。
所謂智者識精仁者心苦方得毒心拙筆及不耐煩人、不可語此陰骘觧網之道也、○招書呈招稿進衙、仔細參伍細改。
如審語當堂未審不妨并改。
總之以停當精細為主 ○聽訟七 一口詞中有審語參語不同如審得某以何事起釁、遂至忿争、各叙始末、此審語也、案也、審語後、又參看得某某誰曲誰直、或用骈麗語、此參語也、斷也、有前面審語内即兼用斷案不複用參語者、有不用審語、招叙明徑用參語者、有參語、或對偶、或不對偶者、活變在人、不可執一。
○聽訟八 一參語不可不留心、我輩之所以自見者、正在于此、如□某罪、即詳其所以得罪者為何、開某一罪、即詳其所以應釋者為何、固不必太弄學問亦未可草草不文又不可浮泛而不切于事情序事簡而明議罪确而當此老吏深文。
可與知者道也。
○上司自理口詞大小之各異 經繇上司大事、若強盜人命、侵欺錢糧之類、此等審語、湏在退堂靜坐時用心仔細查做、如其未妥、遅二三日不妨、所謂擔遅不擔錯也若雖系上司事而不甚關系。
又事無可疑。
則據案成之。
立使犯人共曉。
若雖系本縣事。
而到底經繇上司恐系刁棍必有後言仍宜退堂做若不必經上司、而事關兩家錢糧利害、視官筆迹以為斷令者、宜當堂書審語立案若事小擇緊關情節。
批一二句在原狀上、便是。
不必審語。
事更小。
責而逐之便是雖批亦不必矣 ○供招申報 一自理詞訟、有審語者、當堂即寫■〈糹帋〉贖罰谷單、及登号簿、一二日後、随令書手做一小招拖行立案、無審語者、止令取供書手、照所批定納紙納谷單登号、即将無罪之人吩咐先出餘後出、贖重者、差皂隸押催、不必取保問之歇家便是。
贖輕者。
口問歇家在何處。
即于地方名下督取。
均不許皂隸地方借此苛索。
大書告示、事發重究不饒犯人有願實時完官者。
吩咐庫吏即收。
皂隸免差。
○按軍罪系兩院發落徒罪系道尊而上方可發落、故徒贖之名、即太守不敢定者、今有司辄問徒贖、自行發落、殊可駭異、近有功名之士、自理詞訟、多問徒贖、申司道以圖迎合、甚至有本無徒贖之人、捏鬼名以申觧者、諧世雖工、終不若遇應徒者方行申報之為正大也近有善宦者。
凡自理詞訟遇刁徒強頃訟師不服縣官責罰者察言觀色覺有可異即。
将此起申招府堂詳内雲事幹刁棍重情合庑申達本府本府詳允後。
如此人再告上司批府。
亦難反汗。
緻謗縣官。
如批各廳彼亦相諒決不相反亦諧世中一制奸法也 ○上司分贖 一詞狀中有一事而撫按同準者、撫按批允後、系兩院分贖、有一事而撫按塩漕屯河諸衙門同準者、看系何衙門同準、即系幾衙門分贖、司與道亦然、惟司道則不與各院分贖、雖同有狀、不過院允後報之耳、書手麄心最易忽畧遺忘大詳中如遇此等分贖衙門。
湏要剔明一句雲除将本招通詳某院某院候詳外今具招詳文冊。
伏候本院照詳施行若遺此句、則他衙門允後、幾處俱不準分贖、湏州縣代賠、不可不知、 ○當堂定罪湏知 百姓觀望官府、第一在當堂定罪凡遇情節無幹者免供、審過即先吩咐出去或雖可惡、而貧弱不能上罪者、杖罪無力的、決量責過、亦即吩咐先出、此兩項人、俱不必令之上堂恐觀望者不知以為都畵供問罪也餘應問罪者、如情節應杖、即寫杖字在供單上、不必查律是何條杖罪、蓋近日問拟杖罪通用、多隻引律中不應得為而為之事理、重者杖捌拾、大诰減等杖七十一條、其人所犯本條本律槩置不引但惟有力稍力之殊。
則當堂湏吩咐明白。
恐犯人不知。
招書诓吓之耳。
若酌量情罪重大。
合應拟徒拟軍者。
此等後來。
雖要貼本律本例。
然當堂且隻管寫徒字遣字在供單上吩咐明白亦不必查是何條徒律何條軍例恐時候躭閣。
觀望不雅。
其應貼某條徒律。
某條軍例俟。
招書呈招稿日。
将浮簽貼在律例上。
仍多擇幾條并将應徒應軍之故寫在簽上送覽備酌看用何條如此則斟酌停妥貼律例處既當而書手當堂禀事之故智亦可革矣切不可聽其持律在旁。
以甞官騙人也。
若夫強盜人命。
關系死罪。
最屬要緊。
當在未審看卷之先。
即令招書折本律一門。
參伍細看。
便自分明。
不待以後始查律矣。
○查舊招體式 一取供書手、多是欺官不谙事體、若平時巳講過律令、習過招議、此輩自無所容其奸、若平時于招體、通未留心、其法亦易、試取房科巳允招二三篇細看招議之體即不難曉 ○律例之殊 律自 高皇以來 欽定、其中淩遅斬絞徒杖笞罪今恒用之、流罪不多用矣、例則曆年增定、凡附于各律之後者皆是、例多軍少死不言徒杖○按律者舊律、例者新例也、有律重而例改輕者、如監守自盜四十貫律斬。
而例不至二百兩者。
止問軍是也。
有律輕而例改重者。
如威逼人命。
律止斷埋葬十兩。
本犯杖罪。
而例中如有重傷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