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譜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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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如不願回者、候人犯至日、除招卷多者、遅一日問、招卷少者、本日即問、審問明白、應入者入、應出者出、應輕重者輕重之、有難處者委曲處之、必使事理人情、毫無挂礙、内有牽連幹證、一一省發、止留緊要者一二人作速成招。
招多兩日寫完。
少限一日。
不許遅留需索。
如違許犯人禀究。
仍嚴谕□快歇家不得需索磨賤。
則鄰國之民。
仰之若父母矣。
○按上司批詞人犯、多有在别處者、關提不到、吏書受比、大都因我之威名或恐我本地歇家衙役之淩虐及分主客之畛域故也故凡遇有别來人犯。
出示嚴禁。
不許一切作踐。
如前問理體恤。
又虗公從輕。
一人傳十。
十人傳百、自後鄰民被本邑人告在上司批縣。
亦可不關而自來質成矣至于别州縣來關提縣民。
若隔府謊狀。
道路又遠或回關文。
請改批不妨。
若同府近便。
即一發之或有彼處家家陷害。
則以密啟囑之。
使無受虐方可。
○上司駁招 一上司駁招有因情罪不合律有雖合行而犯人中證之言、不與招情合者、有情罪懼當、尚有可矜可疑者、又有各出意見、無一招不駁者、此俱不足動念、隻湏虛心詳審、如不合律。
此書手之故也。
責而改正。
若情詞不一。
再求妥當。
如可矜疑。
情重者當反複為之求生。
情輕亦再三為之酌處。
若出意見一駁再駁不妨照原招再申之隻要就所駁□□明白說出未有不允者必不得巳婉曲再作禀帖聽其别批可也、然招詳屢為。
上司所駁、亦非美事、凡問斷湏平恕招情湏停妥。
方易于批允。
又可以服小民之心若執一巳之偏、任一時之情、或其人可恨情又可恨、即從重或其人可憐、情又可憐、即從輕、通不論事、通不照律則上司見之以我輩為何如、間有刁民随招辯訴、其言亦易信若一駁再駁、或别批詞語俱厲、則上司巳有心矣、此後湏凡事仔細不然事從此敗。
【上司近喜苛罪可恕詞不可恕切忌姑念從輕等語】 ○批允複告 一事有經上司批允、情罪巳定、兩家覆告初或不知而準、後來審出、仍令照舊、若任一時意氣、又翻舊案徑行無此體、申請又不便久之無可奈何、卻又仍舊大不雅觀、初仕常有蹈此失者、 ○請托一 一請托一事、傷人害物、長刁縱惡、莫此為甚、其中事體、種種不同、有托之報仇者、有颠倒是非出入人罪、但圖酬謝者、又有一等士夫、養高自重、又不欲有言事之名、但頤指氣使者、我于此一聽其言是為士夫作傀儡也。
但湏處之有理初聽時切不可輕諾又不可輕洩之人又不可因請托而處之太過使人難堪彼即不喜。
或亦不怒不然鮮有不招尤速謗者 ○請托二 一南方請托、凡告一狀、則貼一紅簽、自作批語、假手于官、此于體面甚亵、我輩當慎之于始、但能禁止一二人。
則此風自息。
凡人之所畏而不為者。
為有理法在。
如此做去則有力之家不複為禮法所縛。
亦何求而不得哉有人心者。
或不忍自比摸棱。
○請托三 一請托之事、在在恒有、然未必不自當官者緻之是非倒置。
則人得假公以濟私。
聽信權豪。
則人得望風而比例優遊不斷。
則人得乘閑以請求責罰太苛則人得百計以求免誠主之以正大出之以精門持之以廉平濟之以果決則人且服吾之寬□吾之公。
憚吾之嚴請托何自而來。
○請托四 一士夫請托、未必一一皆是狥私其中亦有激于公義或廹于情之不容已者每見先輩為親戚所廹。
求死不得。
我輩亦不可執一。
果所言是。
便虗心改正。
誰得而議其私。
果為至親。
若事無關系。
亦不可盡人之情法不可容姑少免其責罪不可減亦未減其贓庶乎情法兩盡也。
○請托五 一請托中不惟衆人之言、當裁之以理、即正人君子、其言亦有不可盡信者、蓋君子固不肯欺人、或每每為人所欺、昔一令極信一鄉先生、一孝廉遂假館于鄉先生許、凡有請托者、俱以大義言之、鄉先生便揮筆一書、令聽之如響、在言者以為至公、不知寔堕孝廉術也、又請托中有極狡者、一令方正、有某姓者、常以事幹、令每事必反之、後某氏欲為原告、則以被告為名、令便重怒被告、原告遂得氣、其為被告亦然、通縣俱以令厚故人、不知□為彼所賣也我輩遇此但據理原情不主一偏則自無所庴手矣。
○請托六 一當官者、果端操秉公、使士夫不敢幹以私、此包孝肅之流亞也、若兩者無一、徒悻悻自好。
以不信士夫為名是醜婦效颦。
愈增其醜矣。
又不然而一味狥情。
雖未免招謗。
猶未大失。
若請托不必士夫。
衙門近幸。
一言九鼎。
身勢氣焰。
搖動一時。
此不才匪類也夫、 ○越訴 一越訴有在未經州縣之先者、有在既經州縣之後者、詞内或告及衙門、甚之有直诋州縣、俱系刁民、然湏虗心聽斷又有本縣民告狀。
反願批他處者。
此俱不足介意。
萬一事虗。
又素犯刁惡。
則借一人以示法可也。
○按刁民越訴、情雖可惡、然亦有冤實未伸而上訴者禁之非理也若惡其越訴而過懲之恐上司聞之必加深恨且以後聞風越愬者必捏毀州縣或割發刎頸甯死不願批本州島縣是導之謗也 ○平恕 一律多從輕例多從重、若素系兇人、所犯又重、便應從重、如情雖重、而可原、人本愚而可恕、又當從輕、平恕二字斟酌用之一生受用不盡 ○慎刑 一刑者先王不得巳而用之者也即法當其辜猶恻然有隐況濫及無辜乎少年意氣之士、或因地方素有刁薄之名、或乘前官縱弛之後有心振别、不問老幼不分男女不問是非槩以棰楚行之無一人不盡法、無罪而死者日不乏人。
使延年之母見之。
恐謂人不可獨殺也。
○按用刑太苛官民俱有不便小民知官府之不可犯也人懷必死之憂事無大小甯破家不肯見官衙門諸人因而為利名以此敗一也上司士民見我輩淫刑以逞以為酷以濟貪二也有愛民自愛之心者。
可不悚然懼乎。
謹刑箴慎刑錄諸書宜細看、○再照夾棍原非常用之刑、間或用之拷訊耳、近日但其人可恨、即用此刑、且既打又用之、不識何故、又老幼不拷訊小事可知且婦人非犯奸、考訊亦不加刑、每有不論大小用之過當。
至死者相繼而不惜怨言載道而不知。
可異也。
至若強盜人命。
雖系重情。
然亦必問出寔情。
但不知贓與行兇之器所在。
方可拷訊。
若覺察未真備極考訊即本主亦自誣不但中證誣人已也 ○用刑 一皂隸之權。
輕重在手。
有打數十闆而不痛。
有打十數闆而斃人者。
故不特竹闆宜分上中下三号即同一号中尤要審察惡人不可輕縱善人不可輕打鄉下良民及老弱疾病尤不可多打重打詳見慎刑諸書 ○哀死 一強盜人命、果寔見得是、然後拟死、若有毫發可疑湏反複推詳必問官一念為人求生之心與死者求生之心同彼此之心方無恨若麄心浮氣但以考訊求真是以民命為戲也下害人命。
上幹天利。
非維故也。
○不合 合者該也、不合者不該也、不該而為之即是罪、故凡招中有罪處始稱不合辟如強盜招、則稱雲某人就不合如何劈門把風等語、或有由輕入重、定罪在重處者、則初稱雲某人不合專一交結賊黨或嫖賭非為、及至犯事情重處則複稱雲某月某日某人、又不合故違某律明火持鎗劫财殺人等語此招拟一人之體也。
如輕重混雜、多人共總一招、則于情重者稱雲某人就不合如何如何、情輕者則稱雲、某人亦不合如何如何、前分輕重本情後分輕重本律、此招議多犯之體也如均系重罪有罪、而駁問之後、有生死不同者則于先存今故某犯名下、但叙其罪惡之狀不必亦稱不合、以既死無可罪矣惟現存聽審犯人名下始稱不合、以便閱招者醒眼或有尚系駁問數内。
而今死者。
或因先死之人而關系現存聽審者。
皆稱不合亦無妨。
此招拟生死各犯之體也○按叙不合處或系情罪重大事關死與遣者、即在此處貼律例如雲某人就不合故違某律某例一語。
與後面拟罪處相同則前後首尾相應閱招者殊覺醒眼事小在徒杖以下者。
隻稱不合。
不必貼律。
○除重情大招外、有諸色目不等人、缌一招者、以或官或吏為招頭、招書皆知之、茲不贅、 ○完上司罰贖 自理詞訟、有理者雖富不罰、無理而窮者、雖可惡不罰、此等俱不難處、惟上司詞狀有理屈而窮者。
罰贖比死亦不能完問罪之日名雖系在理屈之人名下。
宜分付家溫者幫之。
若窮民賣田賣妻雖屬屢告無理。
加以罪名以杜其後尤宜令富者代出仍姑與此夕湏以憫其苦。
但不載之招中。
以伏釁端。
不長其氣焰以滋刁風可也。
○照管斷令 一小民有事既告在衙門斷令便湏要了割近日州縣但追完紙贖、原斷過田地人口等項、通不照管□其仍舊、不識何心、以此待民而告争者猶未巳□□民之愚也 卷之四終
招多兩日寫完。
少限一日。
不許遅留需索。
如違許犯人禀究。
仍嚴谕□快歇家不得需索磨賤。
則鄰國之民。
仰之若父母矣。
○按上司批詞人犯、多有在别處者、關提不到、吏書受比、大都因我之威名或恐我本地歇家衙役之淩虐及分主客之畛域故也故凡遇有别來人犯。
出示嚴禁。
不許一切作踐。
如前問理體恤。
又虗公從輕。
一人傳十。
十人傳百、自後鄰民被本邑人告在上司批縣。
亦可不關而自來質成矣至于别州縣來關提縣民。
若隔府謊狀。
道路又遠或回關文。
請改批不妨。
若同府近便。
即一發之或有彼處家家陷害。
則以密啟囑之。
使無受虐方可。
○上司駁招 一上司駁招有因情罪不合律有雖合行而犯人中證之言、不與招情合者、有情罪懼當、尚有可矜可疑者、又有各出意見、無一招不駁者、此俱不足動念、隻湏虛心詳審、如不合律。
此書手之故也。
責而改正。
若情詞不一。
再求妥當。
如可矜疑。
情重者當反複為之求生。
情輕亦再三為之酌處。
若出意見一駁再駁不妨照原招再申之隻要就所駁□□明白說出未有不允者必不得巳婉曲再作禀帖聽其别批可也、然招詳屢為。
上司所駁、亦非美事、凡問斷湏平恕招情湏停妥。
方易于批允。
又可以服小民之心若執一巳之偏、任一時之情、或其人可恨情又可恨、即從重或其人可憐、情又可憐、即從輕、通不論事、通不照律則上司見之以我輩為何如、間有刁民随招辯訴、其言亦易信若一駁再駁、或别批詞語俱厲、則上司巳有心矣、此後湏凡事仔細不然事從此敗。
【上司近喜苛罪可恕詞不可恕切忌姑念從輕等語】 ○批允複告 一事有經上司批允、情罪巳定、兩家覆告初或不知而準、後來審出、仍令照舊、若任一時意氣、又翻舊案徑行無此體、申請又不便久之無可奈何、卻又仍舊大不雅觀、初仕常有蹈此失者、 ○請托一 一請托一事、傷人害物、長刁縱惡、莫此為甚、其中事體、種種不同、有托之報仇者、有颠倒是非出入人罪、但圖酬謝者、又有一等士夫、養高自重、又不欲有言事之名、但頤指氣使者、我于此一聽其言是為士夫作傀儡也。
但湏處之有理初聽時切不可輕諾又不可輕洩之人又不可因請托而處之太過使人難堪彼即不喜。
或亦不怒不然鮮有不招尤速謗者 ○請托二 一南方請托、凡告一狀、則貼一紅簽、自作批語、假手于官、此于體面甚亵、我輩當慎之于始、但能禁止一二人。
則此風自息。
凡人之所畏而不為者。
為有理法在。
如此做去則有力之家不複為禮法所縛。
亦何求而不得哉有人心者。
或不忍自比摸棱。
○請托三 一請托之事、在在恒有、然未必不自當官者緻之是非倒置。
則人得假公以濟私。
聽信權豪。
則人得望風而比例優遊不斷。
則人得乘閑以請求責罰太苛則人得百計以求免誠主之以正大出之以精門持之以廉平濟之以果決則人且服吾之寬□吾之公。
憚吾之嚴請托何自而來。
○請托四 一士夫請托、未必一一皆是狥私其中亦有激于公義或廹于情之不容已者每見先輩為親戚所廹。
求死不得。
我輩亦不可執一。
果所言是。
便虗心改正。
誰得而議其私。
果為至親。
若事無關系。
亦不可盡人之情法不可容姑少免其責罪不可減亦未減其贓庶乎情法兩盡也。
○請托五 一請托中不惟衆人之言、當裁之以理、即正人君子、其言亦有不可盡信者、蓋君子固不肯欺人、或每每為人所欺、昔一令極信一鄉先生、一孝廉遂假館于鄉先生許、凡有請托者、俱以大義言之、鄉先生便揮筆一書、令聽之如響、在言者以為至公、不知寔堕孝廉術也、又請托中有極狡者、一令方正、有某姓者、常以事幹、令每事必反之、後某氏欲為原告、則以被告為名、令便重怒被告、原告遂得氣、其為被告亦然、通縣俱以令厚故人、不知□為彼所賣也我輩遇此但據理原情不主一偏則自無所庴手矣。
○請托六 一當官者、果端操秉公、使士夫不敢幹以私、此包孝肅之流亞也、若兩者無一、徒悻悻自好。
以不信士夫為名是醜婦效颦。
愈增其醜矣。
又不然而一味狥情。
雖未免招謗。
猶未大失。
若請托不必士夫。
衙門近幸。
一言九鼎。
身勢氣焰。
搖動一時。
此不才匪類也夫、 ○越訴 一越訴有在未經州縣之先者、有在既經州縣之後者、詞内或告及衙門、甚之有直诋州縣、俱系刁民、然湏虗心聽斷又有本縣民告狀。
反願批他處者。
此俱不足介意。
萬一事虗。
又素犯刁惡。
則借一人以示法可也。
○按刁民越訴、情雖可惡、然亦有冤實未伸而上訴者禁之非理也若惡其越訴而過懲之恐上司聞之必加深恨且以後聞風越愬者必捏毀州縣或割發刎頸甯死不願批本州島縣是導之謗也 ○平恕 一律多從輕例多從重、若素系兇人、所犯又重、便應從重、如情雖重、而可原、人本愚而可恕、又當從輕、平恕二字斟酌用之一生受用不盡 ○慎刑 一刑者先王不得巳而用之者也即法當其辜猶恻然有隐況濫及無辜乎少年意氣之士、或因地方素有刁薄之名、或乘前官縱弛之後有心振别、不問老幼不分男女不問是非槩以棰楚行之無一人不盡法、無罪而死者日不乏人。
使延年之母見之。
恐謂人不可獨殺也。
○按用刑太苛官民俱有不便小民知官府之不可犯也人懷必死之憂事無大小甯破家不肯見官衙門諸人因而為利名以此敗一也上司士民見我輩淫刑以逞以為酷以濟貪二也有愛民自愛之心者。
可不悚然懼乎。
謹刑箴慎刑錄諸書宜細看、○再照夾棍原非常用之刑、間或用之拷訊耳、近日但其人可恨、即用此刑、且既打又用之、不識何故、又老幼不拷訊小事可知且婦人非犯奸、考訊亦不加刑、每有不論大小用之過當。
至死者相繼而不惜怨言載道而不知。
可異也。
至若強盜人命。
雖系重情。
然亦必問出寔情。
但不知贓與行兇之器所在。
方可拷訊。
若覺察未真備極考訊即本主亦自誣不但中證誣人已也 ○用刑 一皂隸之權。
輕重在手。
有打數十闆而不痛。
有打十數闆而斃人者。
故不特竹闆宜分上中下三号即同一号中尤要審察惡人不可輕縱善人不可輕打鄉下良民及老弱疾病尤不可多打重打詳見慎刑諸書 ○哀死 一強盜人命、果寔見得是、然後拟死、若有毫發可疑湏反複推詳必問官一念為人求生之心與死者求生之心同彼此之心方無恨若麄心浮氣但以考訊求真是以民命為戲也下害人命。
上幹天利。
非維故也。
○不合 合者該也、不合者不該也、不該而為之即是罪、故凡招中有罪處始稱不合辟如強盜招、則稱雲某人就不合如何劈門把風等語、或有由輕入重、定罪在重處者、則初稱雲某人不合專一交結賊黨或嫖賭非為、及至犯事情重處則複稱雲某月某日某人、又不合故違某律明火持鎗劫财殺人等語此招拟一人之體也。
如輕重混雜、多人共總一招、則于情重者稱雲某人就不合如何如何、情輕者則稱雲、某人亦不合如何如何、前分輕重本情後分輕重本律、此招議多犯之體也如均系重罪有罪、而駁問之後、有生死不同者則于先存今故某犯名下、但叙其罪惡之狀不必亦稱不合、以既死無可罪矣惟現存聽審犯人名下始稱不合、以便閱招者醒眼或有尚系駁問數内。
而今死者。
或因先死之人而關系現存聽審者。
皆稱不合亦無妨。
此招拟生死各犯之體也○按叙不合處或系情罪重大事關死與遣者、即在此處貼律例如雲某人就不合故違某律某例一語。
與後面拟罪處相同則前後首尾相應閱招者殊覺醒眼事小在徒杖以下者。
隻稱不合。
不必貼律。
○除重情大招外、有諸色目不等人、缌一招者、以或官或吏為招頭、招書皆知之、茲不贅、 ○完上司罰贖 自理詞訟、有理者雖富不罰、無理而窮者、雖可惡不罰、此等俱不難處、惟上司詞狀有理屈而窮者。
罰贖比死亦不能完問罪之日名雖系在理屈之人名下。
宜分付家溫者幫之。
若窮民賣田賣妻雖屬屢告無理。
加以罪名以杜其後尤宜令富者代出仍姑與此夕湏以憫其苦。
但不載之招中。
以伏釁端。
不長其氣焰以滋刁風可也。
○照管斷令 一小民有事既告在衙門斷令便湏要了割近日州縣但追完紙贖、原斷過田地人口等項、通不照管□其仍舊、不識何心、以此待民而告争者猶未巳□□民之愚也 卷之四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