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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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ash&mdash道光間建議管理貨币及白銀國有政策者 《續清經世文編·錢币門》載有王瑬之《鈔币議》,乃一管理貨币及白銀國有之詳細方案也。

    如下文所考,王瑬乃道光間人,而此議乃倡于鴉片戰争之前,此時此議,不獨在我國,即在世界,亦為創見。

    其議固未嘗有任何實際影響,然此經濟學史上重要無倫之文件,見于極習見之書中,而近廿餘年來治我國學術史者竟未嘗注意及之,滋可異也。

    今先述其建議之大要,次考王瑬之時代及事績。

     (一)王瑬之貨币制度建議要略 ①貨币限用鈔票及銅錢兩種,其發行權皆由政府專之。

    “鈔分七等:曰五千貫,曰千貫,曰五百貫,為大鈔;曰百貫,曰五十貫,為中鈔;曰十貫,曰二貫,為小鈔,二貫以下無鈔,更鑄當百、當十大錢,以便民用。

    錢分三等。

    ”“或曰:何不銀鈔兼用?答曰:苟欲兩利而俱存之,則銀與鈔必互相低昂,而其價不能劃一也。

    明之已事可征矣。

    明初禁銀不用而鈔行,其後弛禁而鈔漸不行,故必廢銀不用而鈔重也。

    ”“或曰:何不并錢廢之?答曰:既用鈔則用錢之自少;若必并錢廢之,則鈔必瑣屑而不可行也。

    ” ②由政府以鈔币及大錢換收民間之銀,并“下令二年之後,鈔法通行,禁民間不得以銀為币,和以銀交易者沒入其銀與物,以其半賞告者,惟為器皿不禁”。

    或曰:國家何不徑自行鈔,而必易民間之銀乎?答曰:“以鈔易銀者,非貪天下之銀也。

    蓋徑自用鈔則銀歸無用,而富家之藏銀者受其害,惟以鈔易銀,則民之貧富,通如其故,富者自不怨矣。

    ”收銀之辦法如下: (甲)以大鈔、中鈔發與各銀号,即禁其不得私出會票。

    &hellip&hellip半年之後,覆其換銀若幹,如已用完,則收其銀,&hellip&hellip以一分之利與銀号。

     (乙)以小鈔及當百、當十大錢發與錢莊,即禁其私出錢票(按當時錢莊多私出錢票,故雲),民以銀易錢即小鈔易之。

    如銀數不滿二貫,或有零者則以大錢與之。

    半年之後,覆其所入銀數,而收其十之九,以一分之利與錢莊。

     (丙)民以銀(直接向政府)易鈔,在下令半年之内,準加一分之利與之;一年之内,加五厘之利與之;一年之後照時價不加。

     (丁)民以鈔納錢糧及關稅者,二貫之鈔準折二貫二百文。

    (後此當是限于下令後二年之内。

    ) ③政府對收得之白銀之處置如下:“禁銀之後,募商人領銀開設管局,撻造銀器,以減半之價售于民間&hellip&hellip(是時)民以銀易鈔者亦作半價。

    ” ④銅亦收歸國有。

    “設立收銅之局,民間有賣銅器者,官重價收之,以供鼓鑄。

    禁絕撻造銅器之鋪,惟銷鈕樂器不禁。

    其餘銅器不準民間買賣,胥吏不得向民間搜刮舊銅器,以緻騷擾。

    ” ⑤關于國際貿易之辦法如下:“商人與外洋交易,準以鈔向沿海地方官局易銀去;及還,準以銀易鈔,出入口價如一。

    銀器不準載入外洋。

    ”又“外蕃貢使入朝,欲市中國之貨者,準以銀易鈔行用”。

     ⑥此新貨币制度所予政府之财政上莫大便利,亦王瑬所見及。

    他主張此制實行後,政府既有充裕之财力,應舉行下列諸惠政: (甲)令學中(謂地方學官)稽察貧士,給鈔周恤。

     (乙)民有鳏寡孤獨,及遇水火兇荒之災,皆發鈔赈給。

     (丙)地方有水利當興及荒土可耕者皆發鈔修治。

     (丁)關稅、田賦、鹽課,皆議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