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東原乩語選錄乙編之一(為竊書案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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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為什麼要說這些肉麻的話? 乩:一言難盡。

    要解答這個問題,請細讀陽世當今的雜志和報紙。

     素:趙誠夫的美,大仙以歸于中秘,那麼大仙本身亦有美麼? 乩:有的,有的,就在厘别經注的義例。

     素:大仙還提那些義例哩!其中第二例,“水道所過,經雲經,注則雲徑”:孟先生指出,趙誠夫在本書的附錄的按語裡已經說過。

     乩:官書例不著所出。

    而且我立了三例,此不過其一。

     素:孟先生說,“戴君之第一例,所謂注文毓。

    一水内必詳其注入之小水,以間廁其間。

    是以主水之名,屢舉不厭。

    雖注入之小水,有所攜帶者相間,亦屢舉小水之名,雲雲。

    東潛于此攜帶之小水,指明其為注文之生枝發葉,歧中有歧,特推廣注中注之例,用小一等之字書之,以别于直接注入主水之小水。

    使學者随文辨認,一目了然。

    較之空設一例,仍使淺學按例尋求,不易立判者,用意疏密何如”。

     乩:我根本不贊成注中有注之說,理由詳趙書提要。

    庫本已經把經注分開,何待“淺學按例尋求”?以涉及小水之文屬注,這是趙君與我所同的。

    但我更進一步以為此等枝葉隻能屬注,不能屬經,而立為判别經注之一法。

    趙君隻注意個别的事實,而我則歸納成一條公例。

    這其間是有一大差别的。

     素:孟先生又說,“若夫第三例謂縣與故縣之别,經時之縣,注時已成故縣,此可為辨認經注之一法,東潛視此,似以為當然之事,不在鄭重定例之中”。

     乩:誠夫是否“以(此)為當然之事”,我無從得知。

    孟先生又烏從而知之?“似”之雲者,已是“遁辭知其所窮”了。

    誠夫沒有“鄭重定例”,而我“鄭重定例”,這便是我的一點小貢獻。

    不自覺的肯斷和自覺的“立法”,這其間也是有一大差别的。

     素:剛才說“兩罪俱發”。

    大仙還有一個罪案,那就是偷趙誠夫的《直隸河渠水利書》。

     乩:那真是滑天下之大稽!《直隸河渠書》是官修的書,我不過把誠夫的初稿删定之後,錄一副本,藏之于家。

    我何嘗在上面署有自己的名字?我生時既沒有當為自己的著作而發刻,死時也沒當為自己的遺稿而托人刊行。

    至于後人認為我的遺書,那是他們的錯誤。

    他們又不相信扶乩,否則我可以把他們糾正。

     素:那麼,大仙簡直是被冤枉了? 乩:就《水經注》而論,也不盡然。

    當年為讨乾隆皇帝的喜歡,不惜扭歪事實;現在想來,是可恥的。

    不過那個時代的士大夫沒有“得君”的需要呢!為着“得君”,誰還顧得真理呢?我為着“得君”而抹煞了的隻不過一個人校書的功勞;有些人為着“得君”而抹煞了的卻是血寫的曆史!(乩停) 署名“素癡”,原載《大公報·圖書副刊》第169期,1937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