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民權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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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述者,畢斯麥之帝國統一政略,及外交政略,即間有涉及内治者,亦多置重于國權問題,不足以語内治。
今請述畢斯麥内治之政策。
畢斯麥内治之事,有出世人意料外者。
其一為民權自由之伸張,其二為國家社會主義之提倡。
前者之事,在于普奧戰争之告終,後者之事,發于普法戰争之完了。
本章于其前者之事實先詳焉。
先是畢斯麥之提增稅問題于議院也,以增稅議決之權,授之貴族院。
貴族院固黨政府者,于是否決下議院之總豫算,而贊成政府所提出之案。
然依憲法六十二條明文,貴族院但得不認下議院所已決定之豫算案而已。
今以未經下議院議決者,提出于貴族院,其為違憲,固無待論。
畢斯麥乃悍然不顧,解散議院,利用王權專制。
直至普奧戰争後,政策為之一變。
自議院解散之後,普之一戰而勝丹麥,再戰而勝奧大利,議會未與有分毫之力者也。
于是世之為頑固之論者,以為議會無用,适足以阻國家之進步,因盛倡專制政治主義,至欲以王權易立憲政體者。
畢斯麥獨奮然反對此論,勸普王與下議院和解。
于是一千八百六十六年,王親臨議會席為演說曰:“确定豫算,要經議會之協贊,此固憲法所明定,昭然在人耳目者。
雖然兩三年以來,以國家危迫,不可終日,内謀統一之大業,外絕強敵之窺伺。
因政略之實行,而不得不謀軍備之擴張。
因軍備之擴張,而不得不求增稅之承諾。
然增稅之承諾,非可以得之議院者,故不得已而于此成規,暫省略不用。
其為違憲,無可諱矣。
雖然,因有此軍備擴張,而于奧大利丹麥兩役,大獲勝利,邁于前古,國旗光輝,照耀天下,人民歡虞,大業底定。
于憲法上之過失,殆足以償之而有餘也。
”雲雲。
德國議院 演說終,議院内歡聲如沸,中有感泣者。
蓋新勝之後,議院之人,固以為政府必有不可犯之威棱,今乃得此懇摯溫和之诏旨,實出意外。
然而王之所以能為演說,蓋出于畢斯麥之意。
然則畢斯麥之成功,不在于外交政略,而在于内治,不在于創非常之業務,而在于循世界之公理,不在于勇于慮始,而在于善于守成。
卒之國受其福,民沾其澤,固非鹵莽滅裂之夫,所能望其肩背者矣。
自是之後,畢斯麥乃一變其從前專制主義,而采自由主義。
故其時議會之中,政黨林立,議論紛起。
又于來布基克,設高等法院,且修正新刑法,以圖司法上之革新。
其結果遂至國家主義,勃然以興,而德意志學說,遍于天下矣。
自由貿易,蓋赴隆盛,而德意志商業,乃漸淩于英吉利之上矣。
凡此者,皆不可謂為非畢斯麥之功也。
然而俊傑者,識時務者也,故時勢一變,而俊傑之政策亦随之轉移。
今請于下章述其所主持之國家社會主義事。
【批評】 記有之曰:雖有智慧,不如乘勢。
觀于畢斯麥之忽而專制,忽而立憲,忽排斥自由黨,忽主張國家社會主義,非故為是反複,誠以時勢大力,雖英雄亦莫敢逆之。
靡特不敢而已,倘逆此時勢,亦與彼之目的相戾。
蓋立憲之國,其平和之日,必較專制為多,此曆史上不可誣之事實也。
獨至軍事外交等,一日千變,非得取決之輿論者。
故各國憲法,于此二事,多屬于君主之大權。
惟美國憲法,稍為繁重,故政治上生許多不便。
畢斯麥蓋有見于此,故當決行其政略之時,雖違背憲法,解散議院而不憚,其實有不得不然者也。
普自創于法後,國勢不振,四鄰眈眈,而斯拉夫拉丁民族,日為窺伺軍備一弛,敵國乘之,國運之危,無待蓍蔡。
當如此危迫之際,而不用權宜,恐德意志至今,猶在人肘腋下耳。
讀者須知其一番苦心,而非武斷者比,苟非處相同之時勢,亦不可貿然學他耳。
世人喜言守舊維新,吾見其能稱實者恒少。
平日高睨大談,臨事則畏首畏尾,如是之人,靡特無新可維,抑亦無舊可守。
觀于畢斯麥,解散議院之時,全國忿恨,鹹欲剸刃其腹,而彼不為動,此其守舊何如乎?及普奧戰役告終,廢撤議院之論,騷于都下。
而彼獨于此時尊自由重民權,再開議會,事事公之輿論,此其維新為何如乎?蓋新舊者,固非有一定界限,謀國者但取其适于時而已。
以上所說的,是畢斯麥建立帝國的統一政略和外交政策,即便中間有涉及國内治理的,也都多側重于國家政權問題,不能說明這是他的内政方針。
現在就來說說畢斯麥治理内政的方針政策。
畢斯麥治理國政有兩件事情是出乎人們意料之外的。
一件是大力主張民主自由,第二件是提倡國家社會主義。
第一件事發生在普奧戰争結束的時候,第二件事發生在普法戰争結束時。
這一章節先詳細論述第一件事。
一開始是畢斯麥在議院提出國家增加稅收的議題,将增稅的讨論決定權授予貴族上議院。
上議院的議員原本就是領導政府的政黨之人,于是他們往往否決下議院做出的總預算方案,而贊成政府提出的預算方案。
然而,根據憲法的第六十二條明文規定,上議院隻能夠有權否決下議院所決定的預算案
今請述畢斯麥内治之政策。
畢斯麥内治之事,有出世人意料外者。
其一為民權自由之伸張,其二為國家社會主義之提倡。
前者之事,在于普奧戰争之告終,後者之事,發于普法戰争之完了。
本章于其前者之事實先詳焉。
先是畢斯麥之提增稅問題于議院也,以增稅議決之權,授之貴族院。
貴族院固黨政府者,于是否決下議院之總豫算,而贊成政府所提出之案。
然依憲法六十二條明文,貴族院但得不認下議院所已決定之豫算案而已。
今以未經下議院議決者,提出于貴族院,其為違憲,固無待論。
畢斯麥乃悍然不顧,解散議院,利用王權專制。
直至普奧戰争後,政策為之一變。
自議院解散之後,普之一戰而勝丹麥,再戰而勝奧大利,議會未與有分毫之力者也。
于是世之為頑固之論者,以為議會無用,适足以阻國家之進步,因盛倡專制政治主義,至欲以王權易立憲政體者。
畢斯麥獨奮然反對此論,勸普王與下議院和解。
于是一千八百六十六年,王親臨議會席為演說曰:“确定豫算,要經議會之協贊,此固憲法所明定,昭然在人耳目者。
雖然兩三年以來,以國家危迫,不可終日,内謀統一之大業,外絕強敵之窺伺。
因政略之實行,而不得不謀軍備之擴張。
因軍備之擴張,而不得不求增稅之承諾。
然增稅之承諾,非可以得之議院者,故不得已而于此成規,暫省略不用。
其為違憲,無可諱矣。
雖然,因有此軍備擴張,而于奧大利丹麥兩役,大獲勝利,邁于前古,國旗光輝,照耀天下,人民歡虞,大業底定。
于憲法上之過失,殆足以償之而有餘也。
”雲雲。
德國議院 演說終,議院内歡聲如沸,中有感泣者。
蓋新勝之後,議院之人,固以為政府必有不可犯之威棱,今乃得此懇摯溫和之诏旨,實出意外。
然而王之所以能為演說,蓋出于畢斯麥之意。
然則畢斯麥之成功,不在于外交政略,而在于内治,不在于創非常之業務,而在于循世界之公理,不在于勇于慮始,而在于善于守成。
卒之國受其福,民沾其澤,固非鹵莽滅裂之夫,所能望其肩背者矣。
自是之後,畢斯麥乃一變其從前專制主義,而采自由主義。
故其時議會之中,政黨林立,議論紛起。
又于來布基克,設高等法院,且修正新刑法,以圖司法上之革新。
其結果遂至國家主義,勃然以興,而德意志學說,遍于天下矣。
自由貿易,蓋赴隆盛,而德意志商業,乃漸淩于英吉利之上矣。
凡此者,皆不可謂為非畢斯麥之功也。
然而俊傑者,識時務者也,故時勢一變,而俊傑之政策亦随之轉移。
今請于下章述其所主持之國家社會主義事。
【批評】 記有之曰:雖有智慧,不如乘勢。
觀于畢斯麥之忽而專制,忽而立憲,忽排斥自由黨,忽主張國家社會主義,非故為是反複,誠以時勢大力,雖英雄亦莫敢逆之。
靡特不敢而已,倘逆此時勢,亦與彼之目的相戾。
蓋立憲之國,其平和之日,必較專制為多,此曆史上不可誣之事實也。
獨至軍事外交等,一日千變,非得取決之輿論者。
故各國憲法,于此二事,多屬于君主之大權。
惟美國憲法,稍為繁重,故政治上生許多不便。
畢斯麥蓋有見于此,故當決行其政略之時,雖違背憲法,解散議院而不憚,其實有不得不然者也。
普自創于法後,國勢不振,四鄰眈眈,而斯拉夫拉丁民族,日為窺伺軍備一弛,敵國乘之,國運之危,無待蓍蔡。
當如此危迫之際,而不用權宜,恐德意志至今,猶在人肘腋下耳。
讀者須知其一番苦心,而非武斷者比,苟非處相同之時勢,亦不可貿然學他耳。
世人喜言守舊維新,吾見其能稱實者恒少。
平日高睨大談,臨事則畏首畏尾,如是之人,靡特無新可維,抑亦無舊可守。
觀于畢斯麥,解散議院之時,全國忿恨,鹹欲剸刃其腹,而彼不為動,此其守舊何如乎?及普奧戰役告終,廢撤議院之論,騷于都下。
而彼獨于此時尊自由重民權,再開議會,事事公之輿論,此其維新為何如乎?蓋新舊者,固非有一定界限,謀國者但取其适于時而已。
以上所說的,是畢斯麥建立帝國的統一政略和外交政策,即便中間有涉及國内治理的,也都多側重于國家政權問題,不能說明這是他的内政方針。
現在就來說說畢斯麥治理内政的方針政策。
畢斯麥治理國政有兩件事情是出乎人們意料之外的。
一件是大力主張民主自由,第二件是提倡國家社會主義。
第一件事發生在普奧戰争結束的時候,第二件事發生在普法戰争結束時。
這一章節先詳細論述第一件事。
一開始是畢斯麥在議院提出國家增加稅收的議題,将增稅的讨論決定權授予貴族上議院。
上議院的議員原本就是領導政府的政黨之人,于是他們往往否決下議院做出的總預算方案,而贊成政府提出的預算方案。
然而,根據憲法的第六十二條明文規定,上議院隻能夠有權否決下議院所決定的預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