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反佛教的鬥争與範缜的無神論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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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仙,就命令他從銅雀台上跳下去,粉身碎骨。

    這樣,齊國境内就沒有道教,專崇佛教。

     當時在北朝,也不斷出現反佛教思想。

    北魏末,李诋佛教為鬼教。

    東魏時,陽之在所著《洛陽伽藍記》中,對佞佛風氣作了抨擊。

    北齊時,邢邵嘗在文宣帝高洋的東山别墅中,和佞佛的大臣杜弼展開神滅、神不滅的辯論。

    杜弼認為人死了,“骨肉下歸于土,魂氣則無不之,此乃形墜魂遊,往而非盡。

    如鳥出巢,如蛇出穴”。

    邢邵反駁說:“死之言澌,精神盡也。

    ”“神之在人,猶光之在燭,燭盡則光窮,人死則神滅。

    ”邢邵顯然是繼承了桓譚以來以燭火比喻形神的神滅思想,不過他沒有能夠堅持這種思想,他在辯論中竟肯定了“鷹化為鸠,鼠變為,黃母為鼈”這些沒有根據的說法,并且得出結論說:“類化而相生,猶光去此燭,複然(燃)彼燭。

    ”這就認為光可以離開燭、神可以離開形,背棄了人死神滅的基本論點。

    他和杜弼的辯論,終于以“邢邵理屈而止”(《北齊書·杜弼傳》)。

    稍後,“門族寒陋”的樊遜,在天保五年(公元554年)舉秀才對策中,指出“禍福報應”是“妄說”,并且提出沙汰僧尼的主張。

    他們都沒有形成系統的反對佛教神學的思想,隻有片段的言論留傳下來。

     由于北朝的寺院經濟特别發達,寺院分割國家人口特别嚴重,盡管佛教是為封建統治階級服務的,然而也會造成它與當時政府在經濟利益方面的沖突。

    因此,北朝的政教之争,主要表現為政府與寺院争奪土地和勞動人手的鬥争。

    繼北魏太武帝滅佛之後,又發生北周武帝的滅佛事件。

     北周武帝的滅佛,主要是出于經濟和政治上的原因;固然這裡也摻雜了佛、道之争,但是道教徒在這裡實際上沒有起什麼作用,這從北周武帝于廢佛同時也把道教廢去一事,可以得到确切的說明。

    西魏文帝元寶炬,西魏相宇文泰,宇文泰子北周明帝宇文毓,泰兄子北周相宇文護,都是佞佛的人。

    北周武帝宇文邕早年受到父兄的影響,也信佛教。

    天和二年(公元567年),有衛元嵩上書,認為:“唐、虞無佛圖而國安,齊、梁有寺舍而祚失者,未合道也。

    但利民益國,則會佛心耳。

    夫佛心者,大慈為本,安樂含生,終不苦役黎民。

    ”因此他建議廢佛教,“造平延大寺,容貯四海萬姓”;他所設想的平延大寺的如來,就是北周的皇帝,隻要皇帝能在政治方面“行十善以伏未甯,示無貪以斷偷劫”,佛教雖滅,卻會出現佛的理想社會。

    他認為如果這樣做,“勸行平等,非滅佛法”;如果不這樣做,允許富僧免丁停課,那就是“勸不平等”,反而“是滅佛法”(《廣弘明集》卷7《叙列代王臣滞惑解》)。

    當時有個道士張賓,也建議廢佛。

    武帝曾在天和四年,召集百官、僧、道,讨論佛教是否應該存在的問題,讨論了四次,都沒有結果。

    事實上,這時北周大權掌握在大冢宰宇文護手裡,像廢毀佛教那樣的大事情,是非事先征得宇文護同意不可的,而宇文護卻是笃信佛教的,所以在宇文護擅政時期,不但不曾廢毀佛教,就是要争論佛、道的優劣,安置佛教于道教之後,也是不可能的事。

     武帝既殺宇文護之後,政由己出,乃在建德二年(公元573年)十二月,召集群臣、沙門、道士等,辯論三教先後,定儒教為先,道教為次,佛教為後。

    可見當時已經把佛教壓到第三位去了。

    到這個時候,一部分僧侶還拼命攻擊道士,以圖與道教争一日之長;而另一部分僧侶則知道武帝的本意所在&mdash&mdash旨在滅佛以富國強兵,于是徑直說出這樣的話:“若他方異國,遠近聞知,疑謂求兵于僧衆之間,取地于塔廟之下,深誠可怪!”“但頑僧任役,未足加兵;寺地給民,豈能富國。

    ”(《廣弘明集》卷24周釋昙積《谏周高祖沙汰僧表》)這些話也并沒有什麼效果。

    建德三年五月十五日,武帝終于下敕禁斷佛、道二教,“融佛焚經,驅僧破塔&hellip&hellip寶刹伽藍皆為俗宅,沙門釋種悉作白衣”(隋費長房《曆代三寶記》)。

    到了建德六年周滅齊,武帝至邺城,召北齊僧人并赴殿集,叙廢教之意。

    當時僧人慧遠抗聲反對,以地獄相威脅,慧遠說:“陛下今恃王力自在,破滅三寶,是邪見人。

    阿鼻地獄不簡貴賤,陛下何得不怖。

    ”(《廣弘明集》卷10《叙釋慧遠抗周武帝廢佛教事》)武帝不顧這類威脅,毅然下敕并斷齊境佛教。

    《曆代三寶記》稱: 周武帝邕世,建德敦牂(三年甲午),迄于作(六年丁酉,是年滅齊),毀破前代關山西東數百年來官私所造一切佛塔,掃地悉盡。

    融刮聖容,焚燒經典。

    八州寺廟,出四十千(四萬),盡賜王公,充為第宅。

    三方釋子,減三百萬,皆複軍民,還歸編戶。

     這一次禁斷佛教的結果,對王權來講,成績是顯著的,所謂“自廢以來,民役稍希,租調年增,兵師日盛。

    東平齊國,西定妖戎,國安民樂,豈非有益”(《廣弘明集》卷10《叙任道林辨周武帝除佛法诏》)。

    所以當時人盧思道著《西征記》中,亦稱武“帝獨運遠略罷之(滅佛),強國富民之上策”(《廣弘明集》卷7《叙列代王臣滞惑解》)。

     這次滅佛的目的,是想強迫三百萬僧侶“還歸編戶”,沒收寺院向人民騙取來的财産,“并送官府”(《太平廣記》卷131引《廣古今五行記》)。

    而不是想徹底消滅佛教思想,所以坑殺僧尼的事情,沒有發生。

    有些逃往深山中堅持修行的僧侶,政府也并未嚴辦[3]。

    同時周武帝還在僧侶當中,拉攏一部分頭面人物,參加政權,任以官職。

    如原來的周三藏兼陟岵寺主昙崇,在滅佛以後,獲得金紫光祿大夫的官銜。

    另有一些僧侶如普曠,出任岐山郡從事。

    在北齊地區滅佛之後,北齊的昭玄都法智,也“因僧職,轉任俗官,冊授洋州洋川郡守”(《曆代三寶記》)。

    可見這次對僧侶的處理,比起北魏太武帝的坑殺沙門來,是較為得體的。

     這一次滅佛,還有一個後果,即北周、北齊的僧侶,有不少逃奔南朝,如北齊僧昙遷、靖嵩等三百餘人,“自北徂南,達于江左”(《續高僧傳·隋彭城崇聖道場釋靖嵩傳》),得習《攝論》;智亦因滅佛南下。

    前者成為法相宗之先驅,後者奠定天台宗的基礎。

    至如禅宗的第三祖璨禅師,疑亦在此時,自相台(邺)移住江北。

    這些對此後南北佛教思想的交流、新的教派的形成,起了一定作用。

     北周武帝滅佛之初,曾立通道觀,置學士一百二十人,取儒士及釋、老三方面的有名人物來充任,令他們研究有關釋、老方面的哲學著作。

    但僧侶、道士已不是以僧侶的資格參加,而是以官吏的身份來參加,因此皆須長發留須,着衣冠。

    武帝宇文邕病死,宣帝宇文赟繼位,在大象元年(公元579年)三次下诏,表示要興複佛法。

    當時從舊沙門中挑選“聲望可嘉者一百二十人,在陟岵寺為國行道”。

    “其民間禅誦,一無有礙。

    唯京師(長安)及洛陽各立一寺,自餘州郡,猶未通許”(《廣弘明集》卷10《叙任道林辨周武帝除佛法诏》)。

    而且兩京陟岵寺的僧人,都不削發剃須。

    到了大象二年(公元580年)周宣帝病死,外戚楊堅總攬朝政,便正式下令複行佛道二教。

    第二年(公元581年)的二月十三日,楊堅代周稱帝。

    同月十五日,即準許僧人落發着僧服,并把他們安置在大興善寺,“為國行道”,佛法就這樣地漸漸恢複起來了。

    事實上,北周武帝的滅佛,主要是為了打擊僧侶地主經濟上、政治上的勢力,以期富國強兵。

    滅佛之後,經濟、政治上的目的已經達到了。

    從統治階級的長遠利益着想,廢毀佛教遠不如利用佛教為有利。

    而且當周、隋禅代之際,統治階級内部矛盾非常尖銳,隋文帝楊堅同時恢複佛、道二教,不獨可以利用宗教來統治人民,而且也緩和了政教之間&mdash&mdash僧俗地主之間的矛盾,借以鞏固新政權,所以佛教又恢複了。

     《隋書·經籍志》稱:“開皇元年(公元581年),高祖(楊堅)普诏天下,任聽出家;仍令計口出錢,營造經像。

    ”在封建統治者這樣大力提倡下,佛教大盛。

    但是隋時全國僧尼人數,不超過二十四萬人;唐會昌滅佛時(公元845年),僧尼總數也隻有二十六萬人左右,比起周、齊的三百萬僧尼數目來,真是瞠乎其後了。

    全國僧尼人數,從二十四萬到二十六萬,對當時擁有總人口三至五千萬的封建國家來說,這是能夠容忍的一個數目。

     *** [1] 參考任繼愈教授主編《中國哲學史》第四篇第九章、第十章。

     [2] 北朝皇後出家為尼者,有北魏孝文帝元宏廢後馮氏,宣武帝元恪廢後高氏,孝明帝元诩廢後胡氏,西魏文帝元寶炬廢後乙弗氏,恭帝元廓後若幹氏,北齊文宣帝高洋後李氏,後主高緯廢後斛律氏,北周孝闵帝宇文覺後元氏,宣帝宇文赟後朱氏、陳氏、元氏、尉遲氏等。

     [3] 《續高僧傳·隋終南山梓谷釋普安傳》:釋普安&hellip&hellip周氏滅法,栖隐于終南山梓谷。

    時有重募,捉獲一僧,賞物十段。

    有人應募,來欲執安。

    即慰喻曰:“觀卿貧給,當欲相給。

    ”為設食已,俱共入京。

    帝語此人曰:“我國法急,不許道人民間;爾複助急,不許道人山中。

    若爾,遣他何處得活?宜放入山,不須檢校。

    ”又周臣柳白澤者,奉敕傍山搜括逃僧。

    有黨〔長〕告曰:“此梓谷内,有普安道人。

    ”因遣追取,即與俱至,澤語黨曰:“我不得見,宜即放還。

    ”于是釋然複歸所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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