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北魏末年的各族人民大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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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政治的衰亂 自公元494年北魏遷都洛陽,至公元524年六鎮起義,前後三十年間,洛陽又一度成為中原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中心。

    洛陽除了城内的宮殿、寺署、邸宅以外,出西城外還有特設的市區。

    據《洛陽伽藍記》所載,“出西陽門四裡,禦道南有洛陽大市,周回八裡”。

    “市東有通商、達貨二裡。

    裡内之人,盡皆工巧,屠販為生,資财巨萬。

    有劉寶者,最為富室,州郡、都會之處,皆立一宅,各養馬一匹,至于鹽粟貴賤,市價高下,所在一例。

    舟車所通,足迹所履,莫不商販焉。

    是以海内之貨,鹹萃其庭。

    産匹銅山,家藏金穴。

    宅宇逾制,樓觀出雲,車馬服飾,拟于王者。

    市南有調音、樂律二裡,裡内之人,絲竹讴歌,天下妙伎出焉。

    ”“市西有退酤、治觞二裡,裡内之人,多釀酒為業。

    ”“市北慈孝、奉終二裡,裡内之人,以賣棺椁為業,賃車為事。

    ”“别有準财、金肆二裡,富人在焉。

    凡此十裡,多諸工商貨殖之民,千金比屋,層樓對出。

    ”城内還有“西域商胡”萬餘家,《洛陽伽藍記》載:“自蔥嶺以西,至于大秦,百國千城,莫不款附。

    商胡販客,日奔塞下,所謂盡天地之區已。

    樂中國土風,因而宅者,不可勝數。

    是以附化之民,萬有餘家。

    門巷修整,阊阖填列,青槐蔭陌,綠柳垂庭,天下難得之貨,鹹悉在焉。

    ”洛陽總戶數一度激增到十萬九千餘戶。

     從魏晉以來,商業停滞,貨币幾近廢棄,《魏書·食貨志》稱:“魏初至于太和,錢貨無所流通。

    ”北魏孝文帝遷都洛陽之後,開始鑄造“太和五铢”的青銅币,流通在洛陽附近地區;河西諸郡,因與西域通商,也都廣泛地行用一種西域金銀錢。

    但是太和五铢青銅币的流通地區是不廣的,所謂“專貿于京邑,不行于天下”,貨币使用額不多,貨币使用範圍縮得很小,當時河北諸州,“專以單絲之缣,疏縷之布&hellip&hellip裂匹為尺,以濟有無”,完全用布帛來代替貨币,“錢略不入市”(《魏書·食貨志》)。

    因此,從當時經濟現象的一切總和來看,可以說自然經濟在中原地區還占統治地位。

     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這也說明當時生産率低下,生産技術落後,剩餘産品稀少。

    稀少的剩餘産品,也照例以封建地租形式被封建地主剝削去了,不可能有很多剩餘産品作為商品來交換,從而也可以知道當時農民的生活是極端困苦的。

    可是進入中原的鮮卑貴族,随着他們經濟生活的變化,他們的奢侈腐化也越來越驚人了。

     在北魏初期,官吏并不是不貪污。

    如太武帝拓跋焘時,大将公孫軌在上黨,貪縱狼藉。

    “其初來,單馬執鞭;返去,從車百兩,載物而南。

    ”(《魏書·公孫表傳子軌附傳》)又《魏書·良吏傳》稱:魏初“擁節分符,多出豐、沛。

    政術治風,未能鹹允,雖動贻大戮,而貪虐未悛,亦由網漏吞舟,時挂一目”。

    可見貪污情況是嚴重存在着的。

    不過當時北魏政權對貪污行為的制裁,執行得很嚴峻。

    如明元帝拓跋嗣曾遣“使者巡幸諸州,校閱守宰資财,非自家所赍,悉簿為贓”(《魏書·太宗紀》)。

    獻文帝拓跋弘“诏諸監臨之官,所監治,受羊一口、酒一斛者,罪至大辟,與者以從坐論”(《魏書·張衮傳玄孫白澤附傳》)。

    直到孝文帝太和五年(公元481年)定律,還規定“枉法十匹,義贓二百匹,大辟”(《魏書·刑罰志》)。

    太和八年普給百官俸祿之後,“更定義贓一匹,枉法無多少皆死”;就在這一年,孝文帝還派“遣使者,巡行天下,糾守宰之不法,坐贓死者四十餘人”,一時造成“食祿者,赇谒之路殆絕”(《魏書·刑罰志》)的情況。

    這也反映了在王權強大的時代,官吏多少還有所顧忌。

     孝文帝死(公元499年),子恪(宣武帝)即位。

    史稱當時的洛陽政權“寬以攝下”,政治趨于腐敗。

    宣武帝死,子诩(孝明帝)即位(公元515年),年僅七歲,母胡太後臨朝。

    公元520年,太後妹夫宗室(道武帝玄孫)元叉與宦官劉騰,共幽禁胡太後于北宮,叉、騰遂共執朝政,政治至此大壞。

    《洛陽伽藍記》稱:“于是帝族王侯,外戚公主,擅山海之富,居川林之饒,争修園宅,互相競誇。

    崇門豐室,洞戶連房,飛館生風,重樓起霧,高台芳榭,家家而築,花林曲池,園園而有。

    莫不桃李夏綠,竹柏冬青。

    ”如鹹陽王元禧“姬妾數十”,“奴婢千數”;高陽王元雍“僮仆六千,妓女五百”;河間王元琛“妓女三百人”。

    為了滿足他們享樂腐化的生活要求起見,他們除了“田業鹽鐵,遍于遠近,臣吏僮仆,相繼經營”(《魏書·鹹陽王熙傳》),“舟車之利,水陸無遺;山澤之饒,所在固護”(《魏書·閹官·劉騰傳》)之外,在政治上還賣官鬻爵,賄賂公行。

    如元晖為吏部尚書,“納貨用官,皆有定價,大郡二千匹,次郡一千匹,下郡五百匹”(《北史·魏常山王遵傳曾孫晖附傳》),其餘官職,各按差等定價。

    當時稱吏部為賣官市場&mdash&mdash市曹,稱吏部賣官為白晝行劫[1]。

    朝中權貴賣官鬻爵,賄賂公行,州郡的刺史、太守更是“聚斂無極”(《北史·魏河間公齊傳孫志附傳》)。

    當時戶調絹每匹規定長四丈,可是相州刺史奚康生向人民征收戶絹時,卻每匹要“皆長七八十尺”(《北史·盧同傳》),方肯收納。

    租米也是如此,據唐代人的考證,“魏、齊鬥稱,于古二而為一(加倍)”,而當時又有大鬥、重稱,所謂“三鬥為大鬥,三兩為大兩”,度量衡的變化,驟然給黃河流域均田上的均田農民增加封建負擔一倍或二倍以上,人民生活的困苦是可以想見的。

     自耕小農在這種繁重的租調之下,不得不落進高利貸者的羅網裡去,當時的高利貸利息高到百分之二百二十五[2]。

    當時放高利貸的,世家大族如清河崔光伯以放高利貸緻富,家内“绫絹錢布,匮箧充積”(《魏書·崔亮傳從弟光韶附傳》),皆光伯所營;趙郡李元忠家素富厚,其家人多有舉貸求利。

    僧侶地主也利用他們所控制的僧祇粟,“儉年出貸,豐則收入”,來進行高利貸盤剝[3]。

     在孝文帝頒布均田法時,曾規定:“諸宰民之官,各随近給公田,刺史十五頃,太守十頃,治中、别駕各八頃,縣令、郡丞六頃,更相代付”(《魏書·食貨志》),私賣處罰。

    此外北魏政府又下令規定:“職分公田,不問貴賤,一人一頃,以供刍秣(馬料)。

    ”(《通典·食貨典》引宋孝王《關東風俗傳》)從宣武帝時開始,“始以永賜,得聽賣買”,公田開始可以買賣。

    均田中的露田,雖然依法不聽買賣,但是“貧戶因王課不濟,率多貨賣田業”(《通典·食貨典》引宋孝王《關東風俗傳》)。

    自公元485年孝文帝頒布均田法,到此不滿三十年,在地主經濟比較發展的地區,均田制已經開始破壞了。

     兵役和徭役也成為當時自耕小農破産的主要因素。

     北魏在遷都洛陽之後,由于洛陽在黃河之南,要鞏固河南的防務,必須奪取南朝長江北部的土地,因此不斷南侵。

    交戰地點,西在宛、鄧,中在義陽,東在淮上。

    宣武帝即位,戰争規模益趨擴大,“荊、揚二州,屯戍不息,鐘離、義陽,師旅相繼”。

    因之人民的徭役和兵役也随之增重,“汝颍之地,率戶從戎;河冀之境,連丁轉運”(《魏書·盧玄傳孫昶附傳》)。

    被征發去服兵役的人民,在軍隊中受盡将帥剝削,史稱“其勇力之兵,驅令抄掠。

    若值強敵,即為奴虜;如有執獲(戰利品),奪為己富。

    其羸弱老小之輩,微解金鐵之工,少閑草木之作,無不搜營窮壘,苦役百端。

    自餘或伐木深山,或芸草平陸,販貿往還,相望道路。

    &hellip&hellip窮其力,薄其衣,用其功,節其食,綿冬曆夏,加之疾苦,死于溝渎者,常十七八焉”(《魏書·袁翻傳》)。

    由于“兵士役苦”,均田農民甚至自己抛棄了土地,所謂“競棄本生,飄藏他土。

    或詭名托養,散沒人間;或亡命山薮,漁獵為命;或投仗強豪,寄命衣食”(《北史·孫紹傳》)。

    到此農民不是亡命山澤,便是庇蔭到世家豪族大地主那裡去作佃客部曲;此外便是“絕戶而為沙門”,《魏書·釋老志》所謂:“正光已後,天下多虞,王役尤甚。

    于是所在編戶,相與入道,假慕沙門,實避調役。

    &hellip&hellip略而計之,僧尼大衆,二百萬矣。

    ”農民離開自己土地,必然會造成“通原遙畛,田蕪罕芸,連村接,蠶饑莫食”(《魏書·盧玄傳孫昶附傳》)的現象。

    社會矛盾發展到了極其尖銳複雜的程度,人民大起義的條件是完全成熟了。

     北魏末年的僧侶起義 孝文帝遷都洛陽以後,農民的反抗鬥争并沒有停息。

    太和二十一年(公元497年),就發生定州民王金鈎為首的起義(見《魏書·高祖紀》)。

    在宣武帝元恪統治的十五年中,見之于記載的人民起義有十次:太和二十三年,幽州有王惠定為首的農民起義(見《魏書·世宗紀》);景明元年(公元500年)九月,齊州有柳世明為首的農民起義(見《魏書·世宗紀》);正始三年(公元506年)正月,秦州有屠各胡人王法智為首的人民起義,法智尋推呂苟兒為主,年号建明,衆至十萬,同年,泾州人陳瞻起兵響應(見《魏書·世宗紀》、《北史·魏濟陰王小新成傳》);永平二年(公元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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