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北魏孝文帝的均田、遷都與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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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的起源 自魏道武帝拓跋進入中原時起,鮮卑族以及被他們所征服的部落,已經從遊牧經濟生活逐漸轉入農業經濟生活。

    誠如上節所講過的,他們開始是“離散諸部,分土定居”,“給耕牛,計口授田”,在平城四周樹立起一種生産有機體的村社來。

    但是這種生産有機體,是在封建制度已經确立、私有經濟較為發展的中原地區的塞上樹立起來的,它不可能不受到當時中原地區私有經濟發展的巨大影響。

    因而我們也就可以了解在這種生産有機體中,農業怎樣在公有制的殘餘&mdash&mdash主要是土地的共有基礎上發展,而又怎樣會急遽地轉變到土地私有制的基礎上來發展的原因了。

    這種新樹立起來的生産有機體,其剩餘生産物,最後是集中到高居于各生産有機體之上的最高君主手裡去的,這樣,又不得不使拓跋氏的北魏政權以“勸課農耕”,當作他們内政的唯一要務。

    魏太武帝拓跋焘太平真君(公元440&mdash450年)中,太子拓跋晃曾令“有司課畿内之民,使無牛家以人牛力相貿,墾殖鋤耨。

    &hellip&hellip各列家别口數,所勸種頃畝,明立簿目,所種者于地首标題姓名,以辨播殖之功”[1]。

    孝文帝元宏也在太和元年(公元477年),以牛疫,“敕在所督課田農,有牛者加勤于常歲,無牛者倍庸于餘年。

    一夫制治田四十畝,中男二十畝,無令人有餘力,地有遺利”[2]。

    這種“計口授田”,“各列家别口數,所勸種頃畝,明立簿目”,“一夫制治田四十畝,中男二十畝”,其實就是北魏均田制的起源。

    到了太和九年,孝文帝“遣使者循行州郡,與牧守均給天下之田,還授以生死為斷”(《魏書·高祖紀》),其實是把過去拓跋部初到塞上分土定居後所奉行的這種制度,加以推廣于整個中原地區而已。

     當然,地主經濟占主導地位的中原地區,比起塞上來是更為發展的地區,然而這種帶有村社性的均田制度卻能在這地區生根。

    從太和九年到唐玄宗末年(公元755年),二百多年間,均田制在中國不斷被破壞,又不斷在同一地點實施。

    均田土地的所有權不屬于農民而屬于國家;均田制度下土地的買賣,受到一定的約制;均田土地的還授,也始終掌握在國家的手裡;北魏實施均田初期的休耕地,也還是由國家來調配:這些情況總起來說,倘使封建經濟久已确立的中原地區以前沒有推行過如西晉的占田制,那也不可能使北魏的均田制度很順利地推行的。

    古代中國本來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那種井田制的傳統看法,而西晉占田制的實施更加強了土地所有權屬諸村社這一過程。

    孝文帝就是綜合了北魏的“計口授田”與古代的井田制、西晉的占田制這幾種過程而在中原地區實施均田制度的。

     這種帶有村社性的均田制度,所以能夠推行于中原地區,這是為當時“土廣人稀”的客觀條件所決定的。

    自西晉末年以來,中原地區長期遭受少數民族貴族的蹂躏和破壞,所謂“自永嘉喪亂,百姓流亡,中原蕭條,千裡無煙”;“或死于幹戈,或斃于饑馑,其幸而自存者蓋十五焉。

    ”正可說明這擾攘的一百多年間,中原地區的農民不是在戰争中大批地被屠殺,便是饑餒死亡,或棄去自己的田園逃往江南,以及漂流異鄉,變為世家大族庇護下的“部曲”和“佃客”。

    這樣,自然使中原地區許多肥沃的土地,變成了荒田。

    而且北魏王朝自道武帝拓跋君臨中原時起,本來農業生産已經開始在全國經濟中占了主導的地位,但是由于拓跋部長期的塞外生活,畜牧生産還是占較大的比重。

    如神瑞二年(公元415年),平城旱荒,王亮、蘇坦勸明元帝拓跋嗣把首都從平城遷到邺城去時,崔浩就曾說:“至春草生,乳酪将出,兼有菜果,足接來秋。

    ”(《魏書·崔浩傳》)可見鮮卑族在經濟生活方面說來,畜牧業和農業還是并重的。

    因此,拓跋部也和其他遊牧部落一樣,在入主中原之初,把大量民田圈禁起來,作為牧場。

    如《魏書·古弼傳》載:“上谷民上書言苑囿過度,民無田業,乞減大半,以賜貧人。

    ”太武帝拓跋焘時(《資治通鑒》系于公元439年),北魏多封禁良田,高允因此進言,拓跋焘“遂除田禁,悉以授民”(《魏書·高允傳》)。

    到了孝文帝均田之後,還有罷河西苑封,與民墾殖的事。

    魏宣武帝元恪正始元年(公元504年)十二月丙子,又“以苑牧公田,分賜代遷之戶”;延昌二年(公元513年)閏二月辛醜,又“以苑牧之地賜代遷民無田者”(《魏書·世宗紀》),可見直到那時,牧地在中國北部,還占着很大的面積,那麼在太和九年均田以前,牧場占地之廣,更是不用說了。

    因為這些中原地區無主的荒地和牧場,都掌握在國家的手裡,主權是國家的,所以孝文帝于太和九年在中原地區推行均田制時,也必然會先在這種無主的荒田和牧場上建立起農業生産組織來,然後把這種帶有村社性的均田制度推行于整個中原地區的小農農村。

    北宋劉恕曾經這樣說過:“後魏均田制度,似今世佃官田及絕戶田出租稅,非如三代井田也。

    魏、齊、周、隋兵革不息,農民少而曠土多,故均田之制存;至唐承平日久,丁口滋衆,官無閑田,不複給授,故田制為空文。

    ”(《困學紀聞》卷16)我個人基本上是同意這種看法的。

    這也正好補充說明一方面均田帶有村社性,另一方面,均田用田租戶調來完成封建剝削,又絕有異于古之井田公社,所以說它是北魏“計口授田”與西晉占田法兩種制度相遇混合和交叉的結果,絕無附會;同時也說明為什麼均田制度除了具有封建的私有成分以外,還會帶着一種先封建的公有成分。

    這裡還應該着重指出,在均田制之下,農業很快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礎上獲得發展,因此,均田制度一開始實施,封建成分已經占主導的地位了。

    先封建的公有成分,隻是其殘存的形骸而已。

     還有,北魏均田制的實施,是拓跋氏王權十分強化的結果。

    由于拓跋氏是由原始公社解體、家長奴隸制開始發展時期躍進封建社會的,先封建因素很濃厚。

    在他們自己的鮮卑族裡,一直到孝文帝時代,自由民階層還廣泛地存在,王權也還能保護他們,使他們的經濟不緻完全衰頹,因之他們還能構成為拓跋魏王權的主要軍事力量,所以北魏拓跋氏的王權在那時是十分強化的。

    均田制之在中原地區實施,是在北魏中央政權和地主不斷鬥争的過程中,以及北魏政權必須采用超經濟的力量強迫中原地區的小農農村接受的過程中建立起來的。

    因此,如果單靠中原地區的客觀條件&mdash&mdash“土廣人稀”這一現象的普遍存在,而沒有強大的王權來作後盾,來有力地執行這一任務的話,也是不可能實現的。

    北魏政權正是具備了這些有利的主觀條件,所以均田制這個在東晉、南朝是不可能推行的制度,在中原地區居然順利地實施起來了。

    &mdash&mdash盡管其實施的地區受到限制,實施以後在地主經濟發展的地區内又迅速地衰落下去。

     尤其應該指出的,北魏均田制的實施,是在當時緊張的階級鬥争形勢之下被迫進行的。

    北魏從道武帝建國(公元386年),其後進兵中原(公元398年),到太武帝時又統一了黃河流域(公元439年),及至孝文帝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實行均田,統治中原已曆一個世紀之久。

    在這一個世紀中,由于拓跋氏貴族的殘酷統治,如南朝謝靈運所說:“北境自染逆虜,窮苦備罹,征調賦斂,靡有止已,所求不獲,辄緻誅殒,身禍家破,阖門比屋。

    ”(《宋書·謝靈運傳》)王融也稱北朝“禁令苛刻,動加誅”(《南齊書·王融傳》)。

    此外拓跋氏貴族每次對外用兵,所謂“虐虜見驅,後出赤族”(《宋書·柳元景傳》),他們“每次騎戰,驅夏人(漢人)為肉籬”(《通典·邊防典》),“以騎蹙步,未戰先死”(《宋書·柳元景傳》)。

    魏太武帝在公元451年攻宋盱眙城時,曾寫信給盱眙城守将,勸他出兵決戰,信的内容說:“我今所遣鬥兵,盡非我國人。

    城東北是丁零與胡,南是三秦氐、羌。

    設使丁零死者,正可減常山趙郡賊;胡死,正減并州賊;氐、羌死,正減關中賊。

    卿若殺丁零、胡,無不利。

    ”(《宋書·臧質傳》)從這信的内容看來,拓跋氏貴族的迫害漢族和其他各族人民,是何等殘酷。

    由于拓跋氏貴族對漢族和其他各族人民的壓榨和奴役,中原的漢族人民自始至終就沒有停止過反抗;而這時留居于中原地區而且已進入農業經濟生活領域的匈奴、羯、丁零、烏桓、氐、羌、盧水胡各族人民,也已經成為被壓迫的民族了,他們不僅和漢族雜居、通婚,經濟文化聯系非常密切,可以說已經在和漢族融合之中了。

    同時他們也和漢族人民在階級和民族雙重壓迫之下一道肩并肩地和拓跋氏貴族進行頑強的鬥争[3],就中以公元445年至446年盧水胡蓋吳的起義規模最大。

    蓋吳起義杏城(今陝西黃陵西南),聯絡關中漢、胡、氐、羌諸族,遙通南朝的劉宋,進兵威脅長安,太武帝拓跋焘“禦駕親征”,才把這次大起義鎮壓下去[4]。

    其他吐京、山胡、屠各、丁零、敕勒等族人民,前仆後繼,不斷起義,想推翻北魏的統治。

    到了孝文帝元宏即位的第一年(延興元年,公元471年)九月,青州高陽有封辯為首的農民起義;十月,朔方有曹平原為首的石樓堡起義;十一月,齊州平陵有司馬小君為首的農民起義;第二年,光州有孫晏為首的農民起義;第三年十二月,齊州有劉舉為首的農民起義;第五年九月,洛州有賈伯奴為首的農民起義;同月,豫州有田智度為首的農民起義;第六年五月,冀州有宋伏龍為首的農民起義;第七年(太和元年,公元477年)正月,秦州略陽有王元壽為首衆至五千餘家的農民起義;十一月,懷州有伊祁、苟初為首的農民起義;第十年正月,雍州有氐民齊男王為首的農民起義;十月,徐州蘭陵有桓富、兖州有徐猛子、昌慮有桓和、泰山有張和顔等推司馬朗之為首的農民起義;第十一年二月,京都平城有沙門法秀“招結奴隸”的起義。

    漢族和各族人民聯合起來舉行的起義,遍及中原各地,次數頻繁,震撼了拓跋魏的統治。

    北魏政權懾于人民起義的巨大威力,為了緩和矛盾,鞏固統治,也不得不解決土地和農民的結合問題。

     均田制的内容 北魏孝文帝在太和九年頒布了均田法。

     均田法規定:男子在十五歲以上,授露田(不栽樹的田,稱作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

    那時在農業耕作技術方面,還施行休耕法。

    如采用二圃制的休耕法,男子授田八十畝,婦人四十畝;如采用三年輪種一次的休耕法,男子授田一百二十畝,婦人六十畝。

    一般規定,耕地和耕地連在一起,休耕地和休耕地連在一起。

    此外,男子給桑田二十畝(土地不足之處,桑田包括在倍田數中),每家桑田之上,課種桑五十株,棗五株,榆三株;不适宜栽桑養蠶的地區,男子給麻田十畝,婦人五畝,另外男子還給田一畝,課種榆、棗。

    原來有屋基地的,不再分配宅田;倘若移居新址,三口給宅田一畝,以為居室。

    在宅田之上,一畝的五分之一,課種蔬菜。

    除了“桑田皆為世業,身終不還,恒從見口”(《魏書·食貨志》)之外,所有授予農民的土地,其人年老免課和身死時,土地要歸還國家。

    自然,北魏政權并非無條件把荒地交與農民耕種,而是為了要榨取農民的剩餘生産品,于是規定田租戶調之制,一夫一婦之戶,歲出帛一匹、粟二石,此外還有沉重的力役。

     均田制是帶有村社性的一種封建土地所有制度。

    均田農民從政府那裡取得均田土地,均田的土地所有權是屬于國家的,農民年老免課和身死,均田中的露田都得歸還國家,國家通過露田的還授制度,把均田農民束縛在國家均田土地之上,限制了他們的自由遷徙,并對他們進行田租、戶調、力役(後來以庸代役)的剝削,從這點看來,均田農民基本上是封建土地制度上的帶有依附性的農民;但是,均田制規定,“諸桑田皆為世業,身終不還”,而且一開始就規定桑田在某種限度内可以自由買賣,所謂“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魏書·食貨志》),到了後來,桑田的自由買賣,更是公開,從這一點看來,均田農民又帶有小土地所有者的性質。

     奴婢和平民一樣受露田,奴四十畝,婢二十畝,不給桑田。

    麻布地區,奴也受麻田十畝,婢五畝。

    奴婢五口給宅田一畝。

    當然這裡要說清楚的,奴婢沒有自己的經濟,他們土地上的耕作收入和紡織出來的布帛,全歸奴隸主所有。

    奴婢不給國家服徭役(“發奴”是特殊的例子)。

    “奴任耕,婢任績者”,出一夫一婦租調的八分之一,即奴隸一口,歲出帛五尺、粟二鬥五升。

    “丁牛”一頭受田三十畝,受田的牛,以四頭為限。

    丁牛一頭,出一夫一婦租調的二十分之一,即帛二尺、粟一鬥。

    随奴婢和牛的有無以還授露田土地。

    北魏對于授田的奴婢人數,沒有加以限制。

    在奴隸制殘餘形态特别嚴重的特定階段裡,鮮卑貴族和中原地區的漢世家大族很多擁有大量的奴婢,如鹹陽王禧(孝文帝弟)“奴婢千數”(《魏書·鹹陽王禧傳》),高陽王雍(孝文帝弟)“僮仆六千”(《洛陽伽藍記》),尚書令李崇“僮仆千人”(《洛陽伽藍記》)。

    到了北齊河清三年(公元564年)定令:“奴婢受田者,親王止三百人,嗣王止二百人,第二品嗣王已下及庶姓王止一百五十人,正三品以上及皇宗止一百人,七品已上限止八十人,八品已下至庶人限止六十人。

    ”(《隋書·食貨志》)可見到了北齊雖然限制奴隸數額,但是一般庶民還可擁有奴婢六十人。

    如果北魏也以奴婢六十人來計算受田數字,三十奴、三十婢合受露田一千八百畝。

    若采用二圃制耕作法,則受田共三千六百畝;采用三年輪種一次的耕作法,則受田共五千四百畝,外加桑田六百畝(桑田是算在休耕地畝數之内的)或麻田四百五十畝,奴婢五口加給宅田一畝,六十口受宅田十二畝,此外耕牛還可受田,授田的總數是相當可觀的。

    倘若奴婢有三百人甚至六千人的話,那麼授田的數字,更是驚人了。

    由此可知,均田制的推行,一開始對土地的分配,就不是平均的。

    廣有奴、牛的鮮卑貴族和中原的世家大族,實際獲益最多。

    所以均田制在中原能夠推行無阻,不緻遭受鮮卑貴族和中原世家大族的堅決反對,其主要原因,也就在此。

     北魏在中原地區實施均田法的步驟,開始是在政府授予失去土地的農民以官荒地令其佃耕的情況下進行的,後來又把這種制度推廣到小農農村裡去實行,所謂“遣使者循行州郡,與牧守均給天下之田”(《魏書·高祖紀》)。

    在當時中原地區的小農農村裡,由于地主經濟的發展,一般自耕小農,他們一夫一婦所占有的土地,往往不足均田授田之數,因而在授田方面,是不會感到十分困難的。

    但是倘使北魏政府連他們的庭院土地(包括桑園)和房屋也全部予以征收,然後再來重新分配的話,那麼在私有經濟高度發展的中原地區,必然會引起農村的普遍騷擾和不安,因而使均田制度不易推行。

    何況鮮卑人原先組織起來的生産有機體在他們“分土定居”以後,鮮卑族人對于屋基地和庭院土地(包括桑園),久已有了十足的産權,所以孝文帝在均田令中也就作了“諸桑田皆為世業,身終不還,恒從見口。

    有盈者無受無還,不足者受種如法。

    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

    不得賣其分,亦不得買過所足”(《魏書·食貨志》)的規定。

    這樣,均田法從一開始就給土地的自由買賣開了方便之門。

     在當時中原地區,以血緣為紐帶的家族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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