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北魏孝文帝的均田、遷都與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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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這種觀念,還是非常強烈地保存着的。
如果一姓的土地,被調配給别姓使用,就會遇到很大的阻力。
均田制中規定了一條:“諸遠流配谪、無子孫,及戶絕者,墟宅、桑榆盡為公田,以供授受。
授受之次,給其所親,未給之間,亦借其所親。
”這後面四句話,補充得很重要,使絕戶田不緻落入異姓手中,這個考慮和規定,對于均田制的推行,多少減少了一些阻力。
當時國家所掌握的荒地,多在邊郡。
中州奧區,人口較多,地主經濟也特别發展,土地的平均分配較有困難。
故孝文帝頒布均田令時,又依據各地人口密度,作出寬鄉、狹鄉的區别來。
政府為了開辟荒地,增加稅源,獎勵農民從狹鄉遷往寬鄉,在均田令中規定:“諸土廣民稀之處,随力所及,官借民種莳,後有來居者(原作“役有土居者”,今據《冊府元龜》卷495《邦計部·田制門》改),依法封授。
”諸地狹之處,“樂遷者聽逐空荒,不限異州他郡,唯不聽避勞就逸。
其地足之處,不得無故而移”(《魏書·食貨志》)。
這固然是為中原的世家大族開了兼并土地的方便之門,迫使貧苦農民流向寬鄉開墾荒地;但就總的社會經濟發展形勢來看,這種規定在當時對于恢複和發展農業生産,是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的。
當孝文帝推行均田制之始,中原地區的無主荒地和牧場都掌握在國家手裡,因此,政府缺乏的不是土地而是勞動人手。
當時中原地區的自耕小農,作為一個階級來說,他們經過長期的戰争和破壞,都已轉變成為世家大族或僧侶大地主的蔭庇戶,史稱當時“民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為一戶”(《魏書·李沖傳》)。
“隐蔭者皆無官役,豪強征斂,倍于公賦。
”(《魏書·食貨志》)當時的世家大族如趙郡李靈之孫李顯甫,“集諸李數千家于殷州西山,開李魚川方五六十裡居之”,時不立三長,“唯立宗主督護”,“顯甫為其宗主”(《北史·李靈傳》)。
《通典·食貨典》引宋孝王《關東風俗傳》稱:“瀛、冀諸劉,清河張、宋,并州王氏,濮陽侯族,諸如此輩,一宗近将萬室,煙火連接,比屋而居。
”他們的戶口集中到如此程度,真是“百室合戶,千丁共籍”,而國家編戶卻又缺乏。
在這種情況下,要使均田制推行無阻,搜括蔭戶,便成為北魏王朝當前的急務。
要搜括蔭戶,如僅僅依靠政治的力量來強化地方組織,成立三長制度,還是不夠的,首先必須減輕農民對政府的封建負擔,使“課有常準,賦有恒分”,而後“苞蔭之戶可出”。
所以孝文帝在頒布均田令的下一年,與實施三長制同時,重定了戶調田租的課征額。
北魏初年的田租戶調是“天下戶以九品混通”(《晉故事》中已有“九品相通”),“計資定課”。
什麼叫做“九品混通”呢?這是把當時中原地區每一地區的民戶,分成九等,如《張丘建算經》所載: 今有率戶出絹三匹,依貧富欲以九等出之,令戶各差除二丈。
今有上上三十九戶,上中二十四戶,上下五十七戶,中上三十一戶,中中七十八戶,中下四十三戶,下上二十五戶,下中七十六戶,下下一十三戶,問九等戶,戶各出絹幾何? 答曰: 上上戶戶各出絹五匹; 上中戶戶各出絹四匹二丈; 上下戶戶出絹四匹; 中上戶戶出絹三匹二丈; 中中戶戶出絹三匹; 中下戶戶出絹二匹二丈; 下上戶戶出絹二匹; 下中戶戶出絹一匹二丈; 下下戶戶出絹一匹。
根據這本算術書上的比率如平均每戶出絹三匹,以“九品混通”的話,政府就按照上面的比差來征收絹調。
除了以“九品混通”來征收戶調絹布以外,北魏在獻文帝拓跋弘時期,還因“山東之民鹹勤于征戍轉運”,“遂因民貧富,為租輸三等九品之制。
千裡内納粟,千裡外納米;上三品戶入京師(平城),中三品入他州要倉,下三品入本州”(《魏書·食貨志》)。
這是因為絹布體積小,運輸方便,所以九品混通時,用上下戶出絹四匹,下上戶出絹二匹,下下戶出絹一匹來調節;租米體積大,運輸困難,所以以運輸的遠近來調劑。
北魏初年,“民多蔭冒,五十、三十家方為一戶”。
針對這種情況,北魏王朝向中原地區的編戶齊民進行征發,征發的數量也異常巨大。
如北魏明元帝拓跋嗣泰常三年(公元418年)九月,“诏諸州調民租,戶五十石,積于定、相、冀三州”(《魏書·太宗紀》)。
孝文帝延興三年(公元473年)七月,“诏河南六州之民,戶收絹一匹,綿一斤,租三十石”(《魏書·高祖紀》)。
同年十月,因太上皇拓跋弘要南侵劉宋,“诏州郡之民,十丁取一以充行。
戶收租五十石,以備軍糧”。
征發租粟,每戶動不動就是三十石、五十石,這隻有兩個理由可以解釋:一是當時三十、五十家為一戶的編戶很多,如果向三十、五十家為一戶的編戶征收三十石、五十石租粟,他們是能夠承擔起這個沉重剝削的;二是當時征收戶調絹,以九品混通,征收田租除了上面講到的因民貧富為遠近租輸之制外,如果臨時征發租粟,也可能采用九品混通之制,來解決臨時征集困難的問題。
當然,以上的這些征發,不是經常出現的,所以我們就不去多講它了。
現在我們來談北魏向編戶齊民征收的正常租調吧。
北魏初年的戶調征收額,據《魏書·食貨志》說:“先是天下戶以九品混通,戶調帛二匹,絮二斤,絲一斤,粟二十石。
又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庫,以供調外之費。
至是(太和八年,公元484年)戶增帛三匹,粟二石九鬥,以為官司之祿,後增調外帛滿二匹。
”根據以上記載,北魏在孝文帝頒布均田令之前(太和九年)、内外百官普給俸祿之後(太和八年六月),政府的編戶,每戶每年平均(九品混通)繳納的租調,即絹粟二項,絹調已在五匹以上,田租二十二石九鬥以上。
租調的數量,有增無減。
雖說九品混通納調,但是富人田連阡陌,中中以上戶的封建負擔,一般說來固然不算重,至于世家大族和僧侶地主有免稅的特權,更無所謂負擔存在;而中下戶以下,則随時有“棄賣田宅,漂居異鄉”(《魏書·李孝伯傳兄子安世附傳》)的可能,下下戶固已一貧如洗,惟有“質妻賣子”(《魏書·薛野傳》)之一途。
這種過度的租調剝削,隻會使政府管下的編戶齊民逐漸減少,政府的稅收也日益減縮。
北魏政權要想挽回這種險惡的局面,惟有開辟稅源,要想開辟稅源,必須用廉價的方法來争取勞動人手。
所謂廉價的方法,就是李沖在太和九年與三長制的建議同時提出的新戶調制。
《魏書·食貨志》載:“李沖上言:&lsquo&hellip&hellip其民調,一夫一婦帛一匹,粟二石。
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婦之調。
奴任耕,婢任績者,八口當未娶者四(即當一夫一婦之調)。
耕牛二十頭,當奴婢八。
其麻布之鄉,一夫一婦布一匹,下至牛,以此為降。
&hellip&hellip&rsquo書奏&hellip&hellip高祖(元宏)從之。
”此外因“軍國須麻綿之用,故絹上稅綿八兩,布上稅麻十五斤”(《魏書·張普惠傳》)。
這廉價的新稅率,表面看來,好像政府的目的在于減輕人民的負擔,其實從政府整個的稅收說來,政府管下的編戶由于廉價的号召和三長的搜括而增加很多,比過去竭澤而漁要更為有利。
均田令頒布的下一年,北魏王朝接着就減輕戶調田租,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此。
政府還按收入戶調的總數,分為十分來支配,據《通典·食貨典》稱:“後魏&hellip&hellip〔戶調〕大率十匹中,五匹為公調,二匹為調外費,三匹為内外百官俸。
”困于“豪強征斂,倍于公賦”(《魏書·食貨志》)的農民,隻要政府能撥予土地,政府對他們的剝削比世家大族對他們的剝削來得輕,有誰願意蔭庇在地主的戶下淪為部曲佃客,而不願做耕種國家土地的編戶齊民呢?這樣,蔭庇戶口自然紛紛向政府請求授予土地,政府在勞動人手争奪戰方面,至此可算獲得全勝。
接着均田制就在中原地區小農農村全面推行起來,由于租調減輕到僅存均田前租調二分之一弱,自耕小農自然也樂于接受這個制度。
再加上三長制度的配合,均田制就順利實施了。
《魏書·食貨志》說:“魏初不立三長,故民多蔭附。
蔭附者皆無官役,豪強征斂,倍于公賦。
”魏孝文帝在頒布均田令以前,曾在太和五年,班“戶籍之制”(《魏書·高祖紀》)。
在均田令頒布後的一年,即太和十年的二月,與重定戶調田租同時,又采取了李沖的建議,強化了縣級以下的地方組織,确立三長制度,“初立黨、裡、鄰三長,定民戶籍。
”五家立一鄰長,二十五家立一裡長,一百二十五家立一黨長[5]。
三長制成立後的第一步工作是校比戶口,造戶籍[6]。
換句話說,也就是有組織地來搜括蔭戶,來擴大政府的剝削對象。
因此三長制的實行,對大地主來說是不利的,所謂“豪富并兼者,尤弗願也”。
所以當李沖提議設立三長制時,反對最力的是中原的世族大地主冠冕人物中書令荥陽鄭羲與秘書令勃海高[7]。
但是北魏的王權是頗為強化的,有了強化的王權作為先決條件;同時均田令中關于奴、牛授田的規定,又有利于擁有奴、牛的世家大族。
因此三長制也就終于無阻礙地建立起來了。
有了三長制度,而後地方組織比較健全,校比戶籍的工作可以展開,“隐口漏丁,即聽附實”,倘使“朋附豪勢,陵抑孤弱”(《魏書·高祖紀》太和十四年诏),政府也可以及時制裁;授受土地和束縛農民于土地上的工作,可以加強執行。
蔭庇的戶口既然被搜括出來,成為政府的編戶齊民,政府的稅源自然大大地增多了,農民所受政府的剝削也相對地減輕起來了,過去“州郡之民,或因年儉流移,棄賣田宅,漂居異鄉,事涉數世”,現在“始返舊墟”了[8]。
所以均田、重定戶調田租的課征額和強化地方組織的三長制度來束縛農民,這三者是孝文帝太和九年均田時互相關聯的三個重要環節,倘使其中有一個環節做得不好,就會使均田無法在中原地區實現的。
均田令在太和九年頒布,這一點不會有多大疑問。
确立黨、裡、鄰三長制在太和十年,《魏書》本紀和《食貨志》有明确的記載,應該說是可靠的,更不容置疑。
當然,均田是非常細緻而瑣碎的工作,決不是下一道命令,委派一批黨、裡、鄰三長,就萬事大吉了。
所以我同意唐長孺教授的看法。
孝文帝在太和十四年十二月有一道诏書說:“依準丘井之式,遣使與州郡宣行條制,隐口漏丁,即聽附實。
若朋附豪勢,陵抑孤弱,罪有常刑。
”(《魏書·高祖紀》)唐長孺教授認為“丘井之式”和州郡所宣行的“條制”,顯然是與均田和三長制相關。
那麼,至遲在太和十四年十二月以前已有均田制(見《北魏均田制中的幾個問題》,載《魏晉南北朝史論叢續編》)。
這個看法很有見地。
我認為至少可以那麼說,從太和九年頒布均田令,随即開始授田,到了太和十四年,均田工作可算基本結束,那時隻要做一些複查之類的掃尾工作好了。
這裡還要附帶談到的,現在對北魏的均田存在着兩種說法:一種說法認為均田實施以後,全國土地都由政府收來重新分配;一種說法是均田的實施,隻局限在國家荒地和絕戶田方面。
我們不成熟的意見,認為在均田實施之際,國家必然擁有大量荒地來供還授之用,然而均田制也是推行到小農農村去的,不過對于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則一點也沒有觸動。
大土地所有者莊園内的部曲、佃客和寺院内的僧祇戶,他們的身份經過均田以後,一點也沒有改變,這是可以斷言的。
均田制的實施,租調的減輕,固然在當時封建經濟非常發展的情況下,不可能徹底改變“富強者并兼山澤”的現象,不過“貧弱者望絕一廛”(《魏書·高祖紀》太和九年诏)的情況,由于農民得到土地,基本上已消除了。
由于均田把遊離的勞動人手重新和土地結合起來,由于獎勵農民從狹鄉遷居寬鄉,由于蔭庇的戶口逐漸減少,因此,政府編戶齊民的數字就大大地增加起來了,到了北魏孝明帝元诩正光(公元520&mdash524年)以前,政府編戶齊民達到五百餘萬戶[9],墾地面積也一定有着顯著的增加。
“當時百姓殷阜,年登俗樂,鳏寡不聞犬豕之食,茕獨不見牛羊之衣。
”(《洛陽伽藍記》)這對于恢複黃河流域自魏晉以來遭受嚴重破壞的農業生産,是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的。
均田制在北魏實施之後,固然不久即被破壞,但是繼承北魏而興起的東西魏、北齊、北周、隋、唐王朝又不斷在同一地點加以推行。
均田制的成功使自耕小農這一階層,在中原地區大大地增多起來。
這一階層人數的增多,使以這一階層作為牢固剝削對象的強大的中古性的王權出現,有了可能;以後,從西魏、北周起,又把府兵制度和均田制度結合起來,這種在均田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府兵,以後終于成為隋唐王朝的主要軍事力量。
從北周起,兵農的身份比起南朝來也大大有所提高,這都不能不說是受到北魏初期社會發展階段的巨大影響的結果。
中原地區推行均田制成功,基本上改變了拓跋部過去雖然是農業已經占主導地位,而畜牧業仍占很大比重的局面。
北魏王朝從這時候起,農業生産在社會經濟中占到絕大的比重了,中原地區新推行起來的均田制,已經成為北魏王朝唯一可靠的剝削方法了。
同時,農業化的過程,也就是拓跋部更疾速地向封建化躍進的過程,如果他們再以塞上為政治重心和保持塞上的生活方式,對他們說來,都已經不大合适了,所以北魏孝文帝在中原地區推行均田後的十年中,就要把都城從平城遷到洛陽,還必須作一系列符合向典型封建社會躍進的改革,這就是下面要講到的遷都與改革。
工商地位的逐漸改善 正如馬克思在《資本主義生産以前各形态》裡所說的,“在古代人那裡,工業已被認為有害的事業(是釋放的奴隸、被保護民、異邦人的職業)”(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2頁)。
“凡有奴隸制的地方,被釋放的奴隸總企圖用他們後來往往因以積蓄大量财富的那種職業來保證自己的生存:所以在古代,這種行業常常落在他們手裡,因而便被認為不适合于公民之事。
”(第13頁)。
這樣,“古代人一緻認為農業是适合于自由民的唯一的事業”,而“手工業和商業被認為不名譽的職業”(第12頁)了。
在北魏初期,由于在曆史發展上,拓跋部還是屬于一種先封建國家,因此,在它那一獨特的社會階段中,手工業者和商人的身份地位,也是非常低下,和賤民相差無幾的。
在魏道武帝拓跋進入中原攻克後燕都城中山之始,曾“徙百工伎巧”,“以充京師(平城)”。
魏太武帝拓跋焘滅赫連氏,也“徙長安工巧二千家于京師”。
此外又把州郡的漏戶逃戶,編為“绫羅戶”,身份與營戶相同,由“雜營戶帥”管轄[10],政府為了達到獨占工匠的目的,不允許私家畜養工匠。
魏太武帝拓跋焘在太平真君五年(公元444年),曾下诏:“自王公已下,至于庶人,有私養&hellip&hellip金銀工巧之人在其家者,皆遣詣官曹,不得容匿。
&hellip&hellip過期不出&hellip&hellip主人門誅。
”(《魏書·世祖紀》)同時還下令百工伎巧的子弟,必須繼承父兄之業,不準工匠私收門徒,如私收門徒,處罪亦極重。
太平真君五年頒
如果一姓的土地,被調配給别姓使用,就會遇到很大的阻力。
均田制中規定了一條:“諸遠流配谪、無子孫,及戶絕者,墟宅、桑榆盡為公田,以供授受。
授受之次,給其所親,未給之間,亦借其所親。
”這後面四句話,補充得很重要,使絕戶田不緻落入異姓手中,這個考慮和規定,對于均田制的推行,多少減少了一些阻力。
當時國家所掌握的荒地,多在邊郡。
中州奧區,人口較多,地主經濟也特别發展,土地的平均分配較有困難。
故孝文帝頒布均田令時,又依據各地人口密度,作出寬鄉、狹鄉的區别來。
政府為了開辟荒地,增加稅源,獎勵農民從狹鄉遷往寬鄉,在均田令中規定:“諸土廣民稀之處,随力所及,官借民種莳,後有來居者(原作“役有土居者”,今據《冊府元龜》卷495《邦計部·田制門》改),依法封授。
”諸地狹之處,“樂遷者聽逐空荒,不限異州他郡,唯不聽避勞就逸。
其地足之處,不得無故而移”(《魏書·食貨志》)。
這固然是為中原的世家大族開了兼并土地的方便之門,迫使貧苦農民流向寬鄉開墾荒地;但就總的社會經濟發展形勢來看,這種規定在當時對于恢複和發展農業生産,是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的。
當孝文帝推行均田制之始,中原地區的無主荒地和牧場都掌握在國家手裡,因此,政府缺乏的不是土地而是勞動人手。
當時中原地區的自耕小農,作為一個階級來說,他們經過長期的戰争和破壞,都已轉變成為世家大族或僧侶大地主的蔭庇戶,史稱當時“民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為一戶”(《魏書·李沖傳》)。
“隐蔭者皆無官役,豪強征斂,倍于公賦。
”(《魏書·食貨志》)當時的世家大族如趙郡李靈之孫李顯甫,“集諸李數千家于殷州西山,開李魚川方五六十裡居之”,時不立三長,“唯立宗主督護”,“顯甫為其宗主”(《北史·李靈傳》)。
《通典·食貨典》引宋孝王《關東風俗傳》稱:“瀛、冀諸劉,清河張、宋,并州王氏,濮陽侯族,諸如此輩,一宗近将萬室,煙火連接,比屋而居。
”他們的戶口集中到如此程度,真是“百室合戶,千丁共籍”,而國家編戶卻又缺乏。
在這種情況下,要使均田制推行無阻,搜括蔭戶,便成為北魏王朝當前的急務。
要搜括蔭戶,如僅僅依靠政治的力量來強化地方組織,成立三長制度,還是不夠的,首先必須減輕農民對政府的封建負擔,使“課有常準,賦有恒分”,而後“苞蔭之戶可出”。
所以孝文帝在頒布均田令的下一年,與實施三長制同時,重定了戶調田租的課征額。
北魏初年的田租戶調是“天下戶以九品混通”(《晉故事》中已有“九品相通”),“計資定課”。
什麼叫做“九品混通”呢?這是把當時中原地區每一地區的民戶,分成九等,如《張丘建算經》所載: 今有率戶出絹三匹,依貧富欲以九等出之,令戶各差除二丈。
今有上上三十九戶,上中二十四戶,上下五十七戶,中上三十一戶,中中七十八戶,中下四十三戶,下上二十五戶,下中七十六戶,下下一十三戶,問九等戶,戶各出絹幾何? 答曰: 上上戶戶各出絹五匹; 上中戶戶各出絹四匹二丈; 上下戶戶出絹四匹; 中上戶戶出絹三匹二丈; 中中戶戶出絹三匹; 中下戶戶出絹二匹二丈; 下上戶戶出絹二匹; 下中戶戶出絹一匹二丈; 下下戶戶出絹一匹。
根據這本算術書上的比率如平均每戶出絹三匹,以“九品混通”的話,政府就按照上面的比差來征收絹調。
除了以“九品混通”來征收戶調絹布以外,北魏在獻文帝拓跋弘時期,還因“山東之民鹹勤于征戍轉運”,“遂因民貧富,為租輸三等九品之制。
千裡内納粟,千裡外納米;上三品戶入京師(平城),中三品入他州要倉,下三品入本州”(《魏書·食貨志》)。
這是因為絹布體積小,運輸方便,所以九品混通時,用上下戶出絹四匹,下上戶出絹二匹,下下戶出絹一匹來調節;租米體積大,運輸困難,所以以運輸的遠近來調劑。
北魏初年,“民多蔭冒,五十、三十家方為一戶”。
針對這種情況,北魏王朝向中原地區的編戶齊民進行征發,征發的數量也異常巨大。
如北魏明元帝拓跋嗣泰常三年(公元418年)九月,“诏諸州調民租,戶五十石,積于定、相、冀三州”(《魏書·太宗紀》)。
孝文帝延興三年(公元473年)七月,“诏河南六州之民,戶收絹一匹,綿一斤,租三十石”(《魏書·高祖紀》)。
同年十月,因太上皇拓跋弘要南侵劉宋,“诏州郡之民,十丁取一以充行。
戶收租五十石,以備軍糧”。
征發租粟,每戶動不動就是三十石、五十石,這隻有兩個理由可以解釋:一是當時三十、五十家為一戶的編戶很多,如果向三十、五十家為一戶的編戶征收三十石、五十石租粟,他們是能夠承擔起這個沉重剝削的;二是當時征收戶調絹,以九品混通,征收田租除了上面講到的因民貧富為遠近租輸之制外,如果臨時征發租粟,也可能采用九品混通之制,來解決臨時征集困難的問題。
當然,以上的這些征發,不是經常出現的,所以我們就不去多講它了。
現在我們來談北魏向編戶齊民征收的正常租調吧。
北魏初年的戶調征收額,據《魏書·食貨志》說:“先是天下戶以九品混通,戶調帛二匹,絮二斤,絲一斤,粟二十石。
又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庫,以供調外之費。
至是(太和八年,公元484年)戶增帛三匹,粟二石九鬥,以為官司之祿,後增調外帛滿二匹。
”根據以上記載,北魏在孝文帝頒布均田令之前(太和九年)、内外百官普給俸祿之後(太和八年六月),政府的編戶,每戶每年平均(九品混通)繳納的租調,即絹粟二項,絹調已在五匹以上,田租二十二石九鬥以上。
租調的數量,有增無減。
雖說九品混通納調,但是富人田連阡陌,中中以上戶的封建負擔,一般說來固然不算重,至于世家大族和僧侶地主有免稅的特權,更無所謂負擔存在;而中下戶以下,則随時有“棄賣田宅,漂居異鄉”(《魏書·李孝伯傳兄子安世附傳》)的可能,下下戶固已一貧如洗,惟有“質妻賣子”(《魏書·薛野傳》)之一途。
這種過度的租調剝削,隻會使政府管下的編戶齊民逐漸減少,政府的稅收也日益減縮。
北魏政權要想挽回這種險惡的局面,惟有開辟稅源,要想開辟稅源,必須用廉價的方法來争取勞動人手。
所謂廉價的方法,就是李沖在太和九年與三長制的建議同時提出的新戶調制。
《魏書·食貨志》載:“李沖上言:&lsquo&hellip&hellip其民調,一夫一婦帛一匹,粟二石。
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婦之調。
奴任耕,婢任績者,八口當未娶者四(即當一夫一婦之調)。
耕牛二十頭,當奴婢八。
其麻布之鄉,一夫一婦布一匹,下至牛,以此為降。
&hellip&hellip&rsquo書奏&hellip&hellip高祖(元宏)從之。
”此外因“軍國須麻綿之用,故絹上稅綿八兩,布上稅麻十五斤”(《魏書·張普惠傳》)。
這廉價的新稅率,表面看來,好像政府的目的在于減輕人民的負擔,其實從政府整個的稅收說來,政府管下的編戶由于廉價的号召和三長的搜括而增加很多,比過去竭澤而漁要更為有利。
均田令頒布的下一年,北魏王朝接着就減輕戶調田租,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此。
政府還按收入戶調的總數,分為十分來支配,據《通典·食貨典》稱:“後魏&hellip&hellip〔戶調〕大率十匹中,五匹為公調,二匹為調外費,三匹為内外百官俸。
”困于“豪強征斂,倍于公賦”(《魏書·食貨志》)的農民,隻要政府能撥予土地,政府對他們的剝削比世家大族對他們的剝削來得輕,有誰願意蔭庇在地主的戶下淪為部曲佃客,而不願做耕種國家土地的編戶齊民呢?這樣,蔭庇戶口自然紛紛向政府請求授予土地,政府在勞動人手争奪戰方面,至此可算獲得全勝。
接着均田制就在中原地區小農農村全面推行起來,由于租調減輕到僅存均田前租調二分之一弱,自耕小農自然也樂于接受這個制度。
再加上三長制度的配合,均田制就順利實施了。
《魏書·食貨志》說:“魏初不立三長,故民多蔭附。
蔭附者皆無官役,豪強征斂,倍于公賦。
”魏孝文帝在頒布均田令以前,曾在太和五年,班“戶籍之制”(《魏書·高祖紀》)。
在均田令頒布後的一年,即太和十年的二月,與重定戶調田租同時,又采取了李沖的建議,強化了縣級以下的地方組織,确立三長制度,“初立黨、裡、鄰三長,定民戶籍。
”五家立一鄰長,二十五家立一裡長,一百二十五家立一黨長[5]。
三長制成立後的第一步工作是校比戶口,造戶籍[6]。
換句話說,也就是有組織地來搜括蔭戶,來擴大政府的剝削對象。
因此三長制的實行,對大地主來說是不利的,所謂“豪富并兼者,尤弗願也”。
所以當李沖提議設立三長制時,反對最力的是中原的世族大地主冠冕人物中書令荥陽鄭羲與秘書令勃海高[7]。
但是北魏的王權是頗為強化的,有了強化的王權作為先決條件;同時均田令中關于奴、牛授田的規定,又有利于擁有奴、牛的世家大族。
因此三長制也就終于無阻礙地建立起來了。
有了三長制度,而後地方組織比較健全,校比戶籍的工作可以展開,“隐口漏丁,即聽附實”,倘使“朋附豪勢,陵抑孤弱”(《魏書·高祖紀》太和十四年诏),政府也可以及時制裁;授受土地和束縛農民于土地上的工作,可以加強執行。
蔭庇的戶口既然被搜括出來,成為政府的編戶齊民,政府的稅源自然大大地增多了,農民所受政府的剝削也相對地減輕起來了,過去“州郡之民,或因年儉流移,棄賣田宅,漂居異鄉,事涉數世”,現在“始返舊墟”了[8]。
所以均田、重定戶調田租的課征額和強化地方組織的三長制度來束縛農民,這三者是孝文帝太和九年均田時互相關聯的三個重要環節,倘使其中有一個環節做得不好,就會使均田無法在中原地區實現的。
均田令在太和九年頒布,這一點不會有多大疑問。
确立黨、裡、鄰三長制在太和十年,《魏書》本紀和《食貨志》有明确的記載,應該說是可靠的,更不容置疑。
當然,均田是非常細緻而瑣碎的工作,決不是下一道命令,委派一批黨、裡、鄰三長,就萬事大吉了。
所以我同意唐長孺教授的看法。
孝文帝在太和十四年十二月有一道诏書說:“依準丘井之式,遣使與州郡宣行條制,隐口漏丁,即聽附實。
若朋附豪勢,陵抑孤弱,罪有常刑。
”(《魏書·高祖紀》)唐長孺教授認為“丘井之式”和州郡所宣行的“條制”,顯然是與均田和三長制相關。
那麼,至遲在太和十四年十二月以前已有均田制(見《北魏均田制中的幾個問題》,載《魏晉南北朝史論叢續編》)。
這個看法很有見地。
我認為至少可以那麼說,從太和九年頒布均田令,随即開始授田,到了太和十四年,均田工作可算基本結束,那時隻要做一些複查之類的掃尾工作好了。
這裡還要附帶談到的,現在對北魏的均田存在着兩種說法:一種說法認為均田實施以後,全國土地都由政府收來重新分配;一種說法是均田的實施,隻局限在國家荒地和絕戶田方面。
我們不成熟的意見,認為在均田實施之際,國家必然擁有大量荒地來供還授之用,然而均田制也是推行到小農農村去的,不過對于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則一點也沒有觸動。
大土地所有者莊園内的部曲、佃客和寺院内的僧祇戶,他們的身份經過均田以後,一點也沒有改變,這是可以斷言的。
均田制的實施,租調的減輕,固然在當時封建經濟非常發展的情況下,不可能徹底改變“富強者并兼山澤”的現象,不過“貧弱者望絕一廛”(《魏書·高祖紀》太和九年诏)的情況,由于農民得到土地,基本上已消除了。
由于均田把遊離的勞動人手重新和土地結合起來,由于獎勵農民從狹鄉遷居寬鄉,由于蔭庇的戶口逐漸減少,因此,政府編戶齊民的數字就大大地增加起來了,到了北魏孝明帝元诩正光(公元520&mdash524年)以前,政府編戶齊民達到五百餘萬戶[9],墾地面積也一定有着顯著的增加。
“當時百姓殷阜,年登俗樂,鳏寡不聞犬豕之食,茕獨不見牛羊之衣。
”(《洛陽伽藍記》)這對于恢複黃河流域自魏晉以來遭受嚴重破壞的農業生産,是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的。
均田制在北魏實施之後,固然不久即被破壞,但是繼承北魏而興起的東西魏、北齊、北周、隋、唐王朝又不斷在同一地點加以推行。
均田制的成功使自耕小農這一階層,在中原地區大大地增多起來。
這一階層人數的增多,使以這一階層作為牢固剝削對象的強大的中古性的王權出現,有了可能;以後,從西魏、北周起,又把府兵制度和均田制度結合起來,這種在均田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府兵,以後終于成為隋唐王朝的主要軍事力量。
從北周起,兵農的身份比起南朝來也大大有所提高,這都不能不說是受到北魏初期社會發展階段的巨大影響的結果。
中原地區推行均田制成功,基本上改變了拓跋部過去雖然是農業已經占主導地位,而畜牧業仍占很大比重的局面。
北魏王朝從這時候起,農業生産在社會經濟中占到絕大的比重了,中原地區新推行起來的均田制,已經成為北魏王朝唯一可靠的剝削方法了。
同時,農業化的過程,也就是拓跋部更疾速地向封建化躍進的過程,如果他們再以塞上為政治重心和保持塞上的生活方式,對他們說來,都已經不大合适了,所以北魏孝文帝在中原地區推行均田後的十年中,就要把都城從平城遷到洛陽,還必須作一系列符合向典型封建社會躍進的改革,這就是下面要講到的遷都與改革。
工商地位的逐漸改善 正如馬克思在《資本主義生産以前各形态》裡所說的,“在古代人那裡,工業已被認為有害的事業(是釋放的奴隸、被保護民、異邦人的職業)”(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2頁)。
“凡有奴隸制的地方,被釋放的奴隸總企圖用他們後來往往因以積蓄大量财富的那種職業來保證自己的生存:所以在古代,這種行業常常落在他們手裡,因而便被認為不适合于公民之事。
”(第13頁)。
這樣,“古代人一緻認為農業是适合于自由民的唯一的事業”,而“手工業和商業被認為不名譽的職業”(第12頁)了。
在北魏初期,由于在曆史發展上,拓跋部還是屬于一種先封建國家,因此,在它那一獨特的社會階段中,手工業者和商人的身份地位,也是非常低下,和賤民相差無幾的。
在魏道武帝拓跋進入中原攻克後燕都城中山之始,曾“徙百工伎巧”,“以充京師(平城)”。
魏太武帝拓跋焘滅赫連氏,也“徙長安工巧二千家于京師”。
此外又把州郡的漏戶逃戶,編為“绫羅戶”,身份與營戶相同,由“雜營戶帥”管轄[10],政府為了達到獨占工匠的目的,不允許私家畜養工匠。
魏太武帝拓跋焘在太平真君五年(公元444年),曾下诏:“自王公已下,至于庶人,有私養&hellip&hellip金銀工巧之人在其家者,皆遣詣官曹,不得容匿。
&hellip&hellip過期不出&hellip&hellip主人門誅。
”(《魏書·世祖紀》)同時還下令百工伎巧的子弟,必須繼承父兄之業,不準工匠私收門徒,如私收門徒,處罪亦極重。
太平真君五年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