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北魏孝文帝的均田、遷都與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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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十五年十二月初一日的小歲賀和太和十六年正月初一日的元旦朝賀。

    經過六年不斷研究,始制定官吏的冠服。

    婦女的服飾也有了規定,大抵模仿南朝[14]。

    太和二十年,孝文帝從前方回到洛陽,見婦女服裝仍為夾領小袖,就責備留守京都的官員,認為他們禁止胡服不徹底。

    太和二十三年,他又從前方回到洛陽,第二天,他“引見公卿&hellip&hellip曰:&lsquo朕昨入城,見車上婦人,冠帽而著小襦襖者,若為如此,尚書何為不察?&rsquo〔任城王〕澄曰:&lsquo著猶少于不著者。

    &rsquo高祖曰:&lsquo深可怪也,任城意欲令全着乎。

    &rsquo”(《魏書·任城王雲傳子澄附傳》)可見孝文帝對禁着胡服的關切程度。

    這一局限在鮮卑貴族方面服裝的改變,固然是由塞上生活方式轉入關内地主生活方式這點來決定的,但是孝文帝的主觀動機,無非是想通過衣冠禮樂方面的改革,說明北魏王朝是華夏正統文化的繼承者。

     四、改定郊祀宗廟禮。

    北魏拓跋氏先世所崇拜的天、神,和漢族所崇拜的天、神,不是一樣的。

    因此祭天的儀式也不會一樣。

    如北魏王朝前期有一種“祀天于西郊”的儀式,《南齊書·魏虜傳》裡記載着:“〔平〕城西有祠天壇,立四十九木人,長丈許,白帻,練裙,馬尾被,立壇上。

    常以四月四日殺牛馬祭祀,盛陳鹵簿,邊壇奔馳奏伎為樂。

    ”據《魏書·禮志》說:西郊祀天之日,“帝禦大駕,百官及賓國諸部大人畢從至郊所”。

    緻祭時,挑選帝室十族中子弟七人,“以酒灑天神主”,還有女巫在祭壇上搖着鼓,“帝拜,後肅拜,百官内外盡拜”。

    這種西郊祀天的儀式,一年舉行一次,說明鮮卑族拓跋氏一直保持着他們那些古老流傳下來的原始崇拜。

    到了孝文帝太和十八年,索性下令把西郊祀天的儀式廢除了。

    在廢除西郊祀天前數年,孝文帝已經開始采用漢地帝王的祭祀天地儀式,圓丘祭天,方澤祭地,以祖宗配天,祭起什麼天皇大帝和五方上帝來了。

    放棄本部族崇拜的天、神不祀,改而祭祀别的天、神,這在鬼神迷信盛行的時代裡,是了不得的一樁大事。

    孝文帝為了實現漢化,自然要崇拜漢地的天、神。

    另外,從道武帝拓跋天興(公元398至403年)初年起,在北魏的太廟裡,正中供奉平文皇帝拓跋郁律的牌位,尊為太祖。

    道武帝拓跋死後,尊為烈祖,他的牌位陳列在太廟的一邊。

    孝文帝認為道武帝是君臨中夏的北魏第一個君主,應該尊他為太廟中的太祖,所以在太和十五年,就把郁律的牌位拉了下來,而把拓跋的牌位供奉在太廟正中。

    這樣把君臨中夏的北魏第一位皇帝奉為太祖,加強了北魏君臨中夏的特殊政治意義,孝文帝便為自己作為華夏文化的繼承者,找到了根據。

     五、改官制。

    北魏初年的官吏名稱,大都漢、鮮卑雜用[15]。

    官名用鮮卑語稱呼的,如皇室子弟之稱直懃[16],内左右之稱羽真(或譯作直真)之類[17]。

    魏收《魏書》裡有駕部尚書,可是鮮卑語稱尚書為俟懃地何[18],駕部并不稱駕部,而稱乞銀曹,乞銀是骢馬的意思[19]。

    另外有些将軍雖用漢文,也和魏晉以來的将軍名稱大不一樣,如鄭兵、宋兵、陳兵、楚兵、吳兵、越兵将軍之類[20]。

    孝文帝廢鮮卑語,既然廢除了鮮卑語的官名,同時也把魏晉所罕見的官名都改掉了。

    他重用來自南朝的世族大地主王肅,厘定官制,完全模仿兩晉、南朝的官制、軍号,而又加以發展,把過去北魏王朝中的鮮卑成分,洗刷殆盡,政府的組織系統和文武内外職官的名稱,幾乎與兩晉、南朝沒有兩樣。

    官制上經過這樣改革,在孝文帝看來,北魏王朝也就可以當之無愧地成為華夏正朔相承的王朝了。

     六、改定律令。

    北魏道武帝拓跋、太武帝拓跋焘、文成帝拓跋濬、孝文帝元宏、宣武帝元恪都改定過律令。

    孝文帝一朝就改訂了兩次,一次在太和元年,開始修改律令舊文,到太和五年修訂完成,“凡八百三十二章,門房之誅十有六,大辟之罪二百三十五,刑三百七十七。

    除群行剽劫首謀門誅,律重者止枭首”(《魏書·刑罰志》)。

    到了太和十一年,又對律令作進一步修訂,到太和十六年四月,正式頒布新律令。

    這兩次改定律令,對北魏初年的刑律,改動很大。

    在死刑方面,魏初死刑分(車裂)、腰斬、斬首、絞四種,孝文帝制定新律令時,除去、腰斬,改為枭首、斬首、絞三等。

    北魏初年有一種“門房之誅”的酷刑,像拓跋焘太平真君十一年(公元450年)殺大臣崔浩,“清河崔氏無遠近,範陽盧氏(崔浩母親的家族)、太原郭氏(崔浩妻郭氏的家族)、河東柳氏,皆浩之姻親,盡夷其族”(《魏書·崔浩傳》)。

    孝文帝延興四年(公元474年),“诏自非大逆幹紀者,皆止其身,罷門房之誅”(《魏書·刑罰志》)。

    當時還有五族、三族、門誅之刑,門誅,殺犯罪者本人和他的妻、子(女)。

    三族,殺犯罪者本人和他的妻、子(女)、父母、兄弟,五族所殺的範圍更廣,孝文帝太和五年诏:“其五族者降止同祖,三族止一門,門誅止身。

    ”(《魏書·高祖紀》上)五族降一等,還要殺同祖的叔伯和叔伯兄弟;如果不降一等,殺戮的範圍更廣。

    孝文帝太和十六年頒布新律令以後,在北朝的史籍記載上,門誅還偶爾出現,夷五族、夷三族之刑,從此絕迹了。

    孝文帝所改定的《魏律》,還給此後《隋律》、《唐律》以很大影響。

    孝文帝這兩次的改定律令,把中國古代原來已經廢除,到十六國時代重又行用的車裂、腰斬、夷五族等落後殘酷的刑律,有的廢除,有的降等,孝文帝這樣做,是企圖顯示他的君臨華夏,已經到了“勝殘去殺”的地步,從而表明洛陽政權的穩定程度;客觀上卻使北魏王朝的法律,能夠适應中原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所以是有進步意義的。

     孝文帝的改革措施,除了上面所講的幾點以外,還有修學校、興建洛陽城坊等等。

    這一系列的改革措施,無疑會縮短鮮卑族人向封建制發展的過程。

    而且無形中也多少促進了一部分先進入中原地區的鮮卑族上層分子的加速漢化;以後六鎮起義,留滞在塞上的淪落到封建隸屬人群裡去的鮮卑族人也先後湧入中原地區,他們在和漢族農民一起生死決鬥推倒北魏統治之後,大都“不得不适應征服後存在的比較高的&lsquo經濟情況’他們為被征服者所同化,而且大部分甚至還不得不采用被征服者的語言”(恩格斯:《反杜林論》,載《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22頁)。

    這樣,鮮卑族也就逐漸地融合于漢族之中,久而久之,“鮮卑”就成為曆史上的名詞了。

     總的看來,北魏孝文帝推行均田制,遷都洛陽,并且采取其他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其主觀動機,無非是想緩和民族矛盾和階級矛盾,鞏固自己的統治;而在客觀上,均田制的實行,在一定程度上使失去土地的農民能夠重新和土地結合起來,承十六國破壞局面以後的北方社會經濟,有了繼續發展的可能,并給以後隋唐時期在均田制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經濟繁榮,準備了前提;其他的改革措施,又縮短了鮮卑族人向封建化飛躍的過程,為鮮卑族和漢族人的進一步融合,創造了有利條件。

    固然,這些都是曆史發展的必然産物,就是孝文帝不這樣做,也遲早會實現的;但是孝文帝順應了曆史發展的趨勢,對當時社會經濟的恢複和各族的融合,作出了貢獻,因此孝文帝不失為一位有卓見的政治家。

     北魏政權與漢世家大族結合的加強 拓跋部以一個人數少而又比較落後的部族入主中原,要想控制越來越擴大的征服地區,就必須取得漢世家大族的合作,并且吸取他們的統治經驗,來建立有效的統治秩序。

    史稱魏道武帝拓跋“初拓中原,留心慰納,諸士大夫詣軍門者,無少長皆引入。

    &hellip&hellip苟有微能,鹹蒙叙用”(《北史·魏道武帝紀》)。

    明元帝拓跋嗣在永興五年(公元413年)曾下诏:“豪門強族為州闾所推者”,使“各詣京師,當随才叙用”(《魏書·太宗紀》)。

    太武帝拓跋焘統一中原地區後,又在神四年(公元431年)下诏征聘世族大地主範陽盧玄、趙郡李靈等三十五人,參加政權工作(見《魏書·高允傳》)。

    北魏初期的“公卿方鎮”,大部分是原來的“部落大酋”,小部分就“參用趙魏舊族”(北宋劉等《魏書·目錄叙》)來充任了。

     但是,在北魏初期,鮮卑貴族大多屬于奴隸主階級,中原的漢世家大族大多屬于地主階級,由于他們對奴、客的剝削方式不同,對政治設施的利害看法,因此也有了不同。

    此外,他們承襲的風俗習慣、生活方式等等的差别,語言的隔閡,也使他們之間不能十分融洽。

    因此,在北魏初期,固然拓跋王朝曾經不遺餘力地拉攏漢族地主,同時也不可避免地與漢族地主發生沖突。

    最激烈的火并,如太武帝誅清河崔氏、範陽盧氏、太原郭氏、河東柳氏諸大族,死者二千餘人,所謂“趙魏舊族,往往以猜忌夷滅”(《魏書·目錄叙》)。

    鮮卑貴族和漢世家大族之間,始終存在着或隐或現的矛盾。

     到了孝文帝時,面對着日益尖銳的階級矛盾,北魏王朝為了加強對于作為租調收入來源的中原地區的控制,鞏固對于漢族農民及其他各族人民的統治,就積極采取措施,來消除胡漢統治階級之間的隔閡,從而使得鮮卑貴族更進一步地和漢世家大族密切結合起來。

     根據《資治通鑒》齊明帝建武三年記載:“魏主(孝文帝)雅重門族,以範陽盧敏、清河崔宗伯、荥陽鄭羲、太原王瓊(王慧龍孫)四姓,衣冠所推,鹹納其女以充後宮。

    隴西李沖&hellip&hellip當朝貴重,所結姻,莫非清望,帝亦以其女為夫人。

    ”又《北史·崔挺傳》稱:“孝文以挺女為嫔。

    ”孝文帝為了更進一步勾結漢世家大族,不僅如上所載使自己與中原的漢世家大族建立姻戚關系,而且還替他五個弟弟聘當時中原漢世家十族女為妻。

    《魏書·鹹陽王禧傳》:“時王國舍人,應取八族及清修之門。

    禧取任城王隸戶為之,深為高祖所責;因诏為六弟聘室:長弟鹹陽王禧可聘故颍州太守隴西李輔(李沖兄)女,次弟河南王可聘故中散代郡穆明樂女,次弟廣陵王羽可聘骠騎谘議參軍荥陽鄭平城(鄭羲兄子)女,次弟颍川王雍可聘故中書博士範陽盧神寶女,次弟始平王勰可聘廷尉卿隴西李沖女,季弟北海王詳可聘吏部郎中荥陽鄭懿女。

    ”六國王妃中,除了穆明樂女出于鮮卑八大貴族之一族外,其餘不是出自荥陽鄭氏、範陽盧氏,便是出自隴西李氏。

    此外如範陽盧氏,“一門三主”,盧道裕尚獻文帝女樂浪長公主,盧道虔尚孝文帝女濟南長公主,盧元聿尚孝文帝女義陽長公主,尤為當時統治階級所稱慕。

    以上不過是拓跋氏皇室與世族地主的姻戚關系,至于其他拓跋族諸王公大人與漢世家大族的姻戚關系,更不勝枚舉[21]。

    而這類婚姻,無疑是政治的結合,恩格斯說:“對于騎士或男爵,以及對于王公本身,結婚是一種政治的行為,是一種借新的聯姻來擴大自己勢力的機會;起決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決不是個人的意願”(《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載《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74頁)。

    這話在魏孝文帝與中原的漢世家大族通婚姻一事上,獲得充分的證明。

     孝文帝同時也采用了漢族的門第制度,制定姓族。

    除帝室元氏及長孫、叔孫、達奚氏以外,鮮卑以穆、陸、賀、劉、樓、于、嵇、尉八姓為首;漢世族地主中,山東以清河崔氏、範陽盧氏、荥陽鄭氏、太原王氏、趙郡李氏為首,關中和河東以韋、裴、柳、薛、楊、杜為首,郡姓中又按門第官位分為四等,《新唐書·儒學·柳沖傳》載柳芳論氏族曰:“郡姓者,以中國(中原地區)士人差第閥閱為之制。

    凡三世有三公者曰膏粱,有令、仆者曰華腴,尚書、領(領軍)、護(護軍)而上者為甲姓,九卿若方伯者為乙姓,散騎常侍、太中大夫者為丙姓,吏部正員郎為丁姓。

    凡得入者,謂之四姓。

    ”門第評定後,孝文帝還“诏諸郡中正,各列本土姓族次第為選舉格,名曰&lsquo方司格&rsquo”(《新唐書·儒學·柳沖傳》)。

    吏部必須嚴格地根據這一門第的标準來提拔人才,這樣,北朝的“以貴承貴,以賤襲賤”(《魏書·韓麒麟傳》)的門閥制度,也就在孝文帝時代确立起來[22]。

    當時中原地區漢世族大地主崔僧淵稱贊孝文帝這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有如下的說法:“分氏定族,料甲乙之科;班官命爵,清九流之貫。

    禮俗之叙,粲然複興;河洛之間,重隆周道。

    ”(《魏書·崔玄伯傳》)這幾句贊語,正好說明孝文帝采用門閥制度,是符合當時中原地區漢世家大族的狹隘的階級要求的。

    孝文帝已經把胡漢統治階級之間的隔閡融化在門閥制度裡,而這種門閥制度也就是用來鞏固其統治政權的最好工具。

     在這種情況下,拓跋氏的洛陽新政權就不僅僅代表了鮮卑貴族而且代表了整個胡漢統治階級的利益,中原的漢世家大族同鮮卑貴族是休戚相關、利害與共的了。

    但是曆史事實告訴我們,北魏王朝以後終究在漢族和各族人民大起義的沉重打擊下,宣告崩潰,無論拓跋氏的政權怎樣強化它的統治機器,并不能挽救它滅亡的命運。

     *** [1] 《魏書·恭宗紀》:初(太平真君中),恭宗監國,曾令曰:“&hellip&hellip其制有司,課畿内之民,使無牛家以人牛力相貿,墾殖鋤耨。

    其有牛家與無牛家一牛耕田二十二畝,償以耘鋤功七畝(“一牛”原作“一人”,“耘”原作“私”,今從《冊府元龜》卷495《邦計部·田制門》改),如是為差,至與小、老無牛家種田七畝,小、老者償以鋤功二畝,皆以五口下貧家為率。

    各列家别口數,所勸種頃畝,明立簿目。

    所種者于地首标題姓名,以辨播殖之功。

    ”&hellip&hellip墾田大為增辟。

     [2] 《魏書·高祖紀》:延興三年(公元473年)二月癸醜,诏:“牧守令長,勤率百姓,無令失時。

    同部之内,貧富相通,家有兼牛,通借無者;若不從诏,一門之内,終身不仕。

    守宰不督察,免所居官。

    ” 《魏書·高祖紀》:太和元年(公元477年)三月丙午,诏曰:“&hellip&hellip去年牛疫,死傷太半,耕墾之利,當有虧損。

    今東作既興,人須肄業,其敕在所督課田農,有牛者加勤于常歲,無牛者倍庸于餘年。

    一夫制治田四十畝,中男二十畝,無令人有餘力,地有遺利。

    ” [3] 明元帝永興二年八月,章武有以劉牙為首的農民起義;永興五年四月,上黨有以勞聰、士臻為首的農民起義;六月,澤有以劉逸為首的農民起義;神瑞二年(公元415年)三月,河西有以山胡白亞栗斯為首的人民起義;泰常元年(公元416年)三月,常山有以霍季為首的人民起義(以上見《魏書·太宗紀》)。

     太武帝神二年(公元429年)二月,上黨有以李禹為首的農民起義;太平真君七年(公元446年)三月,上邽東城有以金城人邊、天水人梁會為首的人民起義(以上見《魏書·世祖紀》)。

     [4] 《魏書·世祖紀》:太平真君六年九月,盧水胡蓋吳聚衆反于杏城。

    冬十月戊子,長安鎮副将元纥率衆讨之,為吳所殺,吳黨遂盛。

    &hellip&hellip于是诏發高平敕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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