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南朝自耕小農經濟的繼續衰頹與軍事力量的繼續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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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ellip皆令移其家,以實都邑。

    都邑既實,是政之本,又可絕其亡叛。

    不移其家,逃亡之患,複如初耳。

    &hellip&hellip” 《宋書·武帝紀》:永初二年冬十月丁酉,诏曰:“兵制峻重,務在得宜。

    役身死叛,辄考旁親,流遷彌廣,未見其極。

    遂令冠帶之倫,淪陷非所。

    宜革以弘泰,去其密科。

    自今犯罪充兵合舉戶從役者,便付營押領。

    其有戶統及谪止一身者,不得複侵濫服親,以相染連。

    ” 《宋書·羊玄保傳》:補宣城太守。

    先是劉式之為宣城,立吏民亡叛制,一人不禽,符伍裡吏送州作部,若獲者賞位二階。

    玄保&hellip&hellip陳之曰:“臣伏尋亡叛之由,皆出于窮逼&hellip&hellip今&hellip&hellip單身逃役,便為盡戶。

    &hellip&hellip一人不測,坐者甚多&hellip&hellip牽挽逃竄,必緻繁滋。

    &hellip&hellip” 《宋書·沈攸之傳》:泰始五年,出為持節監郢州諸軍事、郢州刺史。

    為政刻暴。

    &hellip&hellip将吏一人亡叛,同籍符伍充代者十餘人。

    &hellip&hellip齊王&hellip&hellip數攸之罪惡曰:“&hellip&hellip又攸之&hellip&hellip視吏若仇,遇民如草&hellip&hellip一人逃亡,阖宗補代,毒遍嬰孩,虐加斑白。

    &hellip&hellip男不得耕,女不得織,奔馳道路,号哭動天。

    &hellip&hellip” 《南齊書·高帝紀》:沈攸之&hellip&hellip自郢州遷為荊州,聚斂兵力,将吏逃亡,辄讨質鄰伍。

     [4] 《宋書·蔡廓傳子興宗附傳》:會稽多諸豪右,不遵王憲,又幸臣近習,參半宮省,封略山湖,妨民害治。

     《南齊書·高帝紀》:建元元年夏四月己亥,诏曰:“&hellip&hellip二宮諸王,悉不得營立屯邸,封略山湖。

    &hellip&hellip” 《梁書·止足·顧憲之傳》:時司徒竟陵王(蕭子良)于宣城、臨城、定陵三縣界,立屯,封山澤數百裡,禁民樵采。

     《梁書·武帝紀》:天監七年九月丁亥,诏曰:“&hellip&hellip薮澤山林,毓材是出,斧斤之用,比屋所資。

    而頃世相承,并加封固,豈所謂與民同利,惠茲黔首?凡公家諸屯戍見封者,可悉開常禁。

    ” 《梁書·武帝紀》:大同七年十二月壬寅,诏曰:“&hellip&hellip又複公私傳、屯、邸、冶,爰至僧尼,當其地界,止應依限守視;乃至廣加封固,越界分斷水陸采捕及以樵蘇,遂緻細民措手無所。

    凡自今有越界禁斷者,禁斷之身,皆以軍法從事。

    若是公家創内,止不得辄自立屯,與公競作以收私利。

    至百姓樵采以供煙爨者,悉不得禁,及以采捕,亦勿诃問。

    若不遵承,皆以死罪結正。

    ” [5] 《晉書·成帝紀》:鹹和四年(公元329年)秋七月,“诏複遭賊(指蘇峻)郡縣租稅三年。

    ” 按此诏頒發于“度田收租”之前一年,“租稅”當指田租而言。

     [6] 東晉王朝初期的戶調征收額,史無明文,大體上該是沿襲西晉的,每戶納絹三匹、綿三斤。

    不過由于東晉初期江南地區蠶桑尚未普遍,因此戶調以布而不以絹,故與田租并稱為租、布。

    《晉書·孝武帝紀》:甯康二年夏四月壬戌,“皇太後诏曰:&lsquo&hellip&hellip三吳、義興、晉陵及會稽遭水之縣,尤甚者,全除一年租、布,其次聽除半年。

    &hellip&hellip&rsquo”《宋書·武帝紀》:永初元年八月辛酉,“開亡叛赦,限内首出,蠲租、布二年。

    ”戊辰,“诏曰:&lsquo彭、沛、下邳&hellip&hellip可複租、布三十年。

    &rsquo”《宋書·文帝紀》:元嘉四年三月丙子,“诏曰:&lsquo丹徒桑梓&hellip&hellip其蠲此縣今年租、布。

    &hellip&hellip&rsquo”二十六年三月丁巳,“诏曰:&lsquo&hellip&hellip複丹徒縣僑舊今歲租、布之半。

    &hellip&hellip&rsquo”《宋書·劉道産傳》:“道産弟道錫,〔為〕巴西、梓潼二郡太守,元嘉十八年,為氐寇所攻。

    &hellip&hellip道錫募吏民守城,複租、布二十年。

    ”《宋書·孝武帝紀》:元嘉三十年閏〔六〕月甲申,“蠲尋陽、西陽郡租、布三年。

    ”大明三年二月,“荊州饑,三月甲申,原田租、布各有差。

    ”七年二月甲寅,“車駕巡南豫、南兖二州&hellip&hellip壬寅,诏曰:&lsquo&hellip&hellip可大赦天下,行幸所〔過〕,無出今歲租、布。

    &hellip&hellip&rsquo”《宋書·孝義·賈恩、潘綜、王彭傳》:“蠲租、布三世。

    ”《南齊書·高帝紀》:建元四年正月癸亥,“诏&hellip&hellip建元以來戰亡,賞蠲租、布二十年,雜役十年。

    ”《南齊書·明帝紀》:永泰元年三月丙午,“蠲雍州遇虜之縣租、布。

    ”《南齊書·百官志》:“尚書右丞一人&hellip&hellip領州郡租、布。

    ” 租、布亦稱租、調。

    《南齊書·武帝紀》:永明五年八月乙亥,“诏今夏雨水,吳興、義興二郡,田農多傷,詳蠲租、調”。

    六年閏〔十〕月乙卯,“诏曰:&lsquo北兖、北徐、豫、司、青、冀六州,邊接疆埸,民多懸磬,原永明以前所逋租、調。

    &rsquo” [7] 《南齊書·竟陵王子良傳》:诏折租布,二分取錢。

     《南齊書·武帝紀》:永明四年五月癸巳,诏“揚、南徐二州今年戶租,三分(中)二(一之訛)取見布,一(二之訛)分取錢。

    來歲以後,遠近諸州輸錢處,并減布直,匹準四百,依舊折半,以為永制”。

     《南齊書·王敬則傳》:竟陵王子良啟曰:“伏尋三吳内地,國之關輔,百度所資。

    民庶凋流,日有困殆,蠶桑罕獲,饑寒尤甚。

    富者稍增其饒,貧者轉鐘其弊&hellip&hellip頃錢貴物賤&hellip&hellip機杼勤苦,匹裁三百。

    &hellip&hellip民間錢多剪鑿,鮮複完者;公家所受,必須員大,以兩代一,困于所貿&hellip&hellip昔晉氏初遷,江左草創,絹布所直,十倍于今,賦調多少,因時增減。

    永初中,官布一匹,直錢一千;而民間所輸,聽為九百。

    漸及元嘉,物價轉賤,私貨則束直六千,官受則匹準五百,所以每欲優民,必為降落。

    今入官好布,匹堪百餘,其四民所送,猶依舊制。

    昔為損上,今為刻下,氓庶空儉,豈不由之!&hellip&hellip” 《南齊書·竟陵王子良傳》:子良又啟曰:“&hellip&hellip又泉鑄歲遠,類多剪鑿,江東大錢,十不存一。

    公家所受,必須輪廓,遂買本一千,加子七百,猶求請無地,捶革相繼。

    &hellip&hellip” [8] “二升”原作“二鬥”。

    按古人書升鬥字,書鬥作“”,書升作“”,唐敦煌計帳中猶可見,兩字形極相似,容易緻誤,今據《通典·食貨典》改正。

     [9] 《南齊書·東昏侯紀》:又訂出雉頭、鶴氅、白鹭缞,親幸小人,因緣為奸利,課一輸十,郡縣無敢言者。

     [10] 《宋書·竟陵王誕傳》:營宇制館,僭拟天居,引石征材,專擅興發&hellip&hellip。

     《宋書·吳喜傳》:喜至荊州&hellip&hellip乘兵威之盛,誅求推檢,凡所課責,既無定科,又嚴令驅蹙,皆使立辦。

     《梁書·武帝紀》:大同七年十二月壬寅,诏雲:“至于民間誅求萬端,或供廚帳,或供廄庫,或遣使命,或待賓客,皆無自費,取給于民。

    ” 《陳書·華皎傳》:皎起自下吏,善營産業,湘川地多所出,所得并入朝廷。

    糧運竹木,委輸甚衆。

    至于油、蜜、脯、菜之屬,莫不營辦。

     [11] 《宋書·元兇劭傳》:于時男丁既盡,召婦女親役。

     《梁書·安成王秀傳》:天監十三年,複出為&hellip&hellip郢州刺史。

    郢州當塗為劇地,百姓貧,至以婦人供役,其弊如此。

     《梁書·武帝本紀下》:大同七年十一月丙子,诏停在所役使女丁。

     [12] 《宋書·張暢傳》:元嘉二十七年,索虜拓跋焘南侵&hellip&hellip虜尚書李孝伯&hellip&hellip曰:“亦知有水路,似為&lsquo白賊&rsquo所斷。

    ”暢曰:“君着白衣,故稱&lsquo白賊&rsquo邪?”孝伯大笑曰:“今之&lsquo白賊&rsquo,亦不異黃巾、赤眉。

    ” 《南齊書·幸臣·劉係宗傳》:永明四年,“白賊”唐之起。

     [13] 參考賴家度教授所著《從南朝士族制度看唐之所領導的農民起義》,載《曆史教學》1952年6月号。

     [14] 《南齊書·王儉傳》:宋世外六門設竹籬,是年初,有發白虎樽者,言:“白門三重門,竹籬穿不完。

    ”上感其言,改立都牆。

     《南齊書·幸臣·劉係宗傳》:上欲修治白下城,難于動役。

    係宗啟谪役在東民丁随〔唐〕之為逆者,上從之。

    後&hellip&hellip上履行白下城,曰:“劉係宗為國家得此一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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