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南朝自耕小農經濟的繼續衰頹與軍事力量的繼續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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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年,因為軍事用度緊張,開始征收塘丁稅,“浙東五郡,丁稅一千,乃有質賣妻、兒,以充此限”。
齊武帝永明二年(公元484年),王敬則為會稽太守,請求政府把塘丁稅列為正式稅收,收到的稅錢,都送往台庫,這樣就變成“租賦之外,更生一調”。
塘丁稅本來是用來修理海塘湖陂的,現在“悉評斂為錢”,送往台庫,海塘湖陂卻沒有撥下款項來經常加以修理,“緻令塘路崩蕪,湖源洩散”(《南齊書·王敬則傳》),造成了破壞生産的嚴重惡果。
到了南齊東昏侯蕭寶卷在位時期(公元499至500年),進一步擴大塘丁稅的征收範圍,下令“揚、南徐二州橋桁(浮橋)塘埭丁,計功為直,斂取見錢,供太樂主衣雜費”(《南齊書·東昏侯紀》)。
因此也造成了“所在塘渎,多有隳廢”的同樣惡果。
酒租和鹽賦:南齊東昏侯永元二年,曾下令“京邑酒租,皆折使輸金”(《南齊書·東昏侯紀》)。
陳文帝天嘉二年(公元561年),“以國用不足,奏立煮海鹽賦及榷酤之科”(《陳書·世祖紀》)。
雜調:這是一種臨時性的征發,如東晉建元元年(公元343年),庾翼為都督江荊司雍梁益六州諸軍事荊州刺史,出兵北伐,“發所統六州奴及車、牛、驢、馬”(《晉書·庾亮傳弟翼附傳》)。
這是帶有軍事性質的征發,隻有在非常時期才能這樣做。
另外如《宋書·武帝紀》所載劉裕在義熙八年(公元412年)下敕:“台調癸卯(東晉安帝元興元年癸卯,即公元403年)梓材、庚子(安帝隆安四年庚子,即公元400年)皮毛,可悉停省,别量所出。
”這兩項臨時性征發,一項實施了九年,一項實施了十二年,才被劉裕下令撤銷。
所謂雜調,就是指這些臨時性的征發而言的。
這些都是正規的田租戶調以外的額外剝削。
雜調的種類尚多,雉頭、鶴氅、白鹭缞,有時都成為臨時性征發的對象[9]。
名目繁多,我們在這裡就不一一列舉了[10]。
農民所苦,力役尤甚于租調。
兩晉之制,十三歲為半丁,十六歲為全丁,往往不論半丁、全丁,都被征去服勞役,十三歲的孩子尚未發育,也要他承擔成人的勞役,是非常不人道的,因此連當時的統治階級學者也要說這是有“傷天理”(《晉書·範汪傳子甯附傳》)的了。
宋元嘉之初,把十五歲至十六歲的改為半丁,十七歲的為全丁(見《宋書·王弘傳》),但是從元嘉十七年的诏文中,還有“役召之品,遂及稚弱”(《宋書·文帝紀》)的話看來,可見命令是命令,事實上連婦女童幼,那時還都要去服役[11]。
在東晉、南朝,法令上雖明文規定“男丁歲役不得過二十日,又率十八人出一運丁”(《隋書·食貨志》),但是實際上遠過于此。
東晉時範甯已有“古者使人,不過三日;今之勞擾,殆無三日休停”(《晉書·範汪傳子甯附傳》)的說法。
南齊時代,由于徭役的頻繁,荊州一帶,甚至造成“四野百縣,路無男人;耕田載租,皆驅女弱”(《宋書·沈攸之傳》)的凄慘景況。
海陵王延興元年的诏書也承認“公獲二旬,私累數朔”(《南齊書·海陵王紀》),這就是說,公家盡管規定每年力役二十天,而州郡縣地方官吏額外攤派給農民的力役,甚至增加到幾個月。
一年中“殆無三日休停”的徭役和超額的租調負擔,使國家課戶的對象&mdash&mdash自耕小農不得不漸趨于赤貧化。
南齊時代,浙東的大縣山陰,有“人戶三萬”(《宋書·良吏·江秉之傳》),内有“課戶二萬”。
大資産的人家,大都是世家大族,他們都享有免稅免役的特權。
二萬戶中,資産不滿三千文的,就占有二分之一;此外還有頂窮的“露戶役民”,他們更談不上有什麼财産,可是“三五屬官”(《資治通鑒》宋文帝元嘉二十七年胡三省注謂“三五者,三丁發其一,五丁發其二”,替政府服兵役),“百端輸調”(各式各樣的剝削),什麼都壓在他們的頭上(見《南齊書·陸慧曉傳顧憲之附傳》)。
他們為了不淪落到部曲、佃客的隊伍裡去,就不得不掙紮而告貸于高利貸者。
那時經營高利貸者,有世家大族,如琅邪王(王導孫)“好聚積,财物布在民間”(《宋書·王弘傳》),皆有券書。
清河崔慶緒“家财千萬”,死時“假貸文疏”(《南齊書·崔慰祖傳》)甚多。
又吳郡顧綽,“私财甚豐”,“鄉裡士庶,多負其責”(《宋書·顧觊之傳》),放出高利貸而收到的借據,有一廚之多。
又有王公妃主,如宋孝武帝諸子劉子尚等,在江南各處設立經營高利貸的鋪子&mdash&mdash邸舍,“為患遍天下”(《宋書·沈懷文傳》);即就會稽一地而言,“王公妃主,邸舍相望”,其貸放高利貸後,“子息滋長,督責無窮”(《宋書·蔡廓傳子興宗附傳》)。
梁武帝第六弟臨川王蕭宏,“都下有數十邸,出懸錢立券,每以田宅邸店懸上文券,期訖,便驅券主,奪其宅,都下東土百姓,失業非一”(《南史·梁臨川王宏傳》)。
又如典掌機要的寒人中書通事舍人山陰呂文度,亦“于餘姚立邸,頗縱橫”(《梁書·止足·顧憲之傳》)。
當時僧侶地主寺院的常住财産,也很富有,因此他們都兼營高利貸。
南齊時,有甄彬“嘗以一束苎,就州(荊州江陵)長沙寺庫質錢。
後贖苎還,于苎束中,得五兩金,以手巾裹之。
彬得,送還寺庫。
道人驚曰:&lsquo近有人以此金質錢,時有事,不得舉而失,檀越(施主)乃能見還。
&rsquo”(《南史·循吏·甄法崇傳》)可見小自一束苎麻,大至黃金貴金屬,都可質錢,抵押品的範圍是很廣泛的。
農民的窮困,是高利貸者寄生的溫床,如果不窮困,自耕小農是不會向高利貸者借債的;但是如果自耕小農窮到一無所有,缺乏物品抵押,那麼他也就失去向高利貸者借貸的資格了,所以借債者以自耕小農居多。
王公、妃、主以及世族、僧侶大地主們,過去對于自耕小農,是沒法用封建地租的方法去剝削他們的,現在這些自耕小農在一年中“殆無三日休停”的徭役和超額租調之下,更加貧困起來,他們不得不陷入從自己身上榨取脂膏的高利貸者的羅網裡去了。
這一切結合起來,進攻自耕小農,自耕小農“貧者但供吏,死者弗望埋,鳏居有不願娶,生子每不敢舉,又戍淹徭久,妻老嗣絕”,無怪有人要絕望地喊出“殺人之〔道〕日有數途,生人之〔法〕歲無一理,不知複百年間,将盡以草木為世邪”(《宋書·周朗傳》)的呼籲了。
侯景亂梁前夕,南朝境内的“豪家富室,多占取公田,貴價僦稅,以與貧民”(《梁書·武帝紀》載大同七年诏)。
有很多農民,“或依于大姓,或聚于屯封”(《梁書·賀琛傳》);更有不少農民,“假慕沙門,實避調役”,紛紛出家當和尚。
據蕭梁時人郭祖深所“上封事&hellip&hellip以為都下佛寺五百餘所,窮極宏麗,僧尼十餘萬,資産豐沃,所在郡縣,不可勝言。
道人又有白徒,尼則皆畜養女,皆不貫人(民)籍,天下戶口,幾亡其半”。
“恐方來處處成寺,家家剃落,尺土一人(民),非複國有”(《南史·循吏·郭祖深傳》)。
僧尼人數的激增,固然是梁武帝佞佛提倡佛教的結果;另一方面,卻也說明出家做僧尼,這已成為南朝農民逃避超額租調的一種途徑。
不過,僧侶人數激增,寺院中的常住财産,名義上固然屬于全體僧衆所有,而事實上卻掌握在少數僧侶地主的手中,這樣的僧侶地主,在蕭梁十餘萬僧侶中,究屬少數;絕大多數的僧侶,卻在寺院中做牛馬,受着少數僧侶地主的剝削,其身份和“白徒”、“養女”并無有所不同,差異的隻在于出家不出家,而他們是出家的隸屬農民而已。
由此可見,南朝的自耕小農,大部分已由債務人而淪為依附農民了,其結果,自然使南朝的軍事威力,更加衰落。
毋怪當時人要說:“議者必以為胡衰不足避;而不知我之病,甚于胡矣。
&hellip&hellip設使胡滅,則中州必有興者,決不能有奉土地率人民以歸國家矣”(《宋書·周朗傳》)。
是啊!南朝農民的生活既是如此困難,北方漢族人民聞之也必然會傷心失望,他們隻有依靠自己的力量,不斷舉行起義,來推翻北魏拓跋氏的統治,他們對南朝政權&mdash&mdash過去曾認為是漢族的政權的,到這時候不再寄以多大希望了。
南朝的農民逃亡與農民起義 北朝的人民,對南朝政權,既是如此傷心絕望,而南朝的人民,身受過度剝削和殘酷統治,亦唯有用行動來表示反抗。
當時農民所采取反抗的最普遍形式,是逃亡。
東晉成帝時(公元326至342年),江為太末(今浙江龍遊縣)令,“縣界深山中,有亡命數百家,恃險為阻,前後守宰莫能平”(《晉書·江傳》)。
穆帝永和(公元345至356年)中,郗為臨海太守,王羲之(郗的姊夫)《雜帖》與人書雲:“方回(郗字)遂舉為侍中,不知卒行不?&hellip&hellip比得其(指郗)書雲:&lsquo山海間(指臨海郡)民逃亡殊異,永嘉乃以五百戶去。
&rsquo”可見臨海郡有人逃亡,永嘉郡民逃亡的比臨海郡更多。
孝武帝太元(公元376至396年)中,“海陵縣(今江蘇泰州市)界地名青蒲,四面湖澤,皆是菰葑,逃亡所聚”。
淮南太守毛璩率兵千人進讨,“時大旱,璩因放火,菰葑盡然,亡戶窘迫,悉出詣璩自首,近有萬戶,皆以補兵”(《晉書·毛寶傳孫璩附傳》)。
安帝義熙元年至八年間(公元405至412年),江州境内,也都“男不被養,女無匹對,逃亡去就,不避幽深”(《晉書·劉毅傳》)。
南朝宋孝武帝時(公元454至464年)
齊武帝永明二年(公元484年),王敬則為會稽太守,請求政府把塘丁稅列為正式稅收,收到的稅錢,都送往台庫,這樣就變成“租賦之外,更生一調”。
塘丁稅本來是用來修理海塘湖陂的,現在“悉評斂為錢”,送往台庫,海塘湖陂卻沒有撥下款項來經常加以修理,“緻令塘路崩蕪,湖源洩散”(《南齊書·王敬則傳》),造成了破壞生産的嚴重惡果。
到了南齊東昏侯蕭寶卷在位時期(公元499至500年),進一步擴大塘丁稅的征收範圍,下令“揚、南徐二州橋桁(浮橋)塘埭丁,計功為直,斂取見錢,供太樂主衣雜費”(《南齊書·東昏侯紀》)。
因此也造成了“所在塘渎,多有隳廢”的同樣惡果。
酒租和鹽賦:南齊東昏侯永元二年,曾下令“京邑酒租,皆折使輸金”(《南齊書·東昏侯紀》)。
陳文帝天嘉二年(公元561年),“以國用不足,奏立煮海鹽賦及榷酤之科”(《陳書·世祖紀》)。
雜調:這是一種臨時性的征發,如東晉建元元年(公元343年),庾翼為都督江荊司雍梁益六州諸軍事荊州刺史,出兵北伐,“發所統六州奴及車、牛、驢、馬”(《晉書·庾亮傳弟翼附傳》)。
這是帶有軍事性質的征發,隻有在非常時期才能這樣做。
另外如《宋書·武帝紀》所載劉裕在義熙八年(公元412年)下敕:“台調癸卯(東晉安帝元興元年癸卯,即公元403年)梓材、庚子(安帝隆安四年庚子,即公元400年)皮毛,可悉停省,别量所出。
”這兩項臨時性征發,一項實施了九年,一項實施了十二年,才被劉裕下令撤銷。
所謂雜調,就是指這些臨時性的征發而言的。
這些都是正規的田租戶調以外的額外剝削。
雜調的種類尚多,雉頭、鶴氅、白鹭缞,有時都成為臨時性征發的對象[9]。
名目繁多,我們在這裡就不一一列舉了[10]。
農民所苦,力役尤甚于租調。
兩晉之制,十三歲為半丁,十六歲為全丁,往往不論半丁、全丁,都被征去服勞役,十三歲的孩子尚未發育,也要他承擔成人的勞役,是非常不人道的,因此連當時的統治階級學者也要說這是有“傷天理”(《晉書·範汪傳子甯附傳》)的了。
宋元嘉之初,把十五歲至十六歲的改為半丁,十七歲的為全丁(見《宋書·王弘傳》),但是從元嘉十七年的诏文中,還有“役召之品,遂及稚弱”(《宋書·文帝紀》)的話看來,可見命令是命令,事實上連婦女童幼,那時還都要去服役[11]。
在東晉、南朝,法令上雖明文規定“男丁歲役不得過二十日,又率十八人出一運丁”(《隋書·食貨志》),但是實際上遠過于此。
東晉時範甯已有“古者使人,不過三日;今之勞擾,殆無三日休停”(《晉書·範汪傳子甯附傳》)的說法。
南齊時代,由于徭役的頻繁,荊州一帶,甚至造成“四野百縣,路無男人;耕田載租,皆驅女弱”(《宋書·沈攸之傳》)的凄慘景況。
海陵王延興元年的诏書也承認“公獲二旬,私累數朔”(《南齊書·海陵王紀》),這就是說,公家盡管規定每年力役二十天,而州郡縣地方官吏額外攤派給農民的力役,甚至增加到幾個月。
一年中“殆無三日休停”的徭役和超額的租調負擔,使國家課戶的對象&mdash&mdash自耕小農不得不漸趨于赤貧化。
南齊時代,浙東的大縣山陰,有“人戶三萬”(《宋書·良吏·江秉之傳》),内有“課戶二萬”。
大資産的人家,大都是世家大族,他們都享有免稅免役的特權。
二萬戶中,資産不滿三千文的,就占有二分之一;此外還有頂窮的“露戶役民”,他們更談不上有什麼财産,可是“三五屬官”(《資治通鑒》宋文帝元嘉二十七年胡三省注謂“三五者,三丁發其一,五丁發其二”,替政府服兵役),“百端輸調”(各式各樣的剝削),什麼都壓在他們的頭上(見《南齊書·陸慧曉傳顧憲之附傳》)。
他們為了不淪落到部曲、佃客的隊伍裡去,就不得不掙紮而告貸于高利貸者。
那時經營高利貸者,有世家大族,如琅邪王(王導孫)“好聚積,财物布在民間”(《宋書·王弘傳》),皆有券書。
清河崔慶緒“家财千萬”,死時“假貸文疏”(《南齊書·崔慰祖傳》)甚多。
又吳郡顧綽,“私财甚豐”,“鄉裡士庶,多負其責”(《宋書·顧觊之傳》),放出高利貸而收到的借據,有一廚之多。
又有王公妃主,如宋孝武帝諸子劉子尚等,在江南各處設立經營高利貸的鋪子&mdash&mdash邸舍,“為患遍天下”(《宋書·沈懷文傳》);即就會稽一地而言,“王公妃主,邸舍相望”,其貸放高利貸後,“子息滋長,督責無窮”(《宋書·蔡廓傳子興宗附傳》)。
梁武帝第六弟臨川王蕭宏,“都下有數十邸,出懸錢立券,每以田宅邸店懸上文券,期訖,便驅券主,奪其宅,都下東土百姓,失業非一”(《南史·梁臨川王宏傳》)。
又如典掌機要的寒人中書通事舍人山陰呂文度,亦“于餘姚立邸,頗縱橫”(《梁書·止足·顧憲之傳》)。
當時僧侶地主寺院的常住财産,也很富有,因此他們都兼營高利貸。
南齊時,有甄彬“嘗以一束苎,就州(荊州江陵)長沙寺庫質錢。
後贖苎還,于苎束中,得五兩金,以手巾裹之。
彬得,送還寺庫。
道人驚曰:&lsquo近有人以此金質錢,時有事,不得舉而失,檀越(施主)乃能見還。
&rsquo”(《南史·循吏·甄法崇傳》)可見小自一束苎麻,大至黃金貴金屬,都可質錢,抵押品的範圍是很廣泛的。
農民的窮困,是高利貸者寄生的溫床,如果不窮困,自耕小農是不會向高利貸者借債的;但是如果自耕小農窮到一無所有,缺乏物品抵押,那麼他也就失去向高利貸者借貸的資格了,所以借債者以自耕小農居多。
王公、妃、主以及世族、僧侶大地主們,過去對于自耕小農,是沒法用封建地租的方法去剝削他們的,現在這些自耕小農在一年中“殆無三日休停”的徭役和超額租調之下,更加貧困起來,他們不得不陷入從自己身上榨取脂膏的高利貸者的羅網裡去了。
這一切結合起來,進攻自耕小農,自耕小農“貧者但供吏,死者弗望埋,鳏居有不願娶,生子每不敢舉,又戍淹徭久,妻老嗣絕”,無怪有人要絕望地喊出“殺人之〔道〕日有數途,生人之〔法〕歲無一理,不知複百年間,将盡以草木為世邪”(《宋書·周朗傳》)的呼籲了。
侯景亂梁前夕,南朝境内的“豪家富室,多占取公田,貴價僦稅,以與貧民”(《梁書·武帝紀》載大同七年诏)。
有很多農民,“或依于大姓,或聚于屯封”(《梁書·賀琛傳》);更有不少農民,“假慕沙門,實避調役”,紛紛出家當和尚。
據蕭梁時人郭祖深所“上封事&hellip&hellip以為都下佛寺五百餘所,窮極宏麗,僧尼十餘萬,資産豐沃,所在郡縣,不可勝言。
道人又有白徒,尼則皆畜養女,皆不貫人(民)籍,天下戶口,幾亡其半”。
“恐方來處處成寺,家家剃落,尺土一人(民),非複國有”(《南史·循吏·郭祖深傳》)。
僧尼人數的激增,固然是梁武帝佞佛提倡佛教的結果;另一方面,卻也說明出家做僧尼,這已成為南朝農民逃避超額租調的一種途徑。
不過,僧侶人數激增,寺院中的常住财産,名義上固然屬于全體僧衆所有,而事實上卻掌握在少數僧侶地主的手中,這樣的僧侶地主,在蕭梁十餘萬僧侶中,究屬少數;絕大多數的僧侶,卻在寺院中做牛馬,受着少數僧侶地主的剝削,其身份和“白徒”、“養女”并無有所不同,差異的隻在于出家不出家,而他們是出家的隸屬農民而已。
由此可見,南朝的自耕小農,大部分已由債務人而淪為依附農民了,其結果,自然使南朝的軍事威力,更加衰落。
毋怪當時人要說:“議者必以為胡衰不足避;而不知我之病,甚于胡矣。
&hellip&hellip設使胡滅,則中州必有興者,決不能有奉土地率人民以歸國家矣”(《宋書·周朗傳》)。
是啊!南朝農民的生活既是如此困難,北方漢族人民聞之也必然會傷心失望,他們隻有依靠自己的力量,不斷舉行起義,來推翻北魏拓跋氏的統治,他們對南朝政權&mdash&mdash過去曾認為是漢族的政權的,到這時候不再寄以多大希望了。
南朝的農民逃亡與農民起義 北朝的人民,對南朝政權,既是如此傷心絕望,而南朝的人民,身受過度剝削和殘酷統治,亦唯有用行動來表示反抗。
當時農民所采取反抗的最普遍形式,是逃亡。
東晉成帝時(公元326至342年),江為太末(今浙江龍遊縣)令,“縣界深山中,有亡命數百家,恃險為阻,前後守宰莫能平”(《晉書·江傳》)。
穆帝永和(公元345至356年)中,郗為臨海太守,王羲之(郗的姊夫)《雜帖》與人書雲:“方回(郗字)遂舉為侍中,不知卒行不?&hellip&hellip比得其(指郗)書雲:&lsquo山海間(指臨海郡)民逃亡殊異,永嘉乃以五百戶去。
&rsquo”可見臨海郡有人逃亡,永嘉郡民逃亡的比臨海郡更多。
孝武帝太元(公元376至396年)中,“海陵縣(今江蘇泰州市)界地名青蒲,四面湖澤,皆是菰葑,逃亡所聚”。
淮南太守毛璩率兵千人進讨,“時大旱,璩因放火,菰葑盡然,亡戶窘迫,悉出詣璩自首,近有萬戶,皆以補兵”(《晉書·毛寶傳孫璩附傳》)。
安帝義熙元年至八年間(公元405至412年),江州境内,也都“男不被養,女無匹對,逃亡去就,不避幽深”(《晉書·劉毅傳》)。
南朝宋孝武帝時(公元454至46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