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南朝自耕小農經濟的繼續衰頹與軍事力量的繼續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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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自耕小農繼續沒落的過程,何況南朝從宋元嘉二十七年(公元450年)以後,巨額的捐稅和經常的戰争重擔,高利貸的剝削,這一切都結合起來集中進攻自耕小農,使正在日趨沒落的這一自耕小農階層,至此更不得不迅速地破産了。
下面我們來談東晉、南朝政府對小生産者進行的剝削方式。
東晉在江南建國之初,把西晉王朝的政府組織、經濟制度、門第制度等等全盤繼承了下來。
那麼西晉占田制實施後的一套田租戶調征收額,也必然被東晉王朝保留了下來,這是毋庸懷疑的。
據《晉故事》:“凡民丁課田,夫五十畝,收租四斛,絹三匹,綿三斤。
”(《初學記》卷27引)西晉的田租戶調征收額這個數目,我認為東晉初期的田租戶調額,也該維持着這個數目[5]。
田五十畝,收租四斛,也就是說每畝收租八升。
這個西晉王朝施行的田租制度,到了東晉初期,就不完全适用了。
西晉的田租制度,是和占田課田制同時實施的,它的前提是編戶齊民能夠占有足額土地然後能夠負擔這個足額租調。
東晉初期,北來的世家大族和北方的流民大量擁向江南,江南原來土地分配的平衡狀态,完全被沖破了,東晉王朝必須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來加以調整,才能使賦稅制度适應新的土地占有情況。
因此東晉成帝鹹和五年(公元330年)頒布了“度田收租”的稅法,下敕“始度百姓田,取十分之一,率畝稅米三升”(《晉書·食貨志》)。
到了東晉哀帝隆和元年(公元362年),又“減田稅,畝收二升”(《晉書·哀帝紀》)。
這種度田收租制的實行,同時也标志了東晉政府在江南承認大土地所有制得以無限發展及其私有制的性質。
東晉孝武帝時,謝安當國。
當時南北世家大族的掠奪土地,已經到了相對飽和的狀态,度田收租制對大土地所有制來說,一方面固然使它得以無限制發展,但另一方面,按畝納租,土地多的就要繳納較多的租米,對地主說來,也并非有利。
同時,自庚戌(公元364年)土斷以後,流寓江南的北來僑民,他們戶籍的混亂情況,也已經有了改變,他們和當時江南的土著小農,每戶占有土地的面積并不多,政府對他們進行剝削,度田收租也不如按戶收米為有利。
因此,太元元年(公元376年),又“除度田收租之制,王公以下,口稅〔米〕三斛,唯蠲(除)在役之身”;過了七年,到了太元八年,“又增百姓稅米,口五石”(《晉書·食貨志》)。
由此可見,自東晉南渡以後,因江南農業生産逐漸上升,農業方面的收獲量亦在逐漸增加之中,而政府對世家大族卻愈來愈優待,對編戶齊民的自耕小農的剝削則愈來愈重了。
東晉初期的戶調征收額,史無明文,我個人認為大體上也是沿襲西晉的。
西晉的戶調,每戶納絹三匹、綿三斤,由于東晉初期江南地區蠶桑的養殖尚未普遍,戶調以布而不以絹,故與田租并列,或稱租、布,或稱租、調[6]。
東晉孝武帝甯康二年(公元374年)皇太後诏中,有“三吳、義興、晉陵及會稽遭水之縣,尤甚者,全除一年租布”(《晉書·孝武帝紀》)之語,租指田租,布指丁布(或戶布),至于絹布怎樣折合,就無法稽考了。
到了宋孝武帝大明五年(公元461年),又重定戶調,下令:“天下民戶,歲輸布四匹。
”(《宋書·孝武帝紀》)在麻鄉地區征收戶布以外,還在浙東的蠶桑之鄉征調綿、絹,“齋庫上絹,年調巨萬匹,綿亦稱此”(《宋書·沈懷文傳》)。
由于浙東農民蠶桑所得的絲、絹,數量不多,有時隻好向市上購買綿、絹來繳納給政府,囤積居奇的大族豪右,趁此機會,故意擡高綿絹價格,賣與自耕小農或貸與自耕小農,絹價高漲,“民間買絹,一匹至二三千,絲一兩,亦三四百”(《宋書·沈懷文傳》)。
窮苦的農民,實在繳不起,“貧者賣妻兒,甚者或自缢死”(《宋書·沈懷文傳》),這樣,即使過去生活過得較寬裕一些的自耕小農,也不得不陷入高利貸者的羅網裡去了。
宋孝武帝大明八年、九年,浙“東諸郡大旱,甚者米一升數百,京邑亦至百餘,餓死者十有六七”(《宋書·前廢帝紀》)。
劉宋政權不但沒有施行赈濟與減免租調,而且下令“聽受雜物當租”(《宋書·孝武帝紀》大明七年)。
所謂“雜物當租”,也就是說,政府放寬剝削的種類,使農民在租米之外,搜索各種物資,如錢布或錢布以外的雜物等等,來折合租米,向政府繳納,使政府不因旱災而減少剝削收入。
無怪這次東土旱災,雖“病未半古,而死已倍之”,要“并命比室,口減過半”(《宋書·孔季恭傳》論)了。
到了南齊時代,又把這種雜物當租的辦法法制化了。
在齊武帝的永明四年(公元486年),規定田租戶調,二分取錢,一分取布。
那時的布,每匹市價一百多文,政府的官價卻規定為每匹五百文。
當時錢币缺乏,農民隻有布和米,沒有鑄币,為了完納戶調,不得不把已有的布匹以每匹市價一百多文賣掉,換了錢,再向政府繳納折合官價每一匹五百文的戶布[7]。
這麼一來,農民繳戶調,如根據過去劉宋時的定制每戶繳納布四匹的話,在一分取布、二分取錢的折納辦法規定出之後,以每匹布市價一百五十文來計算,實際要繳到布十匹八尺九寸。
這還不算,同時,農民向政府繳錢的時候,錢币還須輪廓完整,否則不收;可是那時的古錢,多被民間剪鑿破損,輪廓完整的錢币,極其少有。
農民需用當時流行的錢币一千七百文去掉換這種合乎規格的錢币一千文,還很難換得到,這更迫使編戶齊民的自耕小農迅速地失業破産。
在當時農村裡貧富是非常懸殊的,所以從東晉王朝起,征收戶調,就不得不訂出以資産的多少來定戶等,再根據戶等來制定戶調課征準則的“赀調”稅的制度來。
故東晉“常年賦稅,主者常自四出,诘評百姓家赀”(《晉書·劉超傳》);到了宋孝武帝在位時,更雷厲風行地執行了這一以戶貧富之等來定戶調課征準則的稅法,“乃令桑長一尺,圍以為價,田進一畝,度以為錢,屋不得瓦,皆責赀實”(《宋書·周朗傳》)。
這種稅則規定出之後,由于農民畏懼提高戶等,加重封建負擔,加速他們破産時期的到來,因此,“樹不敢種,土畏妄墾,棟焚榱露,不敢加泥”(《宋書·周朗傳》),這正說明這種過度的剝削方式,已經嚴重地束縛住生産力的發展了。
南齊時代,齊武帝仍是繼續命令江南的地方牧守“圍桑品屋,以準赀課”,農民一方面怕提高戶等,一方面又為了完納租調,往往“斬樹發屋,以充重賦”(《南齊書·竟陵王子良傳》)。
梁初還是“圍桑度田”(《南史·鄧元超傳羅研附傳》),後來才把“赀調”取消,而單收“丁布”,所謂“始去人赀,計丁為布”(《梁書·良吏傳》)。
南朝後期即梁、陳的田租、丁調,據《隋書·食貨志》載:“其課,丁男調布、絹各二丈,絲三兩,綿八兩;祿絹八尺,祿綿三兩二分;租米五石,祿米二石。
丁女并半之。
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為丁。
男年十六亦半課,年十八正課,六十六免課;女以嫁者為丁,若在室者年二十乃為丁。
”“其田,畝稅米二升[8]。
蓋大率如此。
”由于當時征收實物,因此南朝的統治階級在征收租米、丁布時,喜歡用大鬥長尺。
當時的度量是:“鬥則三鬥當今(今,指唐初)一鬥,稱則三兩當今一兩,尺則一尺二寸當今一尺”(《隋書·食貨志》)。
租米、丁調之外,還有度田收租,畝收稅米二升的記載。
關于祿絹、祿綿、祿米,大概本來隻是一種附加稅。
《隋書·食貨志》稱:“州郡縣祿米、絹、布、絲、綿,當處輸台傳倉庫;若給刺史、守、令等,先準其所部文武人物,多少由敕而裁。
凡如此祿秩,既通所部兵士給之,其家(指刺史、守、令之家)所得蓋少。
”可見祿絹、祿綿、祿米本來是給刺史、守、令作為俸祿及其所部士兵的給養用的,後來才規定要全部上繳給中央政府的“台傳倉庫”,州郡縣不得随便挪用,到此就成為中央規定的一種正式稅收了。
據《宋書·前廢帝紀》:“永光元年(公元465年)二月乙醜,減州郡縣田祿之半。
”同書《明帝紀》:“泰始四年(公元468年)四月己卯,複減郡縣田祿之半。
”“田祿”,《資治通鑒》作“田租”,是錯的;《建康實錄》作“祿秩”,是對的。
田祿即祿秩,内容包括祿絹、祿綿、祿米之類,可見向人民征收祿絹、祿綿、祿米,在劉宋已經開始。
《陳書·宣帝紀》載太建三年(公元571年)三月的赦文,内有“自天康(公元566年)迄太建元年,逋餘軍糧、祿秩、夏調未入者悉原之”的話;太建十二年十一月的赦文,又稱:“其丹陽、吳興、晉陵、建興、義興、東海、信義、陳留、江陵等十郡,并諸署即年田稅、祿秩,并各原半;其丁租半申至來歲秋登。
”可證一直到陳代還在向人民征收祿絹、祿綿、祿米。
南朝對編戶齊民的自耕小農的剝削,除了上述的田租、丁調、田稅(畝稅米二升)、祿絹、祿綿、祿米等主要項目以外,還有各種雜調,如: 口錢:《南齊書·豫章王嶷傳》:建元二年(公元480年)夏,“以谷過賤,聽民以米當口錢,優評斛一百”。
《梁書·武帝紀》:天監元年(公元502年)夏四月丙寅,诏“逋布、口錢、宿債勿複收”。
口錢的征收額,和口錢究竟始于何時、終于何時,已無從考查,至少從公元480年到502年,這二十二年中有過這類口錢。
塘丁稅:會稽一帶,“邊帶湖海,民丁無士庶皆保塘役”。
這種塘役是民間自動組織起來的,“良由陂湖宜壅,橋路須通”,因地制宜,由民間自己作出安排,因而“均夫訂直”,也是由民間自己來決定。
而且各個地區情況不同,“若甲分毀壞,則年一修改;若乙限堅完,則終歲無役”。
并非每個地區都得負擔這種塘役。
南齊建元(公元479至482
下面我們來談東晉、南朝政府對小生産者進行的剝削方式。
東晉在江南建國之初,把西晉王朝的政府組織、經濟制度、門第制度等等全盤繼承了下來。
那麼西晉占田制實施後的一套田租戶調征收額,也必然被東晉王朝保留了下來,這是毋庸懷疑的。
據《晉故事》:“凡民丁課田,夫五十畝,收租四斛,絹三匹,綿三斤。
”(《初學記》卷27引)西晉的田租戶調征收額這個數目,我認為東晉初期的田租戶調額,也該維持着這個數目[5]。
田五十畝,收租四斛,也就是說每畝收租八升。
這個西晉王朝施行的田租制度,到了東晉初期,就不完全适用了。
西晉的田租制度,是和占田課田制同時實施的,它的前提是編戶齊民能夠占有足額土地然後能夠負擔這個足額租調。
東晉初期,北來的世家大族和北方的流民大量擁向江南,江南原來土地分配的平衡狀态,完全被沖破了,東晉王朝必須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來加以調整,才能使賦稅制度适應新的土地占有情況。
因此東晉成帝鹹和五年(公元330年)頒布了“度田收租”的稅法,下敕“始度百姓田,取十分之一,率畝稅米三升”(《晉書·食貨志》)。
到了東晉哀帝隆和元年(公元362年),又“減田稅,畝收二升”(《晉書·哀帝紀》)。
這種度田收租制的實行,同時也标志了東晉政府在江南承認大土地所有制得以無限發展及其私有制的性質。
東晉孝武帝時,謝安當國。
當時南北世家大族的掠奪土地,已經到了相對飽和的狀态,度田收租制對大土地所有制來說,一方面固然使它得以無限制發展,但另一方面,按畝納租,土地多的就要繳納較多的租米,對地主說來,也并非有利。
同時,自庚戌(公元364年)土斷以後,流寓江南的北來僑民,他們戶籍的混亂情況,也已經有了改變,他們和當時江南的土著小農,每戶占有土地的面積并不多,政府對他們進行剝削,度田收租也不如按戶收米為有利。
因此,太元元年(公元376年),又“除度田收租之制,王公以下,口稅〔米〕三斛,唯蠲(除)在役之身”;過了七年,到了太元八年,“又增百姓稅米,口五石”(《晉書·食貨志》)。
由此可見,自東晉南渡以後,因江南農業生産逐漸上升,農業方面的收獲量亦在逐漸增加之中,而政府對世家大族卻愈來愈優待,對編戶齊民的自耕小農的剝削則愈來愈重了。
東晉初期的戶調征收額,史無明文,我個人認為大體上也是沿襲西晉的。
西晉的戶調,每戶納絹三匹、綿三斤,由于東晉初期江南地區蠶桑的養殖尚未普遍,戶調以布而不以絹,故與田租并列,或稱租、布,或稱租、調[6]。
東晉孝武帝甯康二年(公元374年)皇太後诏中,有“三吳、義興、晉陵及會稽遭水之縣,尤甚者,全除一年租布”(《晉書·孝武帝紀》)之語,租指田租,布指丁布(或戶布),至于絹布怎樣折合,就無法稽考了。
到了宋孝武帝大明五年(公元461年),又重定戶調,下令:“天下民戶,歲輸布四匹。
”(《宋書·孝武帝紀》)在麻鄉地區征收戶布以外,還在浙東的蠶桑之鄉征調綿、絹,“齋庫上絹,年調巨萬匹,綿亦稱此”(《宋書·沈懷文傳》)。
由于浙東農民蠶桑所得的絲、絹,數量不多,有時隻好向市上購買綿、絹來繳納給政府,囤積居奇的大族豪右,趁此機會,故意擡高綿絹價格,賣與自耕小農或貸與自耕小農,絹價高漲,“民間買絹,一匹至二三千,絲一兩,亦三四百”(《宋書·沈懷文傳》)。
窮苦的農民,實在繳不起,“貧者賣妻兒,甚者或自缢死”(《宋書·沈懷文傳》),這樣,即使過去生活過得較寬裕一些的自耕小農,也不得不陷入高利貸者的羅網裡去了。
宋孝武帝大明八年、九年,浙“東諸郡大旱,甚者米一升數百,京邑亦至百餘,餓死者十有六七”(《宋書·前廢帝紀》)。
劉宋政權不但沒有施行赈濟與減免租調,而且下令“聽受雜物當租”(《宋書·孝武帝紀》大明七年)。
所謂“雜物當租”,也就是說,政府放寬剝削的種類,使農民在租米之外,搜索各種物資,如錢布或錢布以外的雜物等等,來折合租米,向政府繳納,使政府不因旱災而減少剝削收入。
無怪這次東土旱災,雖“病未半古,而死已倍之”,要“并命比室,口減過半”(《宋書·孔季恭傳》論)了。
到了南齊時代,又把這種雜物當租的辦法法制化了。
在齊武帝的永明四年(公元486年),規定田租戶調,二分取錢,一分取布。
那時的布,每匹市價一百多文,政府的官價卻規定為每匹五百文。
當時錢币缺乏,農民隻有布和米,沒有鑄币,為了完納戶調,不得不把已有的布匹以每匹市價一百多文賣掉,換了錢,再向政府繳納折合官價每一匹五百文的戶布[7]。
這麼一來,農民繳戶調,如根據過去劉宋時的定制每戶繳納布四匹的話,在一分取布、二分取錢的折納辦法規定出之後,以每匹布市價一百五十文來計算,實際要繳到布十匹八尺九寸。
這還不算,同時,農民向政府繳錢的時候,錢币還須輪廓完整,否則不收;可是那時的古錢,多被民間剪鑿破損,輪廓完整的錢币,極其少有。
農民需用當時流行的錢币一千七百文去掉換這種合乎規格的錢币一千文,還很難換得到,這更迫使編戶齊民的自耕小農迅速地失業破産。
在當時農村裡貧富是非常懸殊的,所以從東晉王朝起,征收戶調,就不得不訂出以資産的多少來定戶等,再根據戶等來制定戶調課征準則的“赀調”稅的制度來。
故東晉“常年賦稅,主者常自四出,诘評百姓家赀”(《晉書·劉超傳》);到了宋孝武帝在位時,更雷厲風行地執行了這一以戶貧富之等來定戶調課征準則的稅法,“乃令桑長一尺,圍以為價,田進一畝,度以為錢,屋不得瓦,皆責赀實”(《宋書·周朗傳》)。
這種稅則規定出之後,由于農民畏懼提高戶等,加重封建負擔,加速他們破産時期的到來,因此,“樹不敢種,土畏妄墾,棟焚榱露,不敢加泥”(《宋書·周朗傳》),這正說明這種過度的剝削方式,已經嚴重地束縛住生産力的發展了。
南齊時代,齊武帝仍是繼續命令江南的地方牧守“圍桑品屋,以準赀課”,農民一方面怕提高戶等,一方面又為了完納租調,往往“斬樹發屋,以充重賦”(《南齊書·竟陵王子良傳》)。
梁初還是“圍桑度田”(《南史·鄧元超傳羅研附傳》),後來才把“赀調”取消,而單收“丁布”,所謂“始去人赀,計丁為布”(《梁書·良吏傳》)。
南朝後期即梁、陳的田租、丁調,據《隋書·食貨志》載:“其課,丁男調布、絹各二丈,絲三兩,綿八兩;祿絹八尺,祿綿三兩二分;租米五石,祿米二石。
丁女并半之。
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為丁。
男年十六亦半課,年十八正課,六十六免課;女以嫁者為丁,若在室者年二十乃為丁。
”“其田,畝稅米二升[8]。
蓋大率如此。
”由于當時征收實物,因此南朝的統治階級在征收租米、丁布時,喜歡用大鬥長尺。
當時的度量是:“鬥則三鬥當今(今,指唐初)一鬥,稱則三兩當今一兩,尺則一尺二寸當今一尺”(《隋書·食貨志》)。
租米、丁調之外,還有度田收租,畝收稅米二升的記載。
關于祿絹、祿綿、祿米,大概本來隻是一種附加稅。
《隋書·食貨志》稱:“州郡縣祿米、絹、布、絲、綿,當處輸台傳倉庫;若給刺史、守、令等,先準其所部文武人物,多少由敕而裁。
凡如此祿秩,既通所部兵士給之,其家(指刺史、守、令之家)所得蓋少。
”可見祿絹、祿綿、祿米本來是給刺史、守、令作為俸祿及其所部士兵的給養用的,後來才規定要全部上繳給中央政府的“台傳倉庫”,州郡縣不得随便挪用,到此就成為中央規定的一種正式稅收了。
據《宋書·前廢帝紀》:“永光元年(公元465年)二月乙醜,減州郡縣田祿之半。
”同書《明帝紀》:“泰始四年(公元468年)四月己卯,複減郡縣田祿之半。
”“田祿”,《資治通鑒》作“田租”,是錯的;《建康實錄》作“祿秩”,是對的。
田祿即祿秩,内容包括祿絹、祿綿、祿米之類,可見向人民征收祿絹、祿綿、祿米,在劉宋已經開始。
《陳書·宣帝紀》載太建三年(公元571年)三月的赦文,内有“自天康(公元566年)迄太建元年,逋餘軍糧、祿秩、夏調未入者悉原之”的話;太建十二年十一月的赦文,又稱:“其丹陽、吳興、晉陵、建興、義興、東海、信義、陳留、江陵等十郡,并諸署即年田稅、祿秩,并各原半;其丁租半申至來歲秋登。
”可證一直到陳代還在向人民征收祿絹、祿綿、祿米。
南朝對編戶齊民的自耕小農的剝削,除了上述的田租、丁調、田稅(畝稅米二升)、祿絹、祿綿、祿米等主要項目以外,還有各種雜調,如: 口錢:《南齊書·豫章王嶷傳》:建元二年(公元480年)夏,“以谷過賤,聽民以米當口錢,優評斛一百”。
《梁書·武帝紀》:天監元年(公元502年)夏四月丙寅,诏“逋布、口錢、宿債勿複收”。
口錢的征收額,和口錢究竟始于何時、終于何時,已無從考查,至少從公元480年到502年,這二十二年中有過這類口錢。
塘丁稅:會稽一帶,“邊帶湖海,民丁無士庶皆保塘役”。
這種塘役是民間自動組織起來的,“良由陂湖宜壅,橋路須通”,因地制宜,由民間自己作出安排,因而“均夫訂直”,也是由民間自己來決定。
而且各個地區情況不同,“若甲分毀壞,則年一修改;若乙限堅完,則終歲無役”。
并非每個地區都得負擔這種塘役。
南齊建元(公元479至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