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南朝自耕小農經濟的繼續衰頹與軍事力量的繼續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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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士身份的繼續低落 南朝國勢的日益削弱,北強南弱局勢的逐漸形成,是和魏、晉以來封建隸屬關系的加強,“吏”、“士”身份的日益低落分不開的。

     魏、晉以來,“士家”制度開始形成。

    士家亦稱“兵戶”,由于他們大都父子相承佃耕政府土地,因此兵戶的身份也就世代相襲。

    兵戶子弟稱為“兵家子”(見《晉書·王尼傳》、《張華傳劉卞附傳》);兵戶的戶籍,也和民戶的戶籍分開,不屬于郡縣,而屬于營部。

    兵戶的戶籍,稱作“士籍”、“兵籍”(見《宋書·謝晦傳》、《竟陵王誕傳》)、“軍籍”(見《宋書·元兇劭傳》)。

    由于兵戶世世代代都要擔負沉重的兵役,因此他們的生活非常困苦,他們的身份自然也日益低落,故在梁武帝诏書中,至以“兵驺”與“奴婢”并列(見《梁書·武帝紀》天監十七年)[1]。

     “吏”比“兵”的身份雖較高,但是隸屬性也強。

    一般“吏籍”和“民籍”也已分開,蜀滅時,全國有吏四萬人(見《三國志·蜀志·後主傳》注引王隐《蜀記》);吳滅時,全國有吏三萬二千人(見《三國志·吳志·孫晧傳》注引《晉陽秋》)。

    西晉統一中國後(公元280年),晉武帝司馬炎為了要表示“息役弭兵,示天下大安,于是州郡悉去兵,大郡置武吏百人,小郡五十人”(《世說新語·識鑒篇》“晉武帝講武”條注引《竹林七賢論》)。

    這種“州郡悉去兵”以後代兵執行職務的“武吏”,他們的身份雖僅高于“兵”,但是由于一經為吏,便受所在機關之役屬,除非解除吏名,不能自由,一切徭役都集中在他們的身上,他們的身份也漸漸淪落到與“兵戶”同列了。

     東晉、南朝,州郡擁有巨額的“吏”員。

    劉裕在永初二年(公元421年)三月下诏,規定“荊州府置将不得過二千人,吏不得過一萬人;州置将不得過五百人,吏不得過五千人。

    兵士不在此限”(《宋書·武帝紀》)。

    裁汰之後,吏的員額還是那樣多;裁汰之前,當更可觀。

    既然州郡擁有那麼大數額的吏,自然非迫使他們參加農業生産以增加政府的收入不可。

    在東晉初年,應詹就有這種建議,詹在王敦平後(公元324年)上表雲:“都督可課佃二十頃,州十頃,郡五頃,縣三頃。

    皆取文武吏、醫、蔔,不得擾亂百姓。

    ”(《晉書·應詹傳》)可見在東晉之初,即已計劃用文武吏來佃耕官吏的職田。

    宋元嘉三年(公元426年),始興“郡(治曲江,今廣東韶關市西南)大田,武吏年滿十六,便課米六十斛,十五以下至十三,皆課米三十斛,一戶内,随丁多少,悉皆輸米”(《宋書·良吏·徐豁傳》)。

    從這一條材料來看,當時“吏”已經成為世襲的身份,由于世襲,必然會導緻全家要為政府服役,而且隸屬性之強,租課之重,更已達到駭人聽聞的程度[2]。

     兵戶和吏戶要世代負擔沉重的兵役,而且要世代佃耕政府的土地,承擔巨額的租課,因此他們的生活極端困苦,他們不是在疆埸上“裸身求衣”(《宋書·後廢帝紀》),便是在家庭内“棄子不養”(《宋書·良吏·徐豁傳》),這一階層的人口,就無法繁殖起來。

     戰争的持續,使兵、吏的補充感到困難,而私家的分割又增加了這一困難的嚴重程度。

    如東晉末年,“方鎮去官,皆割精兵器仗,以為送故&hellip&hellip送兵多者,至于千餘家,少者數十戶”(《晉書·範汪傳子甯附傳》),精壯的兵士,漸漸都變成了私家的部曲。

    宋孝建三年(公元456年),孝武帝又令“内外官有田在近道,聽遣所給吏僮附業”(《宋書·孝武帝紀》),這樣不但追認政府的精壯部隊過去割屬于私家為合法,而且還分配給世家大族以土地,使被分割去的兵、吏在賜予的土地上進行佃種,剩下來的政府部隊,如荊州“西府兵士,或見年八十,而猶伏隸;或年始七歲,而已從役”(《宋書·自序》),自然盡是些老兵弱卒了。

     “兵”、“吏”既然日益減少,自然不得不征發“露戶”、“役門”(《宋書·宗越傳》)來補充。

    沉重的兵役和徭役,使已征發去的露戶役民,也不得不出諸逃亡之一途。

    而東晉南朝政府對于兵士的亡叛,立法處刑,又非常嚴峻,一人亡叛,一家補兵;一家亡叛,親戚旁支補兵;甚至利用鄉裡什伍組織&mdash&mdash連環保的繼續遺留,擴大到一人逃亡,鄰伍補兵[3]。

    梁時郭祖深稱:“自梁興以來,發民征役,号為三五。

    ”往往因主将克扣軍糧,死亡慘重,可是偏不說他是病死,而說他逃亡;甚至“有身殒戰場,而名在叛目(叛亡名單),監符下讨,稱為逋叛,錄質家丁。

    合家又叛,則取同籍;同籍又叛,則取比伍;比伍又叛,則望村而取”;弄得“一人有犯,則合村皆空”(《南史·循吏·郭祖深傳》)。

    兵役真已成為南朝自耕小農破産的重要原因了。

     兵士的逃亡至“一人有犯,則合村皆空”,兵源自然會更感到缺乏,因此,政府除了搜捕亡戶,“以充軍實”(《晉書·庾亮傳弟冰附傳》)和“皆以補兵”(《晉書·毛寶傳孫璩附傳》)之外,為了擴充兵源起見,還不得不在法律條文上作出重囚死犯的“家口令補兵”(《宋書·劉秀之傳》)等規定,而家口的含義,有時擴及到“同籍期親”(《宋書·何承天傳》)、同堂兄弟,甚至“親戚旁支,罹其禍害”(《晉書·範汪傳子甯附傳》)。

    這一措施,其實不但無益于兵源之擴大,而且由于把罪犯家屬補充兵役的緣故,更加使兵士的身份繼續地低落下去。

     兵士身份的繼續低落,一方面固然可以說是封建制度加強後的必然結果;但另一方面也必然招緻另一結果:由于兵士身份的低落,帶來了士氣和戰鬥力的低落。

    南朝的軍事威力,因此一落千丈。

    到了梁武帝末年,出現了“發召兵士,皆須鎖械;不爾,便即逃散”(《魏書·島夷蕭衍傳》)的嚴重景況。

    終至無法抵禦侯景之侵入,而蕭梁以亡,繼蕭梁而起的陳朝,也于焉不振。

     自耕小農經濟的繼續衰頹 東晉王朝以後,宋王朝首尾六十年,齊王朝首尾二十四年,梁王朝首尾五十五年,陳王朝首尾三十二年,王朝的不斷變更,統治年代的短促,以及各代王朝的對外怯弱,統治階級内部矛盾的不斷發生,這都和中央集權化的國家作為牢固剝削對象的自耕小農的繼續破産、自耕小農經濟的繼續衰頹有分不開的關系。

     劉宋從武帝、文帝以來,朝廷為了要集權中央,就必須鞏固正在日趨沒落的自耕小農階層,使他們的經濟,不緻急遽衰頹,還能成為中央集權化的王朝所依靠的剝削對象。

    但是事實上,自南朝宋、齊以下,大土地所有者已經霸占了任何一個農民有權租入的公地,固然當時的平原良疇,都已開發,可是未開發的山地湖田,究竟還多。

    但是這些可以開發的土地,往往為豪強所占奪,所謂“名山大川,往往占固”(《宋書·孝武帝紀》),“山封水,保為家利”,“富強者兼嶺而占,貧弱者薪蘇無托,至漁采之地,亦又如茲”(《宋書·羊玄保傳兄子希附傳》)。

    封锢山湖,本來是和政府的禁令相抵觸的,至此,政府為了要順應這種豪強“占山锢澤”的既成事實,就不得不修改法令,使追認這種事實為合法。

    宋孝武帝大明中,下令:“官品第一、第二聽占山三頃;第三、第四品,二頃五十畝;第五、第六品,二頃;第七、第八品,一頃五十畝;第九品及百姓,一頃”(《宋書·羊玄保傳兄子希附傳》)。

    這一次令文的規定,首先是承認自秦、漢以來一直所認為公共地的山澤,得由私人所占有;然後又規定出已開辟的果園漁場,其畝數雖是超過定額,得追認為其“先業”,“聽不追奪”。

    同時還訂出“先占阙少,依限占足”(《宋書·羊玄保傳兄子希附傳》)的補充條文來,對未占、少占的世家大族,也使他們重新參加分配,享受這種利益。

    從此在山林川澤的公有地上,更發展了封建的土地所有制。

    齊竟陵王蕭子良在宣城(今安徽南陵東四十裡)、臨城(今安徽青陽南五裡)、定陵(今安徽青陽東北)三縣界,封锢山澤至數百裡,其餘王公妃主,世家大族,爰至典掌機要的宮省近臣,以及僧侶地主,也都成為這些土地的實際所有者[4]。

     此外,大土地所有者在“無田何由得食”(《宋書·王惠傳》),“非田無以立耳”(《宋書·謝靈運傳》載《山居賦》自注)的指導思想之下,又不擇手段地奪取農民的土地,其結果,大土地所有制的莊園更加發展。

    世族如陳郡謝琰一房之後,宋元嘉中猶有資财巨萬,田業十餘處,奴僮數百人;琅邪王骞一房,梁天監中,在鐘山的舊墅一處,就有良田八十餘頃;會稽孔靈符于永興(今浙江蕭山)立墅,周回三十三裡,水陸地二百六十五頃,含帶二山,又有果園九處,均見前述。

    此外如會稽虞琮,“治家富殖,奴婢無遊手”(《南齊書·虞琮傳》);南陽張孝秀,“居于東林寺(在廬山),有田數十頃,部曲數百人,率以力田”(《梁書·處士張孝秀傳》)。

    而将帥如沈慶之,初“居清明門外,有宅四所,室宇甚麗。

    又有園舍在婁湖(在今江蘇南京市東南),慶之一夜攜子孫徙居之,以宅還官,悉移親戚中表于婁湖,列門同焉。

    廣開田園之業,每指地示人曰:&lsquo錢盡在此。

    &rsquo&hellip&hellip家素富厚,産業累萬金,奴僮千計”(《宋書·沈慶之傳》);周山圖亦“于新林立墅舍,晨夜往返”(《南齊書·周山圖傳》);裴之橫“與僮屬數百人,于芍陂(今安徽壽縣南)大營田墅,遂緻殷積”(《梁書·裴邃傳》)。

    這種大土地所有制莊園的繼續形成和發展的過程,自然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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