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西晉的占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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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品第九品一戶。

    ”(《晉書·食貨志》) 占田法把官吏和人民的占田數量分别規定,顯示出他們彼此之間有着巨大的懸隔。

    然而從官吏占田數與其應有佃客的戶數的規定看來,還是極不調和。

    如第八、第九品占田十五頃至十頃,蔭佃客一戶,佃客一戶決耕種不了一二十頃土地;就是第三品,要以十戶去耕四十頃土地,也是地餘于力的。

    不過從“人之田宅,既無定限,則奴婢不宜偏制其數”(《晉書·李重傳》)的話看來,當時奴隸殘餘還相當嚴重,不足的勞動力,可能是用奴隸來補充的[3]。

     因為西晉政權有賴于世家大族的擁護,所以占田法并沒有觸動大土地所有者的既得利益;占田法實施之後,由于官吏有受田、蔭客的規定,官品愈高,受田愈多,受田之後,又往往有受而無還,因此,占田法不僅沒有妨害世家大族莊園經濟的發展,反而助長了它的發展。

     *** [1] 《文館詞林》卷662引晉武帝伐吳诏:今調諸士家,有二丁三丁取一人,四丁取二人,六丁以上三人,限年十七以上,至五十以還,先取有妻息者。

    其武勇散将家,亦取如此。

     按《史記·商君列傳》雖有“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的規定,但由于氏族殘餘特别嚴重,大的家長制家庭,在秦漢時期仍有重大的意義,因此父子分居的法令,終究不能貫徹下去。

    晉武帝此诏,也可以側證西晉的兵士之家,除戶主丁男以外,甚至有“六丁以上”同居的情形;那麼到了占田法實施時,一戶之内,除了戶主丁男以外,還允許與“其外丁男”同居,更是不容否認的事實了。

     [2] 《三國志·魏志·董卓傳》:卓壞五铢錢,更鑄小錢&hellip&hellip自是後錢貨不行。

     《晉書·食貨志》:黃初二年(公元221年),魏文帝罷五铢錢,使百姓以谷、帛為市。

    明帝乃更立五铢錢,至晉用之,不聞有所改創。

     《宋書·孔琳之傳》:魏明帝時,錢廢谷用,三十年矣。

    (從初平混戰至魏明帝初年,有三十餘年) 《晉書·石勒載記》:勒令公私行錢,而人情不樂&hellip&hellip錢終不行。

     《魏書·食貨志》:魏初至于太和(公元386&mdash499年),錢貨無所周流&hellip&hellip冀州已北,則用絹布交易。

     以上是指黃河流域而言。

    至于江南地區,貨币使用,比黃河流域較為活躍;河西地區,開始也不用錢,張軌令人鑄錢,錢遂大行,西域的金銀錢,以後也在這一地區流通使用。

     [3] 本節編寫時參考侯外廬先生主編的《中國思想通史》第3卷,唐長孺教授所著《魏晉南北朝史論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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