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西晉的占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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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剝削的名稱美化起來,他們不願直截了當說要向他人進行剝削,而偏偏轉彎抹角地說是為了鼓勵他們加緊生産,于是又引申出寓勸于課的說法來,使“課”之一字,又含有勸勉、督促的意思在内。

    西晉政府一方面想設法鞏固小農農村,希望它繼續廣泛存在,作為中央集權化國家的牢固剝削對象,因此作出一夫一婦占田最高限額不得超過百畝的規定來,使重新鞏固起來的農村,财産上的分化不至于立刻十分嚴重起來;另一方面,政府為了保證财政方面的收入不至于落空,又必須在“寓勸于課”的美名之下,訂出可以占田百畝的一夫一婦,他們實際在耕種的土地,也不得少于七十畝(丁男五十畝,丁女二十畝)的規定,對于戶長以外的丁男、丁女、次丁男,也得按照他們勞動能力所能及,作出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二十五畝起征的規定。

    然後又按照這種規定,以每畝八升來征收田租,這樣,丁男課田五十畝,納田租四石;丁女課田二十畝,納田租一石六鬥;次丁男課田二十五畝,納田租二石。

    倘丁男、丁女、次丁男的耕種面積沒有達到課田的規定畝數,也得按課田的固定限額來起征田租,這也就是“寓勸于課”的課田法的基本内容了。

     占田法的頒布使封建國家之内除了世家大族領有的部曲和佃客以外,國家的編戶齊民中的農民隻有自耕小農一種了。

    如站在曹魏以來州郡編戶齊民中的自耕小農的角度上來看,西晉占田法的封建負擔,戶調要比魏制加重二分之一,田租要比魏制加重一倍,隻有力役一項,在全國統一的情況下,相對地有所減輕。

    可是由于占田制實施之後,專制君主更充分地行使其“所有者”的職權,對“使用者”&mdash&mdash農民的土地買賣,加以限制;土地的授受之權,既開始操之于政府,實質上使他們成為封建政府的變相農奴。

    如站在民屯的屯田客的角度上來看,占田的封建負擔則增加了力役的負擔;戶調、田租的課征率雖重,可是比起三七、二八分的民屯超額租課,究為減少;人身自由也有所改善。

    如從兵屯下的佃兵和代佃兵種稻的官奴婢角度上來看,占田法的封建負擔田租、戶調的課征率雖重,比起屯田的超額租課,不知減輕多少;他們“出戰入耕”,力役的負擔,從來是很重的,現在也相對地減輕了些。

    由此可見,占田法的用意,使民屯上的屯田客,兵屯上的佃兵,以及代佃兵種稻的官奴婢,也成為占田戶,而這種占田戶,名義上雖是獨立小農,實際上是封建國家的變相農奴。

     太康時期的繁榮景象 太康元年(公元280年),西晉有“戶二百四十五萬九千八百四十,口一千六百一十六萬三千八百六十三”(《晉書·地理志》);占田法實施後的第三年(太康三年),國家領“戶有三百七十七萬”(《三國志·魏志·陳群傳》注引《晉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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