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西晉的占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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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民戶戶調,隻納規定數目的三分之二,更遠納三分之一;少數民族每戶每年納“布”一匹,遠地或納一丈。

    拿它和曹操的戶調令戶絹二匹,綿二斤來比較,雖是丁次、遠近、夷漢所繳納的稅額,略有差等,但是丁男為戶的稅率,卻比魏制加重二分之一。

     戶調,顧名思義,以戶為征收單位。

    然而一戶之内,可能有三四個以至五六個壯丁[1];這樣,政府的課田,自然也不能局限在戶長一人身上,而必須兼及其外丁男女;不能以戶為授予單位,而以丁為授予單位了。

     《晉書·食貨志》:“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

    其外丁男(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歲,為正丁)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男女年十五以下至十三歲,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歲,為次丁)半之,〔次丁〕女則不課。

    &hellip&hellip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為老小,不事。

    遠夷不課田者,輸義米,戶三斛;遠者五鬥;極遠者輸算錢,人二十八文。

    ”可見戶長以外的丁男、丁女、次丁男,也得各按課田限額,起征田租。

    據《晉故事》:“凡民丁課田,夫五十畝,收租四斛,絹三匹,綿三斤。

    ”(《初學記》卷27引)田租、戶調連在一起講,可見就是占田七十畝的戶長,七十畝中也得課田五十畝,每畝征收田租八升,比起曹操時戶調令畝收田租四升來,每畝又增加了四升之多。

     占田的“占”字,是漢、魏辦理戶口登記、土地登記的一種沿用術語。

    如《漢書·宣帝紀》:“流民自占八萬餘口。

    ”師古注:“占者,謂自隐度其戶而著名籍也。

    ”《後漢書·明帝紀》:“中元二年&hellip&hellip賜&hellip&hellip流人無名數欲自占者,人〔爵〕一級。

    ”李賢注:“無名數,謂無文簿也。

    占,謂自歸首也。

    ”可見“占”是向政府辦理登記手續的意思。

    因此,農民向地方政府登記自己家庭的戶口,稱做“占著”;農民向地方政府登記請領土地的畝數,稱作“占田”。

    《三國志·魏志·賈逵傳》注引《魏略》:“楊沛身退之後,家無餘積&hellip&hellip無他奴婢,後占河南夕陽亭部荒田二頃,起瓜牛廬居止其中。

    ”“占”到的土地,有的就可以墾殖,有的還來不及墾殖,不過使用權已經屬之于“占”到的人了。

    當西晉太康初年,屯田土地重新分配給農民耕種的時候,農民向政府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政府勢得作出如一夫一婦登記土地畝數不得超過百畝等等規定,由于政府規定這種農民能夠遵守的土地畝數限額,是在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時候才提出來而加以限制的,而這種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既是稱為“占田”,那麼關于這種限制農民登記土地的辦法,就也稱為占田法了。

     課,本來是課收貢稅的意思。

    可是統治階級往往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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