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西晉的占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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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田法的實施 司馬炎在滅吳之後(公元280年),由于政治上重見統一,而且由于中原地區農業生産的複蘇,生産力向前發展,含有軍事意味的屯田制,不能在平時普遍施行于全國。

    在一個統一國家之内,對國家編戶齊民(他們不是小農農村的自耕小農,便是民屯中的屯田客)不必要有兩種待遇,為了适當調整屯田制度下三七、二八分不合理的超額租課關系下所造成的生産萎縮現象,為了擴大兵役的負擔面,對于過去民屯中隻耕田不作戰的屯田客也加上兵役和力役的負擔,尤其是為了貫徹曹魏以來戶調制的基本精神&mdash&mdash對耒耜機杼同時進行剝削,因此在占田制頒布以前,曾經兩次下令,第一次在魏鹹熙元年(公元264年),“罷屯田官,以均政役,諸典農皆為太守,都尉皆為令長”(《三國志·魏志·陳留王紀》);第二次在晉泰始二年(公元266年)十二月,“罷農官為郡縣”(《晉書·武帝紀》),屯田客也恢複為州郡編戶齊民中的自耕小農的身份,和州郡編戶齊民一樣,負擔田租、戶調、力役等封建義務。

    在屯田客變成州郡編戶齊民之後,由于他們剛從三七、二八分的超額租課剝削關系之下解放出來,在所有權較穩固的小塊土地上進行生産,因此他們的勞動情緒有所提高,這對于生産起了一定程度的刺激作用,從效果上來看是好的。

    因此西晉在統一之後,“罷天下軍役,示海内大安”(《晉書·山濤傳》),根據過去民屯改隸州郡從而使屯田客改變為州郡編戶齊民的經驗,把兵屯的土地分給士兵家屬去耕種,于是就在全國國家土地的範圍内,實施了占田法。

     上面曾講到在魏、晉、南北朝時期,封建關系大大地強化起來;既然這樣,任何一處都不應該有例外,何以含有軍事束縛形式的曹魏屯田制偏偏為重新編制成小農農村組織形式的西晉占田制所代替呢?這是不難理解的,是和中央集權國家被保存了下來有密切關聯的。

    馬克思說:“如果不是私有土地的所有者,而像在亞洲那樣,國家既作為土地所有者,同時又作為主權者同直接生産者相對立&hellip&hellip在這種情況下,依附關系在政治方面和經濟方面,除了所有臣民對這個國家都有的臣屬關系以外,不需要更嚴酷的形式”(《資本論》第3卷,1975年6月版,第891頁)。

    也就是說,國家對它的編戶齊民,除了有土地的關系,使農民向它繳納田租、戶調并貢獻力役以外,而且還有國家的權力工具如軍隊、法庭、監獄等等,可以強制他們來執行這種義務,這樣,他們在事實上就成為國家變相的農奴,因此,不再需要有什麼更加苛刻的形态加之于他們的身上了。

     占田法首先規定了“戶調之式”。

    丁男之戶,每年繳納戶調絹三匹,綿三斤;女及次丁男立戶,納半數;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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