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世家大族經濟勢力的發展與部曲佃客制度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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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家大族經濟勢力的發展與門閥士族制度的形成 魏晉南北朝時期的世家大族經濟勢力萌芽于西漢末年,如湖陽(今河南唐河南八十裡湖陽鎮)樊重,“世善農稼,好貨殖,三世共财。

    其營理産業,物無所棄,課役僮隸,各得其宜,故能上下勠力,财利歲倍,至乃廣開田土三百餘頃”(《後漢書·樊宏傳》)。

    他又“廣起廬舍,高樓連閣,陂池灌注,竹木成林,六畜放牧,魚蠃梨果,檀漆桑麻,閉門成市,兵弩器械,資至巨萬”(《水經·比水注》)。

    馬援在“北地牧畜,賓客多歸附者,遂役屬數百家”(《後漢書·馬援傳》);及其屯田天水苑川,“請與田戶中分”(《水經·河水注》);後歸洛陽,又使賓客屯田長安上林苑中。

    東漢末,博陵崔寔著《四民月令》,對于這種自給自足的莊園經濟就有較全面的叙述[1]。

    到了南北朝時,如顔之推《顔氏家訓·治家篇》所說:“生民之本,要當稼穑而食,桑麻以衣,蔬果之蓄,園場之所産,雞啄之善,埘圈之所生,爰及棟宇器械,樵蘇脂燭,莫非種殖之物也。

    至能守其業者,閉門而為生之具以足,但家無鹽井耳。

    ”說明這種自給自足的莊園經濟,已經較為普遍了。

     這種自給自足莊園主,有的出身于中央集權統治機構中的官僚,也有的是由商人轉化來的。

     由于中國古代國家的統治權是嚴格集中的,所有最高的權力最後都集中在皇帝的手中。

    專制君主要壓制貴族&mdash&mdash世卿勢力的發展,造成絕對王權,必須提拔一部分自由平民和低級貴族來組成官僚集團,以統治整個國家,實現其集權中央的目的。

    恰好春秋、戰國之際,“竹帛下于庶人”,于是列國諸侯、位置官吏就也提拔“士”這一階層來作為官僚機構的骨幹。

    這樣,氏族貴族的政治勢力就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世卿自此而墜;嚴格集中制的官僚體系也于此形成,兩漢的所謂布衣卿相,其實就是這種情況下的産物。

     秦、漢國家的巨大規模使官僚機構愈來愈複雜而龐大,官僚的人數也愈來愈衆多。

    而政府選拔官僚,因為自漢武帝以來,崇尚儒術的緣故,官僚也多以經術起家,緻身通顯。

    他們不但授徒講學,注籍的弟子門生,成千上萬,形成一種社會力量;而且由于他們的子孫往往紹繼家學,也必然會造成一種累世公卿的情況。

    如東漢弘農楊氏,楊震官至太尉,震子秉亦官至太尉,秉子賜位至司空、司徒,賜子彪亦位至司空、司徒、太尉;自震至彪,凡四世皆為三公。

    汝南袁氏,袁安官至司空、司徒,安子敞亦官至司空,敞兄子湯為司空、太尉,湯子逢亦為司空,逢弟隗又為太傅,故臧洪謂袁氏四世五公,比楊氏更多一公。

    這些士族門閥也在東漢中葉以後漸次出現了。

    過去所謂“每尋前世舉人貢士,或起畎畝,不系閥閱”(《後漢書·章帝紀》建初元年诏),現在開始“選士而論族姓閥閱”(仲長統《昌言》),“貢薦則必閥閱為前”(王符《潛夫論·交際篇》),“以族舉德,以位為賢”(《潛夫論·論榮篇》)了。

    到了曹魏初期,九品官人之法行,州郡大小中正皆由當地著姓士族擔任,九品的定評,自然操縱于他們的手中,于是官品的升降,大都憑借“世資”,久而久之,更造成了“公門有公,卿門有卿”(《晉書·文苑·王沈傳》),“高門華閥,有世及之榮;庶姓寒人,無寸進之路”(《廿二史劄記》)的情況。

    所以曹魏以後,世族的勢力更加發展。

    例如:颍川荀氏,自荀淑仕漢為朗陵令,淑子爽官至司空,淑孫彧為曹操謀臣,位至尚書令,荀氏在魏晉南北朝,為世“冠冕”。

    颍川陳氏,自陳寔仕漢為太丘長,寔子紀位至九卿,紀子群仕魏至司空,其後子孫曆兩晉南北朝,并處高位。

    平原華氏,自華歆仕魏至太尉;東海王氏,自王朗仕魏至司徒;高平郗氏,自郗慮仕漢佐曹操至禦史大夫;河東裴氏,自裴潛仕魏至尚書令;河東衛氏,自衛觊仕魏至尚書;扶風蘇氏,自蘇則仕魏至侍中;京兆杜氏,自杜畿仕魏至尚書仆射;北地傅氏,自傅嘏仕魏至尚書仆射:他們的子孫,一直到兩晉南北朝,還是“衣冠”連綿不絕。

    此外以東晉南朝的王、謝而論,琅邪王氏,由王仁仕漢至青州刺史,仁孫王祥仕魏至太傅,祥弟覽亦曆九卿,祥從子衍仕西晉至太尉,覽子導仕東晉至丞相;陳郡謝氏,自謝瓒仕魏為典農中郎将,瓒子裒仕西晉至九卿,裒子安仕東晉至太傅,王、謝遂俱為江左“盛門”。

    以北朝的崔、盧、鄭、王而論,清河崔氏,自崔林仕魏至司空;範陽盧氏,自盧植仕漢為北中郎将,植子毓仕魏至司空;荥陽鄭氏,自鄭衆仕漢至大司農,衆玄孫渾仕魏至将作大匠;太原王氏,自王柔仕漢為北中郎将,柔弟子昶仕魏至司空,由于九品中正制的繼續執行,這些士族門閥累世富貴,是顯而易見的。

     世家大族,除了出身于國家官僚機構中的官僚以外,也有從商人轉化來的。

    從漢武帝以後,由于鹽、鐵等重要生産事業收歸官營,使商人無法插手,于是商人通過土地的兼并把他們的财富最後集中于地權。

    這些商人在取得大量土地以後,已經不是商人的身份,而是大土地所有者了。

    西漢末,湖陽樊重“世善農稼,好貨殖”,“資至巨萬”,宛李氏“世以貨殖著姓,雄于闾裡”(《後漢書·李通傳》);其後重子宏以漢光武帝劉秀母舅,李氏子通以光武帝妹夫,轉化為東漢貴族。

    東漢末,東海麋竺“祖世貨殖,僮客萬人,資産巨億”;竺後為徐州牧陶謙别駕從事,嫁妹于劉備為夫人,并進“奴客二千,金銀貨币,以助軍資”(《三國志·蜀志·麋竺傳》),後遂随備适荊州,由荊入蜀,為備上客。

    這些身“不為編戶一伍之長,而有千室名邑之役”的富商大賈,至此,已部分轉化為擁有部曲、佃客的大土地所有者了。

    這些從富商巨賈轉化來的大土地所有者,往往與“武斷鄉曲”的豪強不容易嚴格區分,故在當時統稱之曰“地方豪強”。

     但是,從官僚體系中派生出來的世家大族和從商人方面轉化而成的地方豪強,他們都帶着特别濃厚的父家長色彩,這是不難理解的。

    由于中國國家形态的比較早熟,在社會制度上,氏族殘餘也長期嚴重遺留,因此秦、漢以來的小農農村,雖然在農村公社&mdash&mdash井田和書社已經崩潰以後,但也還依然以氏族為紐帶而鞏固結合起來,人們都是聚族以居的。

    雖然漢高祖為了削弱六國舊氏族貴族的勢力,曾下令徙齊諸田、楚昭屈景、燕、趙、韓、魏後諸族十餘萬口于關中,武帝時,又“徙強宗大姓,不得族居”(《後漢書·鄭弘傳》注引謝承《後漢書》),但這不過是局限在六國舊族和豪傑名家一方面,而且即使是六國舊族和豪傑名家,在遷徙之後,也還是在他們定居的地域内保存了他們的血緣結合。

    至全國各地區,小農農村之内,仍然廣泛地以血緣作為結合的紐帶。

     在東漢末年長期紛擾之中,世家大族除了和依附農民之間的隸屬關系有了急劇的發展以外,他們還通過血緣的結合,在塢壘堡壁之間,部勒宗姓,加以武裝,或聚族以自保,或舉宗而避難。

    前者如《三國志·魏志·常林傳》載“林避地上黨&hellip&hellip依故河間太守陳延壁。

    陳、馮二姓,舊族冠冕,張楊利其婦女,貪其資貨,林率其宗族,為之策謀,見圍六十餘日,卒全壁壘”;《三國志·吳志·孫靜傳》載“靜&hellip&hellip堅季弟也。

    堅始舉事,靜糾合鄉曲及宗室五六百人,以為保障,衆鹹附焉”;《三國志·魏志·王脩傳》載“膠東人公沙盧,宗強,自為營塹,不肯應發調”;《三國志·魏志·許褚傳》載“漢末,〔褚〕聚少年及宗族數千家,共堅壁以禦寇”。

    後者如颍川韓融,“将宗親千餘家,避亂密西山中”(《後漢書·荀彧傳》);颍川荀彧“謂父老曰:&lsquo颍川,四戰之地也,天下有變,常為兵沖,宜亟去之,無久留。

    &hellip&hellip&rsquo彧獨将宗族至冀州”(《三國志·魏志·荀彧傳》);陳留高柔以“陳留四戰之地&hellip&hellip從兄幹&hellip&hellip在河北呼柔,柔舉宗從之”(《三國志·魏志·高柔傳》);右北平田疇“率舉宗族他附從數百人&hellip&hellip入徐無山中,營深險平敞地而居&hellip&hellip百姓歸之,數年間,至五千餘家”(《三國志·魏志·田疇傳》);李典“宗族部曲三千餘家,居乘氏,自請願徙詣邺郡。

    &hellip&hellip遂徙部曲、宗族萬三千餘口居邺”(《三國志·魏志·李典傳》);南郡董和,“漢末,和率宗族西遷”(《三國志·蜀志·董和傳》)。

    這種以血緣為紐帶的結合,在魏、晉之際世家大族莊園形成初期,是曾經扮演了極其重要的角色的。

    魏明帝時,杜恕以疾去官,“遂去京師,營宜陽一泉塢,因其壘之固,小大家焉”。

    一直到南北朝,如北魏時,河東薛氏,“世為強族,同姓有三千家”(《宋書·薛安都傳》),聚居绛郡;趙郡李顯甫“集諸李數千家,于殷州西山開李魚川,方六五十裡居之,顯甫為其宗主”(《北史·李靈傳》)。

    北齊時,“瀛、冀諸劉,清河張、宋,并州王氏,濮陽侯族,諸如此輩,一宗将近萬室,煙火連接,比屋而居”(《通典·食貨典·田制》引宋孝王《關東風俗傳》)。

    這些世家大族,大都是聚族而居的,所以自從東漢統治崩潰,兩漢的地方機構鄉亭裡制失去了它的作用之後,北魏的三長制度尚未确立以前,由于中古這種自給自足的莊園還保存了氏族制的紐帶,世家大族同時也是幾個大的家長制家族的總體的代表,因此,必然出現符合于當時實際情況的“宗主督護”制度[2],來與政府的地方機構取得一定程度上的聯系,可以更合法地來“庇蔭”丁戶,在“百室合戶,千丁共籍”(《晉書·慕容德載記》)的實際情況下,分割了國家的戶口。

     不過,魏、晉之際,世家大族勢力形成初期,由于一族之内,就已貧富分化,貧富的對比,就已非常顯著,因此,貧窮的族人,實際上已不得不受顯貴的族人&mdash&mdash世家大族所役使了。

    随着莊園經濟不斷發展,階級關系的變化也特别複雜,經兩晉以至南北朝,連同族的大地主與大地主之間,由于官位的升降,門第的高下,也有東崔不及西崔[3],烏衣諸王,官位不及馬糞諸王之高的差别了[4];崔、盧、李、鄭四大族,每姓之内,又“第其房望”(《新唐書·高士廉傳》),以顯示出他們門第的特别優越。

    這樣,不僅“一姓中,高下懸隔”,就是一房之中,差别也很大。

    一部分貧窮的族人,到那時,其身份地位,實際上已降落到可與奴客為伍了。

     然而這種情況,并不是在世家大族地主莊園一開始形成時就是如此的。

    顯貴的族人,為了要團結宗族子弟作為他們屯塢自守、築壁相保的一種基本力量;貧窮的族人,也要依靠顯貴族人&mdash&mdash世家大族來出面組織武裝,進行自衛,使自己不緻轉屍于溝壑之間,或者淪為其他封建主的佃客與奴仆,因此,他們兩者,就在原先的血緣基礎上,更加上了政治利害的一種結合。

    新興的世家大族所以帶着特别濃厚的父家長色彩出現于魏、晉、南北朝時期,就是這個緣故。

     世家大族為了維護他們的既得利益,在統一政權崩潰的廢墟上屯塢自守,築壁相保;他們就在戰争發展之中,部勒他們的依附農民,成為部曲。

    所以建安以後,戰争的持續進行,不但沒有把他們的經濟摧毀,反而更加強了世家大族和部曲、佃客之間的隸屬關系。

     農民本身也由于遭受掠奪及苛捐雜稅和繁重的力役而感到絕望,尤其在當時,兵役成為加速自耕小農破産的主要原因,割據之雄為了充實軍事力量,搜括民丁,甚為酷虐,至“放兵捕索,如獵鳥獸”(《三國志·魏志·袁紹傳》注引《九州春秋》),這更使農民不得不托庇于世家大族。

    但農民付出了非常高的代價&mdash&mdash放棄土地所有權,将自身交給顯要的和強大的世家大族去奴役&mdash&mdash才得到庇護的。

    他們受世家大族的剝削,除了“其佃谷皆與大家量分”(《隋書·食貨志》),“被強家收大半之賦”(《通典·食貨典·丁中》)以外,并替世家大族服許多雜役[5],必要時還得荷戈作戰。

    但是在這一時期,兵役既是農民破産的主要原因,依附于世家大族以後的佃客所負擔的兵役雜徭,究竟比自耕小農負擔的國家租稅重擔減輕很多,因此,勞動人口紛紛向世家大族莊園集中,這些被奴役的農奴,就是以後要特别提到的,平時為封建主耕地、戰時為封建主打仗的部曲和佃客。

     東漢末年的割據之雄,為了擴展自己勢力,壓倒敵人,對擁有部曲、佃客的世家大族,更極盡拉攏之能事。

    如曹操拉攏許褚、李典、田疇,孫權拉攏魯肅、甘甯以及吳中四姓,劉備拉攏麋竺、霍峻,正由于這些世家大族的歸附與支持,魏、蜀、吳政權才得以形成鼎立的局面。

     在這種力量支持下出現的政權,它不但不能立刻搜括逃戶,而且還把政府民屯下的農民賜予世家豪族。

    如曹魏“給公卿以下租牛客戶,數各有差”,故“自後小人憚役,多樂為之,貴勢之門,動有百數”(《晉書·外戚·王恂傳》)。

    東吳也有複臣下客戶的事實:《三國志·吳志·陳表傳》注引《江表傳》載“權命複客二百家”;《三國志·吳志·周瑜傳》載“權後著令曰:&lsquo故将軍周瑜、程普,其有人客,皆不得問。

    &rsquo”《三國志·吳志·呂蒙傳》載“别賜尋陽屯田六百戶”,“與守冢三百家,複田五十頃”;《三國志·吳志·蔣欽傳》載“欽卒,權以蕪湖民二百戶,田二百頃,給欽妻子”;《三國志·吳志·潘璋傳》載璋“嘉禾三年卒,璋妻居建業,賜田宅,複客五十家”。

    政府既然以大量佃客賜予臣下,則已被“庇護”于世家豪族的部曲、佃客之被追認為合法更是不容置疑。

    這樣,使曹魏以後,兩稅法實施以前,出現了最顯著的一個特征,即人口的分割,封建土地所有主的權力,在這一時期内,誠如馬克思所說的:“不是由他的地租的多少,而是由他的臣民的人數決定的”(《資本論》第1卷,第785頁)。

    這種人口的分割,反映在法制上,便成為兩晉、南朝的給客、蔭客制度和隋、唐的奴婢部曲為“不課口”等規定。

     晉武帝初“踐位,诏禁募客”,募客是指豪勢之家公然招募佃客。

    佃客可以逃避公家的賦役,所以“憚役”的農民,多願意充當佃客,“貴勢之門,動有百數。

    又太原諸部亦以匈奴胡人為田客,多者數千”。

    武帝時王恂為河南尹,“明峻其防,所部莫敢犯者”(《晉書·外戚·王恂傳》),說明當時王權還強大,還能夠制止募客,使它不緻過分發展。

    泰始五年(公元269年)正月癸巳敕有雲:“豪勢不得侵役寡弱,私相置名。

    ”(《晉書·食貨志》)“置名”就是把佃客的姓名,載在豪勢之家的戶籍上,“私相置名”,就是沒有經過給客、蔭客制度的正式手續,擅自把編戶齊民占募為佃客載在自己的戶籍上是不合法的,所以西晉政府下令禁止這種情況的繼續發展。

     西晉初年,也有賜客制度,如《晉書·華表傳子廙附傳》載:“初,表有賜客在鬲,使廙因縣令袁毅錄名,三客各代以奴。

    ”賜客是封建國家賞賜的佃客,袁毅卻把賜客中的三客代之以奴,這是不合法的,所以後來袁毅因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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