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曹魏的經濟與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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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操的田租戶調令 從東漢末年起,自耕小農對政府負擔田租、戶調、力役三項封建義務。

     從東漢中葉以來,政府調發實物,尤其調發缣、帛等實物,逐漸增多。

    如桓帝本初元年(公元146年),“河内一郡嘗調缣、素、绮、縠才八萬餘匹,今乃十五萬匹”(《後漢紀》);到了獻帝建安五年(公元200年),曹操在兖、豫二州“錄戶調”,“收其綿、絹”(《三國志·魏志·趙俨傳》);略定河北後,在建安九年,操又下令“收田租畝四升,戶出絹二匹,綿二斤”(《三國志·魏志·武帝紀》注引《魏書》)。

    這就是田租戶調令的正式頒布。

     戶調制的剝削對象是小農農村的小生産者,而戶調制的剝削形式則是從兩漢時代的人頭稅演變而來的。

     漢代于徭役之外,本有所謂“口賦”及“算賦”等人頭稅:“民年七歲至十四歲,出口賦錢,人二十三,二十錢以食天子,其三錢者,武帝加口錢以補車騎馬”(《漢書·昭帝紀》元鳳四年如淳注引《漢儀注》);“人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賦錢人百二十,為一算”(《漢書·高帝紀》如淳注引《漢儀注》),賈人與奴婢倍算。

    曹魏的征收綿、絹當為口賦和算賦的合并。

    不同的是漢制征收貨币,東漢王朝統治崩潰以後,自然經濟更占統治地位,鑄币近于廢棄,民間改用谷、帛交易,故魏制改征實物;漢制以丁為征收單位,曹魏把人頭稅等貨币折成絹、布以後,如果把完整成匹的絹、布,斷裂成零碎的片段來折合人頭稅,不但計算起來存在着困難,而且碎裂不成整匹的絹、布,也不能再制衣服,這對人力物力來說,都是莫大的浪費,同時,也由于東漢末年以來,剝削過重,逃亡者多,戶較丁更不容易流動,也就更便于征調,故魏制以戶為征收單位,并易其名為戶調。

    當然,戶調實施的最主要的原因還是由于古代中國,家庭紡織業始終沒有從農業中分離出來,農業和手工業是一直結合在一起的,随着封建關系的發展,政府編戶齊民一部分都被世家豪族分割去了,政府的稅源日益減少,封建政權自然更需要加緊對自耕小農的剝削,這樣,就會既向他們要大量租谷,又向他們要超額的調絹了。

     曹魏的屯田制度 黃巾大起義的巨大威力,迫使曹操不得不考慮流民和土地的結合問題,而開始募民屯田。

    建安元年(公元196年),曹操開始于許下屯田,一歲得谷百萬斛;以後又大規模地募民,在州郡列置屯田,每年收獲到谷物數千萬斛。

    這樣,不但解決了軍食問題,使曹操粉碎群雄,統一北方,有了比較充實的經濟力量;同時也使東漢以來被剝奪了土地和脫離了土地的農民,又以隸屬農民的身份重新和土地結合起來,這不能不說是一種進步的過程。

    屯田的成功,使政府成為大土地經營者,役使屯田客、佃兵從事隸農的勞動,這樣便構成了官府大地主和屯田客、佃兵的生産關系。

     屯田分民屯和兵屯兩種。

    民屯的管理方式:全國所有民屯,由大司農掌管[1];民屯所在地的郡國,設立典農中郎将(和郡守地位相等的農官);中郎将之下,有典農都尉(和縣令地位相等的農官)[2];典農都尉以下,就是管理一屯(生産單位)的屯司馬了。

    每一屯的屯司馬,管轄屯田客五十人[3],屯田客也稱“典農部民”[4]。

    從管理民屯的農官稱為典農中郎将、典農都尉、屯司馬等看來,民屯的軍事色彩也是很濃厚的。

     兵屯除由各軍将吏自行“勸課”耕作之外,又由大司農派司農度支校尉、度支都尉至兵屯所在地,專管軍隊中的屯田事項[5]。

    而兵屯則還是保持着原有的軍事建制,以營為生産單位,每營有佃兵六十人[6],佃兵也稱“士”,又稱“田卒”。

     參加民屯的各個家族,有着自己的固定田場,也有着自己的經濟。

    不過屯田客、佃兵的土地是屬于政府的,他們對土地的占有權是不穩固的,政府随時可以把他們移詣别處,他們每年在收獲到農産品以後,按分成的辦法,繳給政府,“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與官中分”(《晉書·傅玄傳》)。

    屯田客向政府繳納的租額,不但比兩漢統一政權對小生産者三十稅一或十五稅一的剝削(人口稅在外)遠為沉重,就是比之漢代無地的農民,耕種地主的土地,繳納十分之五的地租,也都超過了。

     屯田土地上,除了普遍種植稻、粟以外,從其後曹爽、何晏“共分割洛陽野王典農部桑田數百頃”(《三國志·魏志·曹真傳》)一事看來,也有栽植桑、麻的。

    當曹操屯田實施之初,正值連年荒儉,曹操甚至命典農種稗以濟兇年,故《齊民要術·種谷篇》有“稗中有米,熟時搗取米炊食之,不減粱米”,本注:“魏武(曹操)使典農種之,頃收二十斛,斛得米三四鬥,大儉,可磨食也。

    ” 由于官府對屯田客、佃兵的過度剝削,以及州、郡農民過去本來是獨立的小土地所有者,耕種自己的土地,身份是比較自由的,而屯田客是束縛在指定地區的屯田土地上的隸屬農民,其勞動則須直接受着典農或屯司馬的管轄及支配,身份大大低落與失去自由,因此,在曹操屯田初期,屯田客、佃兵就發生不是逃亡便是起義的現象[7],以緻曹操不得不把民屯政策的強制移殖改為自願應募,同時不得不允許應募而來的屯田客隻要種田,不必作戰,作為一種讓步[8]。

    這麼一來,應募而來的人,果然是增多了。

    至于曹操對付兵士的逃亡,則一味采取高壓政策。

    兵士逃亡,罪及妻子[9]。

    到此,士兵在性質上,不但是個戰士,而且是國家軍屯下的隸屬農民。

    這樣,制止軍士的逃亡,不但依靠有形式的軍法,而且有比軍法更厲害的使佃兵束縛于土地上的經濟關系。

    自此以後,由于佃兵的耕種土地,多是父子相承,軍戶從此也是世代相襲,成為低于自耕農的人戶了[10]。

     曹操在許昌(今河南許昌)、颍川(郡治陽翟,今河南禹州治)屯田的成功,使他得以統一中原,因此屯田制也擴大到各地區。

    如司州的洛陽、荥陽(郡治荥陽,今河南荥陽)、原武(郡治原武,今河南原陽西)、弘農(郡治弘農,今河南靈寶南)、河東(郡治安邑,今山西聞喜南)、河内(郡治懷,今河南修武西南)、野王(郡治野王,今河南沁陽)、汲郡(治汲,今河南汲縣西南)、豫州的襄城(郡治襄城,今河南襄城)、汝南(郡治平輿,今河南汝南東南)、梁國(治下邑,今安徽砀山)、沛國(治相,今安徽宿州西北)、谯郡(治谯,今安徽亳州),荊州的南陽,冀州的魏郡(治邺,今河北磁縣東南)、巨鹿(郡治陶,今河北甯晉西南),并州的上黨(郡治壺關城,今山西長治市東南)等郡國,都興立屯田[11]。

    此外為了供應前方的糧饷起見,也選擇軍事重鎮如雍州的長安(今陝西西安市)、上邽(今甘肅天水市西南)、揚州的芍陂(今安徽壽縣南)、皖城(今安徽潛山)等地,興立屯田[12]。

    以後又于公元243年,在今蘇北、皖北一帶,廣興屯田,規模尤大:長四百餘裡的屯田線上,“淮北屯二萬人,淮南屯三萬人”(《三國志·魏志·鄧艾傳》),“北臨淮水,自鐘離(今安徽鳳陽)而南、橫石以西,盡泚水(今河南南陽附近),四百餘裡,五裡置一營,營六十人,且佃且守。

    &hellip&hellip淮南淮北,皆相連接,自壽春(今安徽壽縣)到京師(洛陽),農官田兵,雞犬之聲,阡陌相屬”(《晉書·食貨志》)。

    到了公元257年,“淮南及淮北郡縣屯田口十餘萬官兵”(《三國志·魏志·諸葛誕傳》),“豫州界二度支(校尉)所領佃者,州郡大軍雜士,凡用水田七千五百餘頃”(《晉書·食貨志》)。

    這對中原地區農業經濟的恢複起了一定作用。

     曹魏一面用屯田客、佃兵屯田,一面又招回流亡人口,分給無主荒地,并貸以犁、牛。

    如:“關中&hellip&hellip遭荒亂,人民流入荊州者,十萬餘家,聞本土安甯,皆企望思歸,而歸者無以自業。

    ”衛觊說曹操以“鹽,國之大寶”,“置使者監賣,以其值益市犁、牛,若有歸民,以供給之”(《三國志·魏志·衛觊傳》),于是“流人歸還,關中豐實”(《晉書·食貨志》)。

    原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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