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世家大族經濟勢力的發展與部曲佃客制度的形成
關燈
小
中
大
污犯了罪,華廙也因以奴代客的事情而免官削爵。
晉武帝太康元年(公元280年),下令實施占田法。
同時根據官品規定了“蔭人以為衣食客及佃客”的制度,“品第六已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hellip&hellip一人。
其應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無過五十戶,第三品十戶,第四品七戶,第五品五戶,第六品三戶,第七品二戶,第八品、第九品一戶”(《晉書·食貨志》)。
當然,實際蔭客的數目要遠遠超過這個數字,這在後面還要講到。
東晉元帝過江,“時百姓遭難,流移此境(指南兖州),流民多庇大姓以為客”。
元帝太興四年(公元321年),诏以“流民失籍,使條名上有司,為給客制度,而江北荒殘,不可檢實”(《南齊書·州郡志》南兖州序)。
這個給客制度,可能就是《隋書·食貨志》裡所載的給客制度。
《隋志》雲:“都下人多為諸王公貴人左右、佃客、典計、衣食客之類,皆無課役。
官品第一、第二,佃客無過四十戶;第三品三十五戶;第四品三十戶;第五品二十五戶;第六品二十戶;第七品十五戶;第八品十戶;第九品五戶。
其佃谷,皆與大家(指主人)量分。
其典計,官品第一、第二,置三人;第三、第四,置二人;第五、第六&hellip&hellip一人,皆通在佃客數中。
官品第六已上,并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二人;第九品&hellip&hellip一人。
客皆注家籍。
” 元帝太興四年給客制度的數目,也和實際的庇蔭人數出入很大,所以《南齊書·州郡志》裡才明确提出“江北荒殘,不可檢實”這個現實。
《南史·齊東昏侯紀》雲:“又先時諸郡役人,多依人士為附隸,謂之&lsquo屬名&rsquo。
”東昏侯于永元(公元499至501年)中,下令“在所檢占諸屬名”,“凡屬名多不合役,止避小小假,并是役蔭之家”。
東昏侯把他們都搜括出來,“攝充将役”。
“屬名”之名,也就是前面提到的“私相置名”之名,“屬名”、“置名”,都是說他們的名字,已經登記在豪勢之家的戶籍上,也就是“客皆注家籍”了,他們已經不算為政府的編戶齊民,而成為世家大族或豪勢之家的蔭庇戶口了。
西晉官吏占田蔭客表 東晉南朝官吏占田蔭客表 在北朝,情況也是一樣。
《魏書·食貨志》稱:“魏初不立三長制,故民多蔭附。
蔭附者皆無官役,豪強征斂,倍于公賦。
”由于匈奴、羯、氐、羌、鮮卑各族疊據中原,他們的社會發展階段大都還留滞在家長奴隸制階段,因此黃河流域奴隸制殘餘一時很為嚴重,鮮卑勳貴和中原世家大族,他們的土地上有很多奴隸。
可是到了北朝後期,如在北周武帝建德六年(公元577年)的诏文中,解放了官私奴婢,令“所在附籍,一同民伍。
若舊主人猶須共居,聽留為部曲及客女”(《周書·武帝紀》)。
可見部曲、佃客、客女之成為蔭庇人口,當時政府也認為是合法的。
他們一成為蔭附的人口,就不成為政府的“編戶齊民”,也不再負擔政府的課役了。
因此,日益發展和鞏固的世家大族土地所有制,它與國家所有制是對立的。
國家為了得到一部分勞動力,用來補充軍隊,作為國家的軍事力量,并使之直接耕種國家的土地,而用田租、戶調的剝削形式,把直接生産者的剩餘生産品攫為己有,因此,國家所有制必然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世家大族土地所有制的發展。
這種對立的關系,決定了魏晉南北朝時期政府與世家大族及僧侶大地主間的關系。
世家大族及僧侶大地主想增多他們的蔭庇民戶,而政府便防止蔭庇戶的增多。
當喪亂分據,“賦重役勤,人不堪命”的時候,自耕小農不是“多依豪室”(《通典·食貨典·丁中》),便是“假慕沙門,實避調役”(《魏書·釋老志》)。
而一當政府權力集中時,不是下土斷之令,便是立三長之制,建輸籍之法,來搜括蔭戶。
從西晉開始,王朝就重視搜括蔭冒即不合法的蔭戶。
武帝鹹甯三年(公元277年),中山王司馬睦“遣使募徙國内八縣,受逋逃、私占及變易姓名、詐冒複除者,七百餘戶”(《晉書·高陽王睦傳》),為冀州刺史所奏,貶為丹水縣侯。
可見用私占、詐冒的手段來隐庇戶口,是要受到嚴厲懲罰的。
十六國時代,前燕、後燕、南燕都曾搜括蔭戶。
如前“燕王公、貴戚多占民為蔭戶,國之戶口,少于私家,倉庫空竭,用度不足”。
前燕的尚書左仆射悅绾向前燕主慕容建議:“國家政法不立,豪貴恣橫,至使民戶殚盡,委輸無入。
”“宜一切罷斷諸蔭戶,盡還郡縣。
”慕容采納了悅绾的意見,并命悅绾“厘校戶籍”,“糾擿奸伏,無敢蔽匿,出戶二十餘萬”(《資治通鑒》晉海西公太和三年)。
後燕主慕容寶初嗣位,遵循其父慕容垂遺令,“校閱戶口,罷諸軍營分屬郡縣,定士族舊籍”(《晉書·慕容寶載記》)。
南燕主慕容德時,其尚書韓上疏雲:“百姓因秦(指後秦姚氏)、晉(指東晉)之弊,疊相蔭冒。
或百室合戶,或千丁共籍,依托城社,不懼熏燒,公避課役,擅為奸宄。
”“今宜隐實黎萌,正其編貫。
”慕容德采納了韓的建議,“遣其車騎将軍慕容鎮率騎三千,緣邊嚴防,備百姓逃竄”。
并命“巡郡縣隐實,得蔭戶五萬八千”(《晉書·慕容德載記》)。
慕容德所據青州,一共隻有十幾萬戶,而一次搜括出蔭戶五萬八千,可見蔭戶數目之多。
西晉滅亡之後,“百姓之自拔南奔者,并謂之僑人”;另外,“其無貫之人,不樂州縣編戶者,謂之流浪人”(《隋書·食貨志》)。
僑人和流浪人往往“多庇大姓以為客”,這種客又大都由世家大族私自招募而不在給客制度數目之内的,東晉南朝政府為了要搜括這類不在法定範圍之内的客,往往結合土斷來進行戶口的搜檢。
土斷的事,以後有專節要談到,這裡隻談檢括戶口的雷厲風行情況。
東晉哀帝興甯二年(公元364年),桓溫庚戌土斷,嚴令“不得藏戶”,時宗室彭城王司馬玄以“匿五戶”,“收付廷尉”(《晉書·彭城王權傳玄孫玄附傳》)。
劉裕在東晉安帝義熙九年(公元413年)土斷,餘姚的世族大地主虞亮以“藏匿亡命千餘人”(《宋書·武帝紀》),被劉裕處以死刑。
宋、齊的整理戶籍,檢巧卻籍,也是針對戶口的搜括一事而進行的。
北朝搜括戶口,往往是結合均田來進行,同南朝的做法不完全一樣。
在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實施均田制之前,“舊無三長,唯立宗主督護,所以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為一戶”(《北史·序傳》)。
均田制頒布後,接着就創立三長制,它的職責之一就是使“包蔭之戶可出”。
而且在均田制頒布後,政府不但依靠搜括的政治權力,有時還可以采用“廉價”的方法,使蔭戶登記戶口,成為政府的編戶齊民,所謂“定其名,輕其數,使人知為浮客,被強家收大半之賦,為編氓,奉公上蒙輕減之征”(《通典·食貨典·丁中》)。
東魏承喪亂之後,“賦重役勤,人不堪命,多依豪室”(《通典·食貨典·丁中》),以緻“戶口失實”,“阙于徭賦”。
武定二年(公元544年),東魏丞相高歡命孫騰、高隆之等“為括戶大使,分行諸州”(《資治通鑒》梁武帝大同十年),“分括無籍之戶,得六十餘萬。
于是僑居者各勒還本屬”(《隋書·食貨志》)。
北齊為北周所滅時(公元577年),有戶三百零三萬,而東魏孫騰等這次卻搜括到六十多萬戶,幾乎占北齊滅亡時戶口總數的五分之一,可見戶口的蔭庇詐冒的嚴重程度。
北周武帝滅佛教,把北周、北齊地區的三百萬僧侶,“皆複軍民,還歸編戶”(《曆代三寶記》),這是統治階級内部另一種争奪戶口的手段,在《西魏與北周的政治》一節裡要講到,這裡就不多講了。
北周武帝命群臣撰《刑書要制》,規定“正長隐五戶及十丁以上、及地三頃以上,皆死”(《隋書·刑法志》)。
這一條法律條文,也透露出政府對戶口的控制是多麼嚴格。
總之,政府和地主之間,一個是要蔭庇戶口,一個是要搜括戶口,這就構成魏、晉、南北朝時期統治階級内部矛盾的重要内容。
但是在人口分割方面,不管他們之間的矛盾尖銳化到如何程度,他們二者卻抱着同一目的,即怎樣來對他們的依附農民進行更厲害的剝削。
而依附農民則争取要自己支配土地,并反對封建土地所有主不顧人命程度的剝削。
因此,那一時期的主要矛盾,還是地主階級和農民階級的矛盾,包括最高地主&mdash&mdash皇帝和自耕小農、屯田上的屯田客佃兵、占田均田上的農民,世家大族(還有北朝的鮮卑勳貴和以軍功出身的漢族地主)和他們有依附關系的部曲、佃客,庶族寒門地主和他們的佃戶、傭耕者,僧侶大地主和“僧祇戶”、“佛圖戶”、勞動僧、部曲(觀寺亦有部曲,見《唐律疏議》)所構成的階級矛盾。
有的同志問:魏晉南北朝這一階段,有沒有中小地主這個階層?他們是采取哪種剝削形式來進行剝削的?我們這樣答複:如果從土地的多少,莊園的大小,來劃分大、中、小地主的話,那麼世家大族中有大地主,也有中小地主;庶族寒門中有大地主,也有中小地主。
但是這個時候有它的特點,即世家大族中的一些房分,他們從北方流寓到江南以後,有的土地不多,有的甚至依靠俸祿來維持生活,如顔之推《顔氏家訓·涉務篇》所說的:“江南朝士因晉中興南渡江,卒為羁旅,至今八九世,未有力田,悉資俸祿而食耳。
假令有者,皆信僮仆為之,未嘗目觀起一土,耘一株苗,不知幾月當下,幾月當收。
”個别世家大族沒有獲得土地,這種情況偶然還會有的。
如梁代王僧孺,他是曹魏司徒王朗的九世孫,确實是東海的世家大族。
但由于他的父親早死,他這一房偏枯下來了,史稱“僧孺幼貧,其母鬻紗布以自業”;僧孺“常傭書以養母”。
後來僧孺以事免官,寫給他友人何炯信中還提到“素無一廛之田,而有數口之累”(《梁書·王僧孺傳》),可見他就是“資俸祿而食”的。
和王僧孺同時的傅昭,是北地世家大族,他父親在宋孝武帝時被殺,因此他早年生活清苦,年“十一,随外祖于朱雀航(即朱雀橋,在今江蘇南京市鎮淮橋稍東)賣曆日”(《梁書·傅昭傳》),當時他家也不會有土地。
但盡管如此,由于他們出身世家大族,隻要得到推薦,就能登仕,所以即使沒有土地,他們也是屬于世家大族這個階層。
一般地說,世家大族憑借他們在社會上的特殊地位,是會擁有巨大的田産的。
所以我是認為隻要是世家大族,就都是大地主,道理很簡單,凡是世家大族,即使是“資俸祿而食”的,因為他們代表了大地主階層的利益,所以就可以稱之為世族大地主。
至于庶族寒門,應該區分為庶族寒門大地主和中小地主兩個階層。
庶族寒門大地主雖然出身寒微一些,但有的已經緻位将帥,有的又參掌機要,實際上已和這個統治政權的利益息息相關,固然“士庶天隔”,他們和世家大族之間還存在一些隔閡,而兩者的利害得失基本上是一緻的。
庶族寒門中的中小地主和庶族寒門大地主不同的地方,就是中小地主雖有一些土地,但沒有取得任何特權,尤其是沒有取得蔭客的特權,這是和世家大族最大不同的地方。
兩晉、南朝的蔭客制度規定各級官吏按照官品來享受蔭客的特權。
西晉官品第九蔭客一戶,東晉官品第九給客五戶,庶族寒門中的中小地主未必有官位,就不一定能取得蔭客的特權。
部曲類似“家兵”,在中小地主的戶籍中更不可能出現家兵。
當然,庶族寒門中的中小地主,可以使用奴婢來從事耕織,此外還可役屬“傭耕”或“自賣”的客。
傭耕和主人的依附關系,是不會太強的;“自賣為十夫客”等的客,也隻是債務關系,償債完畢,就不再受人役屬了。
因此可以說,在庶族寒門中的中小地主的土地上,奴隸制的殘留形态可能比較嚴重,雇傭租佃的封建地租形态或者也較發展,但部曲、佃客對主人的依附關系,卻未必十分強化。
下面就來談談魏晉南北朝時期大、中、小三種類型的自給自足莊園。
世家大族莊園的類型 三國時期,在江南立國的東吳,有許多世家大族,如吳郡的顧、陸、朱、張,會稽的孔、魏、虞、謝,他們的莊園,都是“僮仆成軍,閉門為市,牛羊掩原隰,田池布千裡”,“金玉滿堂,伎妾溢房,商販千艘,腐谷萬庾”(葛洪《抱樸子·吳失篇》),經濟勢力很大。
到了西晉時期,世家大族的莊園經濟在北方也有了發展,如石崇“有别廬在河南縣界金谷澗(今河南洛陽市西北)中,去城十裡,或高或下,有清泉茂林,衆果竹柏藥草之屬,金田十頃,羊二百口,雞豬鵝鴨之類,莫不畢備。
又有水碓、魚池、土窟”(石崇《金谷詩序》)。
石崇在他的文章裡,提到這所“河陽别業”時還說:“其制宅也,卻阻長堤,前臨清渠,百木幾于萬株,流水周于舍下。
有觀閣池沼,多養魚鳥”(石崇《思歸引》)。
可見這個莊園的規模是很大的。
石崇的好友潘嶽在洛水之旁,也“築室種樹”。
他的莊園裡,櫻桃、葡萄、石榴、蘋果(白柰和赤柰)、梨、柿、棗、李、桃、杏、梅樹,“靡不畢殖”;蔬菜方面,有蔥、韭、蒜、芋、堇、荠、筍、姜等等,種類也很多(見潘嶽《閑居賦》)。
東晉末年,勃海刁逵一家自其祖僑居京口(今江蘇鎮江市),至逵兄弟子侄,“以貨殖為務”,“奴客縱橫,固吝山澤”,“有田萬頃,奴婢數千人”(《晉書·刁協傳孫逵附傳》)。
從“有田萬頃,奴婢數千人”二語看來,刁家莊園的規模也是很大的,可惜莊園内部的情況缺乏記載。
東晉名将謝玄因病解職以後,在會稽始甯縣(今浙江上虞西南)經營的山墅,經過他的孫子謝靈運進一步“修營”,“傍山帶江,盡幽居之美”(《宋書·謝靈運傳》)。
謝靈運為此寫了一篇《山居賦》,對他修營的這所山墅,作了細緻的描寫,并作了注釋。
謝靈運這所山墅有“南北兩居”,謝玄原來居住在南山,因此“南山是開創蔔居之處”,“臨江舊宅,門前對江”,“風興濤作,水勢奔壯”。
“葺室在宅裡山之東麓”。
“葺骈梁(三間)于岩麓,栖孤棟于江源。
敞南戶以對遠嶺,辟東窗以矚近田”。
謝靈運又在北山,别營居宅。
“其居也,左湖右江”,“面山背阜”,“四面有水”,“東西有山”。
這兩處居宅,距離相當遠,又因隔了許多山嶺,“峰崿阻絕”,隻有“水道通耳”,所以說“南北兩居,水通陸阻”。
在“南山則夾渠兩田,周嶺三苑”。
“衆流溉灌以環迎,諸堤擁抑以接遠”。
“從江樓步路,跨越山嶺,綿亘田野,或升或降,當三裡許。
塗路所經見也,則喬木茂竹,緣畛彌阜,橫波疏石,側道飛流”。
“及其所居之處,自西山開道,乞于東山,二裡有餘。
南悉連嶺疊障,青翠相接,雲煙霄路,殆無倪際”。
“從徑入谷”,“緣路初入,行于竹徑,半路闊,以竹渠澗。
”“西岩帶林,去潭可二十丈許,葺室構宇,在岩林之中,水衛石階。
開窗對山,仰眺層峰,俯鏡浚壑。
去岩半嶺,複有一樓,回望周眺,既得遠趣,還顧西館,望對窗戶。
緣崖下者,密竹蒙徑,從北直南,悉是竹園。
東西百丈,南北百五十丈。
北倚近峰,南眺遠嶺,四山周回,溪澗交過,水石林竹之美,岩岫隈曲之好,備盡之矣。
”謝靈運就是選擇了這樣一處山水幽深的地方,來“刊剪開築,此焉居處”,建立他的居宅的。
山墅周回,有上好的土地,所謂“田連岡而盈疇,嶺枕水而通阡”。
這些可耕地,“阡陌縱橫,塍埒交經,導渠引流,脈散溝并。
蔚蔚豐秫,苾苾香粳”。
水稻以外,在旱種作物方面,還“兼有陵陸,麻、麥、粟、菽”。
糧食以外,在蔬菜的莳藝方面,“畦町所藝”,有蓼、蕺、葼、荠、葑、菲、蘇、姜、綠葵、白薤、寒蔥、春藿。
可以說,山墅的主人完全“不待外求”,“灌蔬
晉武帝太康元年(公元280年),下令實施占田法。
同時根據官品規定了“蔭人以為衣食客及佃客”的制度,“品第六已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hellip&hellip一人。
其應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無過五十戶,第三品十戶,第四品七戶,第五品五戶,第六品三戶,第七品二戶,第八品、第九品一戶”(《晉書·食貨志》)。
當然,實際蔭客的數目要遠遠超過這個數字,這在後面還要講到。
東晉元帝過江,“時百姓遭難,流移此境(指南兖州),流民多庇大姓以為客”。
元帝太興四年(公元321年),诏以“流民失籍,使條名上有司,為給客制度,而江北荒殘,不可檢實”(《南齊書·州郡志》南兖州序)。
這個給客制度,可能就是《隋書·食貨志》裡所載的給客制度。
《隋志》雲:“都下人多為諸王公貴人左右、佃客、典計、衣食客之類,皆無課役。
官品第一、第二,佃客無過四十戶;第三品三十五戶;第四品三十戶;第五品二十五戶;第六品二十戶;第七品十五戶;第八品十戶;第九品五戶。
其佃谷,皆與大家(指主人)量分。
其典計,官品第一、第二,置三人;第三、第四,置二人;第五、第六&hellip&hellip一人,皆通在佃客數中。
官品第六已上,并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二人;第九品&hellip&hellip一人。
客皆注家籍。
” 元帝太興四年給客制度的數目,也和實際的庇蔭人數出入很大,所以《南齊書·州郡志》裡才明确提出“江北荒殘,不可檢實”這個現實。
《南史·齊東昏侯紀》雲:“又先時諸郡役人,多依人士為附隸,謂之&lsquo屬名&rsquo。
”東昏侯于永元(公元499至501年)中,下令“在所檢占諸屬名”,“凡屬名多不合役,止避小小假,并是役蔭之家”。
東昏侯把他們都搜括出來,“攝充将役”。
“屬名”之名,也就是前面提到的“私相置名”之名,“屬名”、“置名”,都是說他們的名字,已經登記在豪勢之家的戶籍上,也就是“客皆注家籍”了,他們已經不算為政府的編戶齊民,而成為世家大族或豪勢之家的蔭庇戶口了。
西晉官吏占田蔭客表 東晉南朝官吏占田蔭客表 在北朝,情況也是一樣。
《魏書·食貨志》稱:“魏初不立三長制,故民多蔭附。
蔭附者皆無官役,豪強征斂,倍于公賦。
”由于匈奴、羯、氐、羌、鮮卑各族疊據中原,他們的社會發展階段大都還留滞在家長奴隸制階段,因此黃河流域奴隸制殘餘一時很為嚴重,鮮卑勳貴和中原世家大族,他們的土地上有很多奴隸。
可是到了北朝後期,如在北周武帝建德六年(公元577年)的诏文中,解放了官私奴婢,令“所在附籍,一同民伍。
若舊主人猶須共居,聽留為部曲及客女”(《周書·武帝紀》)。
可見部曲、佃客、客女之成為蔭庇人口,當時政府也認為是合法的。
他們一成為蔭附的人口,就不成為政府的“編戶齊民”,也不再負擔政府的課役了。
因此,日益發展和鞏固的世家大族土地所有制,它與國家所有制是對立的。
國家為了得到一部分勞動力,用來補充軍隊,作為國家的軍事力量,并使之直接耕種國家的土地,而用田租、戶調的剝削形式,把直接生産者的剩餘生産品攫為己有,因此,國家所有制必然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世家大族土地所有制的發展。
這種對立的關系,決定了魏晉南北朝時期政府與世家大族及僧侶大地主間的關系。
世家大族及僧侶大地主想增多他們的蔭庇民戶,而政府便防止蔭庇戶的增多。
當喪亂分據,“賦重役勤,人不堪命”的時候,自耕小農不是“多依豪室”(《通典·食貨典·丁中》),便是“假慕沙門,實避調役”(《魏書·釋老志》)。
而一當政府權力集中時,不是下土斷之令,便是立三長之制,建輸籍之法,來搜括蔭戶。
從西晉開始,王朝就重視搜括蔭冒即不合法的蔭戶。
武帝鹹甯三年(公元277年),中山王司馬睦“遣使募徙國内八縣,受逋逃、私占及變易姓名、詐冒複除者,七百餘戶”(《晉書·高陽王睦傳》),為冀州刺史所奏,貶為丹水縣侯。
可見用私占、詐冒的手段來隐庇戶口,是要受到嚴厲懲罰的。
十六國時代,前燕、後燕、南燕都曾搜括蔭戶。
如前“燕王公、貴戚多占民為蔭戶,國之戶口,少于私家,倉庫空竭,用度不足”。
前燕的尚書左仆射悅绾向前燕主慕容建議:“國家政法不立,豪貴恣橫,至使民戶殚盡,委輸無入。
”“宜一切罷斷諸蔭戶,盡還郡縣。
”慕容采納了悅绾的意見,并命悅绾“厘校戶籍”,“糾擿奸伏,無敢蔽匿,出戶二十餘萬”(《資治通鑒》晉海西公太和三年)。
後燕主慕容寶初嗣位,遵循其父慕容垂遺令,“校閱戶口,罷諸軍營分屬郡縣,定士族舊籍”(《晉書·慕容寶載記》)。
南燕主慕容德時,其尚書韓上疏雲:“百姓因秦(指後秦姚氏)、晉(指東晉)之弊,疊相蔭冒。
或百室合戶,或千丁共籍,依托城社,不懼熏燒,公避課役,擅為奸宄。
”“今宜隐實黎萌,正其編貫。
”慕容德采納了韓的建議,“遣其車騎将軍慕容鎮率騎三千,緣邊嚴防,備百姓逃竄”。
并命“巡郡縣隐實,得蔭戶五萬八千”(《晉書·慕容德載記》)。
慕容德所據青州,一共隻有十幾萬戶,而一次搜括出蔭戶五萬八千,可見蔭戶數目之多。
西晉滅亡之後,“百姓之自拔南奔者,并謂之僑人”;另外,“其無貫之人,不樂州縣編戶者,謂之流浪人”(《隋書·食貨志》)。
僑人和流浪人往往“多庇大姓以為客”,這種客又大都由世家大族私自招募而不在給客制度數目之内的,東晉南朝政府為了要搜括這類不在法定範圍之内的客,往往結合土斷來進行戶口的搜檢。
土斷的事,以後有專節要談到,這裡隻談檢括戶口的雷厲風行情況。
東晉哀帝興甯二年(公元364年),桓溫庚戌土斷,嚴令“不得藏戶”,時宗室彭城王司馬玄以“匿五戶”,“收付廷尉”(《晉書·彭城王權傳玄孫玄附傳》)。
劉裕在東晉安帝義熙九年(公元413年)土斷,餘姚的世族大地主虞亮以“藏匿亡命千餘人”(《宋書·武帝紀》),被劉裕處以死刑。
宋、齊的整理戶籍,檢巧卻籍,也是針對戶口的搜括一事而進行的。
北朝搜括戶口,往往是結合均田來進行,同南朝的做法不完全一樣。
在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實施均田制之前,“舊無三長,唯立宗主督護,所以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為一戶”(《北史·序傳》)。
均田制頒布後,接着就創立三長制,它的職責之一就是使“包蔭之戶可出”。
而且在均田制頒布後,政府不但依靠搜括的政治權力,有時還可以采用“廉價”的方法,使蔭戶登記戶口,成為政府的編戶齊民,所謂“定其名,輕其數,使人知為浮客,被強家收大半之賦,為編氓,奉公上蒙輕減之征”(《通典·食貨典·丁中》)。
東魏承喪亂之後,“賦重役勤,人不堪命,多依豪室”(《通典·食貨典·丁中》),以緻“戶口失實”,“阙于徭賦”。
武定二年(公元544年),東魏丞相高歡命孫騰、高隆之等“為括戶大使,分行諸州”(《資治通鑒》梁武帝大同十年),“分括無籍之戶,得六十餘萬。
于是僑居者各勒還本屬”(《隋書·食貨志》)。
北齊為北周所滅時(公元577年),有戶三百零三萬,而東魏孫騰等這次卻搜括到六十多萬戶,幾乎占北齊滅亡時戶口總數的五分之一,可見戶口的蔭庇詐冒的嚴重程度。
北周武帝滅佛教,把北周、北齊地區的三百萬僧侶,“皆複軍民,還歸編戶”(《曆代三寶記》),這是統治階級内部另一種争奪戶口的手段,在《西魏與北周的政治》一節裡要講到,這裡就不多講了。
北周武帝命群臣撰《刑書要制》,規定“正長隐五戶及十丁以上、及地三頃以上,皆死”(《隋書·刑法志》)。
這一條法律條文,也透露出政府對戶口的控制是多麼嚴格。
總之,政府和地主之間,一個是要蔭庇戶口,一個是要搜括戶口,這就構成魏、晉、南北朝時期統治階級内部矛盾的重要内容。
但是在人口分割方面,不管他們之間的矛盾尖銳化到如何程度,他們二者卻抱着同一目的,即怎樣來對他們的依附農民進行更厲害的剝削。
而依附農民則争取要自己支配土地,并反對封建土地所有主不顧人命程度的剝削。
因此,那一時期的主要矛盾,還是地主階級和農民階級的矛盾,包括最高地主&mdash&mdash皇帝和自耕小農、屯田上的屯田客佃兵、占田均田上的農民,世家大族(還有北朝的鮮卑勳貴和以軍功出身的漢族地主)和他們有依附關系的部曲、佃客,庶族寒門地主和他們的佃戶、傭耕者,僧侶大地主和“僧祇戶”、“佛圖戶”、勞動僧、部曲(觀寺亦有部曲,見《唐律疏議》)所構成的階級矛盾。
有的同志問:魏晉南北朝這一階段,有沒有中小地主這個階層?他們是采取哪種剝削形式來進行剝削的?我們這樣答複:如果從土地的多少,莊園的大小,來劃分大、中、小地主的話,那麼世家大族中有大地主,也有中小地主;庶族寒門中有大地主,也有中小地主。
但是這個時候有它的特點,即世家大族中的一些房分,他們從北方流寓到江南以後,有的土地不多,有的甚至依靠俸祿來維持生活,如顔之推《顔氏家訓·涉務篇》所說的:“江南朝士因晉中興南渡江,卒為羁旅,至今八九世,未有力田,悉資俸祿而食耳。
假令有者,皆信僮仆為之,未嘗目觀起一土,耘一株苗,不知幾月當下,幾月當收。
”個别世家大族沒有獲得土地,這種情況偶然還會有的。
如梁代王僧孺,他是曹魏司徒王朗的九世孫,确實是東海的世家大族。
但由于他的父親早死,他這一房偏枯下來了,史稱“僧孺幼貧,其母鬻紗布以自業”;僧孺“常傭書以養母”。
後來僧孺以事免官,寫給他友人何炯信中還提到“素無一廛之田,而有數口之累”(《梁書·王僧孺傳》),可見他就是“資俸祿而食”的。
和王僧孺同時的傅昭,是北地世家大族,他父親在宋孝武帝時被殺,因此他早年生活清苦,年“十一,随外祖于朱雀航(即朱雀橋,在今江蘇南京市鎮淮橋稍東)賣曆日”(《梁書·傅昭傳》),當時他家也不會有土地。
但盡管如此,由于他們出身世家大族,隻要得到推薦,就能登仕,所以即使沒有土地,他們也是屬于世家大族這個階層。
一般地說,世家大族憑借他們在社會上的特殊地位,是會擁有巨大的田産的。
所以我是認為隻要是世家大族,就都是大地主,道理很簡單,凡是世家大族,即使是“資俸祿而食”的,因為他們代表了大地主階層的利益,所以就可以稱之為世族大地主。
至于庶族寒門,應該區分為庶族寒門大地主和中小地主兩個階層。
庶族寒門大地主雖然出身寒微一些,但有的已經緻位将帥,有的又參掌機要,實際上已和這個統治政權的利益息息相關,固然“士庶天隔”,他們和世家大族之間還存在一些隔閡,而兩者的利害得失基本上是一緻的。
庶族寒門中的中小地主和庶族寒門大地主不同的地方,就是中小地主雖有一些土地,但沒有取得任何特權,尤其是沒有取得蔭客的特權,這是和世家大族最大不同的地方。
兩晉、南朝的蔭客制度規定各級官吏按照官品來享受蔭客的特權。
西晉官品第九蔭客一戶,東晉官品第九給客五戶,庶族寒門中的中小地主未必有官位,就不一定能取得蔭客的特權。
部曲類似“家兵”,在中小地主的戶籍中更不可能出現家兵。
當然,庶族寒門中的中小地主,可以使用奴婢來從事耕織,此外還可役屬“傭耕”或“自賣”的客。
傭耕和主人的依附關系,是不會太強的;“自賣為十夫客”等的客,也隻是債務關系,償債完畢,就不再受人役屬了。
因此可以說,在庶族寒門中的中小地主的土地上,奴隸制的殘留形态可能比較嚴重,雇傭租佃的封建地租形态或者也較發展,但部曲、佃客對主人的依附關系,卻未必十分強化。
下面就來談談魏晉南北朝時期大、中、小三種類型的自給自足莊園。
世家大族莊園的類型 三國時期,在江南立國的東吳,有許多世家大族,如吳郡的顧、陸、朱、張,會稽的孔、魏、虞、謝,他們的莊園,都是“僮仆成軍,閉門為市,牛羊掩原隰,田池布千裡”,“金玉滿堂,伎妾溢房,商販千艘,腐谷萬庾”(葛洪《抱樸子·吳失篇》),經濟勢力很大。
到了西晉時期,世家大族的莊園經濟在北方也有了發展,如石崇“有别廬在河南縣界金谷澗(今河南洛陽市西北)中,去城十裡,或高或下,有清泉茂林,衆果竹柏藥草之屬,金田十頃,羊二百口,雞豬鵝鴨之類,莫不畢備。
又有水碓、魚池、土窟”(石崇《金谷詩序》)。
石崇在他的文章裡,提到這所“河陽别業”時還說:“其制宅也,卻阻長堤,前臨清渠,百木幾于萬株,流水周于舍下。
有觀閣池沼,多養魚鳥”(石崇《思歸引》)。
可見這個莊園的規模是很大的。
石崇的好友潘嶽在洛水之旁,也“築室種樹”。
他的莊園裡,櫻桃、葡萄、石榴、蘋果(白柰和赤柰)、梨、柿、棗、李、桃、杏、梅樹,“靡不畢殖”;蔬菜方面,有蔥、韭、蒜、芋、堇、荠、筍、姜等等,種類也很多(見潘嶽《閑居賦》)。
東晉末年,勃海刁逵一家自其祖僑居京口(今江蘇鎮江市),至逵兄弟子侄,“以貨殖為務”,“奴客縱橫,固吝山澤”,“有田萬頃,奴婢數千人”(《晉書·刁協傳孫逵附傳》)。
從“有田萬頃,奴婢數千人”二語看來,刁家莊園的規模也是很大的,可惜莊園内部的情況缺乏記載。
東晉名将謝玄因病解職以後,在會稽始甯縣(今浙江上虞西南)經營的山墅,經過他的孫子謝靈運進一步“修營”,“傍山帶江,盡幽居之美”(《宋書·謝靈運傳》)。
謝靈運為此寫了一篇《山居賦》,對他修營的這所山墅,作了細緻的描寫,并作了注釋。
謝靈運這所山墅有“南北兩居”,謝玄原來居住在南山,因此“南山是開創蔔居之處”,“臨江舊宅,門前對江”,“風興濤作,水勢奔壯”。
“葺室在宅裡山之東麓”。
“葺骈梁(三間)于岩麓,栖孤棟于江源。
敞南戶以對遠嶺,辟東窗以矚近田”。
謝靈運又在北山,别營居宅。
“其居也,左湖右江”,“面山背阜”,“四面有水”,“東西有山”。
這兩處居宅,距離相當遠,又因隔了許多山嶺,“峰崿阻絕”,隻有“水道通耳”,所以說“南北兩居,水通陸阻”。
在“南山則夾渠兩田,周嶺三苑”。
“衆流溉灌以環迎,諸堤擁抑以接遠”。
“從江樓步路,跨越山嶺,綿亘田野,或升或降,當三裡許。
塗路所經見也,則喬木茂竹,緣畛彌阜,橫波疏石,側道飛流”。
“及其所居之處,自西山開道,乞于東山,二裡有餘。
南悉連嶺疊障,青翠相接,雲煙霄路,殆無倪際”。
“從徑入谷”,“緣路初入,行于竹徑,半路闊,以竹渠澗。
”“西岩帶林,去潭可二十丈許,葺室構宇,在岩林之中,水衛石階。
開窗對山,仰眺層峰,俯鏡浚壑。
去岩半嶺,複有一樓,回望周眺,既得遠趣,還顧西館,望對窗戶。
緣崖下者,密竹蒙徑,從北直南,悉是竹園。
東西百丈,南北百五十丈。
北倚近峰,南眺遠嶺,四山周回,溪澗交過,水石林竹之美,岩岫隈曲之好,備盡之矣。
”謝靈運就是選擇了這樣一處山水幽深的地方,來“刊剪開築,此焉居處”,建立他的居宅的。
山墅周回,有上好的土地,所謂“田連岡而盈疇,嶺枕水而通阡”。
這些可耕地,“阡陌縱橫,塍埒交經,導渠引流,脈散溝并。
蔚蔚豐秫,苾苾香粳”。
水稻以外,在旱種作物方面,還“兼有陵陸,麻、麥、粟、菽”。
糧食以外,在蔬菜的莳藝方面,“畦町所藝”,有蓼、蕺、葼、荠、葑、菲、蘇、姜、綠葵、白薤、寒蔥、春藿。
可以說,山墅的主人完全“不待外求”,“灌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