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世家大族經濟勢力的發展與部曲佃客制度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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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供”,可以自給自足。

    在果園方面,“北山二園,南山三苑,百果備列”。

    其中有“杏壇、柰(蘋果)園,橘林、栗圃,桃李多品,梨棗殊所,枇杷、林檎,帶谷映渚”。

    山墅周圍除了修竦蕭森的竹林以外,還有很多樹木,常見的有松、柏、檀、栎、桐、榆、楸、梓,都是“幹合抱以隐岑,杪千仞而排虛”。

    山墅“出藥甚多”,有桃仁、杏仁、五茄根、葛根、菊華、柏實、菟絲實、女貞實、蛇床實、天門冬、麥門冬、附子、天雄、烏頭、地黃、細辛、卷柏、茯苓等等,凡是雷公《本草》、桐君《藥錄》所記載的藥物,也基本能夠自給自足,不需外求。

    在山墅裡,也有一些家庭手工業,蠶桑麻纻,是由佃客、客女為之進行生産的。

    “寒待綿纩,暑待绤”,一切衣着,絕大部分都是自給的。

    謝靈運還提到“陟嶺刊木,除榛伐竹”;又說“既坭既埏,品收不一,其灰其炭,鹹各有律”,可見莊園有計劃地砍伐一些竹木,同時也燒木炭以作燃料及供冬日烤火之用,并且燒制一些陶器和磚瓦之類。

    他又提到“晝見搴(拔)茅,宵見索绹(搓草繩)”,大概是為佃客、客女、奴婢蓋茅草屋用的。

    《山居賦》裡還提到“六月采蜜”。

    又提到酒的釀造,“亦醞山清,介爾景福。

    苦以成,甘以熟”。

    酒味苦,可治痰冷;酒味甘,可治癰核。

    有時候還“剝芨岩椒”,用來造紙。

    總之這個大莊園提供了謝家生活上的一切需要,“春秋有待,朝夕須資。

    既耕以飯,亦桑貿衣。

    藝菜當肴,采藥救頹”,“供粒食與漿飲,謝工商與衡牧”。

    既然一切能夠自給自足,就不須同手工業者、商人和漁業畜牧業者打交道了,所以他最後畫龍點睛地指出:“但非田無以立耳”。

    正因為他占了這麼多土地,才能達到這種自給自足的現狀。

    在當時不僅謝靈運有這樣規模的莊園或山墅,謝靈運在《山居賦》注裡還提到,在他的山墅北面,有大小巫湖,東晉“義熙中王穆之居大巫湖,經始處所猶在”。

    在他的山墅東面較遠一些地方,有五個奧。

    “五奧者,昙濟道人(和尚)、蔡氏、郗氏、謝氏、陳氏,各有一奧”。

    其中郗氏,是高平大族,他家還在謝靈運山墅南面的漫石這個地方修建起“精舍”來。

    還有白爍尖一帶,“下有良田,王敬弘經始精舍”。

    “昙濟道人住孟山,名曰孟埭,芋薯之疁田”。

    這些山墅、精舍,規模也不會比謝靈運的山墅小多少。

    王敬弘除了經營白爍尖精舍外,他在餘杭舍亭山還置有山墅,也是“林澗環周,備登臨之美”(《宋書·王敬弘傳》)。

    這個山墅,一直到王敬弘的孫子王秀之時候,還加以營理,繼續擴展。

    和謝靈運同時而略後的孔靈符,他以會稽的世家大族,在宋文帝元嘉年間,出任本郡太守。

    孔家累世卿尹,“産業甚廣”。

    靈符“又于永興(今浙江蕭山)立墅,周回三十三裡,水陸地二百六十五頃,含帶二山,又有果園九處”(《宋書·孔季恭傳子靈符附傳》)。

    這個山墅的規模,甚至會超過謝靈運家的山墅。

    當然,像孔靈符這樣占地二三百頃的莊園究竟也是不多的,這必須在當時比較荒僻的東土(今浙江東部),經過幾代的占山固澤,并取得給客、置名各種特權,才有條件形成這麼規模巨大而連成一片的莊園。

     有些世家大族,土地雖多,但他們的莊園,卻不全是集中在一處。

    如東晉末年的謝混,他家的土地是分散在十餘處的。

    謝混為劉裕所殺,他家的莊園經濟,都歸謝混的侄兒謝弘微來代理經營。

    史稱:“混仍世宰輔,一門兩封,田業十餘處,僮仆千人”,“弘微經紀生業”,“一錢尺帛出入,皆有文簿”。

    “自混亡,至是九載,而室宇修整,倉廪充盈,門徒業使,不異平日,田疇墾辟,有加于舊”。

    到了宋文帝元嘉九年(公元432年),謝混的妻子東鄉君病死,留下來“資财巨萬,園宅十餘所,又會稽、吳興、琅邪(南琅邪郡,治所在金城,今江蘇句容北)諸處,太傅(謝安)、司空琰時事業,奴僮猶有數百人”(《宋書·謝弘微傳》)。

    可見謝混的土地雖多,除了在上虞東山(浙江上虞西南)的山墅,或者可以和謝玄的山墅匹敵以外,其餘十餘處田業,如果平均每處僮仆百人的話,一人耕種五十畝,百人耕種五十頃左右土地,規模比起謝靈運的始甯山墅和孔靈符的永興山墅來,就要小得多了。

    梁代王骞有舊墅在鐘山大敬愛寺側,“有良田八十餘頃,即晉丞相王導賜田也”(《梁書·太宗王皇後傳》)。

    因為在首都附近,不可能出現大型的莊園,像這樣一個占地八十餘頃的山墅,在當時隻可以說是中型的莊園。

     梁名将韋叡的孫子韋載,“有田十餘頃,在江乘縣(今江蘇句容北)之白山”。

    陳文帝天嘉元年(公元560年),載以病去職,“遂築室而居”(《陳書·韋載傳》)。

    這大概可以說是小型的莊園了。

    《顔氏家訓·止足篇》稱:“常以為二十口家,奴婢盛多,不可出二十人,良田十頃,堂室才蔽風雨,車馬僅代策杖,蓄财數萬,以拟吉兇急速。

    ”這可以說是小型莊園經濟的寫照。

     十六國時期北方的世家大族莊園,因史文缺載,我們已無法考查。

    北朝的世族莊園,規模較大的如趙郡李靈甫“集諸李數千家于殷州西山,開李魚川方五六十裡居之”(《北史·李靈傳》)。

    不僅趙郡李氏如此,崔、盧、鄭、王這些世家大族,都可能有這樣規模的莊園。

    像清河崔浩,自曹魏時的司空崔林以來,莊園的基址當在不斷擴展,到了崔浩仕北魏,“牛羊蓋澤,資累巨萬”(《魏書·崔浩傳》)。

    這個莊園的規模,想必也不會太小。

    東魏孝靜帝元善見被迫退位後,北齊主高洋送給他“奴婢三百人,水碾一具,田百頃,園一所”(《魏書·孝靜帝紀》)。

    梁将陸法和投降北齊,北齊主高洋賜給陸法和“田一百頃,奴婢二百人,生資什物稱是”(《北齊書·陸法和傳》)。

    這兩所莊園大概都是北朝中上型的莊園形态。

    至于小型的莊園,占地都在十頃左右。

    如西魏丞相宇文泰賜庾季才“宅一區,水田十頃,并奴婢牛羊什物等”(《隋書·藝術·庾季才傳》);北周明帝賜裴俠“良田十頃,奴隸耕牛糧粟,莫不備足”(《周書·裴俠傳》)。

     庶族寒門的取得土地,往往通過兼并、高利貸等等手段,因此土地分散,難得連成一大片,中小地主的土地更是如此。

     佃客與部曲 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基本階級,是地主階級和農民階級。

    這裡隻講世家大族與受他們剝削的依附農民&mdash&mdash佃客和部曲的關系。

     “客”這一名稱的涵義,在井田公社解體以後,凡是離開自己土地的人,都可以稱之為“客”。

    也有稱為“賓萌”的(見《呂氏春秋·離俗覽》,賓萌即客民)。

    所謂客,寄也,自此托彼曰客。

    因此,戰國以來,脫離生産勞動的遊士,稱之曰客,或稱“賓客”。

    後來就是自己土地不夠而勞動力有餘,于是到擁有土地較多的家族那裡去傭耕,也稱之曰客;或者已經“無置錐之地”,失去自己土地而到擁有較多土地的家族那裡去租佃他們的土地的佃農,也稱之曰客。

    随着依附關系的發展,久而久之,他們也終于變成部曲和佃客了。

    不過傭耕也好,假地種植也好,并不是一開始就淪為依附農民,如西漢時匡衡“父世農夫,至衡好學,家貧,傭作以供資用”(《漢書·匡衡傳》);東漢時,孟嘗“隐居窮澤,身自耕傭”(《後漢書·孟嘗傳》);第五訪“少孤貧,常傭耕以養兄嫂”(《後漢書·第五訪傳》);楊震“少孤貧,獨與母居,假地種殖,以給供養”(《後漢書·楊震傳》注引司馬彪《續漢書》);鄭玄“家貧,客耕東萊&hellip&hellip後以書戒子益恩曰:&lsquo&hellip&hellip年過四十,乃歸供養,假田播殖,以娛朝夕&hellip&hellip&rsquo”(《後漢書·鄭玄傳》)。

    他們在當時都是以編戶齊民的身份為大土地所有者傭耕或向大土地所有者佃耕土地,并不立刻變成農奴。

    從魏晉時起,封建依附關系加強,傭耕的佃農與主人的依附關系才逐漸強化起來,這樣,他們的身份就繼續低落,漸漸蒙上了依附農民的色彩,終而變成部曲、佃客了。

     所謂賓客,顧名思義,他們在開始時是可以和主人分庭抗禮的。

    這一階層的開始帶有依附色彩,應該溯源于戰國時代的食客。

    西漢的強宗大姓,都有賓客,如颍川灌夫,其“宗族賓客為權利,橫颍川”(《漢書·灌夫傳》);“陽翟輕俠趙季、李款,多畜賓客,以氣力漁食闾裡”(《漢書·何并傳》);“涿郡大姓西高氏、東高氏,自郡吏以下,皆畏避之,莫敢與牾&hellip&hellip賓客放為盜賊,發辄入高氏,吏不敢進”(《漢書·酷吏·嚴延年傳》);馬援留北地“牧畜,賓客多歸附者,遂役屬數百家”(《後漢書·馬援傳》)。

    主人對賓客可以“畜”,可以“役屬”;賓客也可以依賴主人“豪大家”的勢力,“為權利”,“為盜賊”,這說明他們之間的結合,已經帶着一種濃厚的依附色彩了。

    到了王莽末年,四方兵起,這些“豪大家”為了維護其階級利益起見,也将依附的賓客加以部勒,如南陽馮鲂,“為郡族姓,王莽末,四方潰畔,鲂乃聚賓客,招豪傑,築營塹,以待所歸”(《後漢書·馮鲂傳》);劉“部署賓客”(《後漢書·齊武王傳》),起兵讨莽;臧宮“率賓客入下江兵中”(《後漢書·臧宮傳》);“王郎起,〔劉〕植&hellip&hellip率宗族賓客,聚兵千餘人,據昌城”(《後漢書·劉植傳》)。

    部勒以後的賓客,雖名為賓客,其實已經是部曲了。

     王莽時,馬援在北地牧畜,役屬賓客數百家;其後援屯田苑川,《水經·河水注》稱其“請與田戶中分以自給”。

    《水經注》裡的“田戶”(佃戶),可能就是馬援以前在北地所役屬的“賓客”。

    那麼過去賓客與主人之間隻是一種客主的結合,而現在卻已經是在租佃的基礎上建立起依附關系來了。

    到了東漢末年,劉節“賓客千餘家”,“前後未嘗給繇”(《三國志·魏志·司馬芝傳》);“曹洪有賓客在〔許〕界”(《三國志·魏志·滿寵傳》),又有“賓客在〔長社〕縣界,征調不肯如法”(《三國志·魏志·賈逵傳》注引《魏略》),這些賓客雖名為賓客而實為依附農民。

     由于客的依附性愈來愈強化,因此客的身份也愈來愈低落。

    其初猶“賓客”、“人客”雜稱[6],久而久之,便名為“私客”、“家客”[7],終于與奴僮合流,連綴起來,稱為“奴客”、“僮客”了[8]。

    東吳、曹魏甚至把佃客像土地錢帛一樣,賜與臣下,無怪賜客要被主人視為僮仆。

    東吳陳武“所受賜複人得二百家,在會稽新安縣”,後其子表“簡視其人,皆堪好兵”,乃上書稱“枉此勁銳,以為僮仆”(《三國志·吳志·陳武傳》),可見這時候佃客已被當作僮仆看待。

     “部曲”這名詞,原來是兩漢以來的一種軍事建制。

    漢大将軍營,有五部,每部有校尉一人、軍司馬一人;部下有曲,每曲有軍侯一人;曲下有屯,每屯有屯長一人。

    “部曲”二字,連綴起來,猶如後世的師、團、營、連一樣,因為常常連綴在一起,運用習慣了,本來軍事建制中的部曲,一轉而成了代表軍隊的名詞、士卒隊伍的變稱了。

     東漢一代,家臣的依附關系已經随着新的前進的各種關系而被強化起來,所謂“仕于家者,二世則主之,三世則君之”(《三國志·魏志·公孫度傳》注引《魏書》)的情況,已成為普遍的風氣,軍隊中自然也不能例外,于是對主将有人身依附關系的部曲也日益變形為主将的私屬了。

    東漢末年,困于戰争的農民,都去請求武裝的世家大族保護;世家大族在屯塢自守、築壁相保的過程中,也采取軍事建制,來部勒他們已有的賓客和佃客,使成為武裝的部曲[9],這時的私部曲,有時亦稱家兵[10]。

     戰争的不斷擴大和延續,使部曲成為人數衆多的階層,同時武裝的世家大族又把部曲轉移到土地上,使他們成為且耕且戰的武裝耕作者。

    戰時是武裝的世家大族統率下的部曲,在平時又是他們土地上耕作的佃客。

    因為佃種土地,是父子承襲的,因此,部曲在參加耕作之後,部曲的身份,自然也是家世承襲的。

    所以《陳書·沈衆傳》有“家代(“代”即“世”字,唐人避唐太宗李世民諱所改)所隸義故部曲,并在吳興”的說法。

    部曲從事耕作以後,漸次變為依附于世家大族的佃客,主要的任務,不是作戰,而是耕田,如《梁書·處士·張孝秀傳》所載“孝秀居于東林寺,有田數十頃,部曲數百人,率以力田”,可見那時私部曲,主要用來種田了。

    這樣,開始是部曲作戰,佃客耕田,以後部曲的主要任務,既然也是佃耕土地,所以到了南北朝、初唐,就把佃客這一名稱,也包括在部曲名稱的涵義之内了。

    唐代著名的法典《唐律》,是隻稱部曲,而不稱佃客的。

     在世家大族經濟發展的初期,以前被剝奪了土地和脫離了土地的流民,又以依附者的身份,重新和土地結合起來,這不能不說是一種進步的過程。

    但是,由于隸屬制度的加強,農民的身份顯然地低落下來。

    本來在封建社會裡,要是大土地所有者沒有直接支配農民人身的權力,他們就不可能強迫分得土地和經營自己的經濟的人為他們勞作,因此必須要有“超經濟的強制”。

    但是,經濟外的強制,在鞏固世家大族地主的經濟權力方面,固然起過作用,可是封建制度的基礎,并不是經濟外的強制,而是封建土地所有制。

    世家大族用封建地租形式來占有依附農民的剩餘勞動,他們的剝削程度往往包含部曲、佃客的全部剩餘勞動,甚至還包含大部分必要勞動,因此,世家大族不得不利用超經濟的強制來保證完成他們的封建剝削。

    這種超經濟的強制,主要表現在部曲和佃客雖然有着自己的經濟,然而卻牢固地被束縛在土地之上,無權支配自己的勞動。

     部曲、佃客禁止離開自己的土地的。

    他們倘若沒有得到他們主人的允許,而擅自離開自己土地的話,那就作為“逃亡”論罪。

    據《南史·範雲傳》稱齊明帝時(公元494&mdash498年),範雲“為始興(治曲江,今廣東韶關市)内史。

    舊郡界得亡奴婢,悉付作(指作部,是從事苦役的作坊);部曲即貨去,買銀輸官”。

    也就是說,在南齊時代,奴隸逃亡後被捉獲,罰充終身苦役;而部曲逃亡後被捉獲,即可把他們貨賣,買銀輸官。

    法律有它的繼承性,唐初制定的《唐律》,有一些主要内容,尤其律文中所反映的階級關系,往往是繼承南北朝(包括隋)沿用的律文而制定的,因此《唐律》中有一部分實際上也反映了南北朝的階級關系。

    在《唐律》卷28《捕亡律》及其本注裡有着“諸官戶、官奴婢亡者,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部曲、私奴婢亦同”的規定,可見對部曲逃亡處刑的輕重,到唐時還是和逃亡奴婢一樣的。

     另外,《唐律》還規定禁止部曲、佃客不經過合法手續便從一個封建地主手裡轉到另一個封建地主手裡去。

    某些封建地主倘若收留逃亡部曲而被人告發,那就要看情節的輕重,遭受不同程度的懲罰。

    情節重的稱作“略”(不和為略),情節輕的稱作“和誘”(謂和同相誘)[11]。

    《唐律疏議》卷20《賊盜律》疏議曰:“略他人部曲為奴婢者,流三千裡。

    略部曲還為部曲者,合徒三年。

    &hellip&hellip和誘者,各減一等。

    和誘部曲為奴婢,徒三年,還為部曲,徒二年半。

    ”可見對收留逃亡部曲的地主處刑是相當重的。

    這樣,部曲、佃客就完全被固着于土地之上,喪失了人身的自由。

    在這一時期内,封建地主之間買賣土地,部曲、佃客也會随同土地一起被轉讓。

     部曲、佃客必須經過主人的放免才能成為平民。

    《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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