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世家大族經濟勢力的發展與部曲佃客制度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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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疏議》卷12《戶婚律》:“諸放部曲為良,已給放書&hellip&hellip。
疏議曰:&lsquo依戶令:放奴婢為良及部曲客女者,并聽之。
皆由家長給手書,長子以下連署,仍經本屬申牒除附。
&hellip&hellip&rsquo”可見部曲離開世家大族,必須由帶着父家長色彩特别濃厚的封建主給予手筆的發放文書,這文書還須取得封建主的長子&mdash&mdash未來的父家長&mdash&mdash以下的連署,申報地方政府,剔除“附籍”,才算合法。
部曲、佃客死後,世家大族有權将其妻子指配給另一部曲、佃客。
《唐律疏議》卷12《戶婚律》:“又問:&lsquo部曲娶良人女為妻,夫死服滿之後,即合任情去住,其有欲去不放,或因壓留為妾,及更抑配與部曲及奴,各合得何罪?&rsquo答曰:&lsquo&hellip&hellip若是良人女壓留為妾,即是有所威逼,從不應得為重科。
或抑配與餘部曲,同&hellip&hellip&rsquo”在這裡,法律上隻規定部曲妻本來是“良人女”,不準世家大族威逼她們作妾,或者抑配給另一部曲;但是如果部曲妻不是“良人女”,而她們的身份是低于良人一等的客女或甚至是奴婢的話,那麼,封建主就有全權支配她們,或者把她們留做自己的侍妾,或者指配給另一部曲,這在律文上是不加禁止的。
部曲、佃客所不同于奴婢的,在于奴婢是奴隸主所有,而部曲、佃客隻是“附籍主戶”作人身的依附[12];奴婢在法律上是“律比畜産”、“同于資财”[13],而部曲、佃客雖是封建主變相的資财,但畢竟不同于資财,更非畜産[14];奴婢隻能與奴婢結婚,而部曲除娶客女(客女謂部曲之女,或有于他處轉得,或放婢為之)為妻外,也可娶良女,但也可以娶婢女[15];奴婢可以買賣,而部曲、佃客隻準轉移事人,不能出賣[16]。
唐代法典上還明文規定着:奴婢、部曲,不同良人(《唐律》卷2《名例》)。
因此,部曲殺良人,絞;良人殺部曲,減一等,流三千裡[17]。
部曲殺主,斬;主殺部曲,部曲有罪,勿論,部曲無罪,主徒刑一年[18]。
部曲過失殺主,絞;主過失殺部曲,勿論[19]。
部曲毆傷主之近親,斬或絞;主之近親毆傷部曲,杖一百至七十,如主之近親因過失殺部曲,勿論[20]。
良人相奸,部曲客女相奸,徒刑一年半;部曲奸良人,加一等,徒刑二年;良人奸他人部曲妻及客女,杖一百。
部曲奸主之妻及主之姑之姊之妹或主兄弟之妻女,絞,強奸者斬;主奸己之部曲妻及客女,無罪[21]。
除謀反、謀逆、謀叛三大罪狀,直接危害到最高統治者外,部曲無控訴主人之權。
部曲訴主,絞,部曲訴主之近親,流;主誣告部曲,勿論,若非誣告,更不用說了[22]。
從上面的例子來看,兩相比較,部曲與主人,同犯一罪,一絞,一無罪,處罰截然不同,法律的階級性,在這裡表現得特别露骨。
本來,封建法律,是封建經濟關系的反映,在這裡,我們可以很明顯地看到在封建社會内,作為國家權力主要工具的封建法律,是如何地采取法律形式和立法形式來維護和鞏固這種經濟關系并使它神聖化的。
門生與故吏 與部曲和佃客社會地位相類似的便是門生和故吏。
先說門生,次說故吏。
歐陽修《孔宙碑陰題名跋》稱:“漢世公卿多自教授,聚徒常數百人,其親受業者為弟子,轉相傳授者為門生。
”本來是師弟間的關系,以後也随着各種關系的發展而強化起來,從士夫學術研究的結合,逐漸轉變為依附名勢的一種結合了。
東漢末,大将軍窦憲是外戚,而《後漢書·郅恽傳子壽附傳》稱其有“門生”;黃門令王甫是宦官,而《後漢書·楊震傳曾孫彪附傳》稱甫有“門生”,這類門生,隻是出于趨炎附勢而已,談不到什麼學術轉相傳授。
門生為了取得師長的蔭庇,以免課役[23],自然不能不自動地為師長執勞辱之役[24],歲時還有所饋獻[25]。
到了魏、晉、南北朝,門生的地位,更為低落,如《晉書·王機傳》載機“将奴客、門生千餘人入廣州”;《宋書·謝靈運傳》載靈運“奴僮既衆,義故、門生數百”;《南齊書·劉懷珍傳》載“懷珍北州舊姓,門附殷積,啟上門生千人充宿衛”,可見這些門生的地位已接近于部曲了。
在南朝,為門生者,至與士人不能同席共坐,所謂“士庶天隔”[26]。
在北朝,世族大地主範陽盧宗道,“位南營州刺史。
&hellip&hellip将赴營州,于督亢城坡,大集鄉人,殺牛聚會。
有一舊門人,醉言疏失,宗道令沉之于水。
後坐酷濫除名”(《北史·盧觀傳》)。
當時寒門富室,為了取得政治上的地位,不能不投靠達官貴人之門,稱“門生”,取得他們的提攜以為進身之階,否則在當時“世胄蹑高位”的情況下,寒人是無進身之路的[27]。
東晉時,謝安做桓溫司馬,“屬門生十餘人于田曹郎中趙悅子。
悅子&hellip&hellip悉用之,曰:&lsquo&hellip&hellip今自鄉選,反違之邪。
&rsquo”(《世說新語·賞譽篇》)南齊時,王琨為“吏部郎。
吏曹選局,貴要多所屬請,琨自公卿下至士大夫,例為用兩門生”(《南齊書·王琨傳》)。
陸慧曉為“吏部郎。
尚書令王晏選門生補内外要局,慧曉為用數人而止,晏恨之”(《南齊書·陸慧曉傳》)。
從這些例子看來,門生的地位雖比士族低,但是比部曲、佃客為高。
東漢時,公府以至州牧、刺史,他們的幕僚掾屬,多由自己挑選人才,征辟任用,被征辟的人願意應征辟或不願意應征辟,有完全的自由。
但是另一方面,由于一應征辟,成為公府或郡國的幕僚掾屬,便不上通為中央的有秩命士,這樣就漸漸地和他的長官成了一種私恩的結合,所以東漢以來,幕僚掾屬對其長官,往往私為君臣。
這表現在社會禮制風俗方面的,如為郡國所保薦的孝廉、秀才,即使其後任官中央,但向過去保薦過他的郡國守相,皆稱“故吏”[28]。
主官或薦舉者死,故吏掾屬,有服喪之制。
故吏稱郡守為“本朝”[29]。
并有“昔為人子,今為人臣”(《後漢書·公孫瓒傳》)的說法,可見家臣的關系,也随着各種隸屬關系的發展而在強化起來。
到了東晉、南北朝,不稱為故吏,而稱為“義故”、“門附”了[30]。
此外又有與部曲、佃客地位相等的衣食客[31]、典計[32]等等。
奴隸制殘餘的嚴重遺留 在魏、晉、南朝,雖然封建社會已經發展到典型階段,然而由于東方國家形态的特殊性,奴隸制的殘餘,還是相當嚴重的。
從三國時“奴執耕稼,婢典炊爨”(《三國志·蜀志·楊戲傳》載《季漢輔臣贊》注引《襄陽記》),南朝時“耕當問奴,織當訪婢”(《宋書·沈慶之傳》),北朝時“奴任耕,婢任績”(《魏書·食貨志》),“耕則問田奴,絹則問織婢”(《北史·邢巒傳》)的話來看,世家大族莊園内的奴婢,不僅限于家内的執役,而且是參加農業生産勞動的。
西晉時,石崇有“蒼頭八百餘人,它珍寶貨賄田宅稱是”(《晉書·石苞傳》);王戎“廣收八方園田”(《晉書·王戎傳》),“家僮數百”(《初學記》卷18引徐廣《晉記》);苟晞有“奴婢将千人”(《晉書·苟晞傳》)。
東晉時,陶侃有“家僮千餘”(《晉書·陶侃傳》);刁逵“有田萬頃,奴婢數千人”(《晉書·刁協傳》);謝混死後,“會稽、吳興、琅邪諸處,太傅(謝安)、司空琰時事業,奴僮尚有數百人”(《宋書·謝弘微傳》)。
宋彭城王劉義康“私置僮部(僮仆、部曲)六千餘人”(《宋書·彭城王義康傳》);沈慶之“廣開園田之業&hellip&hellip奴僮千計”(《宋書·沈慶之傳》)。
僮仆人數如此之多,決非家内執役所能容納,他們實際上是被固着于土地之上了。
《南齊書·蕭景先傳》載景先臨死遺言:“三處田,勤作,自足供衣食。
力少,更随宜買粗猥奴婢充使。
”從這話看來,奴婢顯然是用在土地上的。
梁武帝即位初年,禦史中丞任昉奏彈劉整,提到劉整“奴當伯,先是衆(指大家庭)奴。
整兄弟未分财之前,整兄寅以當伯貼錢七千,供衆作田”(《昭明文選》卷40任昉《奏彈劉整》)。
可見奴當伯也曾用來耕作土地。
宋時王僧達自言:“婢仆十餘,粗有田入,歲時是課,足繼朝昏。
”(《宋書·王僧達傳》)北齊時顔之推雲:“常以為二十口家,奴婢盛多,不可出二十人,良田十頃。
”(《顔氏家訓·止足篇》)以上兩例,尤其前一例“粗有田入,歲時是課,足繼朝昏”這幾句話,很明白地說明到那一時期的奴婢已經按照依附農民的租田課額把收獲物分成繳給主人了,也就是說,他們已經走上農奴化的道路了[33]。
東晉會稽王世子司馬元顯“發東土諸郡免奴為客者,号曰樂屬,移置京師,以充兵役”(《晉書·會稽文孝王道子傳》)一事,也充分說明東晉末年,在東土一帶的世家大族莊園裡,已經開始把許多奴婢免為佃客、客女了。
大概一直到梁、陳時期,“免奴為客”的事還在繼續流行。
在奴隸制殘餘比較嚴重的北朝,前面已經講到過,北周武帝滅北齊之後,在建德六年(公元577年)下诏釋放官私奴隸,令“所在附籍,一同民伍,若舊主人猶須共居,聽留為部曲及客女”(《周書·武帝紀》)。
這反映了奴隸制殘餘形态的逐漸削弱和封建依附關系的繼續發展。
現在把魏晉以來世家大族經濟勢力發展以後發生的階級關系的變化簡說如下: (一)秦、漢以來,失去土地以傭耕為生的雇農,以及耕豪民之田的佃農,與由于遭受掠奪及苛捐雜稅和為繁重力役所困倒而絕望以求助于世家大族蔭庇的農民,随着依附關系的強化,他們逐漸喪失了人身自由,最後完全被固着于土地之上,變成了依附農民。
(二)本來是自由人身份的莊園主族人,由于日益貧困,不得不受其顯貴族人所奴役;久而久之,逐漸接近依附農民的隊伍。
(三)過了時的不占支配地位的奴隸制殘餘還是被保存了下來;由于奴婢被轉移到土地上從事農業勞動的緣故,久而久之,他們就逐漸走上了農奴化的道路。
*** [1] 崔寔所著《四民月令》對于正在日益發展起來的地主莊園經濟有較全面的叙述: (一)莊園内農業生産進行情形: 十二月,休農息役,惠必下浃。
遂合耦田器,養耕牛,選任田者,以俟農耕之起。
正月,雨水中,地氣上騰,土長冒橛,陳根可拔,急菑強土黑垆之田。
糞疇,可種瓜,可種瓠,可種葵,可種、韭、芥、大小蔥、蒜、苜蓿及雜蒜,可種蓼,可菹芋。
正月盡二月,可種青麥、豍豆。
二月,可種藍,可種大豆,可種胡麻,可種稹禾,可種苴麻,可種瓜。
三月,可種稹禾,可種苴麻,可種瓜,可種胡麻,可種黍穄,可種粳稻。
四月,時雨降,可種黍禾,可種胡麻,可種大小豆。
五月,可種胡麻,可種黍,可種牡麻。
可别種稻及藍。
六月,可種小蒜,可種冬葵,可種蕪菁。
七月,可種蕪菁,可種大小蔥,可種苜蓿,可種芥。
八月,可種大小麥及,可種大蒜,可種芥,可種苜蓿,可種幹葵。
(二)莊園内林木栽種情形: 正月,自朔至晦,可移諸樹竹、漆、桐、梓、松、柏雜木。
唯有果實者,及望而止。
(三)莊園内手工業生産進行情形: 正月,命女工趣織布。
典饋(廚子)釀春酒。
二月,蠶事未起,命縫人浣(洗)冬衣,徹複為袷,其有赢帛(多餘的絹帛),遂供秋服。
三月,清明節,令蠶妾治蠶室,塗隙穴,具槌持箔籠。
谷雨中,蠶畢生,乃同婦子(家族參加),以勤其事,無或務他,以亂本業。
有不順命,罰之無疑。
四月,繭即入簇,趣缲剖線,具機杼,教經絡。
六月,命女工織缣、練。
可燒灰染青、绀雜色。
七月,處暑中,向秋節,浣故制新,作袷薄,以備始涼。
八月,清風戒寒,趣織缣、帛,染采色,擘絲治絮,治新浣故(做新衣洗舊衣),及韋(生皮)履賤好,預買以備冬寒。
十月,可折麻緝織布縷,作白履、不借(草履曰不借),命典饋漬曲釀冬酒。
(四)為了發展莊園經濟,莊園内囤積居奇,賣貴買賤: 二月,可粜粟、黍、大小豆、麻、麥子等。
收薪炭。
三月,可粜粟買布。
四月,可粜及大麥、敝絮。
五月,霖雨将降,儲米谷、薪炭,以備道路陷滞不通。
可粜大小豆、胡麻,籴、大小麥,收敝絮及布絮。
六月,可粜大豆,籴、小麥,收缣、練。
七月,可粜大小麥、豆,收缣、練。
八月,粜種麥,籴黍。
十月,賣缣、帛、敝絮。
籴粟、豆、麻子。
十一月,籴粳、稻、粟、豆、麻子。
一年中有九個月都作買賣,交易的都是衣食必需品,夏天收布絮、缣、帛,冬天賣出,春天缺糧時糧價上漲,就把糧食大宗賣出,四月麥熟糧價低落,就開始收購麥子。
(五)由于氏族殘餘的嚴重遺留,因此九族之内,貧富雖在分化,但是還得存問赈救: 三月,是月也,冬谷或盡,椹麥未熟,乃順陽布德,振贍窮乏,務施九族,自親者始。
無或蘊财,忍人之窮;無或利名,罄家之富,度入為出,處厥中焉。
九月,存問九族孤寡老病不能自存者,分厚徹重,以救其寒。
十月,五谷既登,家儲蓄積,乃順時令,敕喪紀,同宗有貧窭久喪不堪葬者,則糾合宗人共興舉之;以親疏貧富為差,正心平斂,無相逾越,先自竭以率不随。
(六)莊園内有大學學五經章句,有小學學文字訓诂,學生大概都是宗族子弟: 正月,農事未起,命成童已上入大學,學五經。
硯冰釋,命幼童入小學,學《篇》(《蒼颉篇》)、《章》(《急就章》)。
八月,暑退,命幼童入小學,如正月焉。
十月,農事畢,命成童入學,如正月焉。
十一月,硯冰凍,命幼童入小學讀《孝經》、《論語》、《篇》、《章》。
(七)莊園主即父家長在正月、二月、五月、六月、八月、十一月、十二月都要祀祖。
也唯有父家長才有特權侍奉祖先: 正月之朔,躬率妻孥,潔祀祖祢。
及祀日,進酒降神畢,乃室家尊卑,無大無小,以次列于先祖之前;子婦曾孫,各上椒柏酒于家長,稱觞舉壽,欣欣如也。
這宛然是“跻彼公堂,稱彼兕觥,萬壽無疆”的神氣,隻是氏族貴族的公卻換成了封建莊園主家族中的父家長而已。
(八)《四民月令》中的記載,都是封建莊園制度下的正面文字,事實上能有這樣好生活的,除了莊園主本房以外,還有一部分莊園主的宗族姻親(他們也日益在分化的過程中)而已。
奴隸姑且不論,就是傭耕的佃客,田家作苦,生活也是不堪設想的。
貧富的對立,使莊園主不得不講習武事,修築門牆;也在這種過程中,把他的佃客同時加以部勒,成為部曲了。
二月,順陽習射,以備不虞。
三月,葺治牆屋,修門戶,警設守備,以禦春饑草竊之寇。
五月,弛角弓弩,解其征弦;張竹木弓弩,弛其弦。
八月,正縛铠弦,遂以習射,弛竹木弓弧。
九月,是月也,治場圃,塗囷倉,修窦窖,繕五兵,習戰射,以備寒冬窮厄之寇。
十月,培築園場。
[2] 《通典·食貨典·鄉黨》:後魏初,不立三長,唯立宗主督護,所以人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為一戶,謂之蔭附。
&hellip&hellip孝文太和十年,給事中李沖&hellip&h
疏議曰:&lsquo依戶令:放奴婢為良及部曲客女者,并聽之。
皆由家長給手書,長子以下連署,仍經本屬申牒除附。
&hellip&hellip&rsquo”可見部曲離開世家大族,必須由帶着父家長色彩特别濃厚的封建主給予手筆的發放文書,這文書還須取得封建主的長子&mdash&mdash未來的父家長&mdash&mdash以下的連署,申報地方政府,剔除“附籍”,才算合法。
部曲、佃客死後,世家大族有權将其妻子指配給另一部曲、佃客。
《唐律疏議》卷12《戶婚律》:“又問:&lsquo部曲娶良人女為妻,夫死服滿之後,即合任情去住,其有欲去不放,或因壓留為妾,及更抑配與部曲及奴,各合得何罪?&rsquo答曰:&lsquo&hellip&hellip若是良人女壓留為妾,即是有所威逼,從不應得為重科。
或抑配與餘部曲,同&hellip&hellip&rsquo”在這裡,法律上隻規定部曲妻本來是“良人女”,不準世家大族威逼她們作妾,或者抑配給另一部曲;但是如果部曲妻不是“良人女”,而她們的身份是低于良人一等的客女或甚至是奴婢的話,那麼,封建主就有全權支配她們,或者把她們留做自己的侍妾,或者指配給另一部曲,這在律文上是不加禁止的。
部曲、佃客所不同于奴婢的,在于奴婢是奴隸主所有,而部曲、佃客隻是“附籍主戶”作人身的依附[12];奴婢在法律上是“律比畜産”、“同于資财”[13],而部曲、佃客雖是封建主變相的資财,但畢竟不同于資财,更非畜産[14];奴婢隻能與奴婢結婚,而部曲除娶客女(客女謂部曲之女,或有于他處轉得,或放婢為之)為妻外,也可娶良女,但也可以娶婢女[15];奴婢可以買賣,而部曲、佃客隻準轉移事人,不能出賣[16]。
唐代法典上還明文規定着:奴婢、部曲,不同良人(《唐律》卷2《名例》)。
因此,部曲殺良人,絞;良人殺部曲,減一等,流三千裡[17]。
部曲殺主,斬;主殺部曲,部曲有罪,勿論,部曲無罪,主徒刑一年[18]。
部曲過失殺主,絞;主過失殺部曲,勿論[19]。
部曲毆傷主之近親,斬或絞;主之近親毆傷部曲,杖一百至七十,如主之近親因過失殺部曲,勿論[20]。
良人相奸,部曲客女相奸,徒刑一年半;部曲奸良人,加一等,徒刑二年;良人奸他人部曲妻及客女,杖一百。
部曲奸主之妻及主之姑之姊之妹或主兄弟之妻女,絞,強奸者斬;主奸己之部曲妻及客女,無罪[21]。
除謀反、謀逆、謀叛三大罪狀,直接危害到最高統治者外,部曲無控訴主人之權。
部曲訴主,絞,部曲訴主之近親,流;主誣告部曲,勿論,若非誣告,更不用說了[22]。
從上面的例子來看,兩相比較,部曲與主人,同犯一罪,一絞,一無罪,處罰截然不同,法律的階級性,在這裡表現得特别露骨。
本來,封建法律,是封建經濟關系的反映,在這裡,我們可以很明顯地看到在封建社會内,作為國家權力主要工具的封建法律,是如何地采取法律形式和立法形式來維護和鞏固這種經濟關系并使它神聖化的。
門生與故吏 與部曲和佃客社會地位相類似的便是門生和故吏。
先說門生,次說故吏。
歐陽修《孔宙碑陰題名跋》稱:“漢世公卿多自教授,聚徒常數百人,其親受業者為弟子,轉相傳授者為門生。
”本來是師弟間的關系,以後也随着各種關系的發展而強化起來,從士夫學術研究的結合,逐漸轉變為依附名勢的一種結合了。
東漢末,大将軍窦憲是外戚,而《後漢書·郅恽傳子壽附傳》稱其有“門生”;黃門令王甫是宦官,而《後漢書·楊震傳曾孫彪附傳》稱甫有“門生”,這類門生,隻是出于趨炎附勢而已,談不到什麼學術轉相傳授。
門生為了取得師長的蔭庇,以免課役[23],自然不能不自動地為師長執勞辱之役[24],歲時還有所饋獻[25]。
到了魏、晉、南北朝,門生的地位,更為低落,如《晉書·王機傳》載機“将奴客、門生千餘人入廣州”;《宋書·謝靈運傳》載靈運“奴僮既衆,義故、門生數百”;《南齊書·劉懷珍傳》載“懷珍北州舊姓,門附殷積,啟上門生千人充宿衛”,可見這些門生的地位已接近于部曲了。
在南朝,為門生者,至與士人不能同席共坐,所謂“士庶天隔”[26]。
在北朝,世族大地主範陽盧宗道,“位南營州刺史。
&hellip&hellip将赴營州,于督亢城坡,大集鄉人,殺牛聚會。
有一舊門人,醉言疏失,宗道令沉之于水。
後坐酷濫除名”(《北史·盧觀傳》)。
當時寒門富室,為了取得政治上的地位,不能不投靠達官貴人之門,稱“門生”,取得他們的提攜以為進身之階,否則在當時“世胄蹑高位”的情況下,寒人是無進身之路的[27]。
東晉時,謝安做桓溫司馬,“屬門生十餘人于田曹郎中趙悅子。
悅子&hellip&hellip悉用之,曰:&lsquo&hellip&hellip今自鄉選,反違之邪。
&rsquo”(《世說新語·賞譽篇》)南齊時,王琨為“吏部郎。
吏曹選局,貴要多所屬請,琨自公卿下至士大夫,例為用兩門生”(《南齊書·王琨傳》)。
陸慧曉為“吏部郎。
尚書令王晏選門生補内外要局,慧曉為用數人而止,晏恨之”(《南齊書·陸慧曉傳》)。
從這些例子看來,門生的地位雖比士族低,但是比部曲、佃客為高。
東漢時,公府以至州牧、刺史,他們的幕僚掾屬,多由自己挑選人才,征辟任用,被征辟的人願意應征辟或不願意應征辟,有完全的自由。
但是另一方面,由于一應征辟,成為公府或郡國的幕僚掾屬,便不上通為中央的有秩命士,這樣就漸漸地和他的長官成了一種私恩的結合,所以東漢以來,幕僚掾屬對其長官,往往私為君臣。
這表現在社會禮制風俗方面的,如為郡國所保薦的孝廉、秀才,即使其後任官中央,但向過去保薦過他的郡國守相,皆稱“故吏”[28]。
主官或薦舉者死,故吏掾屬,有服喪之制。
故吏稱郡守為“本朝”[29]。
并有“昔為人子,今為人臣”(《後漢書·公孫瓒傳》)的說法,可見家臣的關系,也随着各種隸屬關系的發展而在強化起來。
到了東晉、南北朝,不稱為故吏,而稱為“義故”、“門附”了[30]。
此外又有與部曲、佃客地位相等的衣食客[31]、典計[32]等等。
奴隸制殘餘的嚴重遺留 在魏、晉、南朝,雖然封建社會已經發展到典型階段,然而由于東方國家形态的特殊性,奴隸制的殘餘,還是相當嚴重的。
從三國時“奴執耕稼,婢典炊爨”(《三國志·蜀志·楊戲傳》載《季漢輔臣贊》注引《襄陽記》),南朝時“耕當問奴,織當訪婢”(《宋書·沈慶之傳》),北朝時“奴任耕,婢任績”(《魏書·食貨志》),“耕則問田奴,絹則問織婢”(《北史·邢巒傳》)的話來看,世家大族莊園内的奴婢,不僅限于家内的執役,而且是參加農業生産勞動的。
西晉時,石崇有“蒼頭八百餘人,它珍寶貨賄田宅稱是”(《晉書·石苞傳》);王戎“廣收八方園田”(《晉書·王戎傳》),“家僮數百”(《初學記》卷18引徐廣《晉記》);苟晞有“奴婢将千人”(《晉書·苟晞傳》)。
東晉時,陶侃有“家僮千餘”(《晉書·陶侃傳》);刁逵“有田萬頃,奴婢數千人”(《晉書·刁協傳》);謝混死後,“會稽、吳興、琅邪諸處,太傅(謝安)、司空琰時事業,奴僮尚有數百人”(《宋書·謝弘微傳》)。
宋彭城王劉義康“私置僮部(僮仆、部曲)六千餘人”(《宋書·彭城王義康傳》);沈慶之“廣開園田之業&hellip&hellip奴僮千計”(《宋書·沈慶之傳》)。
僮仆人數如此之多,決非家内執役所能容納,他們實際上是被固着于土地之上了。
《南齊書·蕭景先傳》載景先臨死遺言:“三處田,勤作,自足供衣食。
力少,更随宜買粗猥奴婢充使。
”從這話看來,奴婢顯然是用在土地上的。
梁武帝即位初年,禦史中丞任昉奏彈劉整,提到劉整“奴當伯,先是衆(指大家庭)奴。
整兄弟未分财之前,整兄寅以當伯貼錢七千,供衆作田”(《昭明文選》卷40任昉《奏彈劉整》)。
可見奴當伯也曾用來耕作土地。
宋時王僧達自言:“婢仆十餘,粗有田入,歲時是課,足繼朝昏。
”(《宋書·王僧達傳》)北齊時顔之推雲:“常以為二十口家,奴婢盛多,不可出二十人,良田十頃。
”(《顔氏家訓·止足篇》)以上兩例,尤其前一例“粗有田入,歲時是課,足繼朝昏”這幾句話,很明白地說明到那一時期的奴婢已經按照依附農民的租田課額把收獲物分成繳給主人了,也就是說,他們已經走上農奴化的道路了[33]。
東晉會稽王世子司馬元顯“發東土諸郡免奴為客者,号曰樂屬,移置京師,以充兵役”(《晉書·會稽文孝王道子傳》)一事,也充分說明東晉末年,在東土一帶的世家大族莊園裡,已經開始把許多奴婢免為佃客、客女了。
大概一直到梁、陳時期,“免奴為客”的事還在繼續流行。
在奴隸制殘餘比較嚴重的北朝,前面已經講到過,北周武帝滅北齊之後,在建德六年(公元577年)下诏釋放官私奴隸,令“所在附籍,一同民伍,若舊主人猶須共居,聽留為部曲及客女”(《周書·武帝紀》)。
這反映了奴隸制殘餘形态的逐漸削弱和封建依附關系的繼續發展。
現在把魏晉以來世家大族經濟勢力發展以後發生的階級關系的變化簡說如下: (一)秦、漢以來,失去土地以傭耕為生的雇農,以及耕豪民之田的佃農,與由于遭受掠奪及苛捐雜稅和為繁重力役所困倒而絕望以求助于世家大族蔭庇的農民,随着依附關系的強化,他們逐漸喪失了人身自由,最後完全被固着于土地之上,變成了依附農民。
(二)本來是自由人身份的莊園主族人,由于日益貧困,不得不受其顯貴族人所奴役;久而久之,逐漸接近依附農民的隊伍。
(三)過了時的不占支配地位的奴隸制殘餘還是被保存了下來;由于奴婢被轉移到土地上從事農業勞動的緣故,久而久之,他們就逐漸走上了農奴化的道路。
*** [1] 崔寔所著《四民月令》對于正在日益發展起來的地主莊園經濟有較全面的叙述: (一)莊園内農業生産進行情形: 十二月,休農息役,惠必下浃。
遂合耦田器,養耕牛,選任田者,以俟農耕之起。
正月,雨水中,地氣上騰,土長冒橛,陳根可拔,急菑強土黑垆之田。
糞疇,可種瓜,可種瓠,可種葵,可種、韭、芥、大小蔥、蒜、苜蓿及雜蒜,可種蓼,可菹芋。
正月盡二月,可種青麥、豍豆。
二月,可種藍,可種大豆,可種胡麻,可種稹禾,可種苴麻,可種瓜。
三月,可種稹禾,可種苴麻,可種瓜,可種胡麻,可種黍穄,可種粳稻。
四月,時雨降,可種黍禾,可種胡麻,可種大小豆。
五月,可種胡麻,可種黍,可種牡麻。
可别種稻及藍。
六月,可種小蒜,可種冬葵,可種蕪菁。
七月,可種蕪菁,可種大小蔥,可種苜蓿,可種芥。
八月,可種大小麥及,可種大蒜,可種芥,可種苜蓿,可種幹葵。
(二)莊園内林木栽種情形: 正月,自朔至晦,可移諸樹竹、漆、桐、梓、松、柏雜木。
唯有果實者,及望而止。
(三)莊園内手工業生産進行情形: 正月,命女工趣織布。
典饋(廚子)釀春酒。
二月,蠶事未起,命縫人浣(洗)冬衣,徹複為袷,其有赢帛(多餘的絹帛),遂供秋服。
三月,清明節,令蠶妾治蠶室,塗隙穴,具槌持箔籠。
谷雨中,蠶畢生,乃同婦子(家族參加),以勤其事,無或務他,以亂本業。
有不順命,罰之無疑。
四月,繭即入簇,趣缲剖線,具機杼,教經絡。
六月,命女工織缣、練。
可燒灰染青、绀雜色。
七月,處暑中,向秋節,浣故制新,作袷薄,以備始涼。
八月,清風戒寒,趣織缣、帛,染采色,擘絲治絮,治新浣故(做新衣洗舊衣),及韋(生皮)履賤好,預買以備冬寒。
十月,可折麻緝織布縷,作白履、不借(草履曰不借),命典饋漬曲釀冬酒。
(四)為了發展莊園經濟,莊園内囤積居奇,賣貴買賤: 二月,可粜粟、黍、大小豆、麻、麥子等。
收薪炭。
三月,可粜粟買布。
四月,可粜及大麥、敝絮。
五月,霖雨将降,儲米谷、薪炭,以備道路陷滞不通。
可粜大小豆、胡麻,籴、大小麥,收敝絮及布絮。
六月,可粜大豆,籴、小麥,收缣、練。
七月,可粜大小麥、豆,收缣、練。
八月,粜種麥,籴黍。
十月,賣缣、帛、敝絮。
籴粟、豆、麻子。
十一月,籴粳、稻、粟、豆、麻子。
一年中有九個月都作買賣,交易的都是衣食必需品,夏天收布絮、缣、帛,冬天賣出,春天缺糧時糧價上漲,就把糧食大宗賣出,四月麥熟糧價低落,就開始收購麥子。
(五)由于氏族殘餘的嚴重遺留,因此九族之内,貧富雖在分化,但是還得存問赈救: 三月,是月也,冬谷或盡,椹麥未熟,乃順陽布德,振贍窮乏,務施九族,自親者始。
無或蘊财,忍人之窮;無或利名,罄家之富,度入為出,處厥中焉。
九月,存問九族孤寡老病不能自存者,分厚徹重,以救其寒。
十月,五谷既登,家儲蓄積,乃順時令,敕喪紀,同宗有貧窭久喪不堪葬者,則糾合宗人共興舉之;以親疏貧富為差,正心平斂,無相逾越,先自竭以率不随。
(六)莊園内有大學學五經章句,有小學學文字訓诂,學生大概都是宗族子弟: 正月,農事未起,命成童已上入大學,學五經。
硯冰釋,命幼童入小學,學《篇》(《蒼颉篇》)、《章》(《急就章》)。
八月,暑退,命幼童入小學,如正月焉。
十月,農事畢,命成童入學,如正月焉。
十一月,硯冰凍,命幼童入小學讀《孝經》、《論語》、《篇》、《章》。
(七)莊園主即父家長在正月、二月、五月、六月、八月、十一月、十二月都要祀祖。
也唯有父家長才有特權侍奉祖先: 正月之朔,躬率妻孥,潔祀祖祢。
及祀日,進酒降神畢,乃室家尊卑,無大無小,以次列于先祖之前;子婦曾孫,各上椒柏酒于家長,稱觞舉壽,欣欣如也。
這宛然是“跻彼公堂,稱彼兕觥,萬壽無疆”的神氣,隻是氏族貴族的公卻換成了封建莊園主家族中的父家長而已。
(八)《四民月令》中的記載,都是封建莊園制度下的正面文字,事實上能有這樣好生活的,除了莊園主本房以外,還有一部分莊園主的宗族姻親(他們也日益在分化的過程中)而已。
奴隸姑且不論,就是傭耕的佃客,田家作苦,生活也是不堪設想的。
貧富的對立,使莊園主不得不講習武事,修築門牆;也在這種過程中,把他的佃客同時加以部勒,成為部曲了。
二月,順陽習射,以備不虞。
三月,葺治牆屋,修門戶,警設守備,以禦春饑草竊之寇。
五月,弛角弓弩,解其征弦;張竹木弓弩,弛其弦。
八月,正縛铠弦,遂以習射,弛竹木弓弧。
九月,是月也,治場圃,塗囷倉,修窦窖,繕五兵,習戰射,以備寒冬窮厄之寇。
十月,培築園場。
[2] 《通典·食貨典·鄉黨》:後魏初,不立三長,唯立宗主督護,所以人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為一戶,謂之蔭附。
&hellip&hellip孝文太和十年,給事中李沖&hellip&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