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章 明清的制度
關燈
小
中
大
宗至憲宗,先後設九巡撫,分掌九邊軍事。
孝宗、世宗之世,又于北邊置三總督,分統九邊,即陝西三邊總督(統陝西、甘肅、延綏、甯夏四鎮,駐固原,今甯夏固原市),薊遼總督(統薊州、遼東二鎮,駐密雲,今北京密雲縣),宣大總督(統宣化、大同、太原三鎮,駐懷來,今河北懷來縣)。
明代巡撫,原為奉使性質,中葉以後,漸趨地方官化,乃至每省均置巡撫,俨然三司的長官。
至于總督,其職責主要在于軍事,并不過問地方行政。
清初的地方制度,大體仍沿明代之舊。
順治時,改南直隸為江南布政使司,于是有一直隸,十四布政使司。
康熙初,改稱行省,并調整其區域,自陝西析置甘肅,分湖廣為湖北、湖南,分江南為江蘇、安徽。
于是全國有十八行省,即直隸、山東、山西、河南、陝西、四川、江西、浙江、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甘肅、湖北、湖南、江蘇、安徽,其名稱與界限,到乾隆時才完全确定。
光緒八年(1882),增建新疆省。
十一年(1885),增建台灣省,甲午戰後,割與日本。
三十三年(1907),以滿洲之地分建奉天、吉林、黑龍江三省,号東三省。
至此全國共有二十二行省。
清代行政區劃,采省、府、縣三級制。
此外并設州和廳,有直隸州、廳及散州、廳之别;前者地位同于府,後者同于縣。
清末二十二行省,凡統府二百一十六,直隸州八十,直隸廳六十三,縣一千零三十一,散州一百五十,散廳十。
長官則省有巡撫(正二品),府有知府(惟順天、奉天兩府稱尹),州有知州,縣有知縣,品秩大率與明制相同。
清代巡撫既為一省首長,主一省之政,布政使遂專主财政。
乾隆時,巡撫之外,又置八總督,分轄各省。
有轄一省的,如直隸及四川總督。
有轄兩省的,如閩浙、兩湖(即湖廣)、陝甘、兩廣及雲貴總督。
有轄三省的,如兩江總督,轄江蘇、安徽、江西三省。
轄一省的總督,例兼巡撫;轄兩三省的,或兼或不兼。
總督雖為巡撫的長官,但職權并無明顯的劃分,乾嘉以後,督撫争權失和的事,時常發生。
清末,又于東三省設總督。
(三)外族地區的治理 明代,蒙古猖獗,明室雖曾屢次撻伐,但始終不能郡縣其地。
到清,蒙古地區全被征服,清室因其部落故俗,分其地為若幹盟旗,以理其政,并賦以高度的自治權。
盟旗的劃分,兼有行政和軍事兩種性質,盟的地位略等于省,旗略等于縣,但也有旗之上不設盟而直隸于理藩院的。
每旗轄若幹蘇木,清制以一百五十個壯丁為一蘇木,如以每戶一丁計之,則一蘇木平均轄一百五十戶左右。
若戶口不及法定數目,則組成半蘇木。
茲将内外蒙古及西蒙古所設的盟旗,列明于下: 内蒙古指戈壁沙漠以南的地區,共分六盟:一、哲裡木盟,轄十旗,二百三十四蘇木,散布于今内蒙古境内。
二、卓索圖盟,轄五旗,三百二十二蘇木,散布于今遼甯西部、河北東北部一帶。
三、昭烏達盟,轄十一旗,二百九十八蘇木,散布于今内蒙古赤峰地區。
四、錫林郭勒盟,轄十旗,一百一十三蘇木,散布于今内蒙古中部。
五、烏蘭察布盟,轄六旗,五十六蘇木,散布于今内蒙古中部。
六、伊克昭盟,轄七旗,二百七十四蘇木,散布于今内蒙古西南部。
此外尚有若幹不屬于盟的旗和零星部落。
外蒙古指戈壁沙漠以北的地區,舊有喀爾喀(蒙古國大部地)、科布多(蒙古國西端地)、唐努烏梁海(蒙古國西北隅地)三部。
喀爾喀部共有四盟:一、克魯倫巴特和屯盟,即車臣汗部,轄二十三旗,四十九蘇木。
二、汗山盟,即土謝圖汗部,轄二十一旗,五十七又半蘇木。
三、齊齊爾裡克盟,即三音諾顔部,轄二十三旗,三十九又半蘇木。
四、畢都哩雅諾爾盟,即紮薩克圖汗部,轄十九旗,二十四又半蘇木。
科布多部兩盟:一、三音濟雅圖左翼盟,轄十二旗,二十二蘇木。
二、三音濟雅圖右翼盟,轄七旗,二十四蘇木。
唐努烏梁海部共轄五旗,五蘇木。
西蒙古包括套西蒙古、青海蒙古及新疆蒙古。
套西蒙古分布于今甯夏河套以西地區,有獨立旗二:一、阿拉善和碩特旗,轄八蘇木,今甯夏中部地。
二、額濟納舊土爾扈特旗,轄一蘇木,今甯夏北部地。
青海蒙古分布于今青海省北部,共兩盟:一、青海左翼盟,轄十三旗,四十九蘇木。
二、青海右翼盟,轄十六旗,五十一蘇木。
新疆蒙古分布于天山南北路,共三盟:一、烏納恩素珠克圖盟,即土爾扈特部,轄十旗,七十九蘇木,分布于伊犁河以東及珠勒都斯河一帶地。
二、巴圖塞特奇勒圖盟,轄三旗,十一蘇木,分布于珠勒都斯河流域。
三、青塞特奇勒圖盟,轄三旗,四蘇木,分布于布爾根河流域。
此外尚有阿爾泰烏梁海部七旗,遊牧于阿爾泰山一帶。
清代蒙古的政治組織,除少數地區外,均施行封建制。
封爵共分六等,即親王、郡王、貝勒、貝子、鎮國公、輔國公。
此外有“汗”,在王、貝勒之上,但不輕易封贈。
旗的領袖稱紮薩克,均由王公貴族兼任,大都世襲罔替,但也間有中央簡放的。
盟有盟長、副盟長各一人,盟長為終身職,但非世襲,由本盟的紮薩克或閑散王公充任。
每盟所屬各旗,三年會盟一次,由盟長主持。
各盟内政,清廷例不過問,僅遣大員,駐居各地,加以監督,其名目有都統、辦事大臣、參贊大臣、将軍等。
青海蒙古,不設盟長,僅各旗置紮薩克,會盟則由西甯辦事大臣主持。
天山南北路,自光緒時設省後,以巡撫主持省政,建制同于内地,但少數地區,仍置将軍及參贊、辦事等大臣。
[參看楊予六《中國曆代行政區劃》,頁三一八至三二五] 回族分布于天山南路,明室在西域的勢力,僅及哈密,回疆的大部地區,為明室的勢力所不能達。
對西藏也未能作直接的控制,僅因元舊制,利用宗教加以統禦,并于其地設都指揮使司、宣慰使司等,以西番首領充任長官。
至清,回藏諸部先後内附,清室以理藩院治其事,比于藩屬。
至于統制手段,仍是因其俗而治之。
回疆方面,清于哈密、吐魯番設紮薩克以治其地,世襲罔替。
其他各城,則設阿奇木伯克,不世襲,由辦事等大臣加以考課。
西藏方面,仍是政教台一,以達賴喇嘛治前藏,班禅喇嘛治後藏。
清廷則設駐藏辦事大臣于前藏,幫辦大臣于後藏,以監督之。
[參看曾問吾《中國經營西域史》,頁二六九至二七三] 對于西南邊區(包括湖北、湖南、雲南、貴州、廣西、四川六省)的外族,明代仍仿元制,設宣慰使司、宣撫使司、安撫使司、招讨使司及長官司等,以土酋充任長官,并準世襲。
明代此類土司,總數多至二百數十。
設置既繁,其中頗有不法之徒,加以内地莠民的煽誘,因而時生叛變,中葉以後,猖獗益甚。
清入關後,明朝土司來降者,皆授以原職,仍準世襲。
至康雍兩朝,改土歸流者甚多;光宣之世,更有不少停襲的。
土司小者有地不過數裡,大者有地至數千裡,均自成一區域。
土司在其領土内,具有莫大的權威。
清代土司官吏有文武之分,重要武職有指揮使、指揮同知、宣慰使等;重要文職則有土知府、土同知、土通判等;稱号雖有高低,但大都不相隸屬。
清制土官無論大小,遇流官時即低一級,以防其跋扈。
至于清代“改土歸流”的政策,多行于接近内地的區域,邊遠之區的土司,則大多保存,因此終清之世,西南邊省仍有不少的土司。
二、兵制 (一)衛所制 明代的兵制為衛所制,所是一種統兵的機構,遍設于各省,衛則是由所組合而成。
衛所的士兵,皆有軍籍,與百姓分離,這一點有些像唐代的府兵制。
但府兵是由政府征調府兵區中富有人家的壯丁,組織而成,并有規定的退役年齡。
衛所兵最初的來源,則異常龐雜,有的是太祖起兵時從征的部伍,有的是群雄士卒的歸附者,此外還有因罪谪而隸兵籍的。
士兵及衛以下的低級軍官,均為終身職,且父死子繼,世襲罔替,這又是兩種兵制大不相同的地方。
衛所初設于太祖時,太祖起兵後,諸将攻城略地,随處以其部下兵士組成衛所,擔任各地屯墾戍守的事。
統一後,又分百姓為民籍軍籍兩類;以布政使分領府州縣,管理民政;别置都指揮使司,統衛所諸軍。
衛所的組織是一百十二人為百戶所,一千一百二十人為千戶所,五個千戶所亦即五千六百人為一衛。
都指揮使司則統領若幹衛所,隸屬于京師的前、後、左、右、中五軍都督府。
成祖遷都後,兩京各設都督府,而以兵部掌調發之權。
衛所的兵,無事則屯田練武,保固防地;有事則朝廷命将出師,随宜調發;戰争結束後,統帥卸任回朝,士兵各歸衛所。
都指揮使
孝宗、世宗之世,又于北邊置三總督,分統九邊,即陝西三邊總督(統陝西、甘肅、延綏、甯夏四鎮,駐固原,今甯夏固原市),薊遼總督(統薊州、遼東二鎮,駐密雲,今北京密雲縣),宣大總督(統宣化、大同、太原三鎮,駐懷來,今河北懷來縣)。
明代巡撫,原為奉使性質,中葉以後,漸趨地方官化,乃至每省均置巡撫,俨然三司的長官。
至于總督,其職責主要在于軍事,并不過問地方行政。
清初的地方制度,大體仍沿明代之舊。
順治時,改南直隸為江南布政使司,于是有一直隸,十四布政使司。
康熙初,改稱行省,并調整其區域,自陝西析置甘肅,分湖廣為湖北、湖南,分江南為江蘇、安徽。
于是全國有十八行省,即直隸、山東、山西、河南、陝西、四川、江西、浙江、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甘肅、湖北、湖南、江蘇、安徽,其名稱與界限,到乾隆時才完全确定。
光緒八年(1882),增建新疆省。
十一年(1885),增建台灣省,甲午戰後,割與日本。
三十三年(1907),以滿洲之地分建奉天、吉林、黑龍江三省,号東三省。
至此全國共有二十二行省。
清代行政區劃,采省、府、縣三級制。
此外并設州和廳,有直隸州、廳及散州、廳之别;前者地位同于府,後者同于縣。
清末二十二行省,凡統府二百一十六,直隸州八十,直隸廳六十三,縣一千零三十一,散州一百五十,散廳十。
長官則省有巡撫(正二品),府有知府(惟順天、奉天兩府稱尹),州有知州,縣有知縣,品秩大率與明制相同。
清代巡撫既為一省首長,主一省之政,布政使遂專主财政。
乾隆時,巡撫之外,又置八總督,分轄各省。
有轄一省的,如直隸及四川總督。
有轄兩省的,如閩浙、兩湖(即湖廣)、陝甘、兩廣及雲貴總督。
有轄三省的,如兩江總督,轄江蘇、安徽、江西三省。
轄一省的總督,例兼巡撫;轄兩三省的,或兼或不兼。
總督雖為巡撫的長官,但職權并無明顯的劃分,乾嘉以後,督撫争權失和的事,時常發生。
清末,又于東三省設總督。
(三)外族地區的治理 明代,蒙古猖獗,明室雖曾屢次撻伐,但始終不能郡縣其地。
到清,蒙古地區全被征服,清室因其部落故俗,分其地為若幹盟旗,以理其政,并賦以高度的自治權。
盟旗的劃分,兼有行政和軍事兩種性質,盟的地位略等于省,旗略等于縣,但也有旗之上不設盟而直隸于理藩院的。
每旗轄若幹蘇木,清制以一百五十個壯丁為一蘇木,如以每戶一丁計之,則一蘇木平均轄一百五十戶左右。
若戶口不及法定數目,則組成半蘇木。
茲将内外蒙古及西蒙古所設的盟旗,列明于下: 内蒙古指戈壁沙漠以南的地區,共分六盟:一、哲裡木盟,轄十旗,二百三十四蘇木,散布于今内蒙古境内。
二、卓索圖盟,轄五旗,三百二十二蘇木,散布于今遼甯西部、河北東北部一帶。
三、昭烏達盟,轄十一旗,二百九十八蘇木,散布于今内蒙古赤峰地區。
四、錫林郭勒盟,轄十旗,一百一十三蘇木,散布于今内蒙古中部。
五、烏蘭察布盟,轄六旗,五十六蘇木,散布于今内蒙古中部。
六、伊克昭盟,轄七旗,二百七十四蘇木,散布于今内蒙古西南部。
此外尚有若幹不屬于盟的旗和零星部落。
外蒙古指戈壁沙漠以北的地區,舊有喀爾喀(蒙古國大部地)、科布多(蒙古國西端地)、唐努烏梁海(蒙古國西北隅地)三部。
喀爾喀部共有四盟:一、克魯倫巴特和屯盟,即車臣汗部,轄二十三旗,四十九蘇木。
二、汗山盟,即土謝圖汗部,轄二十一旗,五十七又半蘇木。
三、齊齊爾裡克盟,即三音諾顔部,轄二十三旗,三十九又半蘇木。
四、畢都哩雅諾爾盟,即紮薩克圖汗部,轄十九旗,二十四又半蘇木。
科布多部兩盟:一、三音濟雅圖左翼盟,轄十二旗,二十二蘇木。
二、三音濟雅圖右翼盟,轄七旗,二十四蘇木。
唐努烏梁海部共轄五旗,五蘇木。
西蒙古包括套西蒙古、青海蒙古及新疆蒙古。
套西蒙古分布于今甯夏河套以西地區,有獨立旗二:一、阿拉善和碩特旗,轄八蘇木,今甯夏中部地。
二、額濟納舊土爾扈特旗,轄一蘇木,今甯夏北部地。
青海蒙古分布于今青海省北部,共兩盟:一、青海左翼盟,轄十三旗,四十九蘇木。
二、青海右翼盟,轄十六旗,五十一蘇木。
新疆蒙古分布于天山南北路,共三盟:一、烏納恩素珠克圖盟,即土爾扈特部,轄十旗,七十九蘇木,分布于伊犁河以東及珠勒都斯河一帶地。
二、巴圖塞特奇勒圖盟,轄三旗,十一蘇木,分布于珠勒都斯河流域。
三、青塞特奇勒圖盟,轄三旗,四蘇木,分布于布爾根河流域。
此外尚有阿爾泰烏梁海部七旗,遊牧于阿爾泰山一帶。
清代蒙古的政治組織,除少數地區外,均施行封建制。
封爵共分六等,即親王、郡王、貝勒、貝子、鎮國公、輔國公。
此外有“汗”,在王、貝勒之上,但不輕易封贈。
旗的領袖稱紮薩克,均由王公貴族兼任,大都世襲罔替,但也間有中央簡放的。
盟有盟長、副盟長各一人,盟長為終身職,但非世襲,由本盟的紮薩克或閑散王公充任。
每盟所屬各旗,三年會盟一次,由盟長主持。
各盟内政,清廷例不過問,僅遣大員,駐居各地,加以監督,其名目有都統、辦事大臣、參贊大臣、将軍等。
青海蒙古,不設盟長,僅各旗置紮薩克,會盟則由西甯辦事大臣主持。
天山南北路,自光緒時設省後,以巡撫主持省政,建制同于内地,但少數地區,仍置将軍及參贊、辦事等大臣。
[參看楊予六《中國曆代行政區劃》,頁三一八至三二五] 回族分布于天山南路,明室在西域的勢力,僅及哈密,回疆的大部地區,為明室的勢力所不能達。
對西藏也未能作直接的控制,僅因元舊制,利用宗教加以統禦,并于其地設都指揮使司、宣慰使司等,以西番首領充任長官。
至清,回藏諸部先後内附,清室以理藩院治其事,比于藩屬。
至于統制手段,仍是因其俗而治之。
回疆方面,清于哈密、吐魯番設紮薩克以治其地,世襲罔替。
其他各城,則設阿奇木伯克,不世襲,由辦事等大臣加以考課。
西藏方面,仍是政教台一,以達賴喇嘛治前藏,班禅喇嘛治後藏。
清廷則設駐藏辦事大臣于前藏,幫辦大臣于後藏,以監督之。
[參看曾問吾《中國經營西域史》,頁二六九至二七三] 對于西南邊區(包括湖北、湖南、雲南、貴州、廣西、四川六省)的外族,明代仍仿元制,設宣慰使司、宣撫使司、安撫使司、招讨使司及長官司等,以土酋充任長官,并準世襲。
明代此類土司,總數多至二百數十。
設置既繁,其中頗有不法之徒,加以内地莠民的煽誘,因而時生叛變,中葉以後,猖獗益甚。
清入關後,明朝土司來降者,皆授以原職,仍準世襲。
至康雍兩朝,改土歸流者甚多;光宣之世,更有不少停襲的。
土司小者有地不過數裡,大者有地至數千裡,均自成一區域。
土司在其領土内,具有莫大的權威。
清代土司官吏有文武之分,重要武職有指揮使、指揮同知、宣慰使等;重要文職則有土知府、土同知、土通判等;稱号雖有高低,但大都不相隸屬。
清制土官無論大小,遇流官時即低一級,以防其跋扈。
至于清代“改土歸流”的政策,多行于接近内地的區域,邊遠之區的土司,則大多保存,因此終清之世,西南邊省仍有不少的土司。
二、兵制 (一)衛所制 明代的兵制為衛所制,所是一種統兵的機構,遍設于各省,衛則是由所組合而成。
衛所的士兵,皆有軍籍,與百姓分離,這一點有些像唐代的府兵制。
但府兵是由政府征調府兵區中富有人家的壯丁,組織而成,并有規定的退役年齡。
衛所兵最初的來源,則異常龐雜,有的是太祖起兵時從征的部伍,有的是群雄士卒的歸附者,此外還有因罪谪而隸兵籍的。
士兵及衛以下的低級軍官,均為終身職,且父死子繼,世襲罔替,這又是兩種兵制大不相同的地方。
衛所初設于太祖時,太祖起兵後,諸将攻城略地,随處以其部下兵士組成衛所,擔任各地屯墾戍守的事。
統一後,又分百姓為民籍軍籍兩類;以布政使分領府州縣,管理民政;别置都指揮使司,統衛所諸軍。
衛所的組織是一百十二人為百戶所,一千一百二十人為千戶所,五個千戶所亦即五千六百人為一衛。
都指揮使司則統領若幹衛所,隸屬于京師的前、後、左、右、中五軍都督府。
成祖遷都後,兩京各設都督府,而以兵部掌調發之權。
衛所的兵,無事則屯田練武,保固防地;有事則朝廷命将出師,随宜調發;戰争結束後,統帥卸任回朝,士兵各歸衛所。
都指揮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