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章 明清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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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 (一)内閣制的演進 明代的中央官制,可以簡稱為“内閣制”。

    這種制度,形式上雖是上承宋元而加以損益,但其精神卻是劃時代的。

    它的特點,是在維持君主的絕對專制,把舊日的相權,完全剝奪。

    它使君主的權威,發展到極點,也使臣下的地位,益趨低落。

    清廷承襲了這種政治精神,作更進一步的發揮。

    前後五百數十年間,士大夫受着這種政治作風的熏陶,外加八股文的桎梏,弄得人格淪喪,智慧閉塞。

    他們除了以效忠一姓,獵取功名富貴為職志外,對國家社會,已談不到理想與抱負。

    像宋代王安石那樣的人物,在明清的曆史上便未曾出現過。

    這可看出一種政治制度,對于整個國家民族關系的密切。

     明初的中央政府,大體承襲元制,以中書省總理政務,以左右丞相主之,下統六部(吏、戶、禮、兵、刑、工)。

    洪武十三年(1380)正月,誅丞相胡惟庸,遂罷中書省,廢丞相之職,由皇帝親統六部。

    同年九月,置“四輔官”,以為皇帝的輔弼。

    四輔官是春官、夏官、秋官及冬官,其中春夏官每官有數人,秋冬官則以春夏官兼任。

    四輔官秩正三品,多以當時宿儒充任,其職掌在與君主講論治道,衡鑒人才;對刑案疑谳,有封駁之權;但不過問實際政事。

    這類老儒,多淳樸無他長,甚至連以上所說的幾件工作,也無法勝任,因此到十五年(1382)七月,罷四輔官。

    十一月,仿宋制設殿閣大學士,内閣制的政體于此開始。

    [參看吳緝華《明代四輔官考》(載《大陸雜志史學叢書》第一輯第六冊)] 明朝所設的大學士,計有華蓋殿、武英殿、大華殿、文淵閣、東閣等大學士,他們多出身于翰林院官,也有以朝中大臣或碩德宿儒充任的。

    但地位不高,秩不過正五品,其職掌也隻是随侍皇帝左右,以備顧問而已。

    成祖時,開始選儒臣入直文淵閣,參與機務,至此才正式有内閣之名。

    當時初入内閣者,其官銜僅是“入閣辦事”或“入閣預機務”,須經升遷,才能任大學士。

    仁宗以後,大學士專任票拟,事權益重,其地位也漸崇,班次在六部之上。

    大學士雖有多人,而以其中一人為首揆,權位同于首輔。

    但終明之世,其秩止于正五品,因此大學士權位雖重,究不如舊日丞相的名正言順。

    從英宗時起,宦官權盛,司禮監漸奪内閣之權,成為太上内閣。

    大學士既須聽命于宦官,與真正的宰輔地位,相去更遠。

    因此明代内閣的地位,始終表現着一種畸形的狀态。

     清代官制,雖多沿襲明朝之舊,但滿漢畛域之見甚深,不肯獨假漢人以重權,因此中樞的官吏,大都滿漢并設。

    清初,置内閣大學士(包括文華、武英諸殿及文淵、東閣諸閣大學士)四人,滿漢各二,秩正一品;以贊理機務,表率百僚,其首揆例由滿官充任。

    世宗時,增置協辦大學士二人,滿漢各一,秩從一品。

    大學士下有學士,滿六人,漢四人,秩從二品,典掌章奏诏旨。

    大學士的品秩,雖較明代提高,但權力猶有不逮。

    明代,大臣的任命由廷議推舉,其次由吏部選拔;清代罷廷推之制,用人大權,全操于皇帝,内外大員,皆由特旨簡授。

    此外又設議政大臣數員,均為滿人,凡軍國重務,皆交其議奏,因此内閣權力,實甚有限。

    世宗雍正十年(1732),因用兵西北,設軍機房(後改名為軍機處),選議政王大臣為軍機大臣,掌理機密重務。

    事平後仍不撤銷,漸至取代内閣之權,凡大學士不入軍機者,幾與冗員散吏相同。

    議政王大臣之制,也于乾隆時廢除。

    但軍機處與内閣一樣,并無直接向各部及各省發布命令之權,因此嚴格說來,仍不能算作國家的最高行政機關。

     六部設官均如明舊,但尚書及左右侍郎,均滿漢并置,而以滿尚書為一部之首。

    清代六部的權任,也較明代大為削減。

    明代吏、戶、兵三部權重,掌理全國的兵财及吏政,對各省的文武長官,并有考核之權。

    到清代,六部在名義上雖仍然掌管全國行政,但實際隻是中央行政機關,對各省不能直接發布命令。

    尚書雖是一部之首,但侍郎亦有單獨上奏之權,因此實際上尚書并不是一部惟一的長官。

    六部以外的機關,最重要的為理藩院,職司管理藩屬,也設尚書及左右侍郎;尚書限用滿人,侍郎則由滿人或蒙古人充任。

    吏、戶、禮、兵四部及理藩院,又各設管理部務(或院務)大臣一人,以為監督。

    鴉片戰争前,清廷與西洋各國的各項交涉,均由理藩院辦理,至鹹豐十年(1860),特設總理各國通商事務衙門,主持外交事務,《辛醜和約》成,改為外務部。

    光緒三十二年(1906),改定官制,設外務、度支、禮、陸軍、法、郵傳、理藩、民政、農工商、學、吏十一部。

    每部設尚書一人,侍郎二人,名義上雖不分滿漢,實際上滿人尚書較漢人為多。

    宣統元年(1909),又增設海軍部。

     明代言官的數目,較前大增,這可說明明室對臣下鉗制的加甚。

    太祖時,改禦史台為都察院,以左右都禦史及左右副都禦史掌之。

    其下有左右佥都禦史及監察禦史,專司糾彈百官,為天子耳目。

    監察禦史多至一百十人,經常奉命出巡,地方官吏,無論職位大小,均聽其舉劾。

    此外又設六科,名同六部,每科設都給事中一人,左右給事中各一人,給事中四至八人。

    他們的職掌是侍從規谏,稽察六部百司,凡制敕及章奏有不便者,給事中得加以封還及駁正。

    至清,仍以都察院掌糾察。

    高宗時,并六科給事中于都察院,給事中遂無封駁诏旨之權,職務與禦史相同。

     明代六部及都察院以外的中央機關,大體可分四類:一類稱院,如翰林院,太醫院等。

    一類稱寺,如大理、太常、光祿、鴻胪、太仆等寺。

    一類稱監,如國子、欽天、上林苑諸監。

    一類稱司,如通政使司、行人司、尚寶司等。

    這些機關,多承自前代,職掌與前代相同,清代也大部沿襲不廢。

    附帶一提的,是明自成祖遷都北京,以南京為陪都,仍于其地設六部諸寺,但其長官均為閑散之職,并不過問實際政治,其目的是在培養臣僚的清望,此後成為定制,直到明亡。

     (二)行省制的變遷 明太祖建國後,地方行政區域,最初仍因襲元代的“行中書省”制,除以應天(今南京)等府直隸中書省外,凡置十二行省。

    至洪武九年(1376),始改行省為“承宣布政使司”(簡稱布政使司),計有浙江、江西、福建、湖廣、山東、山西、北平、河南、陝西、廣東、廣西、四川十二布政使司,各轄若幹府州。

    十三年(1380),罷中書省,以其所領府州,改隸六部,稱直隸府州。

    十五年(1382),增置雲南布政使司。

    此外又分封子弟于沖要之地,凡二十餘國,因諸王權大,終于造成“靖難之變”。

    成祖時,遷都于北京(即順天府),罷北平布政使司,以其所領府州,直隸六部。

    而南京六部所轄的州府,仍然保存,因此有南北兩“直隸”。

    永樂五年(1407),置交趾布政使司。

    十一年(1413),又置貴州布政使司。

    宣宗時,撤銷交趾布政使司。

    此後終明之世,全國有兩直隸,十三布政使司。

    明自改設布政使司,行省之名,不再見于官書,但民間仍以行省稱之。

    全國的府州縣,皆屬于兩京及十三布政使司。

    州分兩種:一為直隸州,直屬于兩京或布政使司,與府的地位平等,但為數甚少。

    一種為散州,直屬于府。

    這兩種州,都統領若幹縣。

    府除轄散州外,也有其自己所轄的縣。

    神宗末年,全國共有府一百六十二,直隸州三十四,散州二百一十五,縣一千一百六十九。

    當時的版圖,南北東西,均約一萬裡。

    [參看楊予六《中國曆代行政區劃》,頁二八六至二九一] 彩繪九邊圖(遼東鎮),明嘉靖年間繪制。

     布政使司(又稱藩司)的長官,有左右布政使各一人(正二品),掌民政及财政。

    此外又設都指揮使司(簡稱都司),長官為都指揮使(正二品),掌軍政;提刑按察使司(又稱臬司),長官為按察使(正三品),掌刑名按劾。

    明室鑒于元代行省首長,權位過隆,因此不設最高長官,而以三司并立,相互牽制。

    三司分别聽命于吏、戶、兵、刑等部,遇有大事,由三司會議處理,或由中央裁決。

    府分上、中、下三等,以産糧多寡而定。

    府的長官,除順天應天兩京府稱尹(正三品)外,其餘均稱知府(正四品)。

    州的長官為知州(從五品)。

    縣分三等,也以産糧多寡為準,其長官為知縣(正七品)。

     明初為防禦蒙古南侵,曾于北邊設立九個兵鎮,即遼東、薊州、宣府、大同、太原、陝西、延綏、甯夏、甘肅九鎮,又稱“九邊”。

    九邊各屯重兵,分統于總兵。

    其後邊警日急,明室時派中朝大臣巡撫各邊,兼理軍務。

    自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