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元帝國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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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牧場,因此他們不但是政治上的主人,也是經濟上的特權階級。

     蒙古人長于戰争,卻不善于理财,因此賦斂的事,多委之于色目人。

    蒙古人最信任回人(包括波斯、大食、突厥、回鹘等族的伊斯蘭教徒),以他們代為經營銀錢,而取其息。

    回人從中圖利,或以高利轉貸于人,或從事各種賈販,甚至詐稱财貨被劫而責償于民。

    因此回人緻富者極多,相率殖産,蔔居于中國,以江南為最盛。

    而元室對回人的待遇,也較對漢人優厚許多。

    [參看錢穆《國史大綱》下冊,頁四六三至四六六] 漢人中地位較高的,隻有工匠,蒙古人對他們甚為重視。

    因為蒙古起于草原,文化水準甚低,工藝的知識與技巧,等于沒有,但為戰争需要,不能不注意武器的制造。

    其後國土大擴,其族人日漸富庶,文化生活水準也随之提高,為充實其起居玩好,因而需要精巧的工藝品。

    這些都是蒙古人始終重視工藝的主要原因。

    依蒙古的舊制,攻城不降者即屠之,但當屠城之際,隻有工匠,可以幸免。

    滅宋後,元室曾籍江南民為工匠者三十萬戶,選其有業藝者十餘萬戶為匠戶,不與平民為伍。

    元人所設的官吏中,有所謂“匠職官”,如大都及各路,均有諸色人匠總管府;此外又随處設局,各置專官,以制造各種工藝品。

    色目人以善造器械如甲、炮等而任要職的,為數甚多。

    軍中因需造甲箭,所需工匠更多,因此工匠遂成為兵種之一,稱為“匠軍”。

    至于絕大多數務農的漢人,其生活的苦況,是可想而知的。

    [參看孫克寬《〈元史·百官志〉的工匠組織》(載《大陸雜志史學叢書》第一輯第六冊)] (三)财政與兵刑 元室的統治中國,缺少一種合理的政治理想,同時也不知道所謂政治責任。

    它的政治要務,隻有兩項:一是征斂财賦,以滿足統治階級的欲望;一是防制反動,以維持其繼續的征斂。

    由前者形成的,是極其繁重的稅課;由後者形成的,是龐大的鎮壓武力和不平等的法律。

     世祖時,先後任用阿合馬、盧世榮、桑哥等計臣,以聚斂為務。

    滅宋後不久,便制定若幹稅法,異常繁重。

    當時的稅法,南北不同。

    北方地區,分地稅、丁稅二種,地稅按地畝計算,丁稅計丁繳納,皆輸粟為稅。

    但地稅丁稅不并納,丁稅多地稅少的納丁稅,反之納地稅。

    稅戶分全科戶、減半科戶、協濟戶等。

    丁稅全科戶每丁納粟三石,驅丁(男性奴隸)一石;減半科戶每丁一石;協濟戶每丁一石。

    地稅全科戶每畝稅粟三升,協濟戶同。

    江南地區,世祖初滅宋,仍仿唐宋兩稅法,分夏稅、秋稅,均輸糧。

    數年後,改為折輸綿絹雜物。

    既而又改令以三分之一輸米,其餘折合鈔價交納。

     常賦以外,又有“科差”,亦即以财物代役。

    科差有絲料、包銀二項,也是依稅戶的等第,定科納的數目。

    例如全科戶當出絲一斤六兩四錢,包銀四兩。

    又有“額外課”,名目多至三十二種,民間的一草一木,幾乎都是征課的對象。

    此外各種商貨及冶鐵,也都征稅;鹽、茶、酒、醋,則由政府專賣。

    種種搜括,可以說無微不至。

    中葉以後,稅課所入,又較世祖時增二十餘倍,于是民生益困。

     元室又采行鈔法,以鈔票代現錢。

    世祖中統元年(1260),始造交鈔。

    其法系以絲為本,每銀五十兩,可兌換絲鈔一千兩,一切物價,皆以絲價為标準。

    民間流行的,均為鈔票,現款則存入各路的官庫。

    既而又造“中統元寶鈔”,元寶鈔為錢票,以文計者七種,即一十文、二十文、三十文、五十文、一百文、二百文、五百文;以貫計者二種,即一貫文、二貫文,每一貫同交鈔一兩。

    至元十二年(1275),添造“厘鈔”,分二文、三文、五文三種,數年後,以使用不便而廢止。

    二十四年(1287),改造“至元鈔”,自二貫至五文,凡十一等,與中統鈔并行。

    其後發行漸濫,鈔票價格日益低落。

    又因舊鈔破爛,不能換取新鈔,人民的損失甚大,而奸民又常造僞鈔,于是鈔法大亂,貶值益甚。

    元末鈔票十錠(五十貫為一錠),尚不能易粟一鬥。

     元朝的軍隊,也分四個等級:一是蒙古軍,是以蒙古人組成的軍隊,也是元室軍隊的主幹。

    蒙古人凡年十五以上七十以下者,皆服兵役,其童子稍長者也隸兵籍,稱“漸丁軍”。

    二是探馬赤軍,始建于太宗時,它是蒙古以外的諸邊疆部族所組成的。

    三是漢軍,是蒙古入中原後,發民為兵而組成的。

    四是新附軍,是由南方的宋人所組成的。

    此外又有匠軍及質子軍(将校子弟之從軍者,又名秃魯華軍),但非常制。

    領兵之官,長萬夫者為萬戶,千夫者為千戶,百夫者為百戶。

    皇帝另有宿衛之士,由貴族子弟充任,名“怯薛歹”,以四“怯薛”領之。

    世祖統一中國後,更定制度,内則禁軍置前、後、左、右、中五衛,各置親軍都指揮使,外則萬戶之下置總管,千戶之下置總把,百戶之下置彈壓,而以樞密院總領之。

    有征伐則置行樞密院,事已則罷。

    為防制漢人起見,地方沖要之地,皆以蒙古軍及探馬赤軍戍守,江淮以南始以漢軍及新附軍屯駐。

    軍士的冊籍,掌于樞密院,除一二長官外,他人皆不知其實數,以防漢族窺其虛實。

    但各地駐軍長官,世守不易,多與富人結黨,侵漁百姓,因此将卒流于驕惰,武力乃日就衰落。

     元代中統元寶交鈔,此鈔面值為一貫。

     蒙古入中原後,最初沿用金的刑法,甚為嚴苛。

    元世祖滅南宋,開始制定新律,名曰《至元新格》。

    《元律》仍因循前代刑法,備笞、杖、徒、流、死五刑之制,用法則頗從輕典,對死刑的判決,可稱審慎。

    但其弊生于寬縱,以緻兇頑不法之徒,不知戒懼,而善良百姓,反無以申其冤抑。

    同時因元室尊崇宗教,僧道在法律上享有特權,僧道犯輕罪者,有司可以不問。

    而法律對待蒙古人及漢人,更不平等,例如蒙古人因争鬥或酒醉毆死漢人,不過罰其出征,并征其燒埋銀而已。

     二、社會情況 (一)宗教 蒙古大帝國(包括元及四汗國)跨有歐亞兩洲,幅員極廣,而其版圖内的民族,也異常複雜。

    他們各自信仰不同的宗教,用以維持其政治及社會秩序。

    西方各汗國,多崇信基督教和回教,而東方大汗的元,則以喇嘛教為國教。

    同時,蒙古人對于宗教,采取寬容的态度,即以元室而論,他們雖崇信喇嘛教,但對其他宗教,也任其存在。

    因此不論中國固有或是外國傳入的宗教,都能自由發展,一時稱盛。

     喇嘛教為佛教密宗的一支,約于唐中期傳入吐蕃,專以祈禱禁咒為事。

    佛教自唐代遭會昌法難,其後宣宗雖恢複佛法,但盛況已不如昔。

    後周世宗時,佛教再度遭受打擊。

    至宋,佛教在累代帝王的保護下,頗有複興之象。

    當時禅宗及其他諸宗,均大師輩出,但人才之盛,已遠不如唐代。

    北宋末年,因徽宗笃信道教,也曾一度排佛。

    南渡以後,理學昌盛,佛教益趨不振。

    元世祖時,喇嘛教傳入中國。

    這時密宗在中國衰微已久,喇嘛教既入中土,由于元室的崇奉,在政治及社會上,均占有極高的地位。

     世祖初伐吐蕃時,曾與喇嘛扮底達講和,可見當時喇嘛教在吐蕃的勢力之大。

    吐蕃既服,世祖攜喇嘛八思巴而歸,即位以後,尊為國師,号為“大寶法王”。

    他曾為蒙古創制新字,在此以前,蒙古并沒有文字,文書多借用畏吾兒文。

    其後八思巴返回吐蕃,世祖授以吐蕃的統治權,以酬其勞績,這是以宗教領袖統治吐蕃的開始。

    而喇嘛教在中國的流布,也日益廣大。

    世祖以後,曆朝皇帝即位時,俱受喇嘛教戒律,漸至蒙古各部族,都奉其教。

    皇室用于佛事的錢财,要占國家政費的泰半。

    寺院擁有龐大的産業,而番僧更是驕縱不法,為害社會。

    例如世祖時,番僧楊琏真伽為江南釋教總統,曾發掘宋室諸陵,及其大臣冢墓百餘所;包庇平民不輸租賦者,達二萬三千戶。

    其餘如奪人産業、奸污婦女等類的事,更為習見。

    [參看《元史》卷二〇二《八思巴傳》;餘元廠《西藏喇嘛教史》(載《現代佛教文選》)] 宋代尊奉道教,以真宗、徽宗為最。

    宋室姓趙氏,不能以老子為祖,真宗乃别造一道教之主,名趙玄郎,号為“玉皇大帝”。

    又賜信州道士張正随(漢張道陵後裔)号為“虛靜先生”,為立授箓院及上清觀(今名太上清宮,在江西貴溪龍虎山上),免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