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宋的制度與學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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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子、會子、關子乃繼之通行。

     交子,北宋時期四川印刷的紙币。

     五代時,多承用唐錢,又以鐵錢與銅錢相輔而行。

    宋初,仍以銅、鐵錢為主。

    太祖初鑄錢,文曰“宋元通寶”,重量以唐開元錢為準。

    太宗時,更鑄“太平通寶”、“淳化元寶”等錢。

    仁宗時,曾鑄當十的銅、鐵錢,以助軍費,而盜鑄者甚多。

    神宗時,改為當二,盜鑄始息,是為“折二”及“鐵折二”。

    其後銅錢日少,鐵錢滋多。

    徽宗時,蔡京主政,鑄“當五銅錢”、“折十銅錢”及“夾錫錢”。

    夾錫錢以銅夾錫合鑄而成,以夾錫錢一折銅錢二,百姓多不願用,因而嚴令通行。

    宋室南渡,頗少鑄錢,僅甯宗曾鑄“當五”錢。

    金銀亦可通用,有時政府征收歲賦,若幹地區限令繳銀。

     真宗時,四川始用紙币,名曰“交子”。

    當時張詠鎮蜀,以蜀人嫌鐵錢笨重,不便貿易,因而召集富民十六戶,發行紙币,是為交子。

    一交值一缗,以三年為一期而兌換之。

    其後富民乏赀,不能兌現,轉運使薛由、張若谷乃建議中央,于益州置“交子務”,主管其事。

    仁宗從其議,規定每期發行交子,以一百二十五萬六千三百四十缗為額。

    其後陝西等地,也漸通行交子,但因錢少,無法兌現,以緻交子的價格大跌。

    徽宗時,又發新鈔,名曰“錢引”,流通甚廣。

    高宗末年,政府又發行“會子”。

    會子又稱官會,兌換期仍為三年,其票額有一貫(千文)、二貫、三貫三等,後又增發二百文、三百文及五百文者。

    其發行額,孝宗時不過一千萬貫,理宗時竟增至三億二千九百萬貫,可見發行之濫。

    關子是“見錢關子”的簡稱。

    最初是沿邊榷場與京師間的彙票,後來也作紙币之用。

    北宋末期,陝西一路發行關子四百萬貫。

    其後又發行金銀關子、銅錢關子,但因濫發,不能十足兌現,價格亦低。

     (二)法典與刑法 宋的法律,表面完全承襲唐法,但實質上遠較唐法為嚴厲。

    這是因為宋承五代之後,依然不能完全脫離五代嚴酷野蠻的作風,例如慘絕人寰的“淩遲”,便始創于宋代(一說始自五代)。

    又如“黥刑”,也于宋代普遍應用,甚至用為士兵的标識。

    這兩種刑罰,對後世有甚大的不良影響。

     宋代法典之多,超越前代。

    宋以前各朝,最多每易一君,修撰法典一次,宋代則每年必有一次或數次的修撰。

    但宋代法典,大都佚失,就現存的一小部分看,其内容可以說完全抄襲《唐律》。

    但事實上宋法不盡依唐法,行施時如遇扞格滞礙之處,則以皇帝的敕令為準,随時加以更改。

    神宗時,正式規定凡律不載的,皆以敕為判斷标準。

    此後直到南宋都遵行這種制度。

     宋代刑法,仍分笞、杖、徒、流、死五種。

    笞分五等,十至五十。

    杖分五等,六十至一百。

    徒分五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并分别加脊杖十三、十五、十七、十八、二十。

    流分三等:二千裡,脊杖十七;二千五百裡,脊杖十八;三千裡,脊杖二十;并均配役一年。

    又有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

    死刑分三等:絞、斬、淩遲。

    唐代流刑,止于遠徙配役,宋代則除此以外,并加杖刺面,列于軍籍,這又是《宋律》酷于《唐律》的明證之一。

    至于淩遲的辦法,則是“先斷斲其支體,次絕其吭。

    ”[見《文獻通考》卷一六七《刑六》] 司法方面,五代時,藩鎮跋扈,率以專殺為威,中央則以姑息為事,大都置之不問。

    到宋初,中央政府始統一全國的司法權,規定諸州所處的死刑案件,必須呈報大理寺詳斷,再交刑部覆查。

    因此宋代司法,遠較五代持平。

    地方的司法機關,每縣的知縣,有評決獄訟之權。

    州則除知州、通判掌刑獄外,并仿唐制,設司法、司理二參軍,前者掌議法判刑,後者司勘鞫訟案。

    府則知府可兼掌司法,屬官有判官、推官、法曹參軍等。

    每路則有提點刑獄公事,主一路的司法。

    中央方面,除大理寺、刑部外,太宗時,曾設審刑院,司審理大理寺所斷的案牍,并奏知皇帝,其職掌與刑部相似。

    神宗時,并入刑部。

    此外,門下省司按覆刑部、大理寺所斷的獄案,審其輕重枉直,不當者則以法駁正,這又是與唐制不同的地方。

     宋代的法學思想,甚為發達,當時的政要學者,對法律有所撰述的,頗不乏人。

    如王安石、曾布、呂公著、歐陽修、洪邁、朱熹、馬端臨等,對法律均有精辟的見解。

    王安石、洪邁反對赦罪,認為多赦則惠奸長惡,無補治道。

    曾布反對以贓論罪,認為如此則“劫貧家情雖重,而以贓少減免;劫富室情雖輕,而以贓重論死”。

    所論均具卓見。

     附帶一提的,中國之有法醫學,是從宋代開始。

    理宗淳祐時,湖南司法官吏宋慈,研究法醫學,著有《洗冤集錄》一書,詳述官府驗屍時的手續和方法,諸如鑒定被害者的傷毒及證物等,多由實際經驗得來。

    雖然其中也有相當一部分不合事實及學理,但這部書可以說是中國最早的法醫學專著,對刑案的處理無疑大有幫助。

    [參看楊鴻烈《中國法律發達史》上冊,頁六三五至六四六] 三、科舉與學校 (一)貢舉與制舉 宋代的科舉,共分二種,即貢舉和制舉。

    前者經常由政府主辦,後者則因需要,由皇帝臨時下诏舉行。

    這兩種考試的名目和辦法,都大體沿自唐代。

     貢舉由禮部主辦,有進士、九經、五經、開元禮、三史、三禮、三傳、學究、明經、明法等科。

    投考的士子,必先經過其本州的考試,及格後,由州政府送至京師,參加禮部試,謂之“發解”。

    禮部考試及格後,再參加殿試(即由皇帝親試),殿試及格,方為“及第”。

    士子發解均在每年秋天,冬天集中于京師,次年春始應禮部試。

    及第者,列名放榜于尚書省。

    考試内容,各科多有不同,例如進士試詩、賦、論各一首,策五道,論語十題,口試《春秋》或《禮記》墨義(章句的解釋)十條。

    其餘各依其科目,分别其考試内容,大緻亦分筆試及口試二種。

     宋代的貢舉,與唐代貢舉不同的地方,約有三點:一是殿試之法的實行,這個辦法,創始于太祖時。

    最初殿試頗有黜落,或三人取一,或二人取一,或三人取二,因此有屢中禮部試而屢受黜于殿試的。

    到仁宗時,下诏凡進士參與殿試的,概不黜落,其後一直不改。

    唐則沒有殿試。

    二是科舉的舉行,宋初并無定制,有時每年舉行一次,有時隔一年或二年舉行,直到英宗時,才定為三年一試。

    唐則逐年舉行。

    三是舉子殿試及第後,由政府授以官職。

    唐代舉子,則須應禮部及吏部試,及格後除官。

    至于每科及第的人數,也遠較唐代為多。

     宋代科舉的名目雖多,但以進士科為最盛,若明經諸科,并不為人所重。

    因為當時崇尚文學,士人視經學為記誦之學,多無興趣,朝廷對進士又倍加寵重,因此進士科成為士人競趨的對象。

    由于朝廷重視進士,考試的制度,也益趨詳密。

    太宗時,分進士為三等,謂之“三甲”。

    真宗時,分進士為五等,前二等曰“及第”,三等曰“出身”,四等五等曰“同出身”。

    至于考場規則,宋初頗寬,後為防弊起見,乃有彌封、謄錄等法。

    彌封是考卷上編列号碼,而将與試者的姓名加以封掩,等試卷閱完,再行開封。

    謄錄是舉子交卷後,由政府命人照原卷謄錄一遍,以防閱卷者認識舉子的筆迹,而予以偏袒。

     仁宗時,範仲淹執政,以科舉多不切實用,主張于州縣立學校,士子必須在學三百日,始準參加秋試。

    但因格于舊例,未能實行。

    到王安石變法,改革科舉制度,罷除諸科,獨存進士。

    此外又立明法,作為不能業進士的舉子的進身之地。

    考試内容,則廢掉帖經墨義,改試諸經大義,必須通經而有文采者,才能中格,與帖經墨義的粗解章句者不同。

    此外自州縣至京師,均設學校,宦家子弟,可免試入學,以在學成績的優劣,評定等績。

    最優的為“上舍”,可免除發解及禮部試,直接參加殿試,這辦法無疑對進士科的水準,大為提高。

    其後黨争劇烈,辦法屢有更易,但經試大義,則相沿未改。

    徽宗時,曾一度廢除科舉,專以學校取士,但不久又行恢複。

     南渡以後,科舉仍重進士,考試内容則分為兩科,一以試經為主,一以試詩賦為主,但前者仍兼試詩賦,後者仍兼試經義。

    這種辦法,初行于哲宗元祐四年(1089),南渡後始成定制。

    進士之所以分科,實因當時北方人素好經學,南方人擅長詞藻,不得不實行分科辦法,以為調劑。

     制舉自北宋至南宋,曆朝多曾舉行。

    太祖時,始置“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谏”,“經學優深,可為師法”及“詳閑吏理,達于教化”三科,無論官吏平民,均可應诏對策三千言,詞理俱優者中選。

    仁宗時,制舉甚盛,凡開十科,以征求各項人才。

    哲宗時,置宏詞科,以收文學博異之士,但須進士及第者,始得請試。

    徽宗時,置詞學兼茂科;高宗時,置博學宏詞科;均用以待文學之士。

    當時社會重進士科,因而應試者不多,但應制舉而得大用者,仍不乏人。

     (二)官學與書院 宋代的中央官學,主要有國子學、太學、四門學以及律、算、書、畫、醫、武等學。

    其中除國子學學生多高官子弟外,其他諸學學生,大都是低級官吏及平民子弟,因此宋代官學,遠較唐代為平民化。

    而畫、醫、武三學,均為前代所無。

    國子學建于宋初,太學、四門學、武學建于仁宗時,律學和醫學建于神宗時,書、畫、算三學建于徽宗時。

    課程方面,國子學、太學及四門學,均以研習經學為主。

    武學習諸家兵法,并講授曆代用兵的得失及前人的忠義節行等。

    律學研習法律,分斷案、律義二科,南渡後,并兼習經義。

    醫學分三科,即方脈科、針科、瘍科。

    書學習篆、隸、草三體及文字學,兼習經義。

    畫學分佛道、人物、山水、鳥獸、花竹、屋木等門,并兼習經義、法律、書法及文字學。

    算學除講解算法外,也兼授經義。

     諸學之中,以國子學和太學最受國家重視,但宋初由于社會崇尚科舉,學生大都把學校視同旅舍,因此官學并不甚盛。

    如太祖時,國子學生最多隻有七十人。

    仁宗時,興建太學,學生人數激增,社會的觀感一新。

    到神宗時,王安石大舉興學,太學大為擴充。

    神宗初年,太學生不過三百人,但到末年,增至二千四百人。

    安石并創三舍法,想以學校養士來代替科舉取士,其辦法已于前面說過,不再贅述。

    徽宗崇甯三年至宣和三年(1104~1121),曾廢除科舉,專以學校取士,學生最多時達三千八百人。

    這段時期,可以說是宋代太學的黃金時代。

    但好景不常,靖康之難,學校全被摧毀。

    南宋于高宗紹興中始建太學,太學生七百人,仍用三舍之法。

    學生的待遇,也甚優渥。

    其後太學日益擴充,中葉以後,因受政治和科舉的影響,而日漸頹壞。

     除中央官學外,宋州縣均有官學。

    宋初,州縣學甚少。

    到仁宗時,由于範仲淹、宋祁、歐陽修等人的建議,宋室才提倡學校,于是州縣學大興。

    其教學内容,大緻以“講求經旨,明禮躬行”為本。

    神宗時,對學校尤為注意,并置學官于重要州府,凡五十三員,以便管理當地的官學。

    哲宗時,并于州縣學推行三舍法,規模益臻完善。

    徽宗時,州縣學生績優者,有免役的優待,因此不免發生若幹弊病。

     此外尚有“書院”,是一種私人講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