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宋的制度與學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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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以後,各路均置安撫使,但廢複無常。
此外宋室因與契丹西夏交兵,曾于河北、陝西邊境增設不少安撫使,其轄區也稱為路,但是純軍事區,與政區不同。
南渡以後,各路仍置轉運使、安撫使和提點刑獄,但其職掌與北宋稍異。
轉運使通稱“漕司”,掌一路财政,兼掌監察。
安撫使又稱“帥司”,掌一路軍事,兼及民政,其職權遠較北宋為重,俨然為一路的軍政長官。
提點刑獄又稱“憲司”,掌一路訟獄。
此外又有“倉司”,即“提舉常平茶鹽公事”,主持各路常平義倉以及若幹經濟業務,如水利、開礦、煮鹽等。
以上四司,都是奉中央派遣監督地方政事的,嚴格說來,并非地方官。
南宋時,曾于安撫使上加設宣撫、制置二使,不領府州,但位在諸路帥臣之上,如張浚曾任四川宣撫使,餘玠曾任四川制置使。
府州軍的政務,自宋取消節度使後,均以中央文臣代行。
府的長官,除京師設置府尹外,其餘皆稱“權知府事”,簡稱“知府”。
各州皆置“知州事”,簡稱“知州”。
軍監則各置“知軍事”和“知監事”,簡稱“知軍”和“知監”。
這些地方官,仍具有他們在中央時的本來官職,表面上雖隸屬于路,但他們可以直接禀奏政務于中央。
而府州均置通判,為知府、知州的副貳,也以京官任之。
府州長官的命令,必須通判副署,方能生效。
這種制度,可以說極盡互相牽制的能事。
此外每縣有“知縣事”,簡稱“知縣”。
附帶一提宋代的人口。
宋太祖時,全國戶數不過三百餘萬,其後代有增加,到徽宗崇甯四年(1105),全國共有二千八十八萬餘戶,四千六百七十三萬餘口,是宋代人口的極盛時期。
及至宋室南渡,人口銳減,甯宗嘉定十一年(1218),全國共有一千三百六十六萬餘戶。
[宋代人口,見《宋史》卷八五《地理志一》] (三)軍隊的種類 宋行募兵制,軍隊分禁兵、廂兵、鄉兵、蕃兵,大部是召募而來,分隸于殿前、侍衛二司。
有關召募、廪給、訓練、屯戍、揀選、補充等事項,則由樞密院掌理。
禁軍為皇帝的衛隊,也是宋帝國最精銳的部隊。
由于宋室推行“強幹弱枝”的政策,因此對禁軍的揀選訓練,最為注意。
同時宋室并積極擴充禁軍的兵額,太祖初年,禁軍不過二十萬人,到仁宗時,已增至八十二萬餘人。
禁軍的任務為保衛首都,兼備征伐,他們約有半數駐于京城及其附近地區,其餘則分戍邊境及若幹内地重鎮。
外戍的禁軍,每一年或二年必換防一次,以使士卒習于勞苦;戍地統帥則不随兵易防,以免武人擁兵自專。
廂兵是諸州的地方軍,“廂”為“城廂”之意。
廂兵有時一軍分隸數州,他們的任務是在諸州擔任畜牧和修繕之役,極少用于作戰。
太祖時,命選廂兵的壯勇者,送京師充禁衛,其餘則留駐本州,因此廂軍的素質甚劣。
加以他們專供給役,缺少訓練,自然也談不到戰鬥力。
仁宗時,廂兵多達四十三萬餘。
至于禁兵與廂兵的饷給,相差甚多,禁兵饷給尚可贍養家室,廂兵則待遇微薄,故多兼營他業。
鄉兵即民兵,并非國家的正規軍。
這種兵的來源,一部分出自召募,一部分自民戶征調。
後周太祖時,曾征秦州(今甘肅秦安縣西北)稅戶為兵,号“保毅軍”。
宋沿其制,真宗鹹平四年(1001),令陝西稅戶,家出一丁,号曰保毅,由政府發給糧饷,分番戍守邊地。
次年,陝西沿邊保毅,擴充至六萬八千餘人。
其後若幹地區均建置鄉兵,名号繁多,而以河北、河東、陝西三路為最著。
仁宗時,僅河北、河東義勇即達二十六萬餘人。
蕃兵為外籍兵團,也可以說是邊塞上的鄉兵,為内屬的外族組織而成。
這種兵以西北地區為多,西北邊疆的羌戎種落,不相統一,政府對其附塞者施以軍事組織,給以旗幟器械,使其守邊,一切制度與鄉兵相同。
鄉兵和蕃兵,隻限于少數地區才有,廂兵雖遍布各州,但也缺少校閱;真正符合兵的标準的,隻有禁兵,其召募和訓練,都有定規。
太祖時,曾揀軍中勇壯者,号為“兵樣”,分送各地,命如樣召募。
後改用木梃,标以尺寸高下,以為募兵體高的标準,謂之“等長杖”,其标準高度為五尺五寸至五尺八寸。
其後因國家漸安,募兵乃不如初年的嚴格,素質日漸低落。
此外,宋室為防止士兵逃逸,有刺面涅手之法,也就是在士兵的臉上或手背上刺字,以為标志(仁宗時,禁兵臉上刺“指揮”字樣,其他時代刺字是否相同,不得而知)。
士兵刺面的辦法,始于唐末,朱全忠是其創始者。
至宋,刺面以外,又有涅手之法。
宋時禁兵刺面,鄉兵蕃兵涅手,廂軍可能刺面。
這種辦法,無異視士兵為罪犯,影響所及,使軍人的地位,日趨低落。
兵種方面,則以步兵為主,騎兵僅占一小部。
此外又有水師,始建于太祖時,最初目的在用以平定江南。
其後各路廂軍中,多置水師。
宋室南遷後,因保衛江淮,水師大為擴充,其規模遠過北宋,操演也甚勤。
韓世忠困金兀術于黃天蕩,虞允文拒金主亮于采石矶,都得力于水師。
至于制造船艦,中央政府特置“造船務”,各路廂軍中亦多有造船機構。
當時有所謂“車船”,是一種以車輪推進的船,為當時的水師普遍采用。
宋太祖時,因精選勤練,禁軍的戰鬥力甚強,故能平定群雄,造成大緻統一的局面。
太宗承其餘緒,也能掃平北漢,兩伐契丹。
到真宗時,冗兵日增,漸至造成宋室财政上的絕症。
澶淵之盟後,真宗更緻力于封禅符瑞以自高身價,邊務為之廢馳。
仁宗時,因西夏叛亂,大肆召募,并征調民兵,冗兵之患遂日益嚴重。
當時禁軍多怯懦畏戰,主要的作戰任務乃轉移到鄉兵身上。
因鄉兵生長邊鄙,熟知邊疆地形及敵情,又以愛護家鄉,每戰必出死力。
此外蕃兵也強勁任戰,仁宗皇祐五年(1053),宋以狄青讨平廣源州(今越南高平省廣淵縣)蠻酋侬智高,即得力于蕃兵。
但宋室對邊将鉗制過甚,加以不得久任,以是雖有良兵,仍不足以捍禦外寇。
宋代的冗兵,與募兵制的本身也有連帶關系。
宋代募兵,并沒有完善的退役制度,士兵可以老死行伍,但其勝戰的時期不過十數年,其餘時間,等于養老。
老兵既不可用,于是再募新的,軍隊乃愈養愈多。
有時遇到天災,更以招兵為救濟災荒的手段。
用這種方式建立的軍隊,其素質不問可知。
到神宗時,王安石變法,改革兵制乃為其中重要的一項。
王安石的改革辦法,主要是以民兵代替募兵。
哲宗時,舊黨當政,廢保甲,罷教閱,于是民兵亦衰。
到徽宗時,宦官把持兵權,兵制益壞。
當時宦官童貫,内則領樞密院,外則為宣撫使,由于他的偏私冒功,緻使宋軍士氣低落。
伐遼之役,宋室重兵大部集中北方,而京師禁軍,因屢年逃亡,數目甚少。
及金人南下,京師空虛,終緻造成靖康的悲劇。
二、财政與法律 (一)賦稅與貨币 宋代賦稅,主要有五種:一、“公田之賦”,即國有田地交人民耕種而收其賦。
二、“民田之賦”,即百姓私田的租賦。
三、“城郭之賦”,即宅稅、地稅之類。
四、“丁口之賦”,即成年人口稅。
五、“雜變之賦”,即牛革、蠶、鹽等類物品的稅課。
租賦所征的物品,又分四大類,即谷、帛、金鐵、物産,各按規定繳納。
至于繳納的期限,則仍沿唐代的兩稅法,分夏秋兩次征收。
此外,又有所謂“折變”和“支移”的辦法。
百姓所輸的物品,本有一定,如政府不需用,得臨時命令,改輸與原輸物品價值相等的其他物品,謂之“折變”。
百姓輸納租稅,本有定所,如所輸的地方,不需其所輸之物,亦可命令百姓轉輸他地,并以戶等的高下,定道裡的遠近,謂之“支移”;不願支移者,須另交運費。
這兩種辦法,極為擾民。
賦稅之外,又有“差役”,也是宋代出名的秕政。
差役是征調百姓,為地方政府服役,并分鄉戶為若幹等,以定其服役的重輕。
差役的名目,甚為繁多,諸如公物的供給運輸,賦稅的督課追償,盜賊的逐捕,公家的給使等,莫不由鄉戶負擔,人民不勝其苦。
王安石變法,創免役法以革其弊。
司馬光執政,又複差役,即舊黨中人也有對此舉表示不滿的。
其後,役法屢有變更。
孝宗乾道五年(1169),處州松陽縣(今浙江松陽縣)首倡“義役”,即由民戶輪流充役,未充役的民戶,須各出田谷以助役戶。
此法實行後,人民稱便,因而推行日廣。
這種辦法,後來經政府正式承認,凡不願義役者,始行差役。
但義役之法,是否一直維持到南宋末年,則不得而知。
宋時對若幹産物也實行專賣制,以鹽、茶、酒、香、礬為主,其餘有曲、醋等。
這些物産的專賣,為政府賺得龐大的利潤,尤以鹽、茶、酒獲利最豐。
鹽分兩種,末鹽及顆鹽(又稱解鹽)。
前者指海鹽以及四川等地所産的井鹽,系以鹽水煮制而成;後者指今山西省解州及運城兩鹽池所産的鹽,系以鹽水經日曬而成。
政府于末鹽産地,設置鹽場,并征百姓為亭戶,戶有鹽丁,專司煮鹽鬻鹽事宜;每年由政府課稅,嚴禁百姓私自煮鬻。
顆鹽則由政府于産地征民戶為“畦夫”,從事制鹽,予以廪給,并免其一家的賦役;所得之利,概歸公庫。
全國鹽務,由鹽鐵司主之,其下有京師榷貨務,以掌首都鹽政。
每路鹽政,則由提舉常平茶鹽公事主之。
解鹽産地,另設提舉制置解鹽司,直屬三司,專主解鹽事。
茶的專賣辦法,是在産茶區的要會之地,設場置吏,總名曰“山場”;人民之以采茶為業者,均隸屬于山場,從事制茶工作,謂之“園戶”。
制成的茶,可以一部充租賦,其餘由政府收買,然後再以高價出賣。
酒則于各州城内,設廠釀酒出賣;縣鎮或鄉村,則許民自釀,而定其歲課。
礬由政府指定制礬者為“镬戶”,一切制成品皆入官市,禁止私售。
香即香料,又稱“香藥”,在指定地區中(如泉州等地),由政府專賣。
此外又有商稅,諸州縣皆置官征收,凡過路商貨,謂之“過稅”,每千錢課二十,如于當地出售,謂之“住稅”,每千錢課三十。
至于國際貿易,宋初曾置“市舶司”于廣州,其後又于杭州、明州(今浙江甯波市)、泉州(今福建晉江市)等地置司,專司與大食及今南洋地區國家的貿易。
兩宋國計,依恃市舶者甚多。
宋末,阿拉伯人蒲壽庚掌市舶司達三十年,于端宗景炎元年(1276)在泉州降元,宋室的軍資船舶因之大感缺乏,遂不能立足于閩土。
北宋時代,曾于鄰近遼夏地區,設置榷場,以便互市。
南宋也曾于盱眙等地,與金互市。
此外又有礦稅,凡金、銀、銅、鐵、鉛、錫等礦,均由政府設置“監冶場務”,監督開采,并加以征課。
以上所說,隻是最重要的幾種賦稅,其他苛雜,尚不在内。
比較起來,北宋的賦斂,較南宋為輕。
南宋時,國土減削一半,但時賦收入,較之北宋時歲入的最高額,猶有超出,可以想見其賦稅之重。
北宋錢币 宋錢以年号為主,每種年号錢有多種形式,按字體有楷、隸、草、篆;按錢文有元寶、通寶和重寶,是中國曆代貨币中品種最多、版别最繁複的錢币。
宋代貨币,可分兩大類:一、硬币,有銅錢、鐵錢、夾錫錢及金銀等。
二、紙币,有交子、錢引、會子、關子等。
硬币以銅錢為主,南宋時,銅錢數目漸少,
此外宋室因與契丹西夏交兵,曾于河北、陝西邊境增設不少安撫使,其轄區也稱為路,但是純軍事區,與政區不同。
南渡以後,各路仍置轉運使、安撫使和提點刑獄,但其職掌與北宋稍異。
轉運使通稱“漕司”,掌一路财政,兼掌監察。
安撫使又稱“帥司”,掌一路軍事,兼及民政,其職權遠較北宋為重,俨然為一路的軍政長官。
提點刑獄又稱“憲司”,掌一路訟獄。
此外又有“倉司”,即“提舉常平茶鹽公事”,主持各路常平義倉以及若幹經濟業務,如水利、開礦、煮鹽等。
以上四司,都是奉中央派遣監督地方政事的,嚴格說來,并非地方官。
南宋時,曾于安撫使上加設宣撫、制置二使,不領府州,但位在諸路帥臣之上,如張浚曾任四川宣撫使,餘玠曾任四川制置使。
府州軍的政務,自宋取消節度使後,均以中央文臣代行。
府的長官,除京師設置府尹外,其餘皆稱“權知府事”,簡稱“知府”。
各州皆置“知州事”,簡稱“知州”。
軍監則各置“知軍事”和“知監事”,簡稱“知軍”和“知監”。
這些地方官,仍具有他們在中央時的本來官職,表面上雖隸屬于路,但他們可以直接禀奏政務于中央。
而府州均置通判,為知府、知州的副貳,也以京官任之。
府州長官的命令,必須通判副署,方能生效。
這種制度,可以說極盡互相牽制的能事。
此外每縣有“知縣事”,簡稱“知縣”。
附帶一提宋代的人口。
宋太祖時,全國戶數不過三百餘萬,其後代有增加,到徽宗崇甯四年(1105),全國共有二千八十八萬餘戶,四千六百七十三萬餘口,是宋代人口的極盛時期。
及至宋室南渡,人口銳減,甯宗嘉定十一年(1218),全國共有一千三百六十六萬餘戶。
[宋代人口,見《宋史》卷八五《地理志一》] (三)軍隊的種類 宋行募兵制,軍隊分禁兵、廂兵、鄉兵、蕃兵,大部是召募而來,分隸于殿前、侍衛二司。
有關召募、廪給、訓練、屯戍、揀選、補充等事項,則由樞密院掌理。
禁軍為皇帝的衛隊,也是宋帝國最精銳的部隊。
由于宋室推行“強幹弱枝”的政策,因此對禁軍的揀選訓練,最為注意。
同時宋室并積極擴充禁軍的兵額,太祖初年,禁軍不過二十萬人,到仁宗時,已增至八十二萬餘人。
禁軍的任務為保衛首都,兼備征伐,他們約有半數駐于京城及其附近地區,其餘則分戍邊境及若幹内地重鎮。
外戍的禁軍,每一年或二年必換防一次,以使士卒習于勞苦;戍地統帥則不随兵易防,以免武人擁兵自專。
廂兵是諸州的地方軍,“廂”為“城廂”之意。
廂兵有時一軍分隸數州,他們的任務是在諸州擔任畜牧和修繕之役,極少用于作戰。
太祖時,命選廂兵的壯勇者,送京師充禁衛,其餘則留駐本州,因此廂軍的素質甚劣。
加以他們專供給役,缺少訓練,自然也談不到戰鬥力。
仁宗時,廂兵多達四十三萬餘。
至于禁兵與廂兵的饷給,相差甚多,禁兵饷給尚可贍養家室,廂兵則待遇微薄,故多兼營他業。
鄉兵即民兵,并非國家的正規軍。
這種兵的來源,一部分出自召募,一部分自民戶征調。
後周太祖時,曾征秦州(今甘肅秦安縣西北)稅戶為兵,号“保毅軍”。
宋沿其制,真宗鹹平四年(1001),令陝西稅戶,家出一丁,号曰保毅,由政府發給糧饷,分番戍守邊地。
次年,陝西沿邊保毅,擴充至六萬八千餘人。
其後若幹地區均建置鄉兵,名号繁多,而以河北、河東、陝西三路為最著。
仁宗時,僅河北、河東義勇即達二十六萬餘人。
蕃兵為外籍兵團,也可以說是邊塞上的鄉兵,為内屬的外族組織而成。
這種兵以西北地區為多,西北邊疆的羌戎種落,不相統一,政府對其附塞者施以軍事組織,給以旗幟器械,使其守邊,一切制度與鄉兵相同。
鄉兵和蕃兵,隻限于少數地區才有,廂兵雖遍布各州,但也缺少校閱;真正符合兵的标準的,隻有禁兵,其召募和訓練,都有定規。
太祖時,曾揀軍中勇壯者,号為“兵樣”,分送各地,命如樣召募。
後改用木梃,标以尺寸高下,以為募兵體高的标準,謂之“等長杖”,其标準高度為五尺五寸至五尺八寸。
其後因國家漸安,募兵乃不如初年的嚴格,素質日漸低落。
此外,宋室為防止士兵逃逸,有刺面涅手之法,也就是在士兵的臉上或手背上刺字,以為标志(仁宗時,禁兵臉上刺“指揮”字樣,其他時代刺字是否相同,不得而知)。
士兵刺面的辦法,始于唐末,朱全忠是其創始者。
至宋,刺面以外,又有涅手之法。
宋時禁兵刺面,鄉兵蕃兵涅手,廂軍可能刺面。
這種辦法,無異視士兵為罪犯,影響所及,使軍人的地位,日趨低落。
兵種方面,則以步兵為主,騎兵僅占一小部。
此外又有水師,始建于太祖時,最初目的在用以平定江南。
其後各路廂軍中,多置水師。
宋室南遷後,因保衛江淮,水師大為擴充,其規模遠過北宋,操演也甚勤。
韓世忠困金兀術于黃天蕩,虞允文拒金主亮于采石矶,都得力于水師。
至于制造船艦,中央政府特置“造船務”,各路廂軍中亦多有造船機構。
當時有所謂“車船”,是一種以車輪推進的船,為當時的水師普遍采用。
宋太祖時,因精選勤練,禁軍的戰鬥力甚強,故能平定群雄,造成大緻統一的局面。
太宗承其餘緒,也能掃平北漢,兩伐契丹。
到真宗時,冗兵日增,漸至造成宋室财政上的絕症。
澶淵之盟後,真宗更緻力于封禅符瑞以自高身價,邊務為之廢馳。
仁宗時,因西夏叛亂,大肆召募,并征調民兵,冗兵之患遂日益嚴重。
當時禁軍多怯懦畏戰,主要的作戰任務乃轉移到鄉兵身上。
因鄉兵生長邊鄙,熟知邊疆地形及敵情,又以愛護家鄉,每戰必出死力。
此外蕃兵也強勁任戰,仁宗皇祐五年(1053),宋以狄青讨平廣源州(今越南高平省廣淵縣)蠻酋侬智高,即得力于蕃兵。
但宋室對邊将鉗制過甚,加以不得久任,以是雖有良兵,仍不足以捍禦外寇。
宋代的冗兵,與募兵制的本身也有連帶關系。
宋代募兵,并沒有完善的退役制度,士兵可以老死行伍,但其勝戰的時期不過十數年,其餘時間,等于養老。
老兵既不可用,于是再募新的,軍隊乃愈養愈多。
有時遇到天災,更以招兵為救濟災荒的手段。
用這種方式建立的軍隊,其素質不問可知。
到神宗時,王安石變法,改革兵制乃為其中重要的一項。
王安石的改革辦法,主要是以民兵代替募兵。
哲宗時,舊黨當政,廢保甲,罷教閱,于是民兵亦衰。
到徽宗時,宦官把持兵權,兵制益壞。
當時宦官童貫,内則領樞密院,外則為宣撫使,由于他的偏私冒功,緻使宋軍士氣低落。
伐遼之役,宋室重兵大部集中北方,而京師禁軍,因屢年逃亡,數目甚少。
及金人南下,京師空虛,終緻造成靖康的悲劇。
二、财政與法律 (一)賦稅與貨币 宋代賦稅,主要有五種:一、“公田之賦”,即國有田地交人民耕種而收其賦。
二、“民田之賦”,即百姓私田的租賦。
三、“城郭之賦”,即宅稅、地稅之類。
四、“丁口之賦”,即成年人口稅。
五、“雜變之賦”,即牛革、蠶、鹽等類物品的稅課。
租賦所征的物品,又分四大類,即谷、帛、金鐵、物産,各按規定繳納。
至于繳納的期限,則仍沿唐代的兩稅法,分夏秋兩次征收。
此外,又有所謂“折變”和“支移”的辦法。
百姓所輸的物品,本有一定,如政府不需用,得臨時命令,改輸與原輸物品價值相等的其他物品,謂之“折變”。
百姓輸納租稅,本有定所,如所輸的地方,不需其所輸之物,亦可命令百姓轉輸他地,并以戶等的高下,定道裡的遠近,謂之“支移”;不願支移者,須另交運費。
這兩種辦法,極為擾民。
賦稅之外,又有“差役”,也是宋代出名的秕政。
差役是征調百姓,為地方政府服役,并分鄉戶為若幹等,以定其服役的重輕。
差役的名目,甚為繁多,諸如公物的供給運輸,賦稅的督課追償,盜賊的逐捕,公家的給使等,莫不由鄉戶負擔,人民不勝其苦。
王安石變法,創免役法以革其弊。
司馬光執政,又複差役,即舊黨中人也有對此舉表示不滿的。
其後,役法屢有變更。
孝宗乾道五年(1169),處州松陽縣(今浙江松陽縣)首倡“義役”,即由民戶輪流充役,未充役的民戶,須各出田谷以助役戶。
此法實行後,人民稱便,因而推行日廣。
這種辦法,後來經政府正式承認,凡不願義役者,始行差役。
但義役之法,是否一直維持到南宋末年,則不得而知。
宋時對若幹産物也實行專賣制,以鹽、茶、酒、香、礬為主,其餘有曲、醋等。
這些物産的專賣,為政府賺得龐大的利潤,尤以鹽、茶、酒獲利最豐。
鹽分兩種,末鹽及顆鹽(又稱解鹽)。
前者指海鹽以及四川等地所産的井鹽,系以鹽水煮制而成;後者指今山西省解州及運城兩鹽池所産的鹽,系以鹽水經日曬而成。
政府于末鹽産地,設置鹽場,并征百姓為亭戶,戶有鹽丁,專司煮鹽鬻鹽事宜;每年由政府課稅,嚴禁百姓私自煮鬻。
顆鹽則由政府于産地征民戶為“畦夫”,從事制鹽,予以廪給,并免其一家的賦役;所得之利,概歸公庫。
全國鹽務,由鹽鐵司主之,其下有京師榷貨務,以掌首都鹽政。
每路鹽政,則由提舉常平茶鹽公事主之。
解鹽産地,另設提舉制置解鹽司,直屬三司,專主解鹽事。
茶的專賣辦法,是在産茶區的要會之地,設場置吏,總名曰“山場”;人民之以采茶為業者,均隸屬于山場,從事制茶工作,謂之“園戶”。
制成的茶,可以一部充租賦,其餘由政府收買,然後再以高價出賣。
酒則于各州城内,設廠釀酒出賣;縣鎮或鄉村,則許民自釀,而定其歲課。
礬由政府指定制礬者為“镬戶”,一切制成品皆入官市,禁止私售。
香即香料,又稱“香藥”,在指定地區中(如泉州等地),由政府專賣。
此外又有商稅,諸州縣皆置官征收,凡過路商貨,謂之“過稅”,每千錢課二十,如于當地出售,謂之“住稅”,每千錢課三十。
至于國際貿易,宋初曾置“市舶司”于廣州,其後又于杭州、明州(今浙江甯波市)、泉州(今福建晉江市)等地置司,專司與大食及今南洋地區國家的貿易。
兩宋國計,依恃市舶者甚多。
宋末,阿拉伯人蒲壽庚掌市舶司達三十年,于端宗景炎元年(1276)在泉州降元,宋室的軍資船舶因之大感缺乏,遂不能立足于閩土。
北宋時代,曾于鄰近遼夏地區,設置榷場,以便互市。
南宋也曾于盱眙等地,與金互市。
此外又有礦稅,凡金、銀、銅、鐵、鉛、錫等礦,均由政府設置“監冶場務”,監督開采,并加以征課。
以上所說,隻是最重要的幾種賦稅,其他苛雜,尚不在内。
比較起來,北宋的賦斂,較南宋為輕。
南宋時,國土減削一半,但時賦收入,較之北宋時歲入的最高額,猶有超出,可以想見其賦稅之重。
北宋錢币 宋錢以年号為主,每種年号錢有多種形式,按字體有楷、隸、草、篆;按錢文有元寶、通寶和重寶,是中國曆代貨币中品種最多、版别最繁複的錢币。
宋代貨币,可分兩大類:一、硬币,有銅錢、鐵錢、夾錫錢及金銀等。
二、紙币,有交子、錢引、會子、關子等。
硬币以銅錢為主,南宋時,銅錢數目漸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