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北宋與外族

關燈
,及第者立即任官,待遇遠較唐代為優,錄取名額也遠較唐代為多。

    唐代進士科歲取不過數十人,宋代雖為三年一試,但錄取多至數百人,其高第者,多仕至公輔。

    至于官吏的俸祿,宋初甚薄,真宗以後,逐漸增添,漸至異常優厚,此外更時有額外的恩賞。

    又有所謂恩蔭,某人任大官,其子孫甚至異姓親屬及門客,均可獲得官祿,因此官吏愈來愈多。

    真宗時,全國的官不過一萬餘員。

    到英宗,增至二萬四千員;宗室吏員,也有一萬五千人。

    官吏的俸祿既厚,員額又多,自然造成财政上的沉重負擔。

    宋室外困于敵國,内困于兵财,逼得它不得不尋求解決之道。

     宋室的大舉變法,在神宗時,新法的主持者是當時的宰相王安石。

    但在神宗以前,尚有一段醞釀時期。

    至遲在仁宗慶曆時,就有人主張革新政治,但因士大夫積習已深,群起反對,轉眼便煙消雲散。

    到神宗時,由于神宗本人的決心,加上王安石的學識魄力,才展開大規模的改革。

    這裡先說慶曆變政的經過。

     慶曆變政的發動者,是當時的大臣範仲淹。

    仲淹,蘇州吳縣(今江蘇蘇州市)人,少孤貧,讀書于僧寺,每以天下為己任。

    他于真宗時舉進士,仁宗初,任大理寺丞,即曾上書倡言改革,但未為朝廷所采納。

    其後西夏叛亂,宋派他主持軍事。

    慶曆三年(1043),夏事稍緩。

    八月,他受任為參知政事(副相),與韓琦、富弼共同執政。

    仁宗屢次催促他們條陳革新政治的意見,仲淹因此提出十項改革原則,那就是有名的“十事疏”。

    他所說的十事,歸納起來,可分三項:一是澄清吏治,包括五事,即明黜陟,抑僥幸,精貢舉,擇官長,均公田。

    二是強兵富民,包括三事,即厚農桑,修戎備,減徭役。

    三是厲行法治,包括二事,即覃恩信,重命令。

    他認為欲求攘外,必先安内,安内的辦法,必須從澄清吏治下手。

     宋代的吏治,有兩項極不合理的制度,即磨勘與任蔭。

    磨勘是一種官吏升遷的辦法,規定文資三年一遷,武資五年一遷,不限内外,不問勞逸,均可循資晉級。

    這種辦法的最大弊端,是賢與不肖并進,甚至賢者被排擠以去,不肖者坐至高官。

    至于任蔭制度之濫,已在前面說過。

    仲淹所說的明黜陟,抑僥幸,便是指這兩種制度而言。

    因此他主張嚴訂考績之法,無功不擢;各項恩蔭,也主張大加減損。

    精貢舉,主張于各地廣興學校,作育士人;應試者不僅須藝業及格,并須稽考其平日行誼;試進士者以試策論為主,其次始試詩賦。

    擇官長,主張先後遴選各路的按察使入手,再以按察使甄别各路的官吏。

    均公田,主張對政府頒給州縣的職田,平均分配,使地方官無論大小,均得以厚祿而盡職。

    厚農桑,主張由政府幫助農民興利除害,如開河渠,築堤堰等。

    修戎備,主張恢複府兵制,先于近畿實施,然後漸及于諸路。

    減徭役,主張省并戶口稀少的縣邑,以減省其地人民的徭役。

     仁宗對仲淹的建議,甚表采納,卻引起士大夫的絕大反感。

    自宋興到仁宗的百年間,士大夫受政府種種優待,變成特權階級,大家都安于現狀,以保持其既得權位。

    仲淹的革新計劃,等于完全剝奪他們的特權,自然群起反對,因此仲淹在怨謗叢集的情勢下,倉皇求去。

    他于慶曆三年(1043)八月任參知政事,次年六月,即被迫離職,出巡西北邊。

    五年(1045)初,罷參知政事,實際在職尚不到一年。

    他的改革方案,在他的任内所略能實行的,隻有改善科舉、選擇官吏等一二項。

    其餘或甫有端緒,或未及經辦,即告擱置。

    到他罷職後,連他在任時所實現的,也一起恢複原狀。

    他曾有兩句傳誦至今的名言:“士當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

    ”從這兩句話,可以看出他的抱負,可惜當時與他具有同樣抱負的人太少了。

    他的不能盡用其才,固然是他個人的不幸,也是宋室的不幸。

     (二)王安石變法 仁宗死于嘉祐八年(1063),侄曙繼位,是為英宗。

    仁宗在位四十一年,英宗在位四年,在這四十五年間,宋帝國表面像是治世,其實内部的危機日深,财政的拮據,使中央政府簡直無法支持。

    雖然仁宗英宗都不失為賢君,但因理财無力,又無大刀闊斧的改革魄力,乃至“雖儉約而民不富,雖憂勤而國不強”。

    到神宗時,宋的政治已至非變不可的地步。

    神宗的個性,遠較仁宗為強毅,因此他能獨排衆議,任用王安石,對政治作全盤的改革。

     宋神宗,佚名繪。

     神宗名顼,英宗子,于治平四年(1067)繼位。

    他在藩邸時,已對當時種種政治積弊,深感不滿。

    他對王安石心儀已久,因此即位後便重用安石,商讨變法。

    安石,撫州臨川(今江西撫州臨川區)人。

    仁宗時,舉進士上第,曾知鄞縣(今浙江甯波市),屢遷至度支判官。

    他不獨以詩文名世,德行政事也莫不為當時人所推服。

    他除了讀書論政外,對一切嗜欲都非常淡薄,他曾上萬言書于仁宗,痛陳時政之弊,但未被采納。

    英宗時,安石屢辭美官不拜,行誼高于一世。

    神宗即位後不久,便以安石知江甯府(今江蘇南京江甯區),既而召為翰林學士。

    他與神宗論及政治,以變風俗、立法度為當時的急務,神宗深為契許。

    熙甯二年(1069),神宗以安石參知政事,進行變法。

    次年,升任平章政事。

    他既居相位,推行新法益力,前後五年間,新法次第成立。

    新法的要點,可分三項:一是開辟财源,二是實行國民軍事訓練,三是推廣教育。

    其理想則是造成一個公私俱贍,兵農合一,教育普及的社會。

    至于新法的重要項目,大緻如下: 财政方面:(一)設置“制置三司條例司”,制定全國一年用度的預算,頒布施行,以節省開支。

    (二)遣使考察全國的農田、水利和賦稅,另訂管理辦法,以盡地利而增稅收。

    (三)青苗法:把諸路救濟貧民用的常平、廣惠等倉的積谷,變錢借給貧困農民,秋收加息二分收回,以免其受豪富的盤剝。

    因于每年禾苗方青時施行,故号“青苗錢”。

    (四)免役法:以貧富為标準,分百姓為五等,按等輸“免役錢”。

    本來沒有差役的“單丁”、“女戶”、“官戶”等人家,則出“助役錢”。

    政府即以此錢募役,不再簽差,使百姓免去徭役的痛苦。

    (五)均輸法:舊制各路上供之物,均有定數,年豐不能超過,年歉不敢減少。

    至此政府以錢交發運使,令其在江浙荊淮地區,調查當地出産,對中央所需要的物品,便宜蓄買。

    上供之物,不是中央所需用的,發運使可用之經營商業,轉運有無,以抑制商賈,救濟生産者及消費者。

    (六)市易法:設置“市易務”于京師,凡貨物可買而滞銷的,由政府平價收購,或易以官物。

    其後諸州皆設市易務。

    又聽任人民以田地或金帛為抵押,向縣官貸款,取息十分之二。

    (七)方田均稅法:令縣官于每年九月遣吏丈量田地,按土質的高下而定賦稅,以革除豪強隐稅的積弊,平均百姓的負擔。

     王安石,佚名繪。

     軍政方面:(一)整頓軍隊,禁軍之不勝任者,降為廂軍(地方軍);不任廂軍的,則取消兵籍。

    (二)保甲法:為逐漸實行征兵制而設。

    以十家為保,公選一人為保長;五十家為大保,有大保長;十大保為一都保,有都保正及都保副,也都是公推的。

    百姓家有二丁的,以其一為保丁,每日練武習戰,兼備盜賊。

    自熙甯二年(1069)起,八年之間,得民兵七百餘萬。

    (三)保馬法:命人民畜養官馬,政府以馬一匹或二匹交百姓飼養,或給錢令其自行買馬,用以逐盜驅寇。

    每年由政府派人閱視一次,死病者均須由人民補償。

    (四)改良武器,置軍器監于各地,設官領之,以制造武器,供其附近數州之用;并募良工為匠,務求精利。

     教育方面:(一)更貢舉法:宋代科舉有進士、明經兩科,至此發明經科,進士科免試詩賦,專試經義策論,以通經有文采者為合格。

    并頒安石所著的《三經新義》(“三經”指《詩》、《書》、《周禮》)于學官,以為經義考試的标準。

    又設明法科,試律令及刑統大義,以待不能業進士者。

    (二)太學三舍法:神宗以前,太學生僅三百人,有名無實,至此立三舍法,學生仍限官宦子弟。

    新生入外舍,名額七百人;外舍升内舍,額二百人;内舍升上舍,以一百人為限。

    各舍除月考外,年有總考。

    凡上舍生成績列上等者,由政府授以官職;中等也可獲得進士及第的同等資格。

    三舍法的主要目的,是逐漸以學校代替貢學。

     安石的新法,大都切中時弊,亟應實行。

    但他推行新法的手段,則頗有失策之處。

    他具有濃厚的法家氣質,例如财政方面,他着重開源,這與當時受儒家思想影響着重節流的士大夫,觀點大不相同。

    他本人的個性又極執拗,無法接納不同的意見,凡是反對新法的,都被他目為不讀書的俗流。

    當時反對新法的士大夫有司馬光、韓琦、富弼等,他們的思想雖然比較保守,但大都負有時譽,朝野目為君子。

    他們有的是安石的好友,有的本來也贊成變法,但因安石的狷急少容,都不願與之合作。

    這使安石的信譽,大受影響,新法的推行,也因之遭遇許多困難。

    反對新法的人,事實上對政治問題,并無若何卓見,他們的攻擊安石,大都基于意氣,對人而非對事。

    他們反對新法最主要的理由,是新法擾民,祖宗之法不可廢,卻沒有其他改革政治的辦法。

    較有時望的士大夫既不與安石合作,因此安石不得不起用新進。

    但他過分着重法制而忽略人事,他似乎隻求新法的推行,而不注意這批新進者的品格,結果為群小如呂惠卿之流所包圍,因而益失社會的同情,終緻不得不引身而退。

     安石于熙甯二年(1069)二月任副相,次年任正相,至七年(1074)四月罷政。

    次年二月複相,因與呂惠卿交惡,惠卿讦其過,于九年(1076)十月又罷,前後為相将近七年。

    他去職後,寄居江甯,過着樸素的平民生活。

    他個人在政治上雖然失敗,但無可否認的,他對政治自有一套高遠的理想。

    他的倡行新法,目的絕不是隻在應付現實,或是為個人建立功名。

    他任事的勇敢,操守的廉潔和學識的淵博,都是難得的。

    安石罷政後,新法依然通行,其結果除了中央政府的收入較前充裕外,并沒有其他顯著的功效,這自然與安石以後推行新法的人有關。

    最不幸的,是因新法而引起朝廷的朋黨之争,反對新法的士大夫,聯合一緻,形成所謂“舊黨”,與以安石為首的“新黨”相抗衡。

    神宗以後,雙方鬥争益烈,而國事也益不可為。

     (三)新法與黨争 宋代的政治,是純粹的士大夫政治。

    士大夫的榮譽既高,責任感也随之加重,他們之中,有些抱着經國濟世的大志,如範仲淹、王安石等。

    次焉者也好論列時政,以博取高名。

    由于論政風氣的盛行,朝臣往往為某一件事争辯不休,他們又各自尋求志同道合的人,以為聲援。

    因此漸分派系,造成朋黨的對峙。

    他們的争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