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隋帝國的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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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隋的建國規模 (一)文帝的政績 隋自統一後,國勢直線上升,聲威遠播,府庫的充裕為亘古所未有;直到炀帝(文帝子)初年,富強達于極點。

    其後因炀帝的縱欲,使國家走上亂亡之途,總計隋的盛世,前後不過二十餘年。

    但在此短暫的時間内,其政治及建設的各項成就,卻極有光輝,後來唐代三百年的統一基礎,也可說是隋替它奠定的。

    隋的富強,原因甚多,文帝的節儉務實,注意吏治,是其主要原因之一。

    史載文帝平居所食不過一肉,生活的儉素,可以想見。

    又如平陳之後,朝野都主張封禅,但他不允。

    自西魏以降,北朝君臣,大體尚知道注意吏治,文帝也承襲了這種習慣,處理政事,異常勤勉。

    另一個重要原因是全國統一,政治步入正軌,人民的生産建設不再遭受戰争的阻礙和破壞。

    而魏晉以來的門閥,至此已不再是政治上的特權階級,中央政府可以令行禁止,行政效率自然大為提高。

    這些都可以說是統一的賜與。

     文帝的政績,可稱述者甚多。

    例如他聽從蘇威(蘇綽子)的建議,減輕賦役;于開皇元年(581)及三年(583)兩度改定刑法,廢除若幹前代的酷刑;又于三年解除鹽酒專賣之禁,以利民生;這些都是政治上的進步之處。

    此外文帝還有兩項重大措施:一是整理戶口,一是設倉貯糧;均與當時的國計民生,有着密切的關系。

    整理戶口也是開皇三年實施的,主要的實施地區為關東地區。

    當時關東地區的百姓,習于北齊時代的腐敗政風,丁壯之避役遊惰者占十之六七,其他地區的人丁,也有詐老詐小,以規免租賦的。

    因此文帝下令舉行戶口普查,大索逃戶;并鼓勵檢舉,凡調查不實者,辦事人員須受嚴重處分。

    結果查獲沒有戶籍的百姓達一百六十四萬餘口,其中丁壯占四十四萬三千人。

    這對政府的稅收,自然大有增益。

     隋文帝楊堅,唐閻立本繪。

     文帝時所設的倉,可分兩種,即官倉和義倉。

    官倉的糧儲,用以供養軍公人員。

    隋時,關中為中央政府的所在地以及重兵的屯駐區,食糧的消耗極大,因而需要關東的接濟。

    設置官倉的目的,即是在增加關東漕運的效率;也就是把原來關東各州對京師個别直接的輸糧辦法,改為集中和分段運輸的辦法。

    開皇三年,文帝下诏命黃河及其若幹支流如洛、汴、伊等水沿岸的關東十三州,設置專服運米任務的“運米丁”。

    并在黃河沿岸設置米倉,如衛州(今河南淇縣)設黎陽倉,洛州(今河南洛陽市)設河陽倉,陝州(今河南陝縣)設常平倉,華州(今陝西華陰縣)設廣通倉等,先把關東各州的食糧集中在這些倉裡,然後利用黃河及廣通渠運到京師。

    因此時間及人力物力,都節省不少。

    其後至炀帝大業二年(606),又在鞏縣(今河南鞏義市)東南設洛口倉,洛陽以北七裡設回洛倉。

    洛口倉城周圍二十餘裡,共穿三千窖;回洛倉城周圍十裡,有三百窖;每窖可容食糧八千石,總計僅兩倉的容量即達二千六百餘萬石。

    至于規模較小的倉,更不知凡幾。

    據唐人的估計,文帝末年諸倉所存的食糧,已可供政府五六十年之用,這樣富裕的政府,真是史所罕見。

     義倉又稱社倉,設置于鄉間,其儲糧由人民捐納,以備饑荒時赈濟災民。

    文帝于開皇五年(585)采納工部尚書長孫平的建議,設置義倉。

    命諸州的百姓軍人,到農作物收獲時,以貧富為比例,捐出若幹粟或麥,最高限度為一石。

    捐出的糧食,存入當地的社倉裡,由“社司”專管賬目和儲存等事宜。

    如遇某地收成不好發生饑馑之時,便以某地社倉中的儲糧赈濟饑民。

    其後因社倉發生浪費現象,文帝曾命若幹邊州将社倉食糧交納本州,或将社倉移設在縣裡,以便集中管理。

    至十六年(596),并規定民戶捐糧于社倉的标準:“上戶不過一石,中戶不過七鬥,下戶不過四鬥。

    ”義倉之設,對人民的生活來說,自是一項有力的保障。

     據史書說,炀帝大業五年(609)是隋帝國富強的頂點。

    但隋的富強基礎,全由文帝一代所奠定,炀帝不過是坐享其成。

    文帝初年,民戶不滿四百萬,平陳之後也隻有四百六十萬,但此時人口竟達八百九十餘萬戶,四千六百餘萬口。

    文帝開皇九年(589),全國田地共有一千九百四十餘萬頃,也大緻在此時增至五千五百八十五萬餘頃。

    這時隋帝國的版圖,共有一百九十個郡,一千二百個縣,東西九千三百裡,南北一萬四千八百一十五裡。

    [隋代人口田地及郡縣數目,見《隋書》卷二十九《地理志上》,《文獻通考》卷二,《資治通鑒》卷一八一]但自此以後,隋就開始走上衰運。

     隋的所以迅速亂亡,與文帝也頗有關系,他雖然勵精圖治,但因學識過差,行事有許多不達大體之處。

    例如開皇初年,遇有水旱兇饑,文帝常以官倉的儲糧放赈。

    但後來他日漸吝啬,開皇十四年(594),關中大旱,人民饑困,當時倉儲充溢,竟不許赈。

    他對政治,本無多大理想,而又輕視教育,因此當時的政治精神,仍是徹底的功利主義,并無宏遠的建國規模。

    加以他資性刻薄,猜忌臣下,以緻奸佞用事,終于被奸臣劣子所愚弄,變易儲位,覆其宗社。

    他生前所辛勤聚集的财富,結果隻是供給他的繼承者恣意揮霍;其所揮霍不完的剩餘财富,最後也變成隋末若幹起兵者擴充實力的資本。

     (二)政府的組織 隋雖然繼承北周的政權,但在文物制度方面,卻主要承襲北齊和梁陳,僅有一小部分采自北周。

    南朝文物是中國文化的正統,北齊文物則是北魏文物的一脈相傳。

    北魏文物是指孝文帝漢化後所創制的文物,其淵源一部分來自前期南朝,一部分來自“五胡亂華”時代河西區域(即諸涼國)所保存的漢族舊有文化。

    至于西魏北周的一支文物,實際上仍是鮮卑人的習俗和制度,不過緣飾以漢族制度的名目;本是取給一時的措施,并沒有長久存在的價值。

    因此北周在滅北齊以後不久,便已采用北齊的制度。

    隋文帝即位後,最初也是采取北齊的制度,其後因不敷應用,又兼采後期南朝(梁陳)的文物。

    舉凡隋的禮儀、職官、刑律、财政的各項制度,其來源大率如此,隻有兵制是大體承襲北周的。

    [參看陳寅恪《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一、叙論”] 中央官制,隋承襲了北齊的三省制。

    三省指尚書、中書、門下三省,同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這種制度本是自秦漢下至魏晉經長期演變而成的,南朝是其直接承襲者;北朝則自魏孝文漢化以後開始采用,直傳到北齊;隋代周後,便直接采用北齊的這種制度。

    尚書自東漢靈帝時成為獨立機關,稱尚書台或中台,掌握政治實權,但名義上仍屬少府。

    至魏,尚書台脫離少府,漸變為最高行政機關;尚書令便是宰相,其下的仆射便是副相。

    其後尚書台一直是政治的中樞,南朝至梁時開始稱省,北朝則從北齊開始。

    尚書于魏時既成為國家行政機關,但皇帝不能沒有私人秘書,于是産生了中書。

     東漢時并無中書,到曹操秉政,專以尚書令參決國家大計,而另設秘書令起草诏令。

    到魏文帝受禅,改秘書為中書,用以出納王命,敷奏萬機,自此中書與尚書并置,而稱中書省。

    魏時的中書之于尚書,頗像東漢的尚書之于三公,前者漸次奪取後者的職權,而成為政治中樞。

    至西晉時,政治中心由尚書移至中書,中書省長官中書監和中書令成為實際的宰相和副相,決定政令,尚書不過是聽命受事而已。

    東晉時,中書省又成為國家的行政機關而非皇帝的私人秘書,因而又有門下省的成立。

    門下省的長官為侍中,侍中一職,始建于秦代,本是皇帝侍從之臣,但以其職司顧問應對,又有參與國家機密的機會,因此漢魏以降,地位漸重。

    門下省成立後,侍中權任益隆。

    到南北朝,侍中又成為掌握實權的宰相,中書不過秉承侍中意旨,起草诏令。

    但尚書令及中書監令雖無實權,名義上仍是宰相之職。

     隋建國後,對三省的内部組織曾加以整理,但三省的職權及其相互關系,尚沒有明白厘定。

    尚書省的最高長官為尚書令,正二品;其下有左右仆射各一人,從二品;再下有六曹(吏部、禮部、兵部、都官、度支、工部),每曹有尚書一人,正三品;侍郎若幹人,正四品。

    門下省最高長官為納言(依北周制),共二人,正三品;其下有散騎常侍(從三品)、黃門侍郎(正四品)、谏議大夫(從四品)、散騎侍郎(正五品)等官。

    中書省隋時改稱内史省,最高長官為内史令,共二人,正三品;其下有内史侍郎四人,正四品;再下有内史舍人(正六品)、通事舍人(從六品)等多名。

    炀帝時,職官的名稱及員額頗多更改,茲不備載。

    官品創始于曹魏,用以區别政府官吏階級的高下,共分九品,其法采自九品中正制。

    至北魏時,每品又分正從,凡十八品。

    同品則正高于從,不同品則從高于其次品之正。

    隋初,每品又分上下階,炀帝時廢除。

     隋代掌握實權的官,官品并不最高,三省長官階級最高的尚書令,不過正二品。

    品位最高的官,則用以優禮元老重臣,并無實權。

    如三公(司徒、司空、太尉)、三師(太師、太傅、太保),位皆正一品,但皆虛銜而不掌實政,其制則沿襲自漢。

    三省以外的重要機關又有九寺、諸監及禦史台等。

    九寺為太常、光祿、衛尉、宗正、太仆、大理、鴻胪、司農、太府,每寺置卿(正三品)及少卿(正四品)各一人,其職掌類似漢的九卿。

    諸監有将作、少府、都水及國子等監,分掌營建、内府器物、水利及學校等事務。

    九寺諸監為六部的下級機關,均秉承六部的政令,加以執行。

    禦史台為專門谏诤機關,長官為禦史大夫,從三品,掌糾察彈劾。

    其屬官有治書侍禦史、侍禦史、殿内侍禦史、監察禦史各若幹人。

    至于專掌皇帝各種供奉和典辭翰備顧問的機關,則有殿内(炀帝時設)及秘書二省。

     地方政區,自東漢末年州郡演變為地方最高行政區域後,原來的郡縣二級制,遂成為州郡縣三級制。

    其後直至南北朝時代,皆為三級制。

    魏晉以來,國内分裂,胡漢政權的版圖,均遠較統一時代為小,但為維持體面,州郡數目仍力求其多,因此州郡範圍,愈分愈小。

    此外東晉南朝又有僑州僑郡的設置,即是某州或某郡的實有領土業已喪失,但政府仍保留其政區名稱,并設置官吏,而借其他州郡的地方辦公。

    這辦法最初不外用以綏懷當時南渡的流民,但日子一久,寄寓者漸成土著,而州郡僑實相錯,發生許多統屬上的問題。

    這種陋習,一直沿習到陳。

    增設州郡的結果,南朝末期的州,其範圍尚不及漢代的郡。

    北朝的州郡數目,雖也越來越多,但不像南朝那樣錯綜複雜。

     隋文帝代周後,鑒于州郡數目過多,于開皇三年(583)罷全國諸郡,以州統縣,成為州縣二級制。

    平陳後,又罷南方諸都,南北遂趨一緻。

    文帝又采北周之制,于重要的州設總管府,以刺史兼總管,統督其鄰近數州,所以實際上仍是三級制。

    文帝時前後置總管府五十二個,平陳後經常不廢的約有三十個。

    炀帝大業元年(605),廢總管府。

    三年(607),改州稱郡,改刺史為太守。

    但仍置十四刺史,專司巡察各地吏治,不理民事。

    文帝初分州縣為九等(上上至下下),後改為四等(上、中、中下、下);炀帝時則分郡縣為上、中、下三等。

     (三)田賦與兵刑 隋的田賦制度,大體采北魏的授田制。

    授田制又稱均田制,即由政府将定數的田授予人民耕種,而課以租賦。

    這種制度本是儒家的傳統經濟理想,孟子所說的“井田”便是一種理想的均田制。

    漢儒董仲舒曾力主均田,王莽曾加以實施而失敗,直至北魏孝文帝以胡人行之,始告成功。

    孝文于太和九年(南齊永明三年,485)開始行均田之法,當時北方經大亂之後,地曠人稀,田籍戶口容易調查,遂能順利成功。

    當時規定男丁年十五以上,受露田(種植五谷)四十畝,婦人二十畝,身死還田于政府;另給桑田(植桑及果樹)每丁二十畝,不必歸還。

    北齊、北周和隋均大體承北魏之制,僅若幹小節略有出入。

    隋時規定男丁年十八受露田八十畝,婦人四十畝,身死還田;外給桑田每丁二十畝,不須歸還。

     至于租賦的征收,自曹操時于田租外加收絹綿後,曆代因之。

    兩晉、南朝均于田租之外,增收絹綿之類,以戶為單位,稱為“戶調”。

    北魏租調,每戶年征帛二匹、絮二斤、絲一斤及粟二十石;另征帛一匹二丈,入于州庫。

    孝文時,複增課粟帛。

    北齊、北周雖承魏制,但征課數額頗有損益。

    至隋,規定每丁夫婦,每年向政府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