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嘉慶道光: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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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卸,塌灘彙壩,搶鑲埽段,旋即走失,因磚抛護,均能穩定。
磚辦險工,較鑲埽更為便捷。
昔衡工失事,因灘陷不能鑲埽,馬工失事,因補堤不能得碎石。
使知用埽不如用磚,運磚易于運石,則費省而工已固矣。
各廳有工之處,皆易為力;唯無工之處,串溝隐患,必應未雨綢缪。
若于黃沁下南豫儲磚塊,則可有備無患。
應儲之磚,仍令向民間采買,不必廳員燒造。
此外别無流弊。
”疏入,奉谕:“該河督既确有把握,朕即責成辦理。
”毓美又言:“從前治河用卷埽法,并有竹絡、木困、磚石、柳葦,自用料鑲埽,以稭料為正宗,而險無定所,亦無一勞永逸之計。
緣鑲埽陡立,易激水怒,其始水深不過數尺,鑲埽數段,引溜愈深,動辄數丈,無工變為險工。
溜勢上提,必須添鑲;溜勢下坐,必須接鑲。
片段愈長,防守愈難,新工既生,益形勞費。
埽工無法減少,不得已而減土工,少購碎石,皆為苟且因循之計。
自試抛磚壩,或用以杜新工,或用以護舊工,無不著有成效。
且磚工不特資經久,而堆儲亦無風火堪虞,從此工固瀾安,益複培增土工,專用力于根本之地,既可免漫溢之患,亦保無沖決之虞。
”宣宗嘉納之。
巡撫牛鑒入觐,谕以毓美治河得手,遇事毋掣其肘。
此河工改用石為用磚之又一争議也。
漕運之制,未行海運以前,為承明代軍運之法。
明軍制遍設衛所,複唐府兵之舊,而漕則始由民運,後乃兌與衛軍。
明代軍制既紊,除邊衛尚有任戰之軍外,腹地衛所,有漕之處尚充運,其餘調充班軍,隻以供役。
萬曆末年以後,衛兵不可用,紛紛召募,兵已重出,饷已不盡由于各衛之屯田。
屯田亦輾轉侵變,原額紛舛。
清初所恃武力在八旗,餘則招降之官兵及群盜,不編為漢軍旗者,悉隸綠營。
向所謂衛所屯田之軍,不任戰守之事,唯于有糧運之處仍任運糧而已。
《清通考》:“順治三年,更定屯田官制。
每衛設守備一員,兼管屯田,量設千總、百總,分理衛事。
其原設指揮、副指揮等,俱裁去。
改衛軍為屯丁。
凡衛所錢糧職掌及造船事務,并都司、行都司分轄,皆仍舊。
七年,令衛所屯田,分有無糧運科征。
先是衛所屯田,分給軍丁承種,因有操演、城守、捕盜、領運之責,科征較民地稍輕。
至是裁汰衛軍,凡有運糧衛所,屯糧仍舊派征;其無運糧衛所,屯田俱照州縣民田例,一體起科。
十三年,定屯丁貼運之例。
浙江金鄉等衛,有屯無運;杭、甯、溫、台各衛。
嘉、湖、嚴、衢各所,有屯帶運;金華等所,處、紹等衛,無屯有運,應均算津貼。
向例漕船一艘,派屯田一百五十一畝有奇。
今議定帶運衛所,照數分派,餘田征租銀撥貼無屯衛所。
至有屯無運衛所,若有願運者,照例給田佥運;若無領運者,計田征租銀,撥貼無屯衛所運丁。
至康熙十年,以屯丁缺額,定每船給田一百一十三畝。
” 此清初以來規定之漕制。
至道光時漕事弊極,其大弊與河患相連,而政事之不理亦居其一。
今先言政事之妨漕者。
政既妨漕,漕又妨政,亦論政之可為炯戒者。
蓋屢次開捐,到省候補之員多,無缺可補,則以差委為調劑。
鹽、漕、河,皆容納差委之大窟穴。
以漕而論,據當時包世臣《剔漕弊說》:“各衛有本幫千總領運,而漕臣每歲另委押運幫官,又分為一人押重,一人押空。
每省有糧道督押,又别委同、通為總運。
沿途有地方文武催趱,又有漕委、督撫委、河委,自瓜洲抵澱津,不下數百員。
各上司明知差委無濟公事,然不得不借幫丁之脂膏,酬屬員之奔競,且為保舉私人之地。
淮安盤糧,漕臣親查米數,而委之弁兵。
通州上倉,倉臣親驗米色,而委之花戶。
兩處所費不赀。
又一總運費二三萬金,一重運所費二三千金,一空運,一催趱,費皆浮于千金。
又沿途過閘,閘夫需索,一船一閘,不下千文。
故幫丁專定運糧,其費取給于官而有餘;合計陋規賄賂,雖力索州縣之兌費而尚不足。
此幫丁之受朘削于大吏也。
”又據江督孫玉庭《恤丁除弊疏》:“旗丁勒索州縣,必借米色為刁制。
各州縣開倉旬日,各厫即已滿貯。
各丁深知米多厫少,必須先兌。
每借看米色為由,逐厫挑剔,不肯受兌,緻使糧戶無厫輸納,往往因此滋事。
旗丁即乘機恣索,州縣不敢不應其求。
或所索未遂,即借口米色未純,停兌喧擾。
及至委員催兌開行,各丁不俟米之兌足即便開船,冀累州縣以随幫交兌之苦。
”此旗丁于受兌前刁制州縣之弊。
“漕米兌竣,運弁應給通關,而過關出自尖丁。
尖丁者,積年辦事旗丁也,衆丁及運弁皆聽指揮。
尖丁索費,必先議定私費,再議通幫公費。
故有尖丁後手及程儀等項名色。
州縣不遂其欲,則通關勒靳不交,至使州縣枉罹遲延處分。
”此弁丁于既兌後刁制州縣之弊,此州縣之受勒索于幫丁也。
又據江督蔣攸铦《拟更定漕政章程疏》:“州縣既須貼費,勢不能不向糧戶浮收;州縣既有浮收,勢不能不受包戶挾制。
缙紳之米,謂之衿米;舉貢生監之米,謂之科米;素好興訟之米,謂之訟米。
缙紳之米,不能多收;刁生劣監好訟包攬之輩,即升合不足,米色潮雜,亦不敢駁斥。
并有虛收給串,坐吃漕規,以圖買靜求安。
受制于刁衿劣棍,仍取償于弱戶良民。
良善鄉愚、零星小戶,收至加五六而不敢抗。
始則忍受剝削,繼亦漸生機械,賄托包戶代交,較自交加五六之數,所省實多。
包戶日多,鄉戶日少,刁民效尤,良民亦漸趨于莠。
吏治民風士習,由此日壞。
此漕弊之相因而成積重無已之實情也。
” 至運河受黃河之累,當嘉慶間,已成不可救藥之勢。
《清史稿·河渠志》:“嘉慶十四五年間,淮、揚、運河三百餘裡淺阻,兩淮鹽政阿克當阿請俟九月内漕船過竣,堵閉清江三壩,築壩斷流,自清江至瓜州分段挑浚。
下部議,覆稱:&lsquo近年運河淺阻,固由疊次漫口,而漫口之故,則由黃水倒灌,倒灌之故,則由黃水墊高,清水頂阻,不能不借黃濟運,以緻積淤潰決,百病叢生。
是運河為受病之地,而非緻病之原。
果使清得暢出敵黃,并分流濟運,則運口内新淤不得停留,舊淤并可刷滌。
若不除倒灌之根,而亟亟以挑浚運河為事,恐旋挑旋淤,運河之挑浚愈深,倒灌之勢愈猛,決堤吸溜,為患滋多。
&rsquo命尚書托津等偕河督勘辦。
”此勘辦未言結果,蓋河無辦法,運河終無辦法,部覆已言之甚明也。
又曰:“自嘉慶之季,黃河屢決,緻運河淤墊日甚。
而曆年借黃濟運,議者亦知其非計,于是有籌及海運者。
道光五年,上因漕督魏元煜等籌議海運,群以窒礙難行,獨大學士英和有&lsquo通籌漕、河全局,暫雇海船,以分滞運,酌折漕額,以資治河&rsquo之議。
下所司及督撫悉心籌劃,卒以黃、運兩河受病已深,非旦夕所能疏治,诏于明年暫行海運一次。
”時議論之士多有力促海運之成者。
齊彥槐有《海運南漕議》,謂:“駁海運之說者三:一曰洋氛方警,适滋盜糧。
二曰重洋深阻,漂沒不時。
三曰糧艘須别造,柁水須另招,事非旦夕,費更不赀。
然三者皆無慮。
出吳淞迤南多矶島,水深瀾巨,非鳥船不行;迤北多碛,水淺礁硬,非沙船不行。
鳥船必吃水丈餘,沙船大者才吃水四五尺。
洋氛在閩、粵,皆坐鳥船,不能越吳淞以北也。
不足慮者一。
沙船聚上海,約三千五六百号,大者載官斛三千石,小者千五六百石。
船主皆崇明、通州、海門、南彙、寶山、上海土著富民。
一船須銀七八千兩,一主多者有船四五十号,名曰船商。
自康熙二十四年開海禁,關東豆麥至上海年千餘萬石。
布、茶各南貨至山東、直隸、關東者,亦由沙船載而北行。
沙船有會館,立董事以總之,問其每歲漂沒數,不過百之一。
今南糧由運河每年失風,殆數倍于此。
上海人視江甯、清江為遠路,而關東則每歲四五至,殊不介意,水線風信,熟如指掌。
關東、天津之信,由海船寄者至無虛日。
此不得以元、明之事為說也。
不足慮者二。
秦、漢、唐漕粟入關,未言官艘,唯《劉晏傳》有官漕之說,諒亦雜雇民船。
國家除南糧外,百貨采辦,皆官與民為市,且間歲有采買米糧以民船運通之事。
山東、江南撥船,皆由雇備。
雇船未嘗非政體,何必官艘?沙船以北行為放空,南行為正載。
凡客商在關東立莊者,上海皆有店,有保載牙人,在上海店内寫載,先給水腳,合官斛每石不過三百餘文。
船中主事者名耆老,持行票店信放至關東裝貨,并無客夥押載,從不聞有欺騙。
又沙船順帶南貨,不能滿載,皆在吳淞口挖草泥壓船。
今若于冬底傳集船商,明白曉谕,無論其船赴天津,赴關東,皆先載南糧至七分,其餘準帶南貨。
至天津卸于撥船,每南糧一石,給水腳銀五錢,上載時每石加耗米三升,卸載時以九五折收,合計南糧三百五十萬石,不過費水腳一百七八十萬兩,曾不及漕項十之三四。
陸續開行,二月初,江、浙之糧即定可抵澱,往返三次,全漕入倉矣。
船商以放空之船,反得重價,而官費之省者無數,又使州縣不得以免費、津貼、旗柁名目,借詞浮勒,一舉而衆善備。
先期咨會浙江提鎮哨招寶、陳錢,江南提鎮哨大、小洋山,會于馬迹,山東鎮臣哨成山十島,會于鷹遊門,以資彈壓護送。
而澱津有撥船數千号,足敷過載。
由澱、津抵通二百裡,無糧艘阻滞,挽行順速。
唯裝卸及發水腳,若任吏胥克扣需索,則船商或畏怯不前。
悉心端意,了此一節,亦非難事。
至行之有效,然後籌裁撤糧艘,安插柁水,清查屯田,皆有條理可循矣。
” 彥槐在嘉慶季年上此議于蘇撫,蘇撫召與诘駁,終以不必改章為言,寝其事。
至陶澍撫蘇而辦海運,世以鹽、漕兩大改革推澍,澍亦善用通人議也。
當道光四年,南河黃水驟漲,高堰漫口,自高郵、寶應至清江浦,河道淺阻,輸挽維艱。
吏部尚書文孚等,請引河入運,添築閘壩,鉗束盛漲,黃水挾沙,日久淤墊,為患滋深。
朝廷亦知借黃濟運非計,于是嘉慶間駁斥之海運議複興。
當嘉慶時,蘇撫之寝彥槐議,亦承朝旨而然。
蓋勒保督兩江,時有患運河阻滞建議海運者,勒保挈浙江大吏會奏海運十二不可行。
于嘉慶十六年奉谕“海運既多窒礙,唯有謹守前人成法,将河道盡心修治。
萬一盈绌不齊,唯有起駁盤壩,或酌量截留,為權宜之計,斷不可輕議更張”等語。
明旨煌煌也。
海運議再起,诏江督、漕督、蘇、浙巡撫魏元煜、顔檢、張師誠、黃鳴傑各就轄境情形籌議。
諸臣憚更張,以窒礙難行入奏。
其時前任江督孫玉庭,因渡黃艱滞,軍船四十幫須盤壩接運,請帑至百二十萬金。
未幾,因水勢短绌,難于挽運,複請截留米一百萬石。
上令琦善往查,覆稱:“玉庭所奏渡黃之船,有一月後尚未開行者,有淤阻禦黃各壩之間者,其應行駁運軍船,皆膠柱不能移動。
”帝震怒,元煜、玉庭、檢均得罪。
協辦大學士戶部尚書英和建言:“暫停河運以治河,雇募海船以利運。
國家承平日久,航東吳至遼海者,往來無異内地。
今以商運決海運,風飓不足疑,盜賊不足慮,黴濕侵耗不足患。
以商運代官運,舟不待造,丁不待募,價不待籌。
至于屯軍之安置,倉胥之稽察,河務之張弛,胥存乎人。
矧借黃既病,盤壩亦病,不變通将何策之從?”诏仍下有漕各省大吏議,遷延半載不決。
會澍由皖撫移蘇,與總督琦善奏言:“海運雖屬創行,海船實所熟習。
折漕變價數百萬,勢必銀湧貴而谷陡賤,恐官民交困。
請以蘇、松、常、鎮、太四府一州之粟,全由海運,其安徽、江西、湖廣,離海口較遠,浙江則乍浦、甯波海口或不能停泊,或盤駁費巨,仍由河運。
使布政使賀長齡親赴海口,督同地方官招徕商船,籌議駁運兌裝等事。
澍又親往雇定沙船千艘,三不像船數十,分兩次裝載,運米百五六十萬石。
朝命設海運總局于上海,并設局于天津,複命理藩院尚書穆彰阿會同倉場侍郎駐津,驗收監兌,以杜經紀人留難需索諸弊。
海道水師會哨防護,并如十餘年前齊彥槐所議。
六年正月,各州縣駁運之米,以次抵上海受兌,分批開行,計水程四千餘裡,旬月抵津,一船不損。
穆彰阿赴驗米色,瑩潔遠過河運。
海商運漕而北,載豆而南,兩次得價,且由部發帑,收買海船耗米十餘萬石,其出力之商,優給頂戴,皆踴躍過望,先後共享銀百餘萬兩。
不請一帑,而漕項銀米,自解津應用及調劑旗丁外,尚節省銀米各十餘萬。
其海關免稅不過萬餘,視河運又省費過倍。
此商民具有組織能力,而國家始利用之;書生具有政治通識,而公卿能采取之,皆世運之漸變也。
明年,江督蔣攸铦再請踵行,而朝議以河湖順軌,又不許。
曆二十年,各省歲運額漕,逐漸短少,太倉積粟,動放無存。
二十六年,诏複行海運,始為常例。
至輪船通行,益無風險之說,而招商局且攬為國營公司專利,不許外國商船承運,則無複河運之事。
由今思之,漕事本不成大議論,且交通既便,亦無庸議漕,而古來代有煩言,清世于道光朝作一改革,在當時為極可紀載之事實,撮述之,以見昔人知識之無法驟開,而士大夫之明通強幹者,能救一時之弊,已不可謂非難能可貴矣。
第七節鴉片戰争 道光朝兵事,六年有叛回張格爾之役,十二年有叛猺趙金龍之役,不旋踵而皆定。
清廷之威信尚存,亦恃川、楚立功宿将。
楊遇春、楊芳之于回,羅思舉之于猺,轉戰迅速,而賞功必以旗籍大員居上。
實則平回大帥長齡,主張割西城膏腴,封回酋而退守東四城;平猺欽差宗室禧恩攘功逃責,均暴露勳貴之無能,其事皆不足述。
至鴉片一案,則為清運告終之萌芽。
蓋是役也,為中國科學落後之試驗,為中國無世界知識之試驗,為滿洲勳貴無一成材之試驗,二百年控制漢族之威風,掃地以盡,于清一代興亡之關匪細也。
三代以後,至清中葉以前,國無外交名義。
“外交”二字,作罪惡之稱。
《禮記》所謂“為人臣者無外交,不敢貳君”。
《谷梁傳》所謂“大夫無境外之交,束修之饋”。
至于國君,則名為天子,即無敵于天下。
四征不庭,乃為王者。
至力屈于敵,明明卑以事之,仍稱彼來曰“款”,我往曰“撫”。
此古來夷夏相對之通例。
鴉片案乃引起事變之端。
中國之盲于外交,應受事變之教訓,則固不自量力者所必緻也。
政治不自量力,必使萬國就臣妾之列;學問不自量力,緻使國防民用皆自趨于弱與貧,而以強與富讓人。
苟非如此,鴉片案何由發生?即發生鴉片害人,烏即成束手屈服之交涉?故鴉片非主因,中國之政與學相形見绌,乃其主因。
今先略述鴉片案之來曆。
中國自古有罂粟,詞賦家皆或賞豔其花,農學家或采用其實,為濟荒之用,從未有發明其為毒品者。
明萬曆間李時珍作《本草綱目》,始有阿芙蓉一品。
時珍解雲:“阿芙蓉前代罕聞,近方有用者,雲是罂粟花之津液也。
”又引王氏《醫林集要》,言是天方國種紅罂粟花,不令水淹頭,七八月花謝後,刺青皮取之者。
作《醫林集要》者為王玺,當與李時珍時代尚近。
天方國用以入藥,據雲紀元前早已傳自希臘,既而流行各國,印度尚為最後。
取漿凝為幹塊,款客嚼食如槟榔。
明末,始有蘇門答臘人吸食之法。
康熙中,台灣平,海禁弛,沿海居民,得南洋吸食法,精思之,遂成中國吸煙特色。
流行各省,至開館賣煙。
雍正七年定興販鴉片罪至充軍,開館賣煙照邪教惑衆律拟監候,船戶地保鄰佑人等杖徒;失察之地方文武及關監督嚴加議處,是為鴉片定罪之始。
時尚未定吸食者罪名也。
嘉慶十五年以後,一再饬禁。
而自英吉利以公司侵占印度之後,制煙土益精。
英商以販煙為大利,始猶泊于澳門,以葡萄牙既有之埠地為卸載轉販地;既且移之黃埔,于貨物中夾帶私售。
道光元年,申禁洋船至粵,先令行商具結,所進黃埔貨船,并無鴉片,方準開艙。
若行商容隐,查出加等治罪。
開館者絞,販賣者充軍,吸食者杖徒,法愈密矣。
行商者,粵商十三家,經官立案,開設洋行,以承接外商之販貨來者。
其初十三家謂之洋商,而外商則曰夷商。
後訂約諱言“夷”字遂稱外商為洋商,洋行并廢,外商得自設行棧銷售。
乾嘉以來不如是也。
當有洋行時,外商非投行不能銷貨。
英人設公司經理貿易,主其事者名曰大班。
大班來粵,率寄寓洋行。
洋行優其供應,而朘削之無所不至。
初定行傭,每兩貨價奏抽三分,繼而軍需出其中,貢價出其中,又與關吏相比,課稅增、規費亦增,取之十倍二十倍于前。
而十三洋行為世業,悉索于外商,養尊處優,駕兩淮鹽商之上。
今所傳粵中富家刊刻叢書,若海山仙館潘氏、粵雅堂伍氏,皆當時洋行十三家之一也。
鴉片不過商品之一,其實即無燒煙案,通商既久,必有變端。
一緣葡萄牙擅澳門之先占利益,二緣粵關之加重規費。
葡商在澳門,築高樓而居,其商船到者,隻納船鈔,别無課稅。
他國之商,船泊黃埔,鈔課并納,又非投行,無寄頓銷售之策。
既銷之後,又不能久寓,必回澳租賃葡人之屋,謂之住冬。
葡人俨然為各國之東道主,各國皆羨之。
而英人商務尤盛,印度又近,重以鴉片之銷行,視中國貿易尤重,而不得如葡人之有根據,嘉慶間,一再窺澳門,葡人辄請中國援助。
粵督辄宣谕不許相犯,或且絕其互市,迫令退師;其時英人不敢深抗。
中國固地主,有主權。
而心不能平,必欲謀一相當之地,以雪見绌于葡人之憤。
此一事也。
中國關征之法,應本寬大,守“譏而不征”之訓,各關所定征額甚微。
以粵關論,乾隆《會典》所載十八年奏銷之額,廣東海關五十一萬五千一百八十八兩,為天下額征最巨之關。
其時江蘇海關額征隻有七萬七千五百有九兩。
今以上海關為收數最高,年必數千萬。
可知通商以後,國家之受惠實多矣。
昔時額征之外,或解羨餘,不為常例。
而士大夫往往用名刺讨關。
關督愛才者,過客投一詩,以為可觀,即許其滿載而去。
百年以前,中國國民為别一種風味。
但國家并無多取之意,官吏自有婪索之能。
課賦之外,加以規費,關員之外,加以行商。
所領軍需、貢價,未嘗不為公用,而又決非正供。
洋行求取于外商者多端,遂分内用外用名目。
當康熙間平定台灣,始開海禁,外商通互市之處,原不限定粵中。
康熙三十七年,設定海關,英人始來通市。
然粵近澳門,寄寓近便,多聚于粵,粵關即疊增重費,外商争執不見應。
雍正中控于大府,稍稍裁減,未幾如故,乃有移市入浙之志。
商舶赴舟山者日多,粵督争之,奏請浙關增稅使倍于粵。
朝旨亦以甯波番舶雲集,日久留住,又成一粵之澳門,将示限制,許增浙關稅。
未幾複定制,外商不準赴浙貿易,歸并粵港。
粵洋行益據壟斷之利,誅求不已。
于是乾隆二十四年英商喀喇生遣通事洪任輝仍赴浙,請在甯波開港。
而浙撫已奉新令,悉毀定海關夷館。
聞又有舟泊舟山,發令驅逐,斷其岸上接濟。
洪任輝憤甚,白海道至天津,乞通市甯波,并讦粵關陋弊。
七月,命福州将軍來粵按驗,得其與徽商汪聖儀交結狀,治聖儀罪,而下洪任輝于獄,久之乃釋。
後又禁絲斤違禁出洋,亦為英商所不便。
隐忍既久,乃于乾隆五十八年,英王雅治遣使臣馬戛爾尼等來朝貢,表請派人駐京,及通市浙江甯波、舟山、天津、廣東等地,并求減關稅。
不許。
六十年,複入貢,表陳中國大将軍前年督兵至的密,英國曾發兵應援。
的密,即廓爾喀也。
奏入,敕書賜赉如例。
英國兩次入貢,其後一次有表文,無專使,特由在粵大班名波朗者呈粵督請轉奏。
《東華錄》具載之,故宮複發表原檔。
蓋為前一次貢使回國後之回訊耳。
附帶土宜,作為貢物,亦不過大呢六箱。
所欲就此次說明者,為廓爾喀之役曾有助力,補述之以見好于中國而已。
其動機為欲避粵關,改市赴浙。
商人請之不得,由國王具禮命使代請之。
此其君民利害之相共,資本主義之實行,與當時中國人心理不同。
轉譯表文,亦失原意。
在康熙、雍正朝當不如此盲昧。
英國經此鄭重聲請,仍不得當。
嘉慶中,英遂有一再謀占澳門之舉,中國又禁格之,使不得逞,事在七年及十三年。
至十五年,其大班又禀控粵撫,謂貿易資本皆自國帑借領,不堪虧折,請酌量裁減,以利遠人。
粵撫韓饬司議,寝不行。
二十一年,英國複遣使分入京、粵。
其入粵者,先以谒見儀注起争執。
蓋舊制,外夷貢使見制府、将軍皆免冠俯伏,大吏坐堂皇受之。
英使加拉威禮不可,署督董教增勉許免拜伏禮,使者免冠緻敬,大府離席立受,在粵主賓,尚為成禮。
其入京之正貢使羅爾美、副貢使司當東,舟抵天津,朝命戶部尚書和世泰就津賜宴,有司谕以謝宴應跪叩,不可。
又告以乾隆五十八年該國使臣入觐儀注,不答。
和世泰導使臣至圓明園,仁宗禦殿受觐,使臣稱病。
帝怒其無禮,卻貢不納,旋雖酌收數事,仍頒敕賜以珍玩以答之。
然為粵關規費事而來,本意竟未能達,怏怏而去。
至道光時,外商已自立公局為寓所,不住洋行,不複循回澳住冬之例。
會粵城外大火,民居蕩然,外商修葺公局,多占民居舊址,為民所控,粵撫朱桂桢督役拆毀。
英商禀訴,以八事相要挾,“移泊外洋,停止開艙”,相持半年始解。
凡此糾葛,外商率緻怨于粵。
此二事也。
有以上兩種積嫌,國家不足酬遠人儌惠之恩,即唯有震以畏威之策。
若示以威不足畏,則要挾狡展,勢必有變端矣。
鴉片則會逢其适之物也。
當時有一派,目擊煙銷日旺,銀錢外洩,成中國絕大漏巵,昌言自種自銷,抵制英印所産,收回利權。
此光祿卿許乃濟所奏陳,知名之士若吳蘭修、儀克中皆有是說。
疆臣則盧坤約略言之,不敢明請。
粵撫祁填則具稿請鄧督領銜,鄧亦允之,而為粵紳持清議者所阻。
同光間有僞撰《洪經略奏對筆記》行世,其中主張種煙抵制印土,殆即許乃濟、吳蘭修輩所為,托之洪承疇以惑宮寝。
蘭修有《弭害論》,見梁廷坍《夷氛紀聞》,暢發此指。
十八年,鴻胪卿黃爵滋有“漏巵宜防,請置重典”一奏,诏下内外諸臣,廣收衆議。
衆無敢言開禁者,獨湖廣總督林則徐言尤悚切,且規劃防禁之法尤備。
宣宗為所動,譴言弛禁者。
降太常卿許乃濟為六品頂戴,召則徐至京面授方略,以兵部尚書佩欽差大臣關防馳驿赴粵,會督撫商辦。
定販賣吸食皆死,著為令。
則徐至粵,粵督鄧廷桢亦賢者,體朝旨厲行禁約。
除嚴拏販煙吸煙之犯,又窮治外來煙土,務盡毀之以絕根株。
時英商盡匿煙土于趸船,泊椗零丁洋面者二十有二艘。
欽差、粵督坐堂皇,傳集十三洋行,發交谕帖,令轉谕英商公司,呈報存儲煙土實數。
時公司大班名義律,得谕遷延不複,則徐偵知英最巨之煙商查頓已遁,其次颠地尚與議律在夷館謀遁,乃锢其所用買辦華人,而調巡船圍泊夷館後,使不得下河;又筏斷河口。
義律計無複之,乃請就黃埔棧房及椗洋趸船所有,共二萬二百八十三箱,盡數呈繳。
則徐親赴虎門驗收,凡二百三十七萬六千二百五十四觔。
奏請派員解京。
得旨令在海口銷毀,俾軍民知所震畏。
乃開池引鹵水入,随投随夾以石灰,俟其揚沸,旋自糜爛。
蓋以火燒之,煙灰亦為吸品。
同存性之石灰,随水糜爛,乃與灰黏合,無複煙之用也。
則徐之布置周密如此。
奏定繳煙外商,計箱賞茶葉五十斤。
當時出洋茶稅石二兩五錢。
洋行會館,由公司包饷費六兩七錢,并運至海口水腳,及武夷山買價。
恩賞則一律蠲兌,所得亦頗抵煙値。
遴随員知府餘保純、劉開域頒漢夷字結式,令諸國繕繳。
義律堅不具結,負氣繳還所賞茶斤,謂“遵結則後有煙土夾帶,貨沒入官,人則正法,恐各商在途尚有煙土,不敢由彼一身代認此責”。
時在澳門會議,葡商亦謂“貨可充公,人則西國無斬首例,請不具正法字。
”則徐以所請不與内地辦法畫一,斥之。
保純亦無以難義律之說,為具牍代請,而義律則謂委員已許之矣。
既為則徐駁斥,乃怨大吏反複,以護貨之兵與我舟師抗,我舟攻其趸船于零丁洋,毀其二艘。
義律率貨船屢戰,皆中于炮而退。
有英船願繕結紙求入者,義律揮兵阻之。
具結請入之船,見提督巡洋,坐船樹紅旗,又誤以為來戰,亦燃炮迎擊。
接仗凡六次,卒為舟師擊斃無算。
時别國貨船向不帶煙者,皆遵令具結,唯英船不就範。
大理卿香山曾望顔請封關禁海,設法剿辦。
下粵中議,則徐以違抗隻有英商,不拒各國,正可以夷制夷;粵人以海為生,尤不宜設禁自窘。
奏覆而止。
英市既絕,英商船至者三十艘,阻于義律,不得入,鹹怨咎之。
義律懼,請許率諸商還澳,俟本國信至,開艙貿易,詞頗婉順。
而朝旨雖允不禁海,然對英封禁甚嚴,則徐不敢更張,峻拒之。
英船泊外洋,以厚利購接濟。
則徐自出駐海濱,罔避風雪暑雨,辛勤籌備,民多感愧,相戒無複私售。
十九年冬,朝命改則徐督粵,調廷桢督兩江,旋改浙閩。
英國自得粵中焚煙之訊,其國會議禁煙理直,當聽中國之命。
而義律以商人煙土被焚,請國庫給價;且印度煙銷為大利,慫恿發兵。
英廷争議洶洶,卒決稱兵,命其國戚伯麥率本國兵船十餘艘、駐防印度兵船數十艘,聨東向。
則徐自奉旨斷英市,首責諸國毋聽英假借船号,毋代運出入貨物;激勵美、法,使不直英國所為。
又以俄舊親華,而與印度鄰,英、俄相忌,又約屬夷廓爾喀伺印度之隙。
且知英遠來費巨,鴉片減值而售,成本不敷盡供軍用,決其持久必蹙,與提督關天培定議,嚴防要隘,全力剿辦,懸賞購捕斬義律及白夷黑夷價有差;獲其船者,财物盡充賞。
移會閩海、江、浙,各刻意防其舍粵他犯。
二十年夏,英兵船至,則徐奏聞,尚有“以逸待勞,以主待客,彼何能焉”之谕。
英船至粵月餘,無隙可乘,駛三十一艘赴浙,經福建,突攻廈門。
浙督鄧廷桢駐閩,出駐泉州,檄金廈道劉耀椿守禦,炮擊沉其兵船一,水師焚攻其一船,斃英兵數十。
英全駛至浙之定海,陷之。
朝命江督伊裡布為欽差大臣,赴浙視師。
革浙撫烏爾恭額職,旋定罪絞候,以劉韻珂代。
經此一挫,而朝旨突變。
此宣宗意志之不定,任事者之不能執成命以行事,亦世變之所以不可支持也。
浙未失事以前,剿辦意甚堅決。
則徐對英人請求較近情之語,亦不能留伸縮之餘地。
當上年九月義律以兵抗戰時,九龍炮台擊沉英船奏捷折,奉批:“不患卿等孟浪,但患過于畏葸。
”而于折内又累加旁批。
折文雲:“苟知悔悟,盡許回頭。
”其旁批雲:“不應如此,恐失體制。
”折文雲:“奉法者來之,抗法者去之。
”其旁批雲:“未免自相矛盾。
恭順抗拒,情雖不同,究系一國之人,不應若是辦理。
”十一月初八日,有诏“英夷反複,先放大炮。
未絕其貿易,不足示威。
即使此時出結,亦難保無反複情事。
茲屢次抗拒,仍準通商,殊屬不成事體。
區區貨稅,何足計論。
彼自外生成,尚何足惜!着林則徐等酌量情形,即将英吉利國貨貿易停止,船隻盡行驅逐,不必取結;兇犯亦不值令交出。
着出示列其罪狀,宣布各夷,倘敢包庇潛帶入口,從重治罪”雲雲。
則徐接此字寄,所以對義律之婉求無從通融也。
洎定海一失,粵中之蜚語亦即上聞,謂“繳煙時先許以值,後負之而緻激變”。
此事當時有數說。
《夷氛紀聞》雲:“林公至粵,居越華書院。
洋行總散各商,僑寓其側,備日夜傳訊。
義律呈繳禀至,夜傳總商入見,責以&lsquo汝為官商,倘有私許以價,而後設法賠補事,慎汝腦袋&rsquo。
總商叩首力言不敢而出。
蓋是時粵人紛紛疑夷人居奇之物,不數日而呈繳淨盡,意行商必許以事後給價。
及聞公言,畏得罪,不能不負約以自保,不暇複計夷怨,而夷已禀繳無及。
然語皆出揣測,事秘,罔有顯據也。
” 金安清撰《林文忠公傳》雲:“公才望赫奕冠寰宇。
英酋義律懾公威重,與廣府餘保純、洋商伍姓者密議,願繳在海船土二萬一千箱,易絲茶償。
餘乃常州紳士,為公撫吳時激賞,素以幹力著。
伍則與義律最昵,知使節不久留,欲彌縫其間,而陰與洋行分年償其直。
其禀牍恭甚。
公據其詞入告,奉旨嘉獎,有&lsquo不慮爾等孟浪,但慮爾等畏葸&rsquo語。
公乃馳檄宣示英國王,詞意剀壯,外國争傳其文。
就省城外浚大地,焚毀數月始盡。
陶文毅卒,旋奉旨調兩江總督。
樞相忌其功,思困之,乃請以鄧調兩江,而移公為粵督。
命下,餘、伍之初計沮。
” 據上兩說,許給煙價事有之,而非則徐所知。
但釁之由生,亦不由償價負約。
義律并未形諸文牍。
因勒令具結,緻成決裂。
且即給價購焚,亦不甚失體。
果有其事,則徐盡可先奏,何必諱言?朝廷以此罪則徐,上欲加之罪耳!當浙陷定海之際,英船留澳門者,忽焚澳門後通香山之關閘,為守閘之前山營都司炮傷英兵數十,沉其小舟。
七月十八日,則徐所遣副将陳連升率遊擊馬辰,攻其泊磨刀洋之兵船,戰勝,以捷聞。
奉批斥則徐貪功啟釁。
則徐遂力陳六月後粵海防範情形,請戴罪赴浙竭力圖克複。
不報。
是月,伯麥偕義律駛天津陳訴,出一漢文奏本,上直隸總督琦善轉奏。
其文為英人所具,可證則徐無許給煙價之語。
文唯見《夷氛紀聞》,錄以明以前粵中英人所借口之真相。
奏雲:“英吉利國臣統領本國水師主帥子爵巴兒多兔,謹呈天朝大清國大皇帝駕下:竊巴兒多兔現奉敝國主命,協同本國陸路統領總兵官布爾利,帶領水陸軍兵戰船,前來貴國。
緣為去年本國之正領事官義律,暨來貴國貿易之商民,竟被廣東欽差林、鄧總督淩辱無道,以衆欺寡。
并一向敝國之商民到廣東,被該省大憲等欺壓無辜。
為此奉命前來上訴。
唯思船多兵衆,夫用兵必須水陸擇地,護船安營,是為首要之機,熟思貴國各直省大憲,以為業已封港,不通貿易,決不納言,不肯接呈代奏,準有相拒之形,此即必彼此相鬥,因此不得不直登定海,俾得各船安營有所倚。
去年林欽差到廣,不數日,首先将西洋各國人,用水陸官兵圍困在省城寓行之内,立即封艙,連日不準出入,兼絕夥食,勒繳在洋面停泊船内之煙土。
又言限日盡繳,否則要斬要殺。
如于限内繳出,則仍前交易買賣也。
竊思貴國新例,禁買禁賣煙土,但既已禁絕,無人敢買,則西洋人亦必不再來。
即有愚人帶來,亦無人敢買,然則帶來何益?且去年所繳之煙土,系在洋面,并非起運入内地,而外國商人亦萬萬不能運得入港也。
奈林、鄧二憲勒繳,而英國商人等如不繳,則不受殺亦要餓死,雖不懼殺而饑渴難當,隻得含恨忍氣以繳之,然後再酌議論。
讵料繳之後,忽又要具結,稱&lsquo如有嗣後查出船内夾帶煙土,即将貨物全行入官,其領事人即正法&rsquo等語。
但查犯禁貨物入官,其領事人連船逐出,不準交易,此例西洋各國古今通行。
唯正法條,西洋古今無殺頭之刑。
況且船多人衆,萬一遇有水手一二不肖,私自夾帶,不拘多少,豈不累人。
貨物入官,而人亦受殺戮之慘。
即因此,正領事官義律暨諸客商,皆不肯具此結之原委也。
林、鄧二憲因前事不服衆,未得具結,即着封港,不準交易。
切思英國荷蒙通商已來,百十餘年,貿易買賣場中,豈無賒欠通融?今計貴國洋行商人,前後共欠已有數百萬兩之多。
一旦封港,不獨不能貿易,又壞了到廣東船内之貨物,不勝枚舉。
英國商人所失之本,何可勝言。
且封港之後,林、鄧二憲曾與義律商允具結,嗣後貨船到廣,任從查搜,如無夾帶煙土,方準入口,否則逐回,不準貿易。
奈林、鄧二憲,前言不對後語,反複無常,忽然改變,仍執前議,具甘受正法之結也。
後來義律等另有求商事體遞呈,奈林、鄧二憲絕不肯收。
即去年封港後,适有英國兵船巡海,到廣洋面,該船之總兵官遞呈,系請詢封港之由,以為開解,奈二憲仍不獨不肯收呈,更又命水師提督帶領水師官兵前來相拒,是以不得不還炮相喧矣。
去年林、鄧二憲禁止買辦,不準供辦夥食之後,有呂宋貨船一隻,與英國貨船同泊洋面,正欲回帆之際,适其船内人過來英船探望,即或随送些少食物,林、鄧二憲,責言呂宋人不應與英船人往來,不應送食物,竟用毒計,命人于黑夜之中将呂宋船隻燒毀,并傷斃三人。
可憐該船無辜,受此慘害,神人共憤。
切思歐羅巴洲各國,即大國小邦,帝國王邦,無分統屬。
呂宋國與英國,火煙相益,非親即故。
今同在異邦客地,過船探候,即或送些夥食,亦系人情之常事。
且歐羅巴洲與亞細亞洲相隔九萬餘裡,不獨無分統屬,而且隻有西洋船隻到中華,而中華船隻萬萬不能到西洋。
今林、鄧二憲,系中國之官,在廣東止可管中國廣東事,豈能管到西洋?即今大英國主仁慈,憐含呂宋船人無辜受此慘苦,即命如數賠其銀兩。
但未審林、鄧二憲,此事如何奏報?” 此奏中隻言林、鄧于具結事反複,即上所雲“餘保純允為具牍代請,義律謂委員已許之”之事也,并不言許給煙價,則并餘保純等亦未嘗許之可知也。
今以理度之,當是實是以商捐茶葉,用給賞之名。
以代給價。
故《夷氛紀聞》較量其値,言土每箱給茶五十斤,鑿鑿可據。
林折隻言五斤,乃不欲多舉其數。
以本系捐辦,無須奏銷,對朝旨嚴辦之意為合。
此正餘保純之幹才。
其後因具結有違言,義律亦未受賞,其為五斤、五十斤,更無可辨。
竊謂此為事實也。
英帥奏辭溫雅,其于初次兵船開仗,直曰“還炮相喧”,輕儇已極。
要于中國并無必用武力之意,特視其可侮而侮之,亦是事實。
奏意雖出自英帥,而達意必有漢奸。
以兵官而具此辭令,程度自高。
當時中國去文,動足招侮。
《中西紀事》載英人在定海遞書,内言:“二月間遣使暫讨煙價數十萬,入粵東配茶,天朝大臣粵憲回複言,&lsquo本大臣威震三江五湖,計取九洲四海,兵精糧足。
如爾小國不守臣節,定即申奏天朝,請提神兵猛将,殺盡爾國,片甲無存&rsquo等語。
”此語出自英人所遞書中,或非實有其事,然夏燮自加數語雲:“此蓋回複外夷之詞,不嫌俚俗也。
”然則著書之人有此寒陋,亦見當時士大夫之荒唐召侮,何足與西人比也。
奏文外又出其國會緻我國相書,要求六事:一索貨價,二求廣州、廈門、福州、定海、上海為市埠,三欲敵體平行,四索犒軍費,五不得以外洋販煙船贻累岸商,六請盡裁洋商浮費。
琦善以聞,又令娴習西文之鮑鵬作覆書,稱義律為公使,謂“上年繳煙,必有曲折,将來欽差大臣往粵查辦,不難水落石出”。
并犒以牛酒。
诏革則徐、廷桢職,令俱在粵候勘,而命琦善馳驿至粵代則徐職。
琦善在天津見英帥語平和,謂不難馴服,畜意稍給煙直,仍許貿易,即當了事;而給値則意粵關監督即能任措。
既至粵,義律輩亦回粵守待,見新欽差易與,求索益高。
而粵關利厚則費亦素巨,無餘存,乃知棘手。
唯撤海防兵以示無敵英意,冀英人鑒諒。
诘開炮創英者将加罪,軍心解體。
又欲從英人訴詞,謂則徐拒不上聞,将奏譴之,欲證成于巡撫怡良;怡良不敢應。
檢案牍,則又無可指摘,不得發。
先是,則徐防海所募,擇海濱漁蛋亡命熟沙礁險要者,一旦撤裁使失業,為英購漢奸招引而去。
向之所憚,轉濟其用,形便曲折盡洩,要挾益無顧忌。
堅索香港為埠地,以抵葡之澳門。
琦善不敢決允,但增許煙價,冀就範。
提督關天培請添兵設守,則峻拒以媚英。
義律以議遲遲不決,突攻陷沙角、大角兩炮台。
敢戰之将,副将陳連升以下,束手身殉者數人,事在二十年十二月十五日。
琦善委罪于天培,奏請重治,仍請續與夷
磚辦險工,較鑲埽更為便捷。
昔衡工失事,因灘陷不能鑲埽,馬工失事,因補堤不能得碎石。
使知用埽不如用磚,運磚易于運石,則費省而工已固矣。
各廳有工之處,皆易為力;唯無工之處,串溝隐患,必應未雨綢缪。
若于黃沁下南豫儲磚塊,則可有備無患。
應儲之磚,仍令向民間采買,不必廳員燒造。
此外别無流弊。
”疏入,奉谕:“該河督既确有把握,朕即責成辦理。
”毓美又言:“從前治河用卷埽法,并有竹絡、木困、磚石、柳葦,自用料鑲埽,以稭料為正宗,而險無定所,亦無一勞永逸之計。
緣鑲埽陡立,易激水怒,其始水深不過數尺,鑲埽數段,引溜愈深,動辄數丈,無工變為險工。
溜勢上提,必須添鑲;溜勢下坐,必須接鑲。
片段愈長,防守愈難,新工既生,益形勞費。
埽工無法減少,不得已而減土工,少購碎石,皆為苟且因循之計。
自試抛磚壩,或用以杜新工,或用以護舊工,無不著有成效。
且磚工不特資經久,而堆儲亦無風火堪虞,從此工固瀾安,益複培增土工,專用力于根本之地,既可免漫溢之患,亦保無沖決之虞。
”宣宗嘉納之。
巡撫牛鑒入觐,谕以毓美治河得手,遇事毋掣其肘。
此河工改用石為用磚之又一争議也。
漕運之制,未行海運以前,為承明代軍運之法。
明軍制遍設衛所,複唐府兵之舊,而漕則始由民運,後乃兌與衛軍。
明代軍制既紊,除邊衛尚有任戰之軍外,腹地衛所,有漕之處尚充運,其餘調充班軍,隻以供役。
萬曆末年以後,衛兵不可用,紛紛召募,兵已重出,饷已不盡由于各衛之屯田。
屯田亦輾轉侵變,原額紛舛。
清初所恃武力在八旗,餘則招降之官兵及群盜,不編為漢軍旗者,悉隸綠營。
向所謂衛所屯田之軍,不任戰守之事,唯于有糧運之處仍任運糧而已。
《清通考》:“順治三年,更定屯田官制。
每衛設守備一員,兼管屯田,量設千總、百總,分理衛事。
其原設指揮、副指揮等,俱裁去。
改衛軍為屯丁。
凡衛所錢糧職掌及造船事務,并都司、行都司分轄,皆仍舊。
七年,令衛所屯田,分有無糧運科征。
先是衛所屯田,分給軍丁承種,因有操演、城守、捕盜、領運之責,科征較民地稍輕。
至是裁汰衛軍,凡有運糧衛所,屯糧仍舊派征;其無運糧衛所,屯田俱照州縣民田例,一體起科。
十三年,定屯丁貼運之例。
浙江金鄉等衛,有屯無運;杭、甯、溫、台各衛。
嘉、湖、嚴、衢各所,有屯帶運;金華等所,處、紹等衛,無屯有運,應均算津貼。
向例漕船一艘,派屯田一百五十一畝有奇。
今議定帶運衛所,照數分派,餘田征租銀撥貼無屯衛所。
至有屯無運衛所,若有願運者,照例給田佥運;若無領運者,計田征租銀,撥貼無屯衛所運丁。
至康熙十年,以屯丁缺額,定每船給田一百一十三畝。
” 此清初以來規定之漕制。
至道光時漕事弊極,其大弊與河患相連,而政事之不理亦居其一。
今先言政事之妨漕者。
政既妨漕,漕又妨政,亦論政之可為炯戒者。
蓋屢次開捐,到省候補之員多,無缺可補,則以差委為調劑。
鹽、漕、河,皆容納差委之大窟穴。
以漕而論,據當時包世臣《剔漕弊說》:“各衛有本幫千總領運,而漕臣每歲另委押運幫官,又分為一人押重,一人押空。
每省有糧道督押,又别委同、通為總運。
沿途有地方文武催趱,又有漕委、督撫委、河委,自瓜洲抵澱津,不下數百員。
各上司明知差委無濟公事,然不得不借幫丁之脂膏,酬屬員之奔競,且為保舉私人之地。
淮安盤糧,漕臣親查米數,而委之弁兵。
通州上倉,倉臣親驗米色,而委之花戶。
兩處所費不赀。
又一總運費二三萬金,一重運所費二三千金,一空運,一催趱,費皆浮于千金。
又沿途過閘,閘夫需索,一船一閘,不下千文。
故幫丁專定運糧,其費取給于官而有餘;合計陋規賄賂,雖力索州縣之兌費而尚不足。
此幫丁之受朘削于大吏也。
”又據江督孫玉庭《恤丁除弊疏》:“旗丁勒索州縣,必借米色為刁制。
各州縣開倉旬日,各厫即已滿貯。
各丁深知米多厫少,必須先兌。
每借看米色為由,逐厫挑剔,不肯受兌,緻使糧戶無厫輸納,往往因此滋事。
旗丁即乘機恣索,州縣不敢不應其求。
或所索未遂,即借口米色未純,停兌喧擾。
及至委員催兌開行,各丁不俟米之兌足即便開船,冀累州縣以随幫交兌之苦。
”此旗丁于受兌前刁制州縣之弊。
“漕米兌竣,運弁應給通關,而過關出自尖丁。
尖丁者,積年辦事旗丁也,衆丁及運弁皆聽指揮。
尖丁索費,必先議定私費,再議通幫公費。
故有尖丁後手及程儀等項名色。
州縣不遂其欲,則通關勒靳不交,至使州縣枉罹遲延處分。
”此弁丁于既兌後刁制州縣之弊,此州縣之受勒索于幫丁也。
又據江督蔣攸铦《拟更定漕政章程疏》:“州縣既須貼費,勢不能不向糧戶浮收;州縣既有浮收,勢不能不受包戶挾制。
缙紳之米,謂之衿米;舉貢生監之米,謂之科米;素好興訟之米,謂之訟米。
缙紳之米,不能多收;刁生劣監好訟包攬之輩,即升合不足,米色潮雜,亦不敢駁斥。
并有虛收給串,坐吃漕規,以圖買靜求安。
受制于刁衿劣棍,仍取償于弱戶良民。
良善鄉愚、零星小戶,收至加五六而不敢抗。
始則忍受剝削,繼亦漸生機械,賄托包戶代交,較自交加五六之數,所省實多。
包戶日多,鄉戶日少,刁民效尤,良民亦漸趨于莠。
吏治民風士習,由此日壞。
此漕弊之相因而成積重無已之實情也。
” 至運河受黃河之累,當嘉慶間,已成不可救藥之勢。
《清史稿·河渠志》:“嘉慶十四五年間,淮、揚、運河三百餘裡淺阻,兩淮鹽政阿克當阿請俟九月内漕船過竣,堵閉清江三壩,築壩斷流,自清江至瓜州分段挑浚。
下部議,覆稱:&lsquo近年運河淺阻,固由疊次漫口,而漫口之故,則由黃水倒灌,倒灌之故,則由黃水墊高,清水頂阻,不能不借黃濟運,以緻積淤潰決,百病叢生。
是運河為受病之地,而非緻病之原。
果使清得暢出敵黃,并分流濟運,則運口内新淤不得停留,舊淤并可刷滌。
若不除倒灌之根,而亟亟以挑浚運河為事,恐旋挑旋淤,運河之挑浚愈深,倒灌之勢愈猛,決堤吸溜,為患滋多。
&rsquo命尚書托津等偕河督勘辦。
”此勘辦未言結果,蓋河無辦法,運河終無辦法,部覆已言之甚明也。
又曰:“自嘉慶之季,黃河屢決,緻運河淤墊日甚。
而曆年借黃濟運,議者亦知其非計,于是有籌及海運者。
道光五年,上因漕督魏元煜等籌議海運,群以窒礙難行,獨大學士英和有&lsquo通籌漕、河全局,暫雇海船,以分滞運,酌折漕額,以資治河&rsquo之議。
下所司及督撫悉心籌劃,卒以黃、運兩河受病已深,非旦夕所能疏治,诏于明年暫行海運一次。
”時議論之士多有力促海運之成者。
齊彥槐有《海運南漕議》,謂:“駁海運之說者三:一曰洋氛方警,适滋盜糧。
二曰重洋深阻,漂沒不時。
三曰糧艘須别造,柁水須另招,事非旦夕,費更不赀。
然三者皆無慮。
出吳淞迤南多矶島,水深瀾巨,非鳥船不行;迤北多碛,水淺礁硬,非沙船不行。
鳥船必吃水丈餘,沙船大者才吃水四五尺。
洋氛在閩、粵,皆坐鳥船,不能越吳淞以北也。
不足慮者一。
沙船聚上海,約三千五六百号,大者載官斛三千石,小者千五六百石。
船主皆崇明、通州、海門、南彙、寶山、上海土著富民。
一船須銀七八千兩,一主多者有船四五十号,名曰船商。
自康熙二十四年開海禁,關東豆麥至上海年千餘萬石。
布、茶各南貨至山東、直隸、關東者,亦由沙船載而北行。
沙船有會館,立董事以總之,問其每歲漂沒數,不過百之一。
今南糧由運河每年失風,殆數倍于此。
上海人視江甯、清江為遠路,而關東則每歲四五至,殊不介意,水線風信,熟如指掌。
關東、天津之信,由海船寄者至無虛日。
此不得以元、明之事為說也。
不足慮者二。
秦、漢、唐漕粟入關,未言官艘,唯《劉晏傳》有官漕之說,諒亦雜雇民船。
國家除南糧外,百貨采辦,皆官與民為市,且間歲有采買米糧以民船運通之事。
山東、江南撥船,皆由雇備。
雇船未嘗非政體,何必官艘?沙船以北行為放空,南行為正載。
凡客商在關東立莊者,上海皆有店,有保載牙人,在上海店内寫載,先給水腳,合官斛每石不過三百餘文。
船中主事者名耆老,持行票店信放至關東裝貨,并無客夥押載,從不聞有欺騙。
又沙船順帶南貨,不能滿載,皆在吳淞口挖草泥壓船。
今若于冬底傳集船商,明白曉谕,無論其船赴天津,赴關東,皆先載南糧至七分,其餘準帶南貨。
至天津卸于撥船,每南糧一石,給水腳銀五錢,上載時每石加耗米三升,卸載時以九五折收,合計南糧三百五十萬石,不過費水腳一百七八十萬兩,曾不及漕項十之三四。
陸續開行,二月初,江、浙之糧即定可抵澱,往返三次,全漕入倉矣。
船商以放空之船,反得重價,而官費之省者無數,又使州縣不得以免費、津貼、旗柁名目,借詞浮勒,一舉而衆善備。
先期咨會浙江提鎮哨招寶、陳錢,江南提鎮哨大、小洋山,會于馬迹,山東鎮臣哨成山十島,會于鷹遊門,以資彈壓護送。
而澱津有撥船數千号,足敷過載。
由澱、津抵通二百裡,無糧艘阻滞,挽行順速。
唯裝卸及發水腳,若任吏胥克扣需索,則船商或畏怯不前。
悉心端意,了此一節,亦非難事。
至行之有效,然後籌裁撤糧艘,安插柁水,清查屯田,皆有條理可循矣。
” 彥槐在嘉慶季年上此議于蘇撫,蘇撫召與诘駁,終以不必改章為言,寝其事。
至陶澍撫蘇而辦海運,世以鹽、漕兩大改革推澍,澍亦善用通人議也。
當道光四年,南河黃水驟漲,高堰漫口,自高郵、寶應至清江浦,河道淺阻,輸挽維艱。
吏部尚書文孚等,請引河入運,添築閘壩,鉗束盛漲,黃水挾沙,日久淤墊,為患滋深。
朝廷亦知借黃濟運非計,于是嘉慶間駁斥之海運議複興。
當嘉慶時,蘇撫之寝彥槐議,亦承朝旨而然。
蓋勒保督兩江,時有患運河阻滞建議海運者,勒保挈浙江大吏會奏海運十二不可行。
于嘉慶十六年奉谕“海運既多窒礙,唯有謹守前人成法,将河道盡心修治。
萬一盈绌不齊,唯有起駁盤壩,或酌量截留,為權宜之計,斷不可輕議更張”等語。
明旨煌煌也。
海運議再起,诏江督、漕督、蘇、浙巡撫魏元煜、顔檢、張師誠、黃鳴傑各就轄境情形籌議。
諸臣憚更張,以窒礙難行入奏。
其時前任江督孫玉庭,因渡黃艱滞,軍船四十幫須盤壩接運,請帑至百二十萬金。
未幾,因水勢短绌,難于挽運,複請截留米一百萬石。
上令琦善往查,覆稱:“玉庭所奏渡黃之船,有一月後尚未開行者,有淤阻禦黃各壩之間者,其應行駁運軍船,皆膠柱不能移動。
”帝震怒,元煜、玉庭、檢均得罪。
協辦大學士戶部尚書英和建言:“暫停河運以治河,雇募海船以利運。
國家承平日久,航東吳至遼海者,往來無異内地。
今以商運決海運,風飓不足疑,盜賊不足慮,黴濕侵耗不足患。
以商運代官運,舟不待造,丁不待募,價不待籌。
至于屯軍之安置,倉胥之稽察,河務之張弛,胥存乎人。
矧借黃既病,盤壩亦病,不變通将何策之從?”诏仍下有漕各省大吏議,遷延半載不決。
會澍由皖撫移蘇,與總督琦善奏言:“海運雖屬創行,海船實所熟習。
折漕變價數百萬,勢必銀湧貴而谷陡賤,恐官民交困。
請以蘇、松、常、鎮、太四府一州之粟,全由海運,其安徽、江西、湖廣,離海口較遠,浙江則乍浦、甯波海口或不能停泊,或盤駁費巨,仍由河運。
使布政使賀長齡親赴海口,督同地方官招徕商船,籌議駁運兌裝等事。
澍又親往雇定沙船千艘,三不像船數十,分兩次裝載,運米百五六十萬石。
朝命設海運總局于上海,并設局于天津,複命理藩院尚書穆彰阿會同倉場侍郎駐津,驗收監兌,以杜經紀人留難需索諸弊。
海道水師會哨防護,并如十餘年前齊彥槐所議。
六年正月,各州縣駁運之米,以次抵上海受兌,分批開行,計水程四千餘裡,旬月抵津,一船不損。
穆彰阿赴驗米色,瑩潔遠過河運。
海商運漕而北,載豆而南,兩次得價,且由部發帑,收買海船耗米十餘萬石,其出力之商,優給頂戴,皆踴躍過望,先後共享銀百餘萬兩。
不請一帑,而漕項銀米,自解津應用及調劑旗丁外,尚節省銀米各十餘萬。
其海關免稅不過萬餘,視河運又省費過倍。
此商民具有組織能力,而國家始利用之;書生具有政治通識,而公卿能采取之,皆世運之漸變也。
明年,江督蔣攸铦再請踵行,而朝議以河湖順軌,又不許。
曆二十年,各省歲運額漕,逐漸短少,太倉積粟,動放無存。
二十六年,诏複行海運,始為常例。
至輪船通行,益無風險之說,而招商局且攬為國營公司專利,不許外國商船承運,則無複河運之事。
由今思之,漕事本不成大議論,且交通既便,亦無庸議漕,而古來代有煩言,清世于道光朝作一改革,在當時為極可紀載之事實,撮述之,以見昔人知識之無法驟開,而士大夫之明通強幹者,能救一時之弊,已不可謂非難能可貴矣。
第七節鴉片戰争 道光朝兵事,六年有叛回張格爾之役,十二年有叛猺趙金龍之役,不旋踵而皆定。
清廷之威信尚存,亦恃川、楚立功宿将。
楊遇春、楊芳之于回,羅思舉之于猺,轉戰迅速,而賞功必以旗籍大員居上。
實則平回大帥長齡,主張割西城膏腴,封回酋而退守東四城;平猺欽差宗室禧恩攘功逃責,均暴露勳貴之無能,其事皆不足述。
至鴉片一案,則為清運告終之萌芽。
蓋是役也,為中國科學落後之試驗,為中國無世界知識之試驗,為滿洲勳貴無一成材之試驗,二百年控制漢族之威風,掃地以盡,于清一代興亡之關匪細也。
三代以後,至清中葉以前,國無外交名義。
“外交”二字,作罪惡之稱。
《禮記》所謂“為人臣者無外交,不敢貳君”。
《谷梁傳》所謂“大夫無境外之交,束修之饋”。
至于國君,則名為天子,即無敵于天下。
四征不庭,乃為王者。
至力屈于敵,明明卑以事之,仍稱彼來曰“款”,我往曰“撫”。
此古來夷夏相對之通例。
鴉片案乃引起事變之端。
中國之盲于外交,應受事變之教訓,則固不自量力者所必緻也。
政治不自量力,必使萬國就臣妾之列;學問不自量力,緻使國防民用皆自趨于弱與貧,而以強與富讓人。
苟非如此,鴉片案何由發生?即發生鴉片害人,烏即成束手屈服之交涉?故鴉片非主因,中國之政與學相形見绌,乃其主因。
今先略述鴉片案之來曆。
中國自古有罂粟,詞賦家皆或賞豔其花,農學家或采用其實,為濟荒之用,從未有發明其為毒品者。
明萬曆間李時珍作《本草綱目》,始有阿芙蓉一品。
時珍解雲:“阿芙蓉前代罕聞,近方有用者,雲是罂粟花之津液也。
”又引王氏《醫林集要》,言是天方國種紅罂粟花,不令水淹頭,七八月花謝後,刺青皮取之者。
作《醫林集要》者為王玺,當與李時珍時代尚近。
天方國用以入藥,據雲紀元前早已傳自希臘,既而流行各國,印度尚為最後。
取漿凝為幹塊,款客嚼食如槟榔。
明末,始有蘇門答臘人吸食之法。
康熙中,台灣平,海禁弛,沿海居民,得南洋吸食法,精思之,遂成中國吸煙特色。
流行各省,至開館賣煙。
雍正七年定興販鴉片罪至充軍,開館賣煙照邪教惑衆律拟監候,船戶地保鄰佑人等杖徒;失察之地方文武及關監督嚴加議處,是為鴉片定罪之始。
時尚未定吸食者罪名也。
嘉慶十五年以後,一再饬禁。
而自英吉利以公司侵占印度之後,制煙土益精。
英商以販煙為大利,始猶泊于澳門,以葡萄牙既有之埠地為卸載轉販地;既且移之黃埔,于貨物中夾帶私售。
道光元年,申禁洋船至粵,先令行商具結,所進黃埔貨船,并無鴉片,方準開艙。
若行商容隐,查出加等治罪。
開館者絞,販賣者充軍,吸食者杖徒,法愈密矣。
行商者,粵商十三家,經官立案,開設洋行,以承接外商之販貨來者。
其初十三家謂之洋商,而外商則曰夷商。
後訂約諱言“夷”字遂稱外商為洋商,洋行并廢,外商得自設行棧銷售。
乾嘉以來不如是也。
當有洋行時,外商非投行不能銷貨。
英人設公司經理貿易,主其事者名曰大班。
大班來粵,率寄寓洋行。
洋行優其供應,而朘削之無所不至。
初定行傭,每兩貨價奏抽三分,繼而軍需出其中,貢價出其中,又與關吏相比,課稅增、規費亦增,取之十倍二十倍于前。
而十三洋行為世業,悉索于外商,養尊處優,駕兩淮鹽商之上。
今所傳粵中富家刊刻叢書,若海山仙館潘氏、粵雅堂伍氏,皆當時洋行十三家之一也。
鴉片不過商品之一,其實即無燒煙案,通商既久,必有變端。
一緣葡萄牙擅澳門之先占利益,二緣粵關之加重規費。
葡商在澳門,築高樓而居,其商船到者,隻納船鈔,别無課稅。
他國之商,船泊黃埔,鈔課并納,又非投行,無寄頓銷售之策。
既銷之後,又不能久寓,必回澳租賃葡人之屋,謂之住冬。
葡人俨然為各國之東道主,各國皆羨之。
而英人商務尤盛,印度又近,重以鴉片之銷行,視中國貿易尤重,而不得如葡人之有根據,嘉慶間,一再窺澳門,葡人辄請中國援助。
粵督辄宣谕不許相犯,或且絕其互市,迫令退師;其時英人不敢深抗。
中國固地主,有主權。
而心不能平,必欲謀一相當之地,以雪見绌于葡人之憤。
此一事也。
中國關征之法,應本寬大,守“譏而不征”之訓,各關所定征額甚微。
以粵關論,乾隆《會典》所載十八年奏銷之額,廣東海關五十一萬五千一百八十八兩,為天下額征最巨之關。
其時江蘇海關額征隻有七萬七千五百有九兩。
今以上海關為收數最高,年必數千萬。
可知通商以後,國家之受惠實多矣。
昔時額征之外,或解羨餘,不為常例。
而士大夫往往用名刺讨關。
關督愛才者,過客投一詩,以為可觀,即許其滿載而去。
百年以前,中國國民為别一種風味。
但國家并無多取之意,官吏自有婪索之能。
課賦之外,加以規費,關員之外,加以行商。
所領軍需、貢價,未嘗不為公用,而又決非正供。
洋行求取于外商者多端,遂分内用外用名目。
當康熙間平定台灣,始開海禁,外商通互市之處,原不限定粵中。
康熙三十七年,設定海關,英人始來通市。
然粵近澳門,寄寓近便,多聚于粵,粵關即疊增重費,外商争執不見應。
雍正中控于大府,稍稍裁減,未幾如故,乃有移市入浙之志。
商舶赴舟山者日多,粵督争之,奏請浙關增稅使倍于粵。
朝旨亦以甯波番舶雲集,日久留住,又成一粵之澳門,将示限制,許增浙關稅。
未幾複定制,外商不準赴浙貿易,歸并粵港。
粵洋行益據壟斷之利,誅求不已。
于是乾隆二十四年英商喀喇生遣通事洪任輝仍赴浙,請在甯波開港。
而浙撫已奉新令,悉毀定海關夷館。
聞又有舟泊舟山,發令驅逐,斷其岸上接濟。
洪任輝憤甚,白海道至天津,乞通市甯波,并讦粵關陋弊。
七月,命福州将軍來粵按驗,得其與徽商汪聖儀交結狀,治聖儀罪,而下洪任輝于獄,久之乃釋。
後又禁絲斤違禁出洋,亦為英商所不便。
隐忍既久,乃于乾隆五十八年,英王雅治遣使臣馬戛爾尼等來朝貢,表請派人駐京,及通市浙江甯波、舟山、天津、廣東等地,并求減關稅。
不許。
六十年,複入貢,表陳中國大将軍前年督兵至的密,英國曾發兵應援。
的密,即廓爾喀也。
奏入,敕書賜赉如例。
英國兩次入貢,其後一次有表文,無專使,特由在粵大班名波朗者呈粵督請轉奏。
《東華錄》具載之,故宮複發表原檔。
蓋為前一次貢使回國後之回訊耳。
附帶土宜,作為貢物,亦不過大呢六箱。
所欲就此次說明者,為廓爾喀之役曾有助力,補述之以見好于中國而已。
其動機為欲避粵關,改市赴浙。
商人請之不得,由國王具禮命使代請之。
此其君民利害之相共,資本主義之實行,與當時中國人心理不同。
轉譯表文,亦失原意。
在康熙、雍正朝當不如此盲昧。
英國經此鄭重聲請,仍不得當。
嘉慶中,英遂有一再謀占澳門之舉,中國又禁格之,使不得逞,事在七年及十三年。
至十五年,其大班又禀控粵撫,謂貿易資本皆自國帑借領,不堪虧折,請酌量裁減,以利遠人。
粵撫韓饬司議,寝不行。
二十一年,英國複遣使分入京、粵。
其入粵者,先以谒見儀注起争執。
蓋舊制,外夷貢使見制府、将軍皆免冠俯伏,大吏坐堂皇受之。
英使加拉威禮不可,署督董教增勉許免拜伏禮,使者免冠緻敬,大府離席立受,在粵主賓,尚為成禮。
其入京之正貢使羅爾美、副貢使司當東,舟抵天津,朝命戶部尚書和世泰就津賜宴,有司谕以謝宴應跪叩,不可。
又告以乾隆五十八年該國使臣入觐儀注,不答。
和世泰導使臣至圓明園,仁宗禦殿受觐,使臣稱病。
帝怒其無禮,卻貢不納,旋雖酌收數事,仍頒敕賜以珍玩以答之。
然為粵關規費事而來,本意竟未能達,怏怏而去。
至道光時,外商已自立公局為寓所,不住洋行,不複循回澳住冬之例。
會粵城外大火,民居蕩然,外商修葺公局,多占民居舊址,為民所控,粵撫朱桂桢督役拆毀。
英商禀訴,以八事相要挾,“移泊外洋,停止開艙”,相持半年始解。
凡此糾葛,外商率緻怨于粵。
此二事也。
有以上兩種積嫌,國家不足酬遠人儌惠之恩,即唯有震以畏威之策。
若示以威不足畏,則要挾狡展,勢必有變端矣。
鴉片則會逢其适之物也。
當時有一派,目擊煙銷日旺,銀錢外洩,成中國絕大漏巵,昌言自種自銷,抵制英印所産,收回利權。
此光祿卿許乃濟所奏陳,知名之士若吳蘭修、儀克中皆有是說。
疆臣則盧坤約略言之,不敢明請。
粵撫祁填則具稿請鄧督領銜,鄧亦允之,而為粵紳持清議者所阻。
同光間有僞撰《洪經略奏對筆記》行世,其中主張種煙抵制印土,殆即許乃濟、吳蘭修輩所為,托之洪承疇以惑宮寝。
蘭修有《弭害論》,見梁廷坍《夷氛紀聞》,暢發此指。
十八年,鴻胪卿黃爵滋有“漏巵宜防,請置重典”一奏,诏下内外諸臣,廣收衆議。
衆無敢言開禁者,獨湖廣總督林則徐言尤悚切,且規劃防禁之法尤備。
宣宗為所動,譴言弛禁者。
降太常卿許乃濟為六品頂戴,召則徐至京面授方略,以兵部尚書佩欽差大臣關防馳驿赴粵,會督撫商辦。
定販賣吸食皆死,著為令。
則徐至粵,粵督鄧廷桢亦賢者,體朝旨厲行禁約。
除嚴拏販煙吸煙之犯,又窮治外來煙土,務盡毀之以絕根株。
時英商盡匿煙土于趸船,泊椗零丁洋面者二十有二艘。
欽差、粵督坐堂皇,傳集十三洋行,發交谕帖,令轉谕英商公司,呈報存儲煙土實數。
時公司大班名義律,得谕遷延不複,則徐偵知英最巨之煙商查頓已遁,其次颠地尚與議律在夷館謀遁,乃锢其所用買辦華人,而調巡船圍泊夷館後,使不得下河;又筏斷河口。
義律計無複之,乃請就黃埔棧房及椗洋趸船所有,共二萬二百八十三箱,盡數呈繳。
則徐親赴虎門驗收,凡二百三十七萬六千二百五十四觔。
奏請派員解京。
得旨令在海口銷毀,俾軍民知所震畏。
乃開池引鹵水入,随投随夾以石灰,俟其揚沸,旋自糜爛。
蓋以火燒之,煙灰亦為吸品。
同存性之石灰,随水糜爛,乃與灰黏合,無複煙之用也。
則徐之布置周密如此。
奏定繳煙外商,計箱賞茶葉五十斤。
當時出洋茶稅石二兩五錢。
洋行會館,由公司包饷費六兩七錢,并運至海口水腳,及武夷山買價。
恩賞則一律蠲兌,所得亦頗抵煙値。
遴随員知府餘保純、劉開域頒漢夷字結式,令諸國繕繳。
義律堅不具結,負氣繳還所賞茶斤,謂“遵結則後有煙土夾帶,貨沒入官,人則正法,恐各商在途尚有煙土,不敢由彼一身代認此責”。
時在澳門會議,葡商亦謂“貨可充公,人則西國無斬首例,請不具正法字。
”則徐以所請不與内地辦法畫一,斥之。
保純亦無以難義律之說,為具牍代請,而義律則謂委員已許之矣。
既為則徐駁斥,乃怨大吏反複,以護貨之兵與我舟師抗,我舟攻其趸船于零丁洋,毀其二艘。
義律率貨船屢戰,皆中于炮而退。
有英船願繕結紙求入者,義律揮兵阻之。
具結請入之船,見提督巡洋,坐船樹紅旗,又誤以為來戰,亦燃炮迎擊。
接仗凡六次,卒為舟師擊斃無算。
時别國貨船向不帶煙者,皆遵令具結,唯英船不就範。
大理卿香山曾望顔請封關禁海,設法剿辦。
下粵中議,則徐以違抗隻有英商,不拒各國,正可以夷制夷;粵人以海為生,尤不宜設禁自窘。
奏覆而止。
英市既絕,英商船至者三十艘,阻于義律,不得入,鹹怨咎之。
義律懼,請許率諸商還澳,俟本國信至,開艙貿易,詞頗婉順。
而朝旨雖允不禁海,然對英封禁甚嚴,則徐不敢更張,峻拒之。
英船泊外洋,以厚利購接濟。
則徐自出駐海濱,罔避風雪暑雨,辛勤籌備,民多感愧,相戒無複私售。
十九年冬,朝命改則徐督粵,調廷桢督兩江,旋改浙閩。
英國自得粵中焚煙之訊,其國會議禁煙理直,當聽中國之命。
而義律以商人煙土被焚,請國庫給價;且印度煙銷為大利,慫恿發兵。
英廷争議洶洶,卒決稱兵,命其國戚伯麥率本國兵船十餘艘、駐防印度兵船數十艘,聨東向。
則徐自奉旨斷英市,首責諸國毋聽英假借船号,毋代運出入貨物;激勵美、法,使不直英國所為。
又以俄舊親華,而與印度鄰,英、俄相忌,又約屬夷廓爾喀伺印度之隙。
且知英遠來費巨,鴉片減值而售,成本不敷盡供軍用,決其持久必蹙,與提督關天培定議,嚴防要隘,全力剿辦,懸賞購捕斬義律及白夷黑夷價有差;獲其船者,财物盡充賞。
移會閩海、江、浙,各刻意防其舍粵他犯。
二十年夏,英兵船至,則徐奏聞,尚有“以逸待勞,以主待客,彼何能焉”之谕。
英船至粵月餘,無隙可乘,駛三十一艘赴浙,經福建,突攻廈門。
浙督鄧廷桢駐閩,出駐泉州,檄金廈道劉耀椿守禦,炮擊沉其兵船一,水師焚攻其一船,斃英兵數十。
英全駛至浙之定海,陷之。
朝命江督伊裡布為欽差大臣,赴浙視師。
革浙撫烏爾恭額職,旋定罪絞候,以劉韻珂代。
經此一挫,而朝旨突變。
此宣宗意志之不定,任事者之不能執成命以行事,亦世變之所以不可支持也。
浙未失事以前,剿辦意甚堅決。
則徐對英人請求較近情之語,亦不能留伸縮之餘地。
當上年九月義律以兵抗戰時,九龍炮台擊沉英船奏捷折,奉批:“不患卿等孟浪,但患過于畏葸。
”而于折内又累加旁批。
折文雲:“苟知悔悟,盡許回頭。
”其旁批雲:“不應如此,恐失體制。
”折文雲:“奉法者來之,抗法者去之。
”其旁批雲:“未免自相矛盾。
恭順抗拒,情雖不同,究系一國之人,不應若是辦理。
”十一月初八日,有诏“英夷反複,先放大炮。
未絕其貿易,不足示威。
即使此時出結,亦難保無反複情事。
茲屢次抗拒,仍準通商,殊屬不成事體。
區區貨稅,何足計論。
彼自外生成,尚何足惜!着林則徐等酌量情形,即将英吉利國貨貿易停止,船隻盡行驅逐,不必取結;兇犯亦不值令交出。
着出示列其罪狀,宣布各夷,倘敢包庇潛帶入口,從重治罪”雲雲。
則徐接此字寄,所以對義律之婉求無從通融也。
洎定海一失,粵中之蜚語亦即上聞,謂“繳煙時先許以值,後負之而緻激變”。
此事當時有數說。
《夷氛紀聞》雲:“林公至粵,居越華書院。
洋行總散各商,僑寓其側,備日夜傳訊。
義律呈繳禀至,夜傳總商入見,責以&lsquo汝為官商,倘有私許以價,而後設法賠補事,慎汝腦袋&rsquo。
總商叩首力言不敢而出。
蓋是時粵人紛紛疑夷人居奇之物,不數日而呈繳淨盡,意行商必許以事後給價。
及聞公言,畏得罪,不能不負約以自保,不暇複計夷怨,而夷已禀繳無及。
然語皆出揣測,事秘,罔有顯據也。
” 金安清撰《林文忠公傳》雲:“公才望赫奕冠寰宇。
英酋義律懾公威重,與廣府餘保純、洋商伍姓者密議,願繳在海船土二萬一千箱,易絲茶償。
餘乃常州紳士,為公撫吳時激賞,素以幹力著。
伍則與義律最昵,知使節不久留,欲彌縫其間,而陰與洋行分年償其直。
其禀牍恭甚。
公據其詞入告,奉旨嘉獎,有&lsquo不慮爾等孟浪,但慮爾等畏葸&rsquo語。
公乃馳檄宣示英國王,詞意剀壯,外國争傳其文。
就省城外浚大地,焚毀數月始盡。
陶文毅卒,旋奉旨調兩江總督。
樞相忌其功,思困之,乃請以鄧調兩江,而移公為粵督。
命下,餘、伍之初計沮。
” 據上兩說,許給煙價事有之,而非則徐所知。
但釁之由生,亦不由償價負約。
義律并未形諸文牍。
因勒令具結,緻成決裂。
且即給價購焚,亦不甚失體。
果有其事,則徐盡可先奏,何必諱言?朝廷以此罪則徐,上欲加之罪耳!當浙陷定海之際,英船留澳門者,忽焚澳門後通香山之關閘,為守閘之前山營都司炮傷英兵數十,沉其小舟。
七月十八日,則徐所遣副将陳連升率遊擊馬辰,攻其泊磨刀洋之兵船,戰勝,以捷聞。
奉批斥則徐貪功啟釁。
則徐遂力陳六月後粵海防範情形,請戴罪赴浙竭力圖克複。
不報。
是月,伯麥偕義律駛天津陳訴,出一漢文奏本,上直隸總督琦善轉奏。
其文為英人所具,可證則徐無許給煙價之語。
文唯見《夷氛紀聞》,錄以明以前粵中英人所借口之真相。
奏雲:“英吉利國臣統領本國水師主帥子爵巴兒多兔,謹呈天朝大清國大皇帝駕下:竊巴兒多兔現奉敝國主命,協同本國陸路統領總兵官布爾利,帶領水陸軍兵戰船,前來貴國。
緣為去年本國之正領事官義律,暨來貴國貿易之商民,竟被廣東欽差林、鄧總督淩辱無道,以衆欺寡。
并一向敝國之商民到廣東,被該省大憲等欺壓無辜。
為此奉命前來上訴。
唯思船多兵衆,夫用兵必須水陸擇地,護船安營,是為首要之機,熟思貴國各直省大憲,以為業已封港,不通貿易,決不納言,不肯接呈代奏,準有相拒之形,此即必彼此相鬥,因此不得不直登定海,俾得各船安營有所倚。
去年林欽差到廣,不數日,首先将西洋各國人,用水陸官兵圍困在省城寓行之内,立即封艙,連日不準出入,兼絕夥食,勒繳在洋面停泊船内之煙土。
又言限日盡繳,否則要斬要殺。
如于限内繳出,則仍前交易買賣也。
竊思貴國新例,禁買禁賣煙土,但既已禁絕,無人敢買,則西洋人亦必不再來。
即有愚人帶來,亦無人敢買,然則帶來何益?且去年所繳之煙土,系在洋面,并非起運入内地,而外國商人亦萬萬不能運得入港也。
奈林、鄧二憲勒繳,而英國商人等如不繳,則不受殺亦要餓死,雖不懼殺而饑渴難當,隻得含恨忍氣以繳之,然後再酌議論。
讵料繳之後,忽又要具結,稱&lsquo如有嗣後查出船内夾帶煙土,即将貨物全行入官,其領事人即正法&rsquo等語。
但查犯禁貨物入官,其領事人連船逐出,不準交易,此例西洋各國古今通行。
唯正法條,西洋古今無殺頭之刑。
況且船多人衆,萬一遇有水手一二不肖,私自夾帶,不拘多少,豈不累人。
貨物入官,而人亦受殺戮之慘。
即因此,正領事官義律暨諸客商,皆不肯具此結之原委也。
林、鄧二憲因前事不服衆,未得具結,即着封港,不準交易。
切思英國荷蒙通商已來,百十餘年,貿易買賣場中,豈無賒欠通融?今計貴國洋行商人,前後共欠已有數百萬兩之多。
一旦封港,不獨不能貿易,又壞了到廣東船内之貨物,不勝枚舉。
英國商人所失之本,何可勝言。
且封港之後,林、鄧二憲曾與義律商允具結,嗣後貨船到廣,任從查搜,如無夾帶煙土,方準入口,否則逐回,不準貿易。
奈林、鄧二憲,前言不對後語,反複無常,忽然改變,仍執前議,具甘受正法之結也。
後來義律等另有求商事體遞呈,奈林、鄧二憲絕不肯收。
即去年封港後,适有英國兵船巡海,到廣洋面,該船之總兵官遞呈,系請詢封港之由,以為開解,奈二憲仍不獨不肯收呈,更又命水師提督帶領水師官兵前來相拒,是以不得不還炮相喧矣。
去年林、鄧二憲禁止買辦,不準供辦夥食之後,有呂宋貨船一隻,與英國貨船同泊洋面,正欲回帆之際,适其船内人過來英船探望,即或随送些少食物,林、鄧二憲,責言呂宋人不應與英船人往來,不應送食物,竟用毒計,命人于黑夜之中将呂宋船隻燒毀,并傷斃三人。
可憐該船無辜,受此慘害,神人共憤。
切思歐羅巴洲各國,即大國小邦,帝國王邦,無分統屬。
呂宋國與英國,火煙相益,非親即故。
今同在異邦客地,過船探候,即或送些夥食,亦系人情之常事。
且歐羅巴洲與亞細亞洲相隔九萬餘裡,不獨無分統屬,而且隻有西洋船隻到中華,而中華船隻萬萬不能到西洋。
今林、鄧二憲,系中國之官,在廣東止可管中國廣東事,豈能管到西洋?即今大英國主仁慈,憐含呂宋船人無辜受此慘苦,即命如數賠其銀兩。
但未審林、鄧二憲,此事如何奏報?” 此奏中隻言林、鄧于具結事反複,即上所雲“餘保純允為具牍代請,義律謂委員已許之”之事也,并不言許給煙價,則并餘保純等亦未嘗許之可知也。
今以理度之,當是實是以商捐茶葉,用給賞之名。
以代給價。
故《夷氛紀聞》較量其値,言土每箱給茶五十斤,鑿鑿可據。
林折隻言五斤,乃不欲多舉其數。
以本系捐辦,無須奏銷,對朝旨嚴辦之意為合。
此正餘保純之幹才。
其後因具結有違言,義律亦未受賞,其為五斤、五十斤,更無可辨。
竊謂此為事實也。
英帥奏辭溫雅,其于初次兵船開仗,直曰“還炮相喧”,輕儇已極。
要于中國并無必用武力之意,特視其可侮而侮之,亦是事實。
奏意雖出自英帥,而達意必有漢奸。
以兵官而具此辭令,程度自高。
當時中國去文,動足招侮。
《中西紀事》載英人在定海遞書,内言:“二月間遣使暫讨煙價數十萬,入粵東配茶,天朝大臣粵憲回複言,&lsquo本大臣威震三江五湖,計取九洲四海,兵精糧足。
如爾小國不守臣節,定即申奏天朝,請提神兵猛将,殺盡爾國,片甲無存&rsquo等語。
”此語出自英人所遞書中,或非實有其事,然夏燮自加數語雲:“此蓋回複外夷之詞,不嫌俚俗也。
”然則著書之人有此寒陋,亦見當時士大夫之荒唐召侮,何足與西人比也。
奏文外又出其國會緻我國相書,要求六事:一索貨價,二求廣州、廈門、福州、定海、上海為市埠,三欲敵體平行,四索犒軍費,五不得以外洋販煙船贻累岸商,六請盡裁洋商浮費。
琦善以聞,又令娴習西文之鮑鵬作覆書,稱義律為公使,謂“上年繳煙,必有曲折,将來欽差大臣往粵查辦,不難水落石出”。
并犒以牛酒。
诏革則徐、廷桢職,令俱在粵候勘,而命琦善馳驿至粵代則徐職。
琦善在天津見英帥語平和,謂不難馴服,畜意稍給煙直,仍許貿易,即當了事;而給値則意粵關監督即能任措。
既至粵,義律輩亦回粵守待,見新欽差易與,求索益高。
而粵關利厚則費亦素巨,無餘存,乃知棘手。
唯撤海防兵以示無敵英意,冀英人鑒諒。
诘開炮創英者将加罪,軍心解體。
又欲從英人訴詞,謂則徐拒不上聞,将奏譴之,欲證成于巡撫怡良;怡良不敢應。
檢案牍,則又無可指摘,不得發。
先是,則徐防海所募,擇海濱漁蛋亡命熟沙礁險要者,一旦撤裁使失業,為英購漢奸招引而去。
向之所憚,轉濟其用,形便曲折盡洩,要挾益無顧忌。
堅索香港為埠地,以抵葡之澳門。
琦善不敢決允,但增許煙價,冀就範。
提督關天培請添兵設守,則峻拒以媚英。
義律以議遲遲不決,突攻陷沙角、大角兩炮台。
敢戰之将,副将陳連升以下,束手身殉者數人,事在二十年十二月十五日。
琦善委罪于天培,奏請重治,仍請續與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