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嘉慶道光: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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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施,全以大炮相轟擊,船身簸蕩,中者幾何。

    我順風而逐,賊亦順風而逃,無伏可設,無險可扼,必以鈎鐮去其皮網,以大炮壞其柁牙篷胎,使船傷行遲,我師環而攻之,賊窮投海,然後獲其一二船,而餘船已飄然遠矣。

    賊往來三省數千裡,皆沿海内洋,其外洋浩瀚,則無船可掠,無岙可依,從不敢往。

    唯遇剿急時,始間以為逋逃之地,倘日色西沉,賊直竄外洋,我師冒險無益,勢必回帆收港,而賊又逭誅矣。

    且船在大海之中,浪起如升天,落如墜地,一物不固,即有覆溺之憂。

    每遇大風,一舟折桅,全軍失色,雖賊在垂獲,亦必舍而收泊。

    易桅竣工,賊已遠遁,數日追及,桅壞複然。

    故常屢月不獲一賊。

    夫船者,官兵之城郭、營壘、車馬也。

    船誠得力,以戰則勇,以守則固,以追則速,以沖則堅。

    今浙省兵船皆長庚督造,頗能如式。

    唯兵船有定制,而閩省商船無定制,一報被劫,則商船即為賊船。

    船愈高大,多炮多糧,則愈足資寇。

    近日長庚剿賊,使諸鎮之兵,隔斷賊黨之船,但以隔斷為功,不以禽獲為功。

    而長庚自以己兵專注蔡逆坐船圍攻,賊行與行,賊止與止。

    無如賊船愈大炮愈多,是以兵士明知盜船貨财充積,而不能為禽賊禽王之計。

    且水陸兵饷例止發三月,海洋路遠,往反稽時,而事機之來,間不容發,遲之一日,雖勞費經年,不足追其前效。

    此皆已往之積弊也。

    非盡矯從前之失,不能收将來之效;非使賊盡失所長,亦無由攻其所短。

    則岸奸濟賊之禁,尤宜兩省合力,乃可期效。

    ” 帝責阿林保,謂:“到任不過旬月,地方公事、海洋情形,素不熟悉,于李長庚更從未謀面,辄連次參奏,殊屬冒昧。

    朕又不昏聩胡塗,豈受汝蠱惑,自失良将。

    朕已降旨,将剿辦蔡逆,責成該提督。

    若阿林保因參奏不遂,遇事掣肘,緻蔡逆逋誅,海疆贻誤,朕唯執法懲辦。

    浙省既無高大商船,阿林保等速在閩省雇募,迅即解交李長庚,口糧火藥,亦須源源接濟。

    ”事在十一年八月。

    疏内“皮網鈎鐮”雲者,蔡牽船用牛皮網紗多層,淋海水使濕,以禦炮火,必用長柄鈎鐮拉去之,炮始有效也。

    嗣是長庚疊出擊,至十二年十二月,率閩水師提督張見升追牽,窮所向,至黑水外洋,當粵潮陽縣地,牽僅存三舟,長庚擊破牽舷篷,自以火攻船,維其船後,敵急發一炮,适中長庚喉而殒。

    時閩、粵水師合剿,船械數十倍于敵,而張見升見總統船亂,即麾舟師退,牽乃遁,未就獲于此役。

     親貴紀事,不滿于旗員,而悼惜名将如此。

    其時滿人之信望已墜矣。

    然核其言,殊未可信。

    玉德以五月革,阿林保由湘撫升閩督,奉命在五月十九日丙寅。

    七月間連劾長庚,谕旨明謂其到任不過旬月,于長庚更未謀面,但據稱拆閱長庚緻代督溫承惠書,有“七月初十将兵船進港燂洗”,疑其私行回署。

    又于七月二十一日盜首李按一事,尚未知悉,遽疊參其玩誤縱賊,力請革職治罪。

    疑忌參劾,自是實情。

    長庚在浙逐敵不暇,安有暇赴閩督置酒宴?新督亦知舊督以不得于長庚而奪職,因此謂非去長庚,督威不立,則有之;若敢于以大不韪之語,要長庚同意,必無是理。

    長庚本海中搏戰,并非困敵于一島,浙、閩會剿,何能飛檄專促長庚?長庚與阮元交最密,剿海盜事互助為功。

    元撰《長庚傳》,于長庚中炮時事,則雲:“見升本庸懦,又窺總督意,頗不受提挈。

    及是,遠見總帥船亂,遽率舟師退,牽乃遁入安南夷海中。

    ”則閩督與長庚自有芥蒂,亦屬事實,但未必如禮邸所錄之甚也。

     長庚死事聞,帝谕有“覽奏心搖手戰,震悼之至”等語。

    追封伯爵,谥忠毅。

    命以所部王得祿、邱良功嗣任。

    軍無總統,命阿林保擇駐廈門、漳州一帶調度。

    海盜巨酋,自蔡牽外有粵朱,與牽時合時分,互寇海疆。

    十三年,濆為金門鎮總兵許松年轟斃,弟朱渥複領其衆。

    浙洋複有土盜張阿治、駱亞盧等,為邱良功等所殲。

    十四年,朱渥以衆三千餘,船四十二,炮八百餘,降于閩。

    旋邱良功為浙江提督,王得祿為福建提督。

    浙、閩将帥無間,以是年九月,合剿蔡牽于定海之漁山,乘上風逼之,轉戰至黑水深洋,逾一夜至明日午,良功見水已綠,近内洋,懼日暮敵更遁外洋,大呼,以己舟骈敵舟,閩舟又骈浙舟,敵死戰,毀浙舟蓬,紮傷良功腓,浙舟脫出,閩舟又骈敵舟,敵餘舟皆為諸鎮所隔,不能救牽,牽船中創,斃餘三十人,鉛丸亦罄,以番餅作炮子,得祿亦受傷,揮兵火其尾樓,複以坐船沖斷其柁,牽乃首尾舉炮,自裂其船沉于海。

    封王得祿二等子,邱良功二等男。

    粵洋尚有安南餘艇之衆,百齡代吳熊光督粵,嚴斷接濟,糧及硝磺不得漏出洋,其衆以外洋無可掠,乃冒死入掠内河,官兵守待捕斬,有以制之,而尚有總兵許廷桂敗死,敵突圍遁走一事。

    敵終以窮蹙,各幫先後降,百齡所降至二萬餘衆,船三百餘,炮千數百。

    粵事平,賞百齡輕車都尉世職。

    蔡牽餘黨亦降于閩,尚有千餘人。

    時澳門葡萄牙人備兵舶二,英吉利備兵舶四,各願助戰,朝議不許。

    見《聖武記》。

    自後海上外國船械日精,官與盜舊法皆見绌,遂開新海防時代。

     第五節京畿天理教叛亂 嘉慶兵事,有何可紀?紀兵事,見吏治之敗也。

    乾隆以前,非開辟疆外之兵不紀。

    乾隆中葉以後,台灣已為内屬後之兵事,亦略之。

    臨清一役,乃嘉慶教亂之先見者,以為時甚暫,亦不專述。

    而内亂之萌孽,實始乾隆朝之驕泰,為種敗亡之因。

    嘉慶間,苗、教、海,皆内地子民,所以暴動者,皆緣官吏之非人,縱不盡由迫壓,而寸土皆官治之地,一民皆受治之人,豈有省道郡縣層層統攝,而為變之民,能久久部勒不散,釀成大亂之理?海事甫靖,教亂又興,此事前接川、楚,後接金田,秘密黨會之無法解散,于劉清之不見用驗之。

     嘉慶十六年春,有星孛見紫微垣,教衆指為惑衆之具,謂應在二年後之九月十五日。

    十八年七月十八日壬午,帝東巡啟銮,秋狝并谒東陵。

    九月甲子朔,命随扈之皇次子綿甯、皇三子綿恺先還京。

    綿甯即宣宗諱,以先還,故得以宮中禦寇立功,封智親王者也。

    初十日癸酉,帝自避暑山莊回銮,而是時教衆已事露先發。

    蓋距九月十五之期已近,一則伏戎于道,要回銮之駕;再則竄迹入宮,起事即在禁中,皆其所預謀,以應期會。

    其主名則為天理教,又名八卦教,以卦名八字為分股之目。

    《聖武記》謂:“天理教聚衆斂财,愚民苦胥吏者争與焉。

    ”可知民之從教,亦由官迫也。

    從教則何以減胥吏之苦,今不知其詳。

    意當時胥吏多奉教,入教則可共一家,借保身家,冀少受魚肉耳。

    教首在河南者為滑縣李文成,在直隸者為大興林清。

    教衆謀久,自必外洩。

    會知滑縣者為強克捷,亦不似他上官及同僚之愦愦。

    有退吏訟系,感克捷白其誣,告以教衆謀。

    克捷密封白巡撫高杞,申衛輝知府郎錦骐,請兵掩捕,皆不應。

    克捷知事急,于九月初六日,突執文成,先刑斷其胫,及其黨二十四人,之獄。

    夜半,其黨牛亮臣劫獄出文成等,屠告發之退吏家,踞城叛,克捷及家屬均死之。

    時高杞已調任熱河都統,新任方受疇未到,旋仍命高杞留署。

    台斐音署巡撫而滑縣失陷事,由直隸總督溫承惠奏聞行在。

    十二日乙亥谕:“溫承惠奏河南滑縣老岸鎮地方,有匪徒黃興宰、黃興相并宋姓為首,興天理會。

    于本月初七日聚衆滋事,滑縣已失,縣官被戕。

    長垣縣亦有習教之人。

    高杞若尚未離豫,着督同河北鎮總兵色克通阿防堵,勿令匪渡河滋蔓。

    ”又“以溫承惠為欽差大臣,偕古北口提督馬瑜馳往長垣、滑縣剿賊。

    ”又“命陝西提督楊遇春來直隸協剿。

    ”又“命山東巡撫同興巡防山東邊境,剿捕賊黨。

    ”十三日丙子,又谕:“據素納(當是正定鎮總兵)奏:東明縣朱炜禀報:縣屬齊五集鐵匠張文典,首稱有長垣縣南樂集人姜複興,托打鋼刀十把。

    該縣盤獲姜複興,究出伊與滑縣白家道口宋義升、長垣縣馬塞村馬文隴夥同習教。

    當将姜複興收禁。

    又于初十日,長垣縣典史劉世治禀報:“民人王白小,向都司陳夢熊首告,知縣被害,都司領兵搶出該縣屍骸,遍身有傷,身首異處。

    又知開州于曉禀報:東明縣城被圍危迫。

    恤長垣知縣趙綸,量賞鐵匠張文典。

    ”十四日丁醜谕:“色克通阿奏:滑縣匪徒牛亮臣等,殺入縣署,劫放獄囚。

    着添兵并力殲除。

    ”十五日戊寅,駐跸髻山行宮。

    山東巡撫同興前奏:“拏獲金鄉縣編造歌詞斂錢惑衆之匪徒李允魁、崔士俊、張文明等十八人。

    ”至是又奏:“崔士俊供:&lsquo先從城武縣劉燕習八卦離字教,又從直隸長垣縣徐安國習震卦教。

    徐安國告以今歲九月交白洋劫,屆時老教首給白布小旗插門首,可免殺戮。

    &rsquo”又據奏:“定陶縣城于初十黎明被陷,文武官存亡未保。

    ”又遞到十三日由五百裡馳奏折。

    十一日,曹縣續陷被據,敕溫承惠與東省并力夾擊。

    此皆九月十五以前各日事。

    由強克捷先破教衆之謀,刑傷其首,緻三省交界地帶,不及期盡發,而行在無警矣。

    十六日己卯谕:“綿甯、綿恺奏:本月十五日午刻,突有賊入蒼震門,經總管太監擒獲。

    未刻,内右門西又有賊越牆入,綿甯倉猝取進鳥槍,擊墜牆上一賊,又擊斃手執白旗在牆上指揮之賊。

    ”又谕:“儀親王等遞到折,稱剿辦事已大定,訊取活賊供詞,賊進禁城二百名,殲斃及活拏者三十一名。

    又供地安門外尚有賊五百名。

    此項餘賊如何辦法,着回奏。

    ”旋知已為留守京師王大臣入衛官兵所擒捕。

    此為九月十五克期直攻内廷之教衆拒退情狀。

    十六日,诏停谒陵回京。

    十七日,下诏罪己。

    是日,步軍統領英和等選派番役,于近京之宋家莊拏獲林清,蓋由前同興奏首犯劉真空潛匿離京二十八裡之沙河,即谕英和派弁兵巡察,至是拏獲。

    供稱:“前生姓劉,所有十五日禁城賊匪,由伊派撥屬實。

    ”又據所供太監劉得财等夥同入教。

    引入東華門者,劉得财、劉金;引入西華門者,張太、高廣福;又王福祿、閻進喜在内接應。

    又究出楊進喜,亦由西華門引路。

    複嚴诘林清,堅供太監在内同謀者止此七人。

    淩遲處死完案。

    此辦理禁城之情形也。

     直、東、豫三省失守各州縣,以李文成為首,既戕官據滑縣城,胫斷不能遠出,遂不能與京畿教衆相應。

    林清竟不知外地消息,坐待所定期日行事,無援而敗。

    滑城教衆萃精銳于距縣十八裡之道口鎮。

    鎮臨運河,有積糧,據以号召諸所據州縣,而出兵圍浚。

    時溫承惠督兵大名,巡撫高杞軍浚,皆按兵不動。

    同興亦聞報逾旬不發兵。

    劉清于川楚軍罷,仁宗從其志辭布政使,改任山東運使,力争于同興始發,身先士卒以攻,總兵陳某反随其後作策應,而奏報中以同興在山東戰績獨佳。

    帝不滿于溫承惠,诏以陝甘督那彥成代為欽差大臣,節制三省兵進剿。

    那彥成以阿桂孫蒙倚任,又調禁軍及西安、徐州兵益之。

    至衛輝,聞滑勢盛,請俟調山西、甘肅、吉林索倫兵五千而後進。

    诏以“遠道征兵,非數月不達,任賊蹂躏,束手坐視,停留長智,或奔突四出”,嚴旨斥之。

    賴楊遇春能戰,在東省又有劉清,亦尚因以有恃。

    至十一月,各縣皆複,唯滑堅厚而多糧,教衆以守,無敢忤。

    官軍圍之久,教衆擁李文成出收外屬衆,作西入太行之計。

    文成胫創,以車載乃行,招衆四千,入輝縣山,據司寨。

    總兵楊芳追之,累戰,奪司寨。

    李文成自焚死,獲其屍,然後并攻滑。

    滑城外官軍已屢隧地謀轟城,辄為城中覺阻之。

    楊芳來,乃成掘隧計。

    十二月十日,藥發城崩,官軍奪城,巷戰自哺至夜,俘教首牛亮臣、徐安國等。

    事平,那彥成加宮保,封三等子;楊遇春三等男;楊芳、劉清賞赉有差。

    是役敢戰者唯平川、楚舊将,而那彥成居功首,劉清則徑改武職,名從其志,抑可謂失人矣。

    時用人之柄,滿洲固例居人上,漢人以科目為重,若劉清起拔貢,與苗役之傅鼐起吏員,皆不易自顯。

    視雍正時之用田文鏡、李衛,不受翰林出身者排擠,雖未必盡當,然帝王自有魄力,非仁宗之所能及矣。

     強克捷以先發,刑李文成斷胫,功大,事後賜谥忠烈,世襲輕車都尉,官其二子,于原籍韓城及滑縣各建專祠,并加韓城學額。

    所擾各縣中,唯金鄉知縣吳階守禦有法,得不破,事平,超升曹州知府。

    沈寶麟撰階《傳》,詳其城守功,乃頗得義和團之力。

    此知義和團由來已久,與天理會向仇敵,故官收其助。

    寶麟,嘉慶三年舉人,官湯溪教谕,所紀自當時事。

    近言秘密會黨者,謂白蓮教在北變義和團,又言諸教會皆明遺忠,此持種族見,皆迎合潮流語。

    今滿族去矣,各省紅槍、黑槍、大刀、小刀之會如故,此又何說?在理會彌漫全國,亦不聞有他變。

    說者又附會呂留良之孫女呂四娘曾刺雍正帝至死。

    呂四娘之說,餘親見吾鄉許國英僞造,當時責其紊亂史實,為失紀載之道德,許唯唯。

    今許君殁矣,而其說為淺薄好事者所樂述。

    又以《聊齋·俠女篇》為證,夫《聊齋》多脫胎《廣記》,以筆墨自娛,原不負紀事之責,且蒲松齡卒于康熙五十四年,何以能知雍正十三年以後事。

    以好奇之故而不顧常識,願談曆史者自重,勿蹈此陋習。

     宣宗守禦有功,相傳因此而得大位。

    然掘《東華錄》,《宣宗錄》首雲“嘉慶四年四月初十日,仁宗遵密建家法,親書上名,緘藏匣,默體先志,慎簡元良。

    由是壽皇展拜,則命随行;裕陵敷土,則命恭代。

    隐然以神器攸歸,面稽列聖,寅承對越,胥寓深心”雲雲。

    則建儲不待立功後矣。

    雲“緘藏匣”,不雲“緘名于乾清宮正大光明匾額後。

    其匣究藏何所?緘名之制,定自世宗,高宗承之,皆在正大光明匾後。

    但高宗兩緘儲名,一則先天,一則親行内禅,俱不待受遺诏而後啟鐍。

    仁宗則緘而不書正大光明匾。

    文宗以後,穆宗系獨子,德宗、宣統系西後援立,以便其私,無所用其緘。

    高宗作《儲貳金鑒》,發明從古立儲之害,若千聖百王,早定太子,皆為不智。

    此實因噎廢食之拙計。

    父子兄弟,一片機心,天倫薄,人道乖,真夷狄之俗也。

    正大光明匾,不過在乾清宮内,苟欲竊視,有何阻難?仁宗以後,更不置匾後,據當時紀載,乃托之于内侍之身畔,以内侍之身,當正大光明之匾,此一内侍,懷此重器,在宮中給事曆數十年,以小人挾此神秘,其變幻何所不有。

    其未肇清室之大變者,别有天幸,謂為可作家法,可傲千聖百王,則真無知之見矣。

    宣宗己名在匣二十餘年,宮中更有禦寇大功,又仁宗元後所生唯此一子,依曆代立儲法,亦為天定無可改移之事。

    乃仁宗崩後,遍覓匣不得,大臣搜索禦箧,最後于内侍之身得之,不知彼内侍于帝崩後,猶不自陳明者何故!若搜而不得,是否遂不立嗣君?以此言之,尤為出于情理之外,誠荒誕之甚也。

    《清史稿》于戴均元、托津兩《傳》,俱載其事。

    尤詳者包世臣所撰《戴均元墓碑》。

    世臣童試時即受均元知,均元曆官中外,世臣從遊數十年,得之口授,不應無據。

    且墓碑傳拓行世,方當宣宗在禦之事,豈能以無據之言,誣蔑宮寝,将不為戴及己身家計乎?然則語必可信,錄如下: 《戴均元墓碑》:“庚辰(嘉慶二十五年)春,拜文淵閣大學士,晉太子太保,管理刑部。

    七月,公偕滿相托文恪公。

    扈灤陽圍。

    甫駐跸,聖躬驟有疾不豫,變出倉猝,從官多皇遽失措。

    公與文恪督内臣檢禦箧十數,最後近侍于身間出小金盒,鎖固無鑰,文恪擰金鎖發盒得寶書,公即偕文恪奉今上即大位,率文武随瑞邸成禮,乃發喪,中外晏然。

    ” 所雲“鎖固無鑰”以為慎密,而盒在近侍之身已二十一年,謂無鑰為不可開,是何異俚俗語謂箱箧被盜取去,主人自慶雲:“鑰尚未失,盜無如此箧何也。

    ” 第六節道光年間的改革 嘉慶朝,承雍、乾壓制,思想言論俱不自由之後,士大夫已自屏于政治之外,著書立說,多不涉當世之務。

    達官自刻奏議者,往往得罪。

    紀清代名臣言行者,亦犯大不韪。

    士氣消沉已極。

    仁宗天資長厚,盡失兩朝箝制之意,曆二十餘年之久,後生新進,顧忌漸忘,稍稍有所撰述。

    雖未必即時刊行,然能動撰述之興,即其生機已露也。

    若趙翼之《皇朝武功紀盛》,嚴如熤之《苗防備覽》、《三省邊防備覽》,皆有涉世務之作。

    但在嘉慶朝為極少數。

    至道光時則時事之接觸,切身之患,不得不言有三端:曰鹽,曰河,曰漕。

    議論蠭起。

    當時亦竟有彙而刻之以傳世者,賀長齡之《經世文編》是也。

    未幾海警漸動,士大夫急欲周知外事,疆臣為倡,林則徐之譯各國圖志,徐繼畬之譯《瀛寰志略》,皆為筚路藍縷之功,而紀蒙古之《遊牧》,作藩部之《要略》,皆在于此時。

    道光間學士大夫之著作,非雍、乾之所有,亦可謂非嘉慶朝所有矣。

    鹽、漕、河三事,能文績學之士皆有論述,而當事之臣采用之,朝廷聽納之,頗有改革。

    唯河患迄未能以人力挽回,至鹹豐初天然潰決,不可收拾而後改道,乃得苟安數十年。

    此道光朝之國事,亦即道光朝士習所由成也。

    分述如下。

     鹽務之壞,壞于高宗之侈心。

    清代家法,以不加賦為永制。

    不加賦雲者,固念民生,尤杜子孫之以侈得禍也。

    聖祖六次南巡、東巡、西巡及親征漠北,累巡塞外,俱不聞所過病其勞費。

    高宗亦六次南巡,則昭示太平,跸路所過,皆有點景,尤以揚州為極盛,高宗所謂“商人捐辦,不礙務本之民”,此即取之鹽業為一時自謂得計。

    實則節次内亂用兵,平教亂者三,平海患者一,何一非由私鹽利厚而成?然事非直接,上下相蒙,不發其覆。

    至道光間國課積虧,乃始嘩然鹽法之弊。

    此士論以鹽為集中之點者一也。

     考唐以前榷鹽之法,偶行辄罷,不為經制。

    劉晏以善理鹽策著名,置十三巡院以捕私,“私”之名始見于史。

    繼晏者更累加鹽賦,而私之利益厚,積私販為枭盜。

    有厚利以歆之,而趨附日衆;有拒捕以習之,而犷悍日增,捕以公戰怯,枭以私鬥勇,既常苦于不相敵。

    而為他劫掠之盜,民必仇之,助官縱迹除患;為枭盜則與國争利,無累于民,民反得廉價購鹽之益,故不加嫉視或反陰庇之。

    至秕政更多,善良失業,倚盜為生者益多,則大亂成矣。

    黃巢之亡唐,張士誠、方國珍之亡元,皆最著之鹽枭。

    明之倭寇,清之海盜,倚海為家,即依鹽為活。

    其餘凡持久不散之秘密社黨,無資糧不能團結,資糧莫如私鹽。

    此必然之事無待疑議者也。

    官鹽價平,至私鹽無利而枭自散,無所用其捕也。

    以捕勝私,則為盜練抵抗之力,使由小盜為大盜而已矣。

     《清史稿·食貨志》:“垂輿屢次遊巡,天津為首駐跸地,蘆商供億浩繁,兩淮無論矣。

    ”此說蓋指高宗之南巡。

    夫謂長蘆、兩淮因供億乘輿而緻困商耶?則正不然。

    虧帑許其病國,加價許其病民,商挾帝眷以揮霍于其間,正是最得意之日。

    蘆商海甯查氏,聲氣之廣,交結之豪,世稱天津水西莊。

    至所謂查三臕子,曆見諸家筆記,至今流為戲劇。

    淮商則《揚州畫舫錄》所載,園林栉比,盡态極妍,備一日之臨幸,即為諸商家豪侈娛樂之所。

    河道稍寬,則就鑿為湖,所鑿之上,壘于湖中,名小金山。

    岩石嵌空,樓台曲折,經營于其上,導禦舟至其地登岸。

    蒙允則一夕造成禦碼頭,白石廣平,翼以欄盾。

    登岸即天甯門外上下街,諸商所造園林盛處。

    今雖一片荒涼,遺址猶人人能指點也。

    《食貨志》又言:“鹽商時邀眷顧,或召對,或賜宴,賞赉渥厚,拟于大僚,而奢侈之習,亦由此而深。

    ”此商倚國而為豪舉,帝自以為不累民,而鹽貴私盛,養成枭盜不知凡幾。

    國取潤于商資,商轉嫁于民食,國取其什一,商耗其百千,謂民食貴鹽而即有礙生理,其說為主張加價者所笑,謂斤加數文,人食鹽多不過三錢,斤鹽可供兩月之食,一人一月多負擔數文,何至告病。

    不知商品賤則銷,貴則滞,所争在毫厘之間。

    官鹽價貴,即為枭販驅除。

    内亂之萌,起于枭販,枭販必有結合,則所謂秘密社會皆發生于是,長養于是。

    近時人留意秘密社會史料,吾以一言蔽之:官鹽價不敵私鹽有以造成之耳。

     乾隆間,帝王與鹽商之自生,尤可怪歎。

    《食貨志》言:“或有緩急,内府亦嘗貸出數百萬,以資周轉。

    帑本外更取息銀,謂之帑利,年或百數十萬,數十萬,十數萬不等。

    自三十三年,因商人未繳提引餘息銀,數逾千萬,命江蘇巡撫彰寶查辦,鹽政高恒、普福、盧見曾皆置重典,其款勒商追賠。

    至四十七、四十九兩年,乃先後豁免三百六十三萬二千七百兩有奇。

    ” 清國史館《彰寶傳》:“乾隆三十三年二月,調江蘇。

    六月,兩淮鹽政尤拔世奏繳本年提引征銀,谕曰:&lsquo此項銀兩,曆來鹽政并不奏明,顯有蒙混侵蝕情弊。

    且自乾隆十一年提引之後,每年二十萬至四十萬不等,以每引三兩計,應有千餘萬兩。

    着彰寶會同尤拔世詳查。

    &rsquo尋查得前任鹽政高恒、普福,運使盧見曾借端侵肥狀,俱伏法。

    ” 此一案,各書叙述不明。

    《東華錄》雖谕斥之文甚繁,而提引之來源未著。

    清世《三通》述鹽法,皆不及此事。

    各紀載中,以盧見曾之牽涉多為一代文學名流,往往道及盧之得罪,所謂“盧雅雨都轉獄事”,王昶、紀昀、趙文哲等皆得罪,高恒、普福定斬候,盧定絞候。

    時盧已七十八歲,未伏法死于獄。

    合《食貨志》與《彰寶傳》觀之,知高宗借帑給商,規取利息,本利齊拔,年數十萬。

    前後套搭,永無清日。

    其實則商人按引提銀備繳,所提之數甚巨,而繳者則年止二十萬至四十萬而止,其餘商又中飽。

    鹽政運使則坐享其饋送,代為蒙混,不報提引确數。

    事曆二十餘年,忽于尤拔世為鹽政時,題明所提為每引三兩,則至少以年銷五十萬引計,亦應有三千萬兩。

    以故興此大獄。

    夫鹽引所提,皆鹽價所出,孟子所謂“上下交征利,而國危矣”。

    财貨不自天降,不自地出,必有自來。

    理财者以為取于鹽為最輕微而易成大數,是誠然矣;殊不知有私鹽以拟其後。

    此則國危之真谛,聖賢所垂戒,斷非揣測過甚之詞也。

     乾隆中葉以後,教亂海患,疊起不止,民生之糜爛,軍饷之耗費,不可數計。

    而養成之源,尚無人指陳鹽弊者。

    商人營求鹽政,定為封輪之制,輪到售鹽,不準争先搶售,緻有跌價。

    把持愈甚,鹽價愈堅,私銷愈暢。

    道光元年,兩江總督孫玉庭奏請楚岸開輪。

    二年,鹽政曾燠奏稱:“輪規散後,有虧商本。

    ”玉庭奏駁之。

    湖廣總督陳若霖亦言:“本年較前實溢銷二十六萬餘引。

    ”既而楚督易李鴻寶,又徇商求,言“搶售難免”。

    八年複封輪。

    時兩淮私枭日衆,鹽務亦日壞。

    淮鹽歲應行綱額百六十餘萬引,及十年,淮南僅銷五十萬引,虧曆年課銀五千七百萬;淮北銷二萬引,虧銀六百萬。

    于是朝廷始認為切己之事,召江督蔣攸铦還京,以江蘇巡撫陶澍代之。

    澍,湖南安化人。

    嘉、道以後,留心時政之士大夫,以湖南為最盛,政治學說亦倡導于湖南。

    所謂首倡《經世文編》之賀長齡,亦善化人。

    而澍以學問為實行,尤為當時湖南政治家之巨擘。

    澍之治鹽務,先見于其嘉慶末為川東道時。

    川東道駐重慶,私鹽橫行,沿江千百成群,當事議令營汛開铳擊遏,澍謂是必激變,請減價敵私,計減四分之一,居民盡食官鹽,私販遂絕,數郡安堵,而商銷亦倍額。

    此川鹽事。

    川鹽之減價,有司尚能主持,遂有此效。

    淮鹽則積重更難返,而減價敵私為根本之計,則天下所同也。

     道光十年,澍既為兩江總督,朝命戶部尚書王鼎、侍郎寶興赴江甯,與澍會商改革鹽法。

    京朝官所陳變法有二:一、就場定稅,二、立廠抽稅。

    皆主一稅後聽其所之。

    澍用運使俞德淵議,皆以為未可遽行,主申明舊章,以除弊為興利,奏定章程十一條。

    欽差亦密請裁鹽政歸總督管理,以一事權。

    于是先行票鹽法于淮北,廢淮北綱商,以裁陋規為輕本敵私之根本辦法。

    陋規悉在杠壩,起杠過壩,曆五壩十杠,再改捆大包赴岸,官吏胥役,層層需索,每引成本至十餘兩。

    今立法在改道不改捆,不由杠壩淮所舊道,而改從王營減壩渡河入湖,且每包百斤,出場更不改捆,直抵口岸,除鹽價錢糧外止加運費一兩,河湖船價一兩。

    每引五兩有奇,減于綱鹽大半。

    民販由州縣給照,赴場買鹽,分司給以三連票之一連,立限運岸,不準票鹽相離及侵越到岸。

    始則官胥吏舉嚣然議其不便。

    澍委員領運倡導,使人灼知其利,遠近輻辏,鹽船銜尾到岸,未及四月,請運已逾三十萬引,無改捆之攙雜,鹽質純淨,而本輕價賤,私販無利,改領票鹽乃有利,販私皆販官矣。

    非特完課有赢無绌,兼疏場河,捐義廠,修考院,本為鹽引附納之項,以銷暢收旺,百廢俱興,蓋以輕課敵私,以暢銷溢額,故一綱行兩綱之鹽,即一綱行兩綱之課也。

    又是歲海州大災,饑民賴輸運之多,轉移傭值,全活無算。

    此淮北徹底變法之效也。

     淮南則厘除積弊,大端有三:一曰裁浮費。

    淮鹽自正課外,揚商大費,謂之公費;岸商有費,謂之匣費。

    公費舊定七十萬兩外,總商複浮用數十萬兩。

    蓋存留普濟、育嬰、書院、義學等項,而裁其禦書樓、務本堂、孝廉堂等處挂名董事歲支二十餘萬兩。

    又各衙門公費,及鹽政、運司書役辛工紙飯,并乏商月折等項,歲需銀八十餘萬兩,則加删除。

    于本身所管鹽政衙門,即裁十六萬餘兩。

    揚州每年正開支三十萬,匣費則湖廣漢岸,每引征至一兩二錢,已有百餘萬兩,乃奏定公費、匣費兩共每引正征四錢,永不加增,各費共減銀百十餘萬兩。

    至綱商并不自運,沿自前明,即得國家特許,謂之窩家,亦名根窩。

    其運鹽之商,先向有窩之家買單,然後赴場納課,以一紙虛根,先正課而享厚利,緻商本加重,昂價病民。

    但既未革綱商之名,定為每綱每引給一錢二分,亦省費百四十餘萬兩。

    領運舊例,名目過多,緻運司衙門書吏多至十九房,商人辦運請引,文書展轉至十一次。

    鹽務大小衙門,節節稽查,為需索陋規之具,交運司查明删并。

    二曰慎出納。

    鹽課入庫,向來不分正雜,遇有緊解,百計挪應,始則以帑本抵額課;迨帑本罄,則令商豫納減納,而以豫給印本抵課;迨商墊複窮,則又令其以印本帖息質貸,而以減帖額數攤于後數綱,輾轉葛藤,莫可究诘。

    又有總商管庫,不行鹽而專領費,甚至名為報效,實出庫墊冒支,從無報銷。

    乃奏分二庫,以正項貯内庫,專候部撥;以雜項貯外庫,不許以正項挪墊。

    革去總商管庫以杜侵漁,永禁印本減帖以截虛抵,俾勿贻後患。

    三曰嚴糧私船私。

    向日糧艘回空,夾帶蘆私,每占正綱三月額銷。

    澍派弁力查,令行禁止。

    至十三年,漕督貴慶奏請漕舟許帶蘆鹽,仍完淮課,以劑家丁。

    禦史亦以為言。

    澍三奏駁之,謂不但病鹾,亦且誤漕,蓋漕船回空帶私,即有随幫風客,除本分利,此出赀附和者即是枭犯,坐占淮南數十萬引綱額,随路停泊賣私,尤誤回空歸次之期,即誤下年趱運。

    丁情苦累,止可準帶土宜免稅津貼。

    若以鹾綱為丁舵沾潤之計,則以天庾正供之船,為聚集匪黨之薮,所賣盡長蘆之私,所缺盡淮南之課。

    澍力争絕之。

    此嚴于糧私也。

    鹽船遭險,例予津貼,并許批補沉失之鹽,免其輸課。

    自準封輪,守輪待售,遷延時日,船戶盜賣後,鑿沉空船,運商例有津貼批補,且可分裝多船,越輪先售,是為淹消之名,盡出賣私虛報。

    又重斤夾帶,一船所裝不止報運之數。

    鹽船由埠頭串通商夥,勒扣水腳,甚且由船戶出錢買裝,倒賠水腳,共圖販私之利。

    澍定水腳按例價照實核發,各船拟次統号,連環保結,蹈故習者,船戶埠保一并治罪。

    漢岸派員會鹽道辦理散輪,永不許再有整輪,以杜延滞。

    如實有淹消,準其補運,不準免課,并停津貼。

    又從前淮鹽必由儀征全數運漢,驗實後折回下遊各口岸營銷。

    糧船、江船販私則随路售鹽,官鹽水腳加重,益不敵私。

    澍請查明各口岸額銷,豫發防杜越運之水程,照例彙繳,以省周折。

    又挑浚儀征内河,利運道而輕商本。

    此嚴于船私也。

    三大端既定,綱商自乾隆間所積弊混,固不容複試,然恤商亦無所不至,尤恤實在運鹽之商,而坐享根窩之利者,則予以限制。

    此淮南雖不徹底變法,而亦收化私為官之效者也。

     澍未受任以前之十年中,淮南隻行六綱,淮北尤隻行三綱。

    每年奏銷報解,恃有二途:一則全虧帑本七百餘萬,而以帑利贻患後來納課之商。

    一則設豫納、減納、帖息名色,寅支卯糧,以數十年後之課,豫虧之于數十年之前,以緻舊商累倒,新商裹足。

    至道光八年、十年間,已無可挪墊,無可借貸,遇報解則庫如懸罄,遇開綱則隻收空本。

    澍改章以後,年清年款,又帶征還未銷印本積欠殘課三百數十萬。

    所不得志者,遊食于淮鹾之士紳官吏,揚州人家,至有以紙牌繪桃樹,另繪一伐樹之人,以寓詛咒者。

    十二年九月,澍奏:“蠹商被革,乾俸全裁,從前之每年坐食數千金、數百金者俱多怨恨,兼聞揚人相鬥紙牌,繪一桃樹,另繪一人為伐樹狀,以寓詛咒,其切齒若此。

    恐誤全局,請易專管為兼管,以順物情。

    ”宣宗不許。

    隻有避讓之語,初無根究之心,足國利民,内省不疚,得行所學,固已幸矣。

     黃河奪淮數百年,淤墊已甚,至道光間岌岌不可終日,士大夫以籌河為急務。

    河底已高于平地逾丈,賴堤以夾之,行全河于人家屋脊之上,斷無可以安心之理。

    于是議者争言改河。

    或謂堤外築堤,再成一河身,而以原有之河身為堤之一面。

    或謂引入六塘河,使改道入海。

    事皆窒礙難行,徒有議論駁辯而已。

    至鹹豐五年,河決蘭陽銅瓦廂,奪大清河入海,始聽其自然改道。

    當道光間,所争議而得行者,唯築壩改用石為用磚,事易實驗,然且勘駁停廢,争而後複。

    其實用石擁堤,亦起于嘉慶之末,而行于道光之初。

    初用石時,亦多異議,既用石十餘年,議者亦以石為便,而反對磚。

    總之,胥儈既成之窟穴,把持者多,工程之學不明,有精心任事之河臣,則以經驗而得善法,中樞無定識,往往易于動搖。

    略志之,以見科學未明時河工之程度。

     禹之治水,水由地中行,地面高于水,以地域水,所謂堤工,不過使地不刷入水中緻有淤墊而已。

    其時即有護堤之法,大約堤内隔若幹距離,置一當水之物,使水不直沖堤土,蓋視水之流向,而定其有可當之沖,則為之布置當沖之物也。

    舊法束柴稭為之,其形如掃,遂名之曰埽。

    嘉慶末,黎世序督江南河道,以柴稭值昂費糜,于長河埽工挺險處所兼以碎石填護,埽遂無失,稭值亦平,遂奏減值十之一。

    又奏禦黃、束清兩壩,址過深,請積石基之,俱有效。

    而胥儈側目,異議蜂起。

    世序言:“昔賈讓策言:&lsquo為石堤五。

    &rsquo師古雲:&lsquo聚石堤旁沖要之處,激去其水。

    &rsquo《水經注》載王誨言:&lsquo大河以竹籠石、葦葺土為遏,壞敗無已。

    請疏山采石,疊以為障。

    &rsquo工防宜石,古籍顯著。

    ”為固工節帑計,遂于道光元年,與總督孫玉庭合奏,略雲:“徐城舊有護堤碎石,即濱山工埽,亦以填護墇禦湍溜,碎石既利于徐,于長河宜無不利。

    夫河防平時恃埽,水盛沒灘始恃堤,至河流纡曲,溜勢逼堤,則又恃埽衛堤。

    埽壩專用柴稭,即堅實亦易朽腐,每歲拆舊使新,費倍力殚。

    自間埽填石,上下均倚為固。

    且埽鬥立,易激水怒,故埽前淘深或四五丈,或六七丈,石則迤下,高一而坡二之,水遇坦坡,即遊緩無湍激。

    又膏以河泥,凝緻鞏固。

    故有石之埽,恒少蟄陷;其上下無石之埽即朽塌,補築亦易為力。

    難者謂石數沖擊,漸入中深,恒病梗阏。

    不知南北堤相距千餘丈不等,至狹率七八百丈,河流經者不過二三百丈,餘盡灘淤旁溜,遷徙靡常,攻塌南堤,則北堤生灘,逼扼此堤,則彼堤沙湧,埽石既不患攻塌,則溜且去而刷灘。

    夫以廣幹丈之河,豈懼此十餘丈之埽石,且河中深率一二丈,獨埽前溜激,始锼齧至四五丈,中深不及埽前之半,石既沉重,偎護埽前,庸能舍此之下而就彼之高哉?”奏入,得旨:“歲行之為例。

    ”時議始息。

    此河工用石護堤之一争議也。

     道光十五年,栗毓美督河東河道,時串溝久為河患。

    串溝者,在堤河之間,始僅斷港積水,久而溝受河,又久溝尾入河,于是串溝遂成支河,而遠堤十餘裡之河,變為切近堤身,往往潰堤。

    毓美莅任,乘小舟周曆南北兩岸,時北岸原武泛串溝,受水已三百丈,行四十餘裡,至陽武泛,溝尾複入大河,又合沁河及武陟、荥澤諸灘水,畢注堤下。

    兩泛素無工,無稭石,堤南北皆水,不能取土築壩。

    毓美乃收買民磚,抛成磚壩數十所。

    工甫就而風雨大至,支河首尾皆決數十丈而堤不傷,于是始知磚之可用。

    疏陳辦理情形,以圖說進,尋奏請設窯造磚。

    禦史李莼疏言其不便。

    十七年五月,命宗室肅親王子尚書敬征赴東河查辦,并令李莼随同往勘。

    七月奏雲:“密采輿論,用磚搶辦險工,未可深恃。

    治河之法,不外以土制水,鑲埽以料合土,取其柔能抵剛。

    碎石質重體堅,取其剛以制柔。

    磚本土成,可濟料石之不足,但沿河土性沙鹹,斷難堅實。

    且近堤例有取土之禁,近料宜防意外之虞,應請停止。

    燒磚已停,應以改辦碎石為急務。

    請自本年始,将豫提防險銀十萬兩,盡數采辦碎石,限明年伏汛前運工。

    其舊例于添料銀十萬兩内,以六成購石,仍照常發辦。

    ”奉旨“如所請行”。

    毓美疏争言:“豫省曆次失事,皆在無工處所,堤長千裡,未能處處籌備。

    一旦河勢變遷,驟遇風雨,辄倉皇失措。

    幸而搶護平穩,埽工費已不赀,鑲埽引溜生工,久為河工所戒。

    昧者轉謂非此别無良策。

    查北岸為運道所關,往者原陽分溜,幾掣動全河,若非用磚,費何可數計?今祥符下汛,陳留一汛,灘水串注堤根,形勢正與北岸同。

    濱河士民,多有呈請用磚者,誠有見于磚工得力,為保田廬,情至切也。

    夫事有益于民,斷無不利于國;特事近于創,難免浮言。

    前南河用石之始,衆議紛如,良由工程平穩,用料減少,販戶不能居奇;工簡務閑,遊客幕友不能幫辦謀生,是以妄生浮議。

    賴聖明獨斷,敕下東河試辦,至今永慶平成。

    唯自用碎石,請銀幾七十餘萬兩,嗣改辦六成碎石,然因購石不易,埽段愈深愈多,經費仍未能節省。

    自試辦磚,三年未生一新工,較前三年,節省銀三十六萬。

    蓋豫省情形與江南不同,采石隻濟源、鞏縣,采運維艱;磚則沿河民窯不下數十座,随地随時無悮事機。

    且石性滑,入水流轉;磚性混,入土即黏,卸成坦坡,自能挑溜。

    每方磚塊直六兩,石價則五六兩至十餘兩不等。

    碎石大小不一,堆垛半屬空虛;尺磚千塊為一方,平鋪計數堆垛均實。

    每方石重五六千斤,而磚重九千餘斤。

    是一方石價,購磚兩方,而抛磚一方,可當石兩方之用也。

    或謂磚塊入土易損裂。

    不知磚得水更堅,抛成磚壩,一經遊泥,即已凝結。

    或謂抛築磚壩,近于與水争地。

    不知堤前之地,尺寸在所必争。

    自來鑲埽之法,堤前必先築土壩數十丈,然後用埽鑲護,磚則無須乎埽。

    師土壩之意,不泥其法,抛作坦坡,大溜自然外移,未有可築土壩而不可築磚壩者。

    所占河面無幾,安得有與水争地之患?夫堤前水深則險,水淺則平;水近則險,水遠則平。

    自抛築磚壩,凡堤前水之深且近者,莫不淺且遠。

    尚書敬征來豫,據道廳密禀,謂“磚辦險工,未可深信”。

    連年水小,未敢自謂必可施行。

    今十八年盛漲,較二年、十二年尤為猛迅,磚壩均屹立不移,并未出險生工,可知遇大水亦能得力。

    且上年春間儀睢廳、秋間中河廳河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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