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雍正乾隆:全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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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宗、高宗兩朝,為清極盛之時,特世宗操勞,且戕賊諸兄弟,亦覺少暇豫之樂;高宗則享盡太平之榮,位祿名壽,直可侈拟舜之大德,然日中則昃,衰象亦自高宗兆之。

    分節如下。

     第一節世宗雍正初政 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甲午戌刻,聖祖崩于暢春園,帝親為更衣訖,當夜即奉還大内,安于乾清宮。

    翌日以次,未即位已下谕稱朕。

    翌日即十四日乙未,戌刻始大殓。

    既殓,第一命令即允禩、允祥、馬齊、隆科多四人總理事務,第二谕即命撫遠大将軍奔喪來京,第三谕即封允禩、允祥為親王,允礽子弘皙為郡王。

    急用隆科多,以報其擁立之功;急召允禵,以防其在邊掌兵之患;急封允禩,以平其鹬蚌相争為漁翁得利之氣,固非有為允礽報怨之意明也。

    《清史稿·允禩傳》,于雍正初插入數語雲:“皇太子允礽之廢也,允禩謀繼立,世宗深憾之。

    允禩亦知世宗憾之深也,居常怏怏。

    ”以此領起下文漸漸得罪。

    此實望文生義,未将《大義覺迷錄》等書世宗谕旨,細意尋繹,蓋雍正間之戮辱諸弟,與康熙間奪嫡案,事不相關,餘已别有考。

    今專述世宗圖治之能事。

     世宗即位,在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辛醜。

    十二月初七日戊午,停止直省将軍、督撫、提鎮等官貢獻方物。

    十三日甲子,诏直省倉庫虧空,限三年補足,逾限治罪,此事《史稿·食貨志》言:“聖祖在位六十年,政事務為寬大,不肖官吏,恒恃包荒,任意虧欠,上官亦曲相容隐,勒限追補,視為故事。

    世宗在儲宮時,即深悉其弊,即位後,谕戶部、工部:嗣後奏銷錢糧米石,物價工料,必詳查核實,造冊具奏。

    以少作多,以賤作貴,數目不符,核估不實者,治罪。

    并令各督撫嚴行稽查所屬虧空錢糧,限三年補足,毋得借端掩飾,苛派民間。

    限滿不完,從重治罪。

    ” 《史稿》《志》文,意在表明世宗初吏治财政整饬之狀,然繳繞不明,忽言補足虧空,忽言核實奏銷,殊難了解。

    檢《東華錄》則系同日兩谕,各為一事,一谕戶部,一谕戶、工二部。

     谕戶部:“自古唯正之供,所以儲軍國之需。

    當治平無事之日,必使倉庫充足,斯可有備無患。

    近日道府州縣,虧空錢糧者正複不少,揆厥所由,或系上司勒索,或系自己侵漁,豈皆因公挪用?皇考好生如天,不忍即置典刑,故伊等每恃寬容,毫無畏懼,恣意虧空,動辄盈千累萬。

    督撫明知其弊,曲相容隐,及至萬難掩飾,往往改侵欺為挪移,勒限追補,視為故事,而全完者絕少。

    遷延數載,但存追比虛名,究竟全無着落。

    新任之人,上司逼受前任交盤,彼既畏大吏之勢,雖有虧空,不得不受,又因以啟效尤之心,遂借此挾制上司,不得不為之隐諱,任意侵蝕,輾轉相因,虧空愈甚。

     一旦地方或有急需,不能支應,關系匪淺。

    朕深悉此弊,本應即行徹底清查,重加懲治,但念已成積習,姑從寬典,除陝西省外,限以三年,各省督撫,将所屬錢糧,嚴行稽查,凡有虧空,無論已經參出、未經參出,三年内務期如數補足,毋得派累民間,毋得借端遮飾。

    限滿不完,定行從重治罪。

    三年補足之後,再有虧空,決不寬貸。

    至于署印之官,始而百計鑽營,既而視如傳舍,于前任虧空,視作泛常,接受交盤,複轉授新任。

    嗣後如察出此等情弊,必将委署之上司,與署印之員,一并嚴加治罪。

    爾部可即傳知各省督撫。

    ” 谕戶、工二部:“财者利用之源,古帝足國裕民,務必制節謹度。

    朕初即位,每恐府庫金錢,中飽于胥吏之侵蝕。

    以後凡戶、工二部,一應奏銷錢糧米石,物價工料,必須詳查核實,開造清冊具奏,毋得虛開浮估。

    倘有以少作多,以賤作貴,數目不敷,核估不實者,事覺将堂司官從重治罪。

    ” 世宗承聖祖寬大之後,綜核名實,一清積弊,亦未嘗立予懲治,自能洞見外省情僞,此政治一大刷新,應特叙列。

    而牽混不清,史官可謂以其昏昏使人昭昭矣。

    此等處皆《史稿》之應糾正者。

     雍正元年元旦,頒谕旨訓饬督、撫、提鎮,文吏至守令,武将至參遊,凡十一道。

    每谕文各千言内外,各就其職掌而申儆之。

    國家設官,久而忘其應循之職,與者擅為恩私,受者冒其祿利,奔競無恥,用心皆在職掌之外。

    世宗在未即大位以前,必先有此提綱挈領之知識。

    百官職掌,近六百年來,皆自明太祖定之,後來因事損益而已。

    持以為督責之柄,則可以為君;奉以為率由之淮,則可以為臣。

    世宗則知其故矣。

    然各谕空文太多,尚不如明祖之切實頒為格式,要其意則已蕲向乎是,文繁不具錄。

     世宗于申儆各官,以吏治民生為首,嗣是有谕各部院及科道、翰林院各衙門,領侍衛内大臣、八旗大臣等,逐事申儆,皆盡情僞。

    雍正一朝,《朱批奏折》、《上谕八旗》、《上谕内閣》,皆刻成巨帙,其未刻者不知凡幾,而已選刻者不下數十萬言,自古勤政之君,未有及世宗者。

    谕旨批答,皆非臣下所能代,曲折盡意,皆出親裁。

    有照例閣臣票拟者,略一含糊,辄被诘問。

    試舉一例: 雍正元年七月戊子,谕内閣:“前因年羹堯奏稱:趙之壇情願捐銀一萬兩,往布隆吉爾地方築城效力。

    朕念趙之壇系功臣之後(良棟之孫)。

    若伊才具不勝知府之任,道員事簡易辦,捐銀叙用,似屬可行;若趙之壇才克勝任,即留知府用。

    見今趙弘燮虧空庫銀三四十萬兩,交與趙之壇料理,又何必另外捐銀?況年羹堯啟奏:築城已有張連登、王之樞等可以竣事。

    今複遣往效力議叙,似又開一捐例,斷不可行。

    若布隆吉爾築城,張連登等所捐之赀,不克完工,令年羹堯密折具奏,再将情願效力者發往,此朕從前谕旨也。

    爾等票簽,全不符合,将朕緊要語句,俱行遺漏。

    爾等俱系聖祖仁皇帝委任大臣,聖祖仁皇帝天縱生知,兼之臨禦日久,諸事精熟,爾等舛錯之處,全賴聖祖仁皇帝改正,所以不至誤事。

    今朕臨禦之初,内借大學士,外借督、撫、提鎮,理應諸事勤慎,盡心協辦。

    如前日本上脫落一宇,事雖甚小,然不得謂小事便可輕忽。

    本章用心細閱,自無錯誤。

    又如前日蔡珽所奏之事,即系年羹堯奏過之事,爾等又票該部議奏,朕疑其或有異同,照簽批發,及觀部議,仍是一事,何至玩忽如此?朕若亦如爾等玩忽,督撫本章,概批依議,用人一途,聽之九卿随意保舉,豈不省事?但爾等可以負朕,朕何忍負我皇考之深恩乎?況朕于爾等陳奏,虛心采納,并未有偏執之處。

    人非聖賢,孰能無過?爾等若能指摘朕過,朕心甚喜。

    改過是天下第一等善事,有何系吝?以箝結為老成,以退诿為謹慎,非朕所望于爾等之意也。

    ” 世宗初政,精核如此,久而不衰,雍正朝事,又是一種氣象。

    雖多所責難,并不輕于戮辱,亦未視朝士皆出其下,予智自雄,較之高宗,尚為遠勝。

    至其刻深慘毒,唯對繼統一事,有所讦發,或有意居功要挾之人,天資自非長厚,然正極力愛名。

    至其英明勤奮,實為人所難及,從初政可以概其十三年全量者也。

     第二節雍正朝的制度革新 雍正朝有兩種創制,遂為一代所遵行,一曰并地丁,停編審。

    二曰定火耗,加養廉。

    今分述之: 一、地丁。

    古者布縷、粟米、力役三征,征一緩二。

    唐時租、庸、調猶沿之,至改兩稅而其目并矣。

    明行一條鞭,所并之目尤多。

    要其總數不重于什一,即為常賦之法。

    但一切負擔可并,庶人往役之義,則自清以前未改也。

    編審人丁,計丁征費,以充百役。

    一條鞭雖已并古者丁鹽在内,然丁仍有役,鹽亦有課,故論者以為重複賦民。

    然總額苟不至病民,民亦安之。

    清承明舊,盡免明末之加派,已慶更生。

    聖祖康熙五十一年谕曰:“海宇承平日久,戶口日增,地未加廣,應以現在丁冊,定為常額。

    自後所生人丁,不征收錢糧,編審時止将實數查明造報。

    ”廷議:“五十年以後,謂之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賦,仍五歲一編審。

    ”戶部議:“缺額人丁,以本戶新添者抵補;不足,以親戚丁多者補之;又不足,以同甲糧多之丁補之。

    ”原聖祖之意,以承平久而戶口增,續續滋生,所能享國土之生産,隻有此數,而丁賦則随滋生而加,故限年截止,以為人丁定額,新生者不複納賦。

    此亦窮思極想,務欲惠及人民之意。

    然立法不徹底,人丁不盛之家,既不享其惠;且若丁少于前,反需向親戚同甲之家,商求補額,豈不反成周折?不有通變,此美意終将廢閣。

    會聖祖崩,世宗即位,雍正元年九月,直隸巡撫李維鈞奏:“請将丁銀攤入田糧。

    ”部議:“應如所請,于雍正二年為始,造冊征收。

    ”得旨:“九卿詹事科道會同确議具奏。

    ”九卿旋議覆:“應令該撫确查各州縣田土,因地制宜,作何攤入田畝之處,分别定例,庶使無地窮民免輸納丁銀之苦;有地窮民無加納丁銀之累。

    ”得旨:“九卿不據理詳議,依違瞻顧,皆由迎合上意起見,即如本内&lsquo有地窮民&rsquo一語,既稱有地,何謂窮民?不與有米餓殍之語相似乎?朕于諸事,本無成見,有何迎合之處。

    所發會議事件,原欲與衆共商,當理即朕意。

    朕不自以為是,所議允當,朕即不從,不妨面折廷诤,再三執奏,即不顯言,亦可密折敷陳。

    聖祖良法美政,布在方策,朕與爾等,期共相黾勉,以臻至治。

    原本發還九卿,着仍照戶部議行。

    ” 以上為九月戊戌谕,原文極長,且勉且責,愧勵交至。

    茲節其成事實之語。

    夫聖祖有此美意,世宗必不欲廢閣之,欲符“地有定限,丁亦有定額”之意。

    唯有丁随地起一法,李維鈞奏之,部議從之,以其為古所未有之制,再令盈廷會議,以示鄭重。

    九卿則六部、都察院及通政、大理之總名,加以詹事、科道,是為會議。

    乃以預議者多,反疑上意或與戶部原議未合,遂作此延宕支節之詞,設或允行,即廢閣之變相耳。

    其實世宗自有主宰,仍照戶部議行,何其簡捷! 唯丁随地起以後,丁額與賦稅無關,編審自可不必,即行編審,亦屬具文,乃一定之理。

    故後來論者,謂清之戶口無确數,實攤丁于地之為弊。

    動稱四萬萬,究竟标準何在?亦不過據二百年來某一年之随意冊報耳。

    戶口無确數,一切無從統計,則意在利民而反以病國,可以見定法之不易,然此非世宗本意也。

    初雖丁攤于地,編審之法未改,停止不審,始于雍正四年行直隸總督李绂《改編審行保甲一疏》,略雲:“編審五年一舉,雖意在清戶口,不如保甲更為詳密,既可稽察遊民,且不必另查戶口。

    請自後嚴饬編排,人丁自十六歲以上,無許一名遺漏,歲底造冊,布政司彙齊,另造總冊進呈。

    冊内止開裡戶、人丁實數,免列花戶,則冊籍不煩,而丁數大備矣。

    ” 清戶口之數,與編審相關者,從《食貨志》考之,明季喪亂之後,至順治十八年,會計天下民數:千有九百二十萬三千二百三十三口。

    較之四萬萬之數,蓋二十分之一而不足也。

    康熙五十年為據定丁額之年,是年得二千四百六十二萬二千三百二十四口,亦不足四萬萬之十七分之一。

    其後丁數仍由編審移補,較定額時稍有增加,其餘滋生人丁則日多。

    停編審以後,則無所謂定額與滋生,人口激增,民無顧忌,直至道光二十九年,有四萬一千二百九十八萬六千六百四十九口。

    此即近世中國人口四萬萬之說所由來也。

    鹹同軍興,人口自減,亦每無全國冊報。

    至光緒元年,有三萬二千二百六十五萬五千七百八十一口。

    三十三年厘定官制,有民政部,以調查戶口為職掌。

    旋谕直省造報民數,務須确查實數,以為庶政根本。

    宣統元年,複頒行填造戶口格式,令先查戶口數,限明年十月報齊,續查口數,限宣統四年十月報齊。

    至三年十月,據京師内外城、順天府、各直省,各旗營、各駐防、各蒙旗所報,除新疆、湖北、廣東、廣西各省,江甯、青州、西安、涼州、伊犁、貴州、西甯各駐防,泰甯鎮、熱河各蒙旗,川、滇邊務,均未冊報到部外,凡正戶五千四百六十六萬八千有四,附戶千四百五十七萬八千三百七十,共六千九百二十四萬六千三百七十四戶。

    凡口數:男一萬三千九百六十六萬二千四百一十,女九千九百九十三萬三千二百有八,共二萬三千九百五十九萬四千六百六十八口。

    時湖北已起事月餘,兩廣為革命起源,大吏累次遇刺,邊遠則功令之遵奉逾期,駐防亦然,合計當亦未足四萬萬。

    是為清最末一次調查戶口較确之數。

     當編審停止之時,頗整頓保甲,如果保甲法不弛,戶口何至無可稽考。

    但閉關之世,盈虛消長,皆在國内,聽民自生自息,官吏以不擾民為上理,鄉民出入相友,奸盜本不易收容。

    數十年前,餘糧栖畝,不知設守,攜赀夜行,不畏路劫。

    唯城市人多雜處,則人家自謹門戶,官亦有事稽查。

    命、盜重情,地方官勒限參處,滿四參離任,以此維整治安。

    雖有保甲,不甚嚴密。

    通商以後,各國有統計,而我國獨無,根本在戶口不了。

    乃知編審之廢,在地丁并征,因咎康雍之失計。

    其實因賦役而編審,則隐匿者必多。

    康雍戶口,較之嘉道時隻一二十分之一,所編審者亦非真相,不如厲行保甲之有實際。

    特自治之事,當假手于願治之民人,古未深明此理,遂無徹底綜核之法。

    康雍之不欲擾民,自是當時善政,不必異世而轉作不恕之詞也。

    丁銀攤入地畝,以直隸李維鈞奏請為始,每地賦一兩,攤入丁銀二錢七厘。

    嗣後各直省一體仿行,于地賦一兩,福建攤丁銀五分二厘七毫至三錢一分二厘不等,山東攤一錢一分五厘,河南攤一分一厘七毫至二錢七厘不等,甘肅河東攤一錢五分九厘三毫,河西攤一分六毫,江西攤一錢五厘六毫,廣西攤一錢三分六厘,湖北攤一錢二分九厘六毫,江蘇、安徽畝攤一厘一毫至二分二厘九毫不等,湖南地糧一石,征一毫至八錢六分一厘不等。

    自後丁徭與地賦合而為一,民納地丁之外,别無徭役矣。

    唯奉天、貴州以戶籍未定,仍地丁分征。

    又山西陽曲等四十二州縣,亦另編丁銀。

    察其輕重之故,蓋賦重之地,攤丁較輕,因重賦所加,每畝擔銀數錢,雖每兩加數分,已為一兩畝地所擔之加款,至賦輕之地,數十畝而後擔銀一兩,加至二三錢,在一畝所加實更微也。

     二、養廉。

    自古官隻有俸,而俸恒不足以給用,不能無取盈之計。

    明俸尤薄,官吏取盈之道,自必于賦額加以浮收,公然認為官吏俸薄,此為應得之調劑。

    清初命其名曰火耗,火耗者,本色折銀,畸零散碎,經火镕銷成錠,不無折耗,稍取于正額之外,以補折耗之數,重者每兩數錢,輕者錢餘。

    行之既久,州縣重斂于民,上司苛索州縣,一遇公事,加派私征,名色既多,又不止于重耗而已。

    清承明季加派之後,國庫嚴禁加派,而地方不免私征,其端既開,遂無限制。

    康熙季年,陝西督撫以虧空無法填補,奏請以舊有火耗之名加征少許,專為填虧空之用。

    此火耗明入奏案之由來也。

     康熙末之提及火耗,為督撫計及挪用,而聖祖不肯允從,恐為盛德之累,然又明知故昧,留以贍官吏之私,此不徹底之治法,沿曆代故事而來。

    在聖祖為恤民艱,存政體,慮官困,多方兼顧,而非以自私,自是有道之象。

    然至世宗則有以成就之矣。

    當時内閣條奏,系請禁提解火耗。

    禁提解非禁征收,則州縣可取火耗于民間,上司不能提火耗于州縣,私收者永任其為私,監司不許過問而已。

    此為體恤州縣,而又不欲監司分肥,亦不徹底之見解。

    但較之前代,以進羨餘而得獎擢者,得體已多。

    高成齡辨正閣奏,以為火耗非提解不可,無所利于提解,仍以體恤州縣,明定為永久之公廉,及補一時之虧空,一舉而數善備。

    養廉之說始此。

     是年七月丁未,總理王大臣、九卿科道等議覆高成齡疏,得旨:“所議見識淺小,與朕意未合。

    朕非不願天下州縣絲毫不取于民,而其勢有所不能。

    曆來火耗皆州縣經收,而加派橫征,侵蝕國帑,虧空之數,不下數百餘萬。

    原其所由,州縣征收火耗,分送上司;各上司日用之資,皆取給于州縣。

    以至耗羨之外,種種饋送,名色繁多,故州縣有所借口而肆其貪婪,上司有所瞻徇而曲為容隐。

    與其存火耗以養上司,何如上司撥火耗以養州縣乎?” 以上為俸薄不能無火耗,而火耗不可不使公開。

    不公開則為州縣存火耗以養上司,公開則為上司撥火耗以養州縣,二語最中的。

    世宗見解實出廷臣之上。

     又雲:“爾等請将火耗酌定分數。

    朕思州縣有大小,錢糧有輕重,地廣糧多之州縣,少加火耗,已足養廉,若行之地小糧少之州縣,則不能矣。

    唯不定分數,遇差多事煩,酌量可以濟用,或是年差少事簡,即可量減。

    又或遇不肖有司,一時加增,而遇清廉自好者自可減除。

    若竟為成額,必緻有增無減。

    ” 此時養廉制未定,世宗所慮者,仍是後來反對養廉制之理論。

    未幾仍為定額,見下。

    此駁定分數之議。

     又雲:“又奏稱提解火耗,将州縣應得之項,聽其扣存,不必解而複撥。

    今州縣征收錢糧,皆百姓自封投櫃,其拆封起解時,同城官公同驗看,耗羨與正項同解,分毫不能入己。

    州縣皆知重耗無益己,孰肯額外加征?” 随征随解,顯然有據,解時不能隐匿,解後不能重征,唯解乃為正耗分明,此駁扣存之議。

     又雲:“應令諾岷、高成齡二人盡心商榷,先于山西一省内試行。

    此言尤非,天下事唯可行不可行兩途。

    以為可行,則可通行于天下;以為不可行,則不當試之于山西。

    以藥試病,鮮能愈者。

    以山西為試之之省,朕不忍也。

    ” 世宗意在定制通行,此駁山西試行之議。

     又雲:“又奏稱提解火耗,非經常可久之道。

    凡立法行政,孰可曆久無弊,提解火耗,原一時權宜之計,将來虧空清楚,府庫充裕,有司皆知自好,則提解自不必行,火耗亦當漸減。

    今爾等所議,為國計乎?為民生乎?不過為州縣起見。

    獨不思州縣有州縣之苦,上司亦有上司之苦,持論必當公平,不可偏向。

    ” 當時議者不反對火耗名色,而反對提解,故世宗謂為州縣起見。

    又養廉之制未定,提解火耗,仍兼顧見在之虧空,虧空完後,乃可專定養廉也。

    故下文又言朝廷與百姓一體,朝廷經費充足,歉收可以赈恤,百姓自無不足之虞。

    清補虧空,于國計民生均益。

    是提解仍注重清虧空。

     又雲:“爾等所奏,與朕意不合。

    若令再議,必遵議覆準,則朕亦不能保其将來無弊。

    各省能行,聽其舉行;不行者,亦不必勉強。

    可将此谕旨,并爾等所議之本,交存内閣。

    ” 據此則本令詳議,卻仍以不議終結。

    本不欲獨令山西試行,卻又不令他省必行。

    世宗亦慎重之至。

    《清史稿·食貨志》渾括此文,殊不清晰。

    今從《東華錄》核之。

    當雍正二年六七月間,朝廷雖極力議論此事,帝意不以廷臣之延宕為然,尤不以主張不提解為然,而卒留作懸案。

    以後至何時勒定火耗改為養廉,《東華錄》不複見。

    《食貨志》言于是定為官給養廉之制。

    此句着于渾括二年谕旨之後,實與谕旨原文不貫。

    考之《會典事例》,則至五年始為各省定額。

     山西巡撫發端是二年事,奉各省酌議具奏之旨,當即七月乙未谕後,所雲交與内閣,内閣即更請旨饬下各省也。

    以非明發,亦無決斷,遂不入《實錄》,故不見《東華錄》。

    各省陸續覆到,終成定制,首冠以雍正五年,即其定制之年矣。

    不然,山西發端在二年,何雲五年耶? 要之清初沿明,官俸太薄,官無自給之道,不得不有所取資,制定養廉,即是加俸。

    且俸因處分而可罰,廉則罰所不及。

    廉之數較之俸,多至數十倍,如正從一品俸銀一百八十兩,米一百八十斛,正從二品俸銀一百五十五兩,米一百五十五斛。

    總督兼尚書銜者為從一品,不兼者為正二品。

    而總督養廉,多者若陝甘、雲貴,至二萬兩,少者若浙閩、四川,亦一萬三千兩。

    其間一萬八千、一萬五千各有差。

    又如七品俸銀四十五兩,米四十五斛。

    而知縣七品,其養廉多者,首縣至二千兩,少者簡缺亦六百兩,其有四五百兩者,則簡不成體之縣,間有一二,蓋例外矣。

    其後京官亦有有養廉者,八旗官員,亦有有養廉者,皆别指款項,不在火耗之内。

    供各省官員養廉,地大糧多之縣,火耗甚微。

    以吾所知,吾鄉武進、陽湖等縣,正銀一兩,加耗僅三分耳。

     清世制度,多沿明舊。

    清全盛時,極知補救,然不敢言制作,故曆帝皆傾佩明太祖,奉行唯謹,而不敢學其自我作古,此亦或有自知之明。

    如官員加俸一事,僅以養廉之名,補苴于俸之不足,仍不敢動額定之俸。

    唯加征火耗,悉數用于外官之養廉,無絲毫流用,則可見清帝于财用之緻慎。

    既與國人約永不加賦,終清世謹守之。

    唯以用銀翦鑿不便,折價收錢,清末以二千二百文為一兩。

    當時銀賤,每兩有數百文之餘謂之平餘。

    漕米則每年由藩司約省城紳士公議,照時定價,本折兼收,聽民自便。

    唯每石征腳費錢一千零五十二文,由官收兌運解。

    此清末綱紀未破裂時所永遵行者。

    吾鄉為賦重之區,每平原上則田一畝,征銀兩忙共一錢三分有零,征米六升三合有零,當時無所謂附加稅,完納此數,即所入皆民之生産矣。

    故清世之賦甚輕,其稅額後雖不可複用,然其制節謹度,不敢逾定制一步,清之曆朝遵行不替,其風亦可嘉也。

     其尤可念者,清一代唯加征火耗為迹近加賦,雍正朝之審慎出之,絕不流用,專用于外官之養廉,似已心安理得。

    乃至高宗初立,尚以為疑,複大征廷臣意見。

    此亦清之家法,視加派為最不祥之事也。

     輕徭薄賦,為清一代最美之政,而官俸太薄,有此提解火耗制定養廉之舉。

    乾隆間尚恐其迹近加賦,而與内外諸臣共議之。

    《食貨志》渾括甚略,今各舉其事實如下: 《東華錄》乾隆七年四月乙未谕下注雲:“是月庚寅朔,策試天下貢士金甡等。

    務民之本,莫要于輕徭薄賦,重農積谷。

    我國家從無力役之征,斯固無徭之可輕矣,而賦猶有未盡合于古者乎?賦之外有耗羨,此固古之所無也。

    抑亦古嘗有之,不董之于官,則雖有若無,而今不可考耶?且康熙年間無耗羨,雍正年間有耗羨。

    無耗羨之時,凡州縣莅任,其親戚仆從,仰給于一官者不下數百人,上司之苛索,京官之勒助,又不在此限。

    而一遇公事,或強民以樂輸,或按畝而派捐,業田之民,受其累矣。

    自雍正年間,耗羨歸公,所為諸弊,一切掃除,而遊民之借官吏以謀生者,反無以糊其口。

    農民散處田間,其富厚尚難于驟見;而遊民喧阗城市,其貧乏已立呈矣。

    人之言曰:&lsquo康熙年間有清官,雍正年間無清官。

    &rsquo亦猶&lsquo燕趙無镈&rsquo,非無镈也,夫人而能為镈也。

    (語出《考工記》,作“粵之無镈也”,不作“燕趙無镈”。

    下又雲:“燕之無函也,桌之無廬也,胡之無弓車也。

    ”各自為文。

    則此句作“燕趙無镈”有誤。

    )而議者猶訾征耗羨為加賦。

    而不知昔之分項,皆出于此而有餘;今則日見其不足,且動正帑矣。

    是以徒被加賦之名,而公私交受其困而已矣。

    将天下之事,原不可以至清乎?抑為是言者,率出于官吏欲複公款者之口乎?多士起自田間,其必不出此,而于農民之果有無利弊,必知之詳矣。

    其毋以朕為不足告,而之隐之;其尚以朕為可告,而敷之陳之。

    悉言其志,毋有所諱。

    ” 其乙未谕:“辦理耗羨一事,乃當今之切務。

    朕夙夜思維,總無善策,是以昨日臨軒試士,以此發問。

    意諸生濟濟,或有剀切敷陳,可備采擇,見諸施行者。

    乃諸貢士所對率皆敷衍成文,全無當于實事。

    想伊等草茅新進,未登仕籍,于事務不能曉徹,此亦無怪其然。

    今将此條策問發與九卿翰林科道閱看,伊等服官有年,非來自田間者可比,可悉心籌劃,各抒所見,具折陳奏,候朕裁度。

    若無所見,亦不必勉強塞責。

    至外省督撫,寄重封疆,諒已籌算有素,并着各據所見,具折奏聞。

    務期毋隐毋諱,以副朕集思廣益之意。

    ” 此為臨軒發問,不得要領,再征内外清要大僚意見之事實。

    是科一甲三人:金甡,狀元,浙之仁和人,榜眼楊達曾、探花湯大紳,皆蘇之陽湖人,一時羨科第之榮。

    其實廷對碌碌,無裨實用,此見科目之非必得才,而成才實資閱曆,未必閉戶讀書,真能知天下事也。

    既而言者紛然,又妄有揣摩,以為帝意求取民善法,除加賦而别計殖财,竟未信天子實有官民兼恤之心,隻問火耗之當征不當征,非有他意,遂複遭申饬,而清一代慎重于加賦之意愈見。

    于是廷臣商榷甚久,又逾半年以上,至十一月乙醜,由大學士等歸納内外諸臣覆到各奏,統為一議,奏略如下: 奏略言:“耗羨歸公,法制盡善,不可複更,衆議佥同。

    其間有一二異議者,皆系不揣事勢不量出入之論。

    伏思耗羨由來已久,弊窦漸生,世宗憲皇帝允臣工所請,定火耗歸公,革除州縣一切陋習,各該省舊存火耗,提解司庫,為各官養廉及地方公事之用。

    從此上官無勒索,州縣無科派,小民無重耗,以天下之财,為天下之用,國家毫無所私,可以久遠遵行,弗庸輕改。

    至總督高斌、孫嘉淦等請耗羨通貯藩庫,令督撫察核,仍複年終報部之例。

    查各省動用存公銀,款項繁多,若未悉情形,既行饬駁,勢必掣肘。

    若竟聽其任意費用,則侵濫之弊,無從剔除。

    唯送部查核,諸弊可厘,應如所請行。

    ” 此為内外衆議,覆由大學士取為定論,請定永遠遵行。

    得旨略如下: 錢糧有耗羨,事勢必不得已。

    未歸公以前,賢者兢兢守法,不肖者視為應得,盡入私囊。

    一遇公事,或強民輸納,或按畝捐派,無所底止。

    州縣以上官員,養廉無出,收受屬員規禮節禮,以資日用。

    州縣有所借口,恣其貪婪,上官瞻徇而不敢過問,甚至以饋遺之多寡,為黜陟之等差,吏治民生,均受其弊。

    我皇考定歸公之例,就該省舊收之數,歸于藩司,酌給大小官員養廉,有餘則為地方公事之用。

    小民止循舊有之章,有輕減無加益也。

    而辦公有資,捐派不行,賢者無用矯廉,不肖不能貪取,愛養黎元,整饬官方,并非為國用計而為此舉。

    以本地之出,供本地之用,國家并無所利于其間。

    然通天下計之,耗羨敷用之處,不過二三省,其餘不足之處,仍撥正供以補之,此則臣民未必盡知者。

    此十數年中辦理耗羨之梗概。

    朕禦極以來,頗有言其不便者,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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