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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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元慶五年七月、盡十二月。
〉左大臣従二位兼行左近衛大将藤原朝臣時平等奉勅撰 秋七月丁未朔。
四日庚戌。
広瀬竜田祭。
七日癸醜。
有星、出自列肆星、入犯心中央星。
色赤、長一丈餘。
十三日己未。
伴中庸、男元孫?禅師麻呂、遷配岩見國。
先是、因幡介従五位下是主王言。
中庸等自隠伎國到此、申牒雲。
貞観八年、配流隠伎國、會去年十二月四日恩赦。
彼國司移帰向本貫者。
獄令雲。
流人至配所、六載之後聴仕。
注曰。
其因反逆免死配流、不在此令。
中庸身犯大逆、降死配流。
自非勅喚、何得言帰。
隠伎國司、不熟法意、輙令放免。
勅。
特降恩渙、便遷岩見。
」下符因幡國稱。
凡流人至於配所、貫付籍帳、刑科究盡、更無會赦。
隠伎國司誤従放免、當國拘留、録狀言上。
論之朝憲、可謂明慎令條。
」譴責隠伎國司曰。
不暁法禁、輙放流人。
牧宰之任、委付惟重。
既無奉法之能。
寧葉分憂之寄。
特覃春仁、莫処秋典焉。
」(類聚國史)山城國官田二十町、河内國三十六町二段二百六十歩、摂津國三十六町二段二百六十歩、給左京職。
山城國官田二十町、河内國四十町、摂津國四十町、給右京職。
両職廚料、以職寫田、毎年活用。
今年無職寫。
仍一箇年間給官田、令充之。
十五日辛酉。
令飛騨國、減匠丁■40)人、貢六十人、作朝堂院?神泉苑之間、自去貞観十八年、令貢百人。
今作事既畢。
故減之。
十六日壬戌。
除目廿四人。
従五位上行右近衛少将兼行播磨介藤原朝臣清經為備中守。
少将如故。
十七日癸亥。
越前國丹生?大野?坂井等郡田地六百一町九段百五十八歩、依天平勝寶元年四月一日詔旨、令興福寺領得。
但天平勝寶元年以前、為公田墾田之類、雖在四至之内、不聴領之。
廿二日戊辰。
勅。
白米一百斛、黒米一百斛、送圓覚寺、以充造仏造寺、縫綾潅頂二具等料。
廿三日己巳。
有白鷺一、集太政官曹司庁班位上。
八月丁醜朔。
日有蝕之。
十一日丁亥。
停釈奠。
諒闇也。
十四日庚寅。
加賀國言。
太政官去六月廿九日下當道符稱。
比日兵庫有鳴。
蓍亀告雲。
北境東垂、可有兵火。
自秋至冬、宜慎朱禦者。
勤検、去弘仁十四年、分越前國、置加賀國。
其後五十八年、未備非常。
望請。
被給官庫甲冑、以備非常。
自餘兵器、國宰将作者。
勅。
甲冑宜令國宰作焉。
「十四日庚寅。
先是、出羽國司言。
去元慶元年穀稼多損、調庸不備。
二年夷虜反叛、國内騒擾。
義従俘囚給諸郡田夷並渡嶋狄等、或被於■戎、或慕化遠來。
開用不動穀三千二百卅七斛五鬥、以充大饗。
不先言上、責在國宰、至是、勅免除。
」(後半「十四日庚寅。
」以下もと廿日丙申條の後にあり。
) 十五日辛卯。
(脫文か。
某國司の申請か。
毎年ともあり)申官春仲月、講仁王般若経。
其料用國儲救急等之色。
望請。
改用理國分寺料稲内一千五百十五束五把七歩二毫充其料。
勅許之。
廿日丙申。
去六月、停山城國岡田銅事。
採銅使正六位上巨勢朝臣文主、返進伊賀國庸米三百八十斛七鬥五升五合。
以伊賀國庸米、充採銅之資糧故也。
」従四位下芳子女王卒。
廿三日己亥。
勅。
以山城國葛野郡二條大山田地卅六町、為大覚寺地。
其四裏、東至朝原山、西至観空寺并栖霞観東路、北至山嶺。
自餘山野入嵯峨院四至者、皆為公地。
若有稱空閑申請者、一切不得勅許。
但樵蘇之輩、不在制限。
廿六日壬寅。
延六十八僧於紫宸殿、読大般若経。
限三日訖。
」是日。
(日本紀略)制定伊勢大神宮大宮司一員正六位上階。
小宮司一員正七位上階。
先是、神祇官言。
太神宮司、元置六位階一員。
自去貞観十二年加置一員。
大小無別、職掌不分。
従同稱受領、交為争論。
望請。
定置大小、遷代之日、分付受領、一準長官任用者。
勅聴之。
九月丙午朔、三日戊申。
停禦潔斎焼燈。
九日甲寅。
停重陽之節。
諒闇也。
十一日丙辰。
遣散位従五位上興我王?神祇大副従五位上中臣有本等、奉幣於伊勢太神宮。
発自神祇官。
諒闇也。
(後文十一月十一日丙辰に幹支不合して重出。
) 十三日戊午。
先是、遠江國司言。
前司時、焼亡官舎廿五宇?一百四宇。
交替之日、不輙放還、既経言上。
而前司會去年十二月恩赦、被放免訖。
望請。
除棄、将脫後累。
但用除棄
〉左大臣従二位兼行左近衛大将藤原朝臣時平等奉勅撰 秋七月丁未朔。
四日庚戌。
広瀬竜田祭。
七日癸醜。
有星、出自列肆星、入犯心中央星。
色赤、長一丈餘。
十三日己未。
伴中庸、男元孫?禅師麻呂、遷配岩見國。
先是、因幡介従五位下是主王言。
中庸等自隠伎國到此、申牒雲。
貞観八年、配流隠伎國、會去年十二月四日恩赦。
彼國司移帰向本貫者。
獄令雲。
流人至配所、六載之後聴仕。
注曰。
其因反逆免死配流、不在此令。
中庸身犯大逆、降死配流。
自非勅喚、何得言帰。
隠伎國司、不熟法意、輙令放免。
勅。
特降恩渙、便遷岩見。
」下符因幡國稱。
凡流人至於配所、貫付籍帳、刑科究盡、更無會赦。
隠伎國司誤従放免、當國拘留、録狀言上。
論之朝憲、可謂明慎令條。
」譴責隠伎國司曰。
不暁法禁、輙放流人。
牧宰之任、委付惟重。
既無奉法之能。
寧葉分憂之寄。
特覃春仁、莫処秋典焉。
」(類聚國史)山城國官田二十町、河内國三十六町二段二百六十歩、摂津國三十六町二段二百六十歩、給左京職。
山城國官田二十町、河内國四十町、摂津國四十町、給右京職。
両職廚料、以職寫田、毎年活用。
今年無職寫。
仍一箇年間給官田、令充之。
十五日辛酉。
令飛騨國、減匠丁■40)人、貢六十人、作朝堂院?神泉苑之間、自去貞観十八年、令貢百人。
今作事既畢。
故減之。
十六日壬戌。
除目廿四人。
従五位上行右近衛少将兼行播磨介藤原朝臣清經為備中守。
少将如故。
十七日癸亥。
越前國丹生?大野?坂井等郡田地六百一町九段百五十八歩、依天平勝寶元年四月一日詔旨、令興福寺領得。
但天平勝寶元年以前、為公田墾田之類、雖在四至之内、不聴領之。
廿二日戊辰。
勅。
白米一百斛、黒米一百斛、送圓覚寺、以充造仏造寺、縫綾潅頂二具等料。
廿三日己巳。
有白鷺一、集太政官曹司庁班位上。
八月丁醜朔。
日有蝕之。
十一日丁亥。
停釈奠。
諒闇也。
十四日庚寅。
加賀國言。
太政官去六月廿九日下當道符稱。
比日兵庫有鳴。
蓍亀告雲。
北境東垂、可有兵火。
自秋至冬、宜慎朱禦者。
勤検、去弘仁十四年、分越前國、置加賀國。
其後五十八年、未備非常。
望請。
被給官庫甲冑、以備非常。
自餘兵器、國宰将作者。
勅。
甲冑宜令國宰作焉。
「十四日庚寅。
先是、出羽國司言。
去元慶元年穀稼多損、調庸不備。
二年夷虜反叛、國内騒擾。
義従俘囚給諸郡田夷並渡嶋狄等、或被於■戎、或慕化遠來。
開用不動穀三千二百卅七斛五鬥、以充大饗。
不先言上、責在國宰、至是、勅免除。
」(後半「十四日庚寅。
」以下もと廿日丙申條の後にあり。
) 十五日辛卯。
(脫文か。
某國司の申請か。
毎年ともあり)申官春仲月、講仁王般若経。
其料用國儲救急等之色。
望請。
改用理國分寺料稲内一千五百十五束五把七歩二毫充其料。
勅許之。
廿日丙申。
去六月、停山城國岡田銅事。
採銅使正六位上巨勢朝臣文主、返進伊賀國庸米三百八十斛七鬥五升五合。
以伊賀國庸米、充採銅之資糧故也。
」従四位下芳子女王卒。
廿三日己亥。
勅。
以山城國葛野郡二條大山田地卅六町、為大覚寺地。
其四裏、東至朝原山、西至観空寺并栖霞観東路、北至山嶺。
自餘山野入嵯峨院四至者、皆為公地。
若有稱空閑申請者、一切不得勅許。
但樵蘇之輩、不在制限。
廿六日壬寅。
延六十八僧於紫宸殿、読大般若経。
限三日訖。
」是日。
(日本紀略)制定伊勢大神宮大宮司一員正六位上階。
小宮司一員正七位上階。
先是、神祇官言。
太神宮司、元置六位階一員。
自去貞観十二年加置一員。
大小無別、職掌不分。
従同稱受領、交為争論。
望請。
定置大小、遷代之日、分付受領、一準長官任用者。
勅聴之。
九月丙午朔、三日戊申。
停禦潔斎焼燈。
九日甲寅。
停重陽之節。
諒闇也。
十一日丙辰。
遣散位従五位上興我王?神祇大副従五位上中臣有本等、奉幣於伊勢太神宮。
発自神祇官。
諒闇也。
(後文十一月十一日丙辰に幹支不合して重出。
) 十三日戊午。
先是、遠江國司言。
前司時、焼亡官舎廿五宇?一百四宇。
交替之日、不輙放還、既経言上。
而前司會去年十二月恩赦、被放免訖。
望請。
除棄、将脫後累。
但用除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