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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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四月壬朔。
夜醜一刻。
日有蝕之。
虧初子三剋三分。
復至寅二刻一分。
皇帝不視事。
百官不理務。
不擧常祭。
先是。
中務省豫奏陰陽寮所言四月朔夜太陽虧之事。
詔命明經紀傳明法等博士議日蝕在夜廢務以否。
從五位上行大學博士兼越中守善淵朝臣永貞。
從五位下行助教善淵朝臣愛成。
從五位下善淵朝臣廣岑。
勘解由次官從五位下兼行直講小野朝臣當岑。
外從五位下美努連清名等議曰。
春秋莊公十八年穀梁傳曰。
王三月。
日有食之。
不言日。
不言朔。
夜食也。
何以知其夜食。
曰。
王者朝日。
範寧注曰。
王制雲。
天子玄冕而朝日於東門之外。
故日始出而有虧傷之處。
是以知其夜食也。
何休曰。
春秋不言月食。
日者以其無形。
故闕疑。
夜食。
何縁書乎。
鄭君釋之曰。
一日一夜。
合爲一日。
今朔日。
日始出。
其食有虧傷之處未復。
故知。
此日以夜食。
夜食則亦屬前月之晦。
故穀梁子不爲疑。
疏曰。
天子朝日於東門之外。
服玄冕。
其諸侯則玉藻雲。
皮弁以聽朔於大廟。
與天子禮異也。
其禮雖異。
皆早旦行事。
而昨夜有食。
虧傷之處尚存。
故知夜食也。
徐雲。
夜食則星無光。
張靖廢疾雲。
立八尺之木。
不見其影。
並與範意異。
據此文。
夜食在前月晦。
則今月朔。
不可廢務。
故有天子朝日之禮。
又記曰。
會子問曰。
諸侯旅見天子。
入門不得終禮。
而廢者幾。
孔子曰。
大廟火。
日食。
後之喪。
雨霑失容則廢。
如諸侯皆在。
而日食。
則從天子救日。
各以其方色興其兵。
注曰。
示奉時事有所討也。
方色者。
東方衣青。
南方衣赤。
西方衣白。
北方衣黒。
據此文。
行禮之間。
太陽有虧。
不得卒事。
中途廢止。
但此間之法。
有司預奏。
與古禮意。
頗不相同。
夫薄蝕者。
國家之大忌也。
經典所記。
不別晝夜。
以此尋之。
雖是夜蝕。
猶合廢務。
』文章博士從五位下兼行大内記越前權介都宿祢良香議曰。
案經傳諸史。
太陽虧損。
君避殿移時。
百官廢務。
自有明文。
不煩更載。
此謂晝日之食也。
至于夜食虧傷之理。
不見避殿廢務之義。
但春秋穀梁傳。
莊公十八年春王三月。
日有食之。
不言日。
不言朔。
夜食也。
鄭君釋曰。
一日一夜。
合爲一日。
今朔日。
日始出。
其食有虧傷之處未復。
故知此日以夜食。
夜食則亦屬前月之晦。
謹案。
一日一夜。
合爲一日。
其食有虧傷之處。
然則若食及復在醜剋前食者。
當屬前月以爲晦食晦日廢務。
若食及復在寅剋「剋」後者。
當屬來月以爲朔食。
朔日廢務。
且如雖食在醜剋。
而虧傷之處至寅若夘。
未及全復。
則晦朔兩日並須廢務。
古之與今。
其事各異。
何者。
古之暦家。
未知豫推日食之術。
唯見虧傷。
然後知食。
設有夜食。
不由得知。
後代暦家。
以術推理。
豫知食否。
毫毛不差。
故唐開元禮雲。
太陽虧。
有司豫奏其日。
置五穀五兵於大社。
皇帝不見事。
百官各守本司。
不理務。
過時乃罷。
如唐禮文。
不論晝夜。
有司豫奏。
今豫知夜食。
豈得以在夜不救之乎。
早既能救之。
豈得準平日擧政事乎。
然則不問晝夜。
必當廢務。
』從五位下守大判事兼行明法博士櫻井田部連貞相。
正六位上行左少史兼明法博士秦公直宗等議曰。
儀制令曰。
大陽虧。
有司豫奏。
皇帝不視事。
百官各守本司。
不理務。
過時乃罷。
義解雲。
不視事者。
不聞政事。
過時乃罷者。
假令日蝕在申者。
酉時得罷。
是爲過時罷也。
公式令曰。
京官皆開門前上。
閇門後下。
外官日出上。
午後下。
案此等文。
殊擧晝時。
不遑言夜。
爲其依夜蝕不可廢務故也。
今大陽隱去。
夜漏既緻臻。
晝夜異名。
爲政有時。
而依夜蝕廢晝政。
其文未明焉。
』問暦博士。
日夜食之時有司豫可奏以否。
陰陽頭從五位下兼行暦博士越前權大掾家原朝臣好。
外從五位下行陰陽權助弓削連是雄等言。
天長八年四月一日夜。
日有蝕之。
有司豫不奏。
朝廷問其由。
暦博士外從五位下刀岐直淨濱言。
陰陽寮壁書雲。
夜蝕不奏。
故豫不奏。
參議從三位行刑部卿兼下野守南淵朝臣弘貞仰陰陽寮雲。
國家急務。
何待明朝。
雖當夜食。
不可不奏。
謹案。
凡日月蝕者。
是陰陽虧敗之象也。
故日蝕修徳。
月蝕修刑。
經典所言。
日食之可愼。
不論晝夜之有別。
又壁書所記不見所據。
寮式亦無此文。
然則天長八年以徃之例。
事渉疎漏。
理不可然。
是以頃年。
夜蝕預申送中務省。
行來漸久。
如有成式。
癸酉二日。
平野梅宮祭。
以昨日日蝕故。
延而行焉。
』▼是日。
於左仗下賜侍臣酒。
賜祿有差。
乙亥四日。
廣瀬竜田祭如常。
戊寅七日。
授播磨國正六位上姥女神。
讃岐國松井神並從五位下。
』式兵
夜醜一刻。
日有蝕之。
虧初子三剋三分。
復至寅二刻一分。
皇帝不視事。
百官不理務。
不擧常祭。
先是。
中務省豫奏陰陽寮所言四月朔夜太陽虧之事。
詔命明經紀傳明法等博士議日蝕在夜廢務以否。
從五位上行大學博士兼越中守善淵朝臣永貞。
從五位下行助教善淵朝臣愛成。
從五位下善淵朝臣廣岑。
勘解由次官從五位下兼行直講小野朝臣當岑。
外從五位下美努連清名等議曰。
春秋莊公十八年穀梁傳曰。
王三月。
日有食之。
不言日。
不言朔。
夜食也。
何以知其夜食。
曰。
王者朝日。
範寧注曰。
王制雲。
天子玄冕而朝日於東門之外。
故日始出而有虧傷之處。
是以知其夜食也。
何休曰。
春秋不言月食。
日者以其無形。
故闕疑。
夜食。
何縁書乎。
鄭君釋之曰。
一日一夜。
合爲一日。
今朔日。
日始出。
其食有虧傷之處未復。
故知。
此日以夜食。
夜食則亦屬前月之晦。
故穀梁子不爲疑。
疏曰。
天子朝日於東門之外。
服玄冕。
其諸侯則玉藻雲。
皮弁以聽朔於大廟。
與天子禮異也。
其禮雖異。
皆早旦行事。
而昨夜有食。
虧傷之處尚存。
故知夜食也。
徐雲。
夜食則星無光。
張靖廢疾雲。
立八尺之木。
不見其影。
並與範意異。
據此文。
夜食在前月晦。
則今月朔。
不可廢務。
故有天子朝日之禮。
又記曰。
會子問曰。
諸侯旅見天子。
入門不得終禮。
而廢者幾。
孔子曰。
大廟火。
日食。
後之喪。
雨霑失容則廢。
如諸侯皆在。
而日食。
則從天子救日。
各以其方色興其兵。
注曰。
示奉時事有所討也。
方色者。
東方衣青。
南方衣赤。
西方衣白。
北方衣黒。
據此文。
行禮之間。
太陽有虧。
不得卒事。
中途廢止。
但此間之法。
有司預奏。
與古禮意。
頗不相同。
夫薄蝕者。
國家之大忌也。
經典所記。
不別晝夜。
以此尋之。
雖是夜蝕。
猶合廢務。
』文章博士從五位下兼行大内記越前權介都宿祢良香議曰。
案經傳諸史。
太陽虧損。
君避殿移時。
百官廢務。
自有明文。
不煩更載。
此謂晝日之食也。
至于夜食虧傷之理。
不見避殿廢務之義。
但春秋穀梁傳。
莊公十八年春王三月。
日有食之。
不言日。
不言朔。
夜食也。
鄭君釋曰。
一日一夜。
合爲一日。
今朔日。
日始出。
其食有虧傷之處未復。
故知此日以夜食。
夜食則亦屬前月之晦。
謹案。
一日一夜。
合爲一日。
其食有虧傷之處。
然則若食及復在醜剋前食者。
當屬前月以爲晦食晦日廢務。
若食及復在寅剋「剋」後者。
當屬來月以爲朔食。
朔日廢務。
且如雖食在醜剋。
而虧傷之處至寅若夘。
未及全復。
則晦朔兩日並須廢務。
古之與今。
其事各異。
何者。
古之暦家。
未知豫推日食之術。
唯見虧傷。
然後知食。
設有夜食。
不由得知。
後代暦家。
以術推理。
豫知食否。
毫毛不差。
故唐開元禮雲。
太陽虧。
有司豫奏其日。
置五穀五兵於大社。
皇帝不見事。
百官各守本司。
不理務。
過時乃罷。
如唐禮文。
不論晝夜。
有司豫奏。
今豫知夜食。
豈得以在夜不救之乎。
早既能救之。
豈得準平日擧政事乎。
然則不問晝夜。
必當廢務。
』從五位下守大判事兼行明法博士櫻井田部連貞相。
正六位上行左少史兼明法博士秦公直宗等議曰。
儀制令曰。
大陽虧。
有司豫奏。
皇帝不視事。
百官各守本司。
不理務。
過時乃罷。
義解雲。
不視事者。
不聞政事。
過時乃罷者。
假令日蝕在申者。
酉時得罷。
是爲過時罷也。
公式令曰。
京官皆開門前上。
閇門後下。
外官日出上。
午後下。
案此等文。
殊擧晝時。
不遑言夜。
爲其依夜蝕不可廢務故也。
今大陽隱去。
夜漏既緻臻。
晝夜異名。
爲政有時。
而依夜蝕廢晝政。
其文未明焉。
』問暦博士。
日夜食之時有司豫可奏以否。
陰陽頭從五位下兼行暦博士越前權大掾家原朝臣好。
外從五位下行陰陽權助弓削連是雄等言。
天長八年四月一日夜。
日有蝕之。
有司豫不奏。
朝廷問其由。
暦博士外從五位下刀岐直淨濱言。
陰陽寮壁書雲。
夜蝕不奏。
故豫不奏。
參議從三位行刑部卿兼下野守南淵朝臣弘貞仰陰陽寮雲。
國家急務。
何待明朝。
雖當夜食。
不可不奏。
謹案。
凡日月蝕者。
是陰陽虧敗之象也。
故日蝕修徳。
月蝕修刑。
經典所言。
日食之可愼。
不論晝夜之有別。
又壁書所記不見所據。
寮式亦無此文。
然則天長八年以徃之例。
事渉疎漏。
理不可然。
是以頃年。
夜蝕預申送中務省。
行來漸久。
如有成式。
癸酉二日。
平野梅宮祭。
以昨日日蝕故。
延而行焉。
』▼是日。
於左仗下賜侍臣酒。
賜祿有差。
乙亥四日。
廣瀬竜田祭如常。
戊寅七日。
授播磨國正六位上姥女神。
讃岐國松井神並從五位下。
』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