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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尓〉奉仕〈禮留〉舊功。
又毎年〈尓〉八講會〈乎〉設〈天〉。
山陵飾奉〈留〉勞等在〈尓〉依〈天〉。
一等減〈天〉遠流賜〈布〉。
又禦陵〈乃〉前頭〈尓〉嘉祥寺〈乃〉食堂〈乎〉作〈天〉。
汚穢事等在〈介り〉。
因令破棄〈天〉潔〈久〉掃奉仕〈志牟〉。
此狀〈乎〉從三位守權大納言兼右近衛大將藤原朝臣氏宗〈乎〉差使〈天〉聞奉出賜〈布〉。
掛畏〈岐〉山陵平聞食〈天〉。
天皇朝廷〈乎〉平安〈尓〉矜賜〈止〉恐〈美〉恐〈美毛〉奏賜〈波久止〉奏。
』又曰。
天皇〈我〉詔旨〈止〉。
掛畏〈岐〉柏原禦陵〈尓〉申賜〈へ止〉申〈久〉。
去閏三月十日夕〈尓〉。
應天門并左右樓等有失火事〈天〉。
忽然燒盡〈多り〉。
此宮〈波〉。
掛畏〈岐〉天皇朝廷〈乃〉營作〈良之米〉賜〈天〉。
萬代宮〈と〉定賜〈留〉處〈奈り〉。
就中〈尓〉八省院〈波〉。
殊留禦意〈天〉國〈乃〉面〈止〉作粧賜〈岐止奈毛〉聞賜〈布留〉。
而不慮之外〈尓〉有此事。
因。
天災人火〈止毛〉不知〈志天〉。
晝夜無間〈久〉憂念恥畏〈末り〉賜〈布〉。
纔經三ケ月後〈尓〉。
或人告言〈久〉。
大納言伴宿祢善男〈加〉所爲〈奈り〉。
驚恠〈比〉賜〈比天〉。
令所司勘定〈尓〉。
正身〈波〉固爭〈天〉不承伏〈止〉雲〈止毛〉。
子并從者等〈乎〉拷訊〈須留尓〉。
事既顯〈天〉更無可疑。
仍須善男〈與り〉始〈天〉同謀人等〈乎〉隨法〈尓〉斬罪〈尓〉當賜〈介禮〉。
善男〈加〉禦代々〈尓〉奉仕〈禮留〉有舊功〈尓〉依〈天〉。
一等減〈天〉同遠流賜〈布〉。
又善男掛畏〈攴〉山陵〈乃〉兆域〈乃〉内〈尓〉佛堂〈乎〉建〈天〉死屍〈乎〉埋〈世止〉在〈止〉申事在。
仍今令所司委曲勘定。
若事有實者。
即破堂撥屍〈天〉。
淨掃〈比〉奉仕〈志米牟〉。
此狀〈乎〉參議正四位下行右大弁兼播磨權守大枝朝臣音人〈乎〉差使〈天〉聞奉出賜〈布〉。
掛畏〈■〉山陵平聞食〈天〉。
天皇朝廷〈乎〉平安〈尓〉矜賜〈止〉。
恐〈美〉恐〈美毛〉申賜〈波久止〉申。
廿九日辛未晦「日」。
大於朱雀門前。
以配流罪人也。
冬十月壬申朔。
天皇不禦紫震殿。
以停宴飮也。
』▼是日。
勅令七道諸國特愼警固。
三日甲戌。
先是。
九月一日大唐商人張言等冊一人。
駕船一艘。
來着大宰府。
▼是日。
勅太宰府。
安置鴻臚舘。
隨例供給。
八日己夘。
授因幡國無位大野見宿祢神從五位下。
』左京人六世男藤王。
豊野王。
河内王。
藤顏王。
淨直王。
七世眞本王。
緒本王七人並賜姓淡海眞人。
天命開別天皇之後也〈天智〉。
』▼是日。
制。
諸國浪人土民。
便任當國史生已上及博士醫師者。
停給交替丁。
』中國哲多英賀兩郡百姓給復二年。
以旱疫也。
十四日乙酉。
遣使於山階〈天智〉。
田邑等山陵〈文徳〉。
申謝陵中樹木多被伐損之狀。
告文曰。
天皇〈「我」〉掛畏〈岐〉山階〈乃〉禦陵〈尓〉恐〈美〉恐〈美毛〉申賜〈止〉申〈久〉。
掛畏〈岐〉禦陵〈乃〉木〈乎〉陵守數多伐損〈世利〉。
依此〈天〉犯過〈留〉陵守并能不巡〈留〉諸陵司等〈乎〉。
任法〈尓〉勘賜〈比〉罪〈奈倍〉賜〈倍岐〉狀〈乎〉。
去六月廿七日〈尓〉。
從三位守權大納言兼右近衛大將藤原朝臣氏宗等〈乎〉差使〈天〉謝申〈天〉。
畏〈美〉申〈尓〉奉出賜〈倍利〉。
而今勘賜〈尓〉。
「諸」陵戸等或畏罪〈天〉逃退〈多り〉。
或依病不參。
仍其身侍〈留〉限〈波〉。
且任法〈尓〉勘賜〈比〉罪〈奈倍〉賜〈都〉。
但彼病及逃退〈波〉相續勘賜〈牟〉。
此狀〈乎〉同前使氏宗〈乎〉差〈天〉聞申〈尓〉奉出賜〈布〉。
掛畏〈攴〉禦陵平〈久〉聞食〈天〉。
天皇朝廷〈乎〉護幸〈倍〉賜〈比〉。
天下無事〈久〉矜賜〈倍止〉。
恐〈美〉恐〈毛〉申賜〈波久止〉申。
』又天皇掛畏〈■〉田邑禦陵〈尓〉恐恐〈毛〉申賜〈止〉申。
掛畏〈岐〉禦陵〈乃〉木〈乎〉陵守等數多伐損〈世利〉。
依此〈天〉犯過〈留〉陵守并能不巡〈留〉諸陵司等〈乎〉。
任法〈尓〉勘賜〈比〉罪〈奈倍〉賜〈倍岐〉狀〈乎〉。
六月廿一日〈尓〉。
正三位行中納言兼陸奧出羽按察使源朝臣融〈乎〉差使〈天〉。
謝申〈之〉畏申〈尓〉奉出賜〈倍利〉。
而今勘賜〈尓〉。
陵戸等或畏罪〈天〉逃退〈多利〉。
仍其身侍〈留〉限〈波〉且任法〈尓〉勘賜罪〈奈倍〉賜〈都〉。
但逃退〈波〉相續勘賜〈牟〉。
此狀〈乎〉參議正四位下行左大弁兼勘解由長官南淵朝臣年名〈乎〉差使〈天〉。
聞申〈尓〉奉出賜〈布〉。
掛畏〈岐〉禦陵平〈氣久〉聞食〈天〉。
天皇朝廷〈乎〉護幸〈倍〉賜〈比〉。
天下無事〈久〉矜賜〈倍止〉。
恐〈美〉恐〈美毛〉申賜〈波久止〉申。
十五日丙戌。
先是。
參議正四位下行右大弁兼播磨權守大枝朝臣音人。
散位從五位下大枝朝臣氏雄等上表曰。
去延暦九年十二月書雲。
春秋之義。
祖以子貴。
此則禮經之埀典。
帝王之恒範。
宜朕外祖母土師宿祢追贈正一位。
其改土師氏爲大枝朝臣者。
謹案。
春秋曰。
國家之立也。
本大而末小。
漢書曰。
枝大於幹。
不折必披。
是知。
枝條已大。
根幹由其摧殘。
譬猶子孫暫榮。
祖統從此窮盡。
然則以大枝爲姓。
誠非本枝長固子孫無疆之義也。
但此姓已生自先皇之恩給。
不欲在遺民而變革。
望請不敢改稱謂。
但將以枝字爲江。
然則一門危樹。
去鳴柯而永春。
千裡大江。
宗辭海而無盡。
至是詔許之。
十九日庚寅。
地震。
廿日辛夘。
延六十僧於紫震殿。
限以三日。
轉讀大般若經。
』勅。
山城國乙訓郡相應寺者。
元是漁商比屋之地也。
往年權僧正壹演泛水觀行橋頭。
遭天暑熱。
上岸風涼。
有一老嫗。
避舍獻地。
壹演便在其中。
聊作壇法。
平地中。
得舊佛像。
因縁相應。
靈瑞頻現。
太政大臣歎其希有〈良房〉。
奏建道塲。
即發工夫。
忽輪奐。
遂定寺名。
以爲相應。
宜賜四履。
永爲寺堺。
東至橋道。
南至河崖。
西至作山。
北至大路。
』▼是日。
禁五畿七道諸國司庶人縱養鷹鷂。
廿三日甲午。
贈太政大臣藤原朝臣墓在大和國宇智郡阿陀郷〈良繼〉。
詔置守徭丁十二人。
』伊豫國浮穴郡置少領一員。
廿四日乙未。
授伊勢國無位火雷神從五位下。
廿五日丙申。
於東大。
興福。
元興。
藥師。
西大。
大安。
法華。
延暦等寺。
請七十僧。
轉讀大般若經。
』太政官論奏曰。
刑部省斷罪文雲。
讃岐國浪人江沼美都良麿。
殺香河郡百姓縣春貞。
春貞妻秦淨子申訴雲。
美都良麿於春貞宅。
相共飮酒。
言論相鬪。
春貞曰。
吾爲美都良麿被刺之。
驚而見之。
血出自左脇即死。
同郡人秦成吉等與春貞。
美都良麿等。
同飮之人也。
而相鬪之塲。
雖以言詞相諌。
而遂不相救助。
國司斷雲。
鬪訟律雲。
鬪駆殺人者絞。
以刄及故殺人者斬。
雖因鬪而用兵刄殺者。
與故殺同。
準犯據律。
合斬刑者。
又捕亡律雲。
隣裡被殺人告而不助救者杖一百。
成吉等在殺人處。
不助救。
準律條。
各處杖一百。
刑部省覆斷雲。
國斷有失。
何者案律。
鬪而用刄。
即有害心。
仍處斬刑。
但不同於故殺。
而引故殺及用兵刄殺等之文。
此國司之謬斷也。
又淨子詞雲。
成吉等與春貞。
美都良麿相鬪之塲。
雖以言詞相諌。
而遂不救。
淨子聞春貞之。
纔知被刺。
然則成吉等。
醉中不覺美都良麿害春貞之心。
非聞告而不助。
見刺而不救者也。
仍改斷無罪。
斷獄律雲。
官司斷罪。
失於入者減三等。
名例律雲。
五位及七位以上。
犯流罪以下。
各減一等。
判斷之失。
既由判官。
仍正七位下行掾高階眞人全秀。
正六位上行左近衛將兼權掾藤原朝臣房雄爲首。
全秀身帶七位。
例減一等。
合杖六十贖銅六斤。
房雄遙授。
不預其事。
合免其罪。
從五位下行介藤原朝臣有年爲第二從。
減四等合杖六十。
身帶五位。
請減一等。
合笞五十贖銅五斤。
參議正四位下行右衛門督兼守藤原朝臣良繩。
從四位上行皇太後宮大夫兼權守藤原朝臣良世爲第三從。
亦是遙授。
合免其罪。
正六位上行大目秦忌寸安統。
正七位上行少目阿岐奈臣安繼爲第四從。
減六等合笞冊。
身帶七位以上。
例減一等。
合笞卅贖銅三斤。
』越前國足羽郡人生江恒山。
因幡國巨濃郡人占部田主等。
駆傷中權史生大宅鷹取。
并駆殺鷹取女子。
恒山等言。
隨私主右衛門佐伴宿祢中庸教。
駆殺鷹取女子。
鬪訟律雲。
威力使人駆撃。
而死傷者。
雖不下手。
猶以威力爲重罪。
下手者減一等。
又雲。
故殺人者斬。
恒山田主等。
隨中庸教。
非因鬪爭殺鷹取女子。
須以中庸爲首處斬刑。
而身犯大造。
降配遠流。
不更斷罪。
恒山田主爲從減一等。
並合遠流者。
降恩詔。
斬刑減死一等。
處之遠流
又毎年〈尓〉八講會〈乎〉設〈天〉。
山陵飾奉〈留〉勞等在〈尓〉依〈天〉。
一等減〈天〉遠流賜〈布〉。
又禦陵〈乃〉前頭〈尓〉嘉祥寺〈乃〉食堂〈乎〉作〈天〉。
汚穢事等在〈介り〉。
因令破棄〈天〉潔〈久〉掃奉仕〈志牟〉。
此狀〈乎〉從三位守權大納言兼右近衛大將藤原朝臣氏宗〈乎〉差使〈天〉聞奉出賜〈布〉。
掛畏〈岐〉山陵平聞食〈天〉。
天皇朝廷〈乎〉平安〈尓〉矜賜〈止〉恐〈美〉恐〈美毛〉奏賜〈波久止〉奏。
』又曰。
天皇〈我〉詔旨〈止〉。
掛畏〈岐〉柏原禦陵〈尓〉申賜〈へ止〉申〈久〉。
去閏三月十日夕〈尓〉。
應天門并左右樓等有失火事〈天〉。
忽然燒盡〈多り〉。
此宮〈波〉。
掛畏〈岐〉天皇朝廷〈乃〉營作〈良之米〉賜〈天〉。
萬代宮〈と〉定賜〈留〉處〈奈り〉。
就中〈尓〉八省院〈波〉。
殊留禦意〈天〉國〈乃〉面〈止〉作粧賜〈岐止奈毛〉聞賜〈布留〉。
而不慮之外〈尓〉有此事。
因。
天災人火〈止毛〉不知〈志天〉。
晝夜無間〈久〉憂念恥畏〈末り〉賜〈布〉。
纔經三ケ月後〈尓〉。
或人告言〈久〉。
大納言伴宿祢善男〈加〉所爲〈奈り〉。
驚恠〈比〉賜〈比天〉。
令所司勘定〈尓〉。
正身〈波〉固爭〈天〉不承伏〈止〉雲〈止毛〉。
子并從者等〈乎〉拷訊〈須留尓〉。
事既顯〈天〉更無可疑。
仍須善男〈與り〉始〈天〉同謀人等〈乎〉隨法〈尓〉斬罪〈尓〉當賜〈介禮〉。
善男〈加〉禦代々〈尓〉奉仕〈禮留〉有舊功〈尓〉依〈天〉。
一等減〈天〉同遠流賜〈布〉。
又善男掛畏〈攴〉山陵〈乃〉兆域〈乃〉内〈尓〉佛堂〈乎〉建〈天〉死屍〈乎〉埋〈世止〉在〈止〉申事在。
仍今令所司委曲勘定。
若事有實者。
即破堂撥屍〈天〉。
淨掃〈比〉奉仕〈志米牟〉。
此狀〈乎〉參議正四位下行右大弁兼播磨權守大枝朝臣音人〈乎〉差使〈天〉聞奉出賜〈布〉。
掛畏〈■〉山陵平聞食〈天〉。
天皇朝廷〈乎〉平安〈尓〉矜賜〈止〉。
恐〈美〉恐〈美毛〉申賜〈波久止〉申。
廿九日辛未晦「日」。
大於朱雀門前。
以配流罪人也。
冬十月壬申朔。
天皇不禦紫震殿。
以停宴飮也。
』▼是日。
勅令七道諸國特愼警固。
三日甲戌。
先是。
九月一日大唐商人張言等冊一人。
駕船一艘。
來着大宰府。
▼是日。
勅太宰府。
安置鴻臚舘。
隨例供給。
八日己夘。
授因幡國無位大野見宿祢神從五位下。
』左京人六世男藤王。
豊野王。
河内王。
藤顏王。
淨直王。
七世眞本王。
緒本王七人並賜姓淡海眞人。
天命開別天皇之後也〈天智〉。
』▼是日。
制。
諸國浪人土民。
便任當國史生已上及博士醫師者。
停給交替丁。
』中國哲多英賀兩郡百姓給復二年。
以旱疫也。
十四日乙酉。
遣使於山階〈天智〉。
田邑等山陵〈文徳〉。
申謝陵中樹木多被伐損之狀。
告文曰。
天皇〈「我」〉掛畏〈岐〉山階〈乃〉禦陵〈尓〉恐〈美〉恐〈美毛〉申賜〈止〉申〈久〉。
掛畏〈岐〉禦陵〈乃〉木〈乎〉陵守數多伐損〈世利〉。
依此〈天〉犯過〈留〉陵守并能不巡〈留〉諸陵司等〈乎〉。
任法〈尓〉勘賜〈比〉罪〈奈倍〉賜〈倍岐〉狀〈乎〉。
去六月廿七日〈尓〉。
從三位守權大納言兼右近衛大將藤原朝臣氏宗等〈乎〉差使〈天〉謝申〈天〉。
畏〈美〉申〈尓〉奉出賜〈倍利〉。
而今勘賜〈尓〉。
「諸」陵戸等或畏罪〈天〉逃退〈多り〉。
或依病不參。
仍其身侍〈留〉限〈波〉。
且任法〈尓〉勘賜〈比〉罪〈奈倍〉賜〈都〉。
但彼病及逃退〈波〉相續勘賜〈牟〉。
此狀〈乎〉同前使氏宗〈乎〉差〈天〉聞申〈尓〉奉出賜〈布〉。
掛畏〈攴〉禦陵平〈久〉聞食〈天〉。
天皇朝廷〈乎〉護幸〈倍〉賜〈比〉。
天下無事〈久〉矜賜〈倍止〉。
恐〈美〉恐〈毛〉申賜〈波久止〉申。
』又天皇掛畏〈■〉田邑禦陵〈尓〉恐恐〈毛〉申賜〈止〉申。
掛畏〈岐〉禦陵〈乃〉木〈乎〉陵守等數多伐損〈世利〉。
依此〈天〉犯過〈留〉陵守并能不巡〈留〉諸陵司等〈乎〉。
任法〈尓〉勘賜〈比〉罪〈奈倍〉賜〈倍岐〉狀〈乎〉。
六月廿一日〈尓〉。
正三位行中納言兼陸奧出羽按察使源朝臣融〈乎〉差使〈天〉。
謝申〈之〉畏申〈尓〉奉出賜〈倍利〉。
而今勘賜〈尓〉。
陵戸等或畏罪〈天〉逃退〈多利〉。
仍其身侍〈留〉限〈波〉且任法〈尓〉勘賜罪〈奈倍〉賜〈都〉。
但逃退〈波〉相續勘賜〈牟〉。
此狀〈乎〉參議正四位下行左大弁兼勘解由長官南淵朝臣年名〈乎〉差使〈天〉。
聞申〈尓〉奉出賜〈布〉。
掛畏〈岐〉禦陵平〈氣久〉聞食〈天〉。
天皇朝廷〈乎〉護幸〈倍〉賜〈比〉。
天下無事〈久〉矜賜〈倍止〉。
恐〈美〉恐〈美毛〉申賜〈波久止〉申。
十五日丙戌。
先是。
參議正四位下行右大弁兼播磨權守大枝朝臣音人。
散位從五位下大枝朝臣氏雄等上表曰。
去延暦九年十二月書雲。
春秋之義。
祖以子貴。
此則禮經之埀典。
帝王之恒範。
宜朕外祖母土師宿祢追贈正一位。
其改土師氏爲大枝朝臣者。
謹案。
春秋曰。
國家之立也。
本大而末小。
漢書曰。
枝大於幹。
不折必披。
是知。
枝條已大。
根幹由其摧殘。
譬猶子孫暫榮。
祖統從此窮盡。
然則以大枝爲姓。
誠非本枝長固子孫無疆之義也。
但此姓已生自先皇之恩給。
不欲在遺民而變革。
望請不敢改稱謂。
但將以枝字爲江。
然則一門危樹。
去鳴柯而永春。
千裡大江。
宗辭海而無盡。
至是詔許之。
十九日庚寅。
地震。
廿日辛夘。
延六十僧於紫震殿。
限以三日。
轉讀大般若經。
』勅。
山城國乙訓郡相應寺者。
元是漁商比屋之地也。
往年權僧正壹演泛水觀行橋頭。
遭天暑熱。
上岸風涼。
有一老嫗。
避舍獻地。
壹演便在其中。
聊作壇法。
平地中。
得舊佛像。
因縁相應。
靈瑞頻現。
太政大臣歎其希有〈良房〉。
奏建道塲。
即發工夫。
忽輪奐。
遂定寺名。
以爲相應。
宜賜四履。
永爲寺堺。
東至橋道。
南至河崖。
西至作山。
北至大路。
』▼是日。
禁五畿七道諸國司庶人縱養鷹鷂。
廿三日甲午。
贈太政大臣藤原朝臣墓在大和國宇智郡阿陀郷〈良繼〉。
詔置守徭丁十二人。
』伊豫國浮穴郡置少領一員。
廿四日乙未。
授伊勢國無位火雷神從五位下。
廿五日丙申。
於東大。
興福。
元興。
藥師。
西大。
大安。
法華。
延暦等寺。
請七十僧。
轉讀大般若經。
』太政官論奏曰。
刑部省斷罪文雲。
讃岐國浪人江沼美都良麿。
殺香河郡百姓縣春貞。
春貞妻秦淨子申訴雲。
美都良麿於春貞宅。
相共飮酒。
言論相鬪。
春貞曰。
吾爲美都良麿被刺之。
驚而見之。
血出自左脇即死。
同郡人秦成吉等與春貞。
美都良麿等。
同飮之人也。
而相鬪之塲。
雖以言詞相諌。
而遂不相救助。
國司斷雲。
鬪訟律雲。
鬪駆殺人者絞。
以刄及故殺人者斬。
雖因鬪而用兵刄殺者。
與故殺同。
準犯據律。
合斬刑者。
又捕亡律雲。
隣裡被殺人告而不助救者杖一百。
成吉等在殺人處。
不助救。
準律條。
各處杖一百。
刑部省覆斷雲。
國斷有失。
何者案律。
鬪而用刄。
即有害心。
仍處斬刑。
但不同於故殺。
而引故殺及用兵刄殺等之文。
此國司之謬斷也。
又淨子詞雲。
成吉等與春貞。
美都良麿相鬪之塲。
雖以言詞相諌。
而遂不救。
淨子聞春貞之。
纔知被刺。
然則成吉等。
醉中不覺美都良麿害春貞之心。
非聞告而不助。
見刺而不救者也。
仍改斷無罪。
斷獄律雲。
官司斷罪。
失於入者減三等。
名例律雲。
五位及七位以上。
犯流罪以下。
各減一等。
判斷之失。
既由判官。
仍正七位下行掾高階眞人全秀。
正六位上行左近衛將兼權掾藤原朝臣房雄爲首。
全秀身帶七位。
例減一等。
合杖六十贖銅六斤。
房雄遙授。
不預其事。
合免其罪。
從五位下行介藤原朝臣有年爲第二從。
減四等合杖六十。
身帶五位。
請減一等。
合笞五十贖銅五斤。
參議正四位下行右衛門督兼守藤原朝臣良繩。
從四位上行皇太後宮大夫兼權守藤原朝臣良世爲第三從。
亦是遙授。
合免其罪。
正六位上行大目秦忌寸安統。
正七位上行少目阿岐奈臣安繼爲第四從。
減六等合笞冊。
身帶七位以上。
例減一等。
合笞卅贖銅三斤。
』越前國足羽郡人生江恒山。
因幡國巨濃郡人占部田主等。
駆傷中權史生大宅鷹取。
并駆殺鷹取女子。
恒山等言。
隨私主右衛門佐伴宿祢中庸教。
駆殺鷹取女子。
鬪訟律雲。
威力使人駆撃。
而死傷者。
雖不下手。
猶以威力爲重罪。
下手者減一等。
又雲。
故殺人者斬。
恒山田主等。
隨中庸教。
非因鬪爭殺鷹取女子。
須以中庸爲首處斬刑。
而身犯大造。
降配遠流。
不更斷罪。
恒山田主爲從減一等。
並合遠流者。
降恩詔。
斬刑減死一等。
處之遠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