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借貸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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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利息,因時地而異,宋《慶元條法事類》(靜嘉堂文庫藏舊抄本)卷八○“雜門關市令”雲: 諸以财物出舉者,每月取利,不得過肆厘,積日雖多,不得過壹倍,即元借米谷者止還本色,每歲取利,不得過伍分(謂每鬥不得過伍升之類),仍不得準折價錢。

     然《宋刑統》卷二六《雜律》雲: 又條諸公私&hellip&hellip每月取利,不得六分,積日雖多,不得一倍。

     《至元雜令》亦雲: 諸以财物出舉者,每月取息,不過三分,積日雖多,不得一倍,亦不得回利為本,及立倍契,若欠戶全逃,保人自用代償。

     宋元二代借貸利息,有六分、伍分及三分之差别,其他各代,亦莫不然。

    不過古人關于此記載,材料無多,唐代之借貸利息,史籍記載,僅有如下數條: 《唐六典》卷六雲: 凡京司有别借食本(中書門下集賢書院各借本一千貫,尚書省司、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禦史台、左右春坊、鴻胪寺、秘書省、國子監、四方館、宏文館各百貫,皆五分收利,以為食本,諸司亦有之,其數則少)。

    每季一申省,諸州歲終而申省比部,總司句覆之,凡倉庫出内、營造、傭市、丁匹、功程、贓贖、賦斂、勳賞、賜與、軍資器仗,和籴、屯收,亦句覆之(凡質舉之利,收子不得逾五分。

    出息、債過其倍,若回利充本,官不理)。

     《西域考古圖譜史料》載唐大曆“借錢文書”雲: 大曆十六年三月廿日,楊三娘,為要錢用,遂于藥方邑,舉錢壹仟文,每月納貳百文,計六個月本利并納。

     又雲: 大曆十六年六月廿日,朱十四,為要錢用,遂于藥方邑,舉月抽錢,壹□文每月納貳百文,限六個月□□□ 《唐會要》卷八八《雜錄》雲: 開元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诏,比來公私舉放,取利頗深,有損貧下,事雖厘革,自今已後,天下負舉,隻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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