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借貸之質物

關燈
代動産質,三年不贖,即行拍賣。

    《至元雜令》雲:“諸以财物典質者&hellip&hellip經三周年不贖,要出賣許。

    ”此蓋以時間為标準,與唐以經濟為轉移者不同。

    唐代動産質,依《開元二十五年令》,亦歸受主占有,稱占有質,茲舉兩例如下: 陽城為朝士,家貧,常以布衾、木枕質錢數萬,人争取之。

    (《唐語林》卷四) 大曆□□□□□□許十四,為急要錢用,□無得處,遂□□□□□□梳一共典錢佰文每有頭□□□□□□錢許十四,自□□□□□将本利錢贖,如違限不贖,其□□□□□并沒,一任将賣。

    恐人無信,故立私契,兩共平章,□□□□(畫指為記)。

     錢主 舉人女許十四年廿六 同取人男進金年八歲 見人 (MarcAurelStein:AncientKhotam,CX&rsquoVI.) 布衾、木枕及梳等,皆可典質,則唐代凡屬動産,亦莫不可以典質,所以違反人道之人質,此時亦極盛行。

     (三)人質 以人身代作債務,謂之人質。

    人質蓋亦如不動産質,與動産質以擔保債權為目的,且多以之服役,當作債值。

    《唐律疏議》雲: 諸妄以良人為婢奴,用質債者,各減自相賣罪三等,知情而取者,又減一等,仍計傭以當債直。

     《韓昌黎文集》卷四〇《應所在典貼良人男女等狀》雲: 右準律,不許典貼良人男女作奴婢驅使,臣往任袁州刺史日,檢責州境内,得七百三十一人,并是良人男女,準律計傭折直,一時放免。

    原其本末,或因水旱不熟,或因公私債負,遂相典貼,漸以成風,名目雖殊,奴婢不别,鞭笞役使,至死乃休,既乖律文,實虧政理。

    袁州至小,尚有七百人,天下諸州,其數固當不少,今因大慶,伏乞有司,重舉舊章,一皆放免。

     以狹小之袁州男女質,至七百三十一人之多,他州可想而知。

    又《柳子厚墓志》雲: 子厚得柳州,既至而歎曰:“是豈不足為政邪&hellip&hellip”其俗以男女質錢,約不時贖,子本相侔,則沒為奴婢。

    子厚與設方計,悉令贖歸。

    其尤貧,力不能者,令書其傭,足相當,則使歸其質。

     再《新唐書》卷一三六《李光弼傳》雲:
0.055823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