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借貸之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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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收贖之日”、第三項“緻令百姓無處安置”觀之,則一經典質,必歸受主占有,自無疑義。

    然若本主或國家以錢贖回,受主亦不能留難,據《通典·食貨·田制》引宋孝王《關東風俗傳》“北齊帖賣田地”雲:“帖賣者,帖荒田七年,熟田五年,錢還地還,依令聽許。

    ” “錢還地還”,諒不獨北齊為然,唐代以及其他朝代,亦莫不如是。

    縱間有不歸受主占有,隻以田契為押當者,然亦系特别之例,并非普遍現象。

    《唐阙史》卷上雲: 時有楚州淮陰農者,比莊項以豐歲,而貨殖焉。

    其東鄰則拓腴田數百頃,資镪未滿,因以莊卷質于西鄰,貸缗百萬,契書顯驗,且言來歲赍本利以贖。

    至期果以腴田獲利,首以貯财贖卷契,先納八百缗,第檢置契書期,明日以殘資換券,所隔信宿,且恃通家,因不納征缗之籍。

    明日赍餘镪至,遂為西鄰所不認矣。

    且無保證,又乏簿籍,終為所拒。

    東鄰冤訴于縣,縣為追勘,無以證明,宰邑謂曰:“誠疑爾冤,其如官中賴者券,乏此以證,何術理之。

    ”後訴于州,州不能解,東鄰不勝其忿。

     在唐代不動産質中,除田地外,房屋典質亦數見不鮮。

    白居易《白氏長慶集》卷四一《論魏徵舊宅狀》雲: 今緣子孫窮賤,舊宅典賣與人,師道請出私财收贖,卻還其後嗣,事關激勸,合出朝廷&hellip&hellip伏望明敕有司,特以官錢收贖,便還後嗣,以勸忠臣。

     《長安志》卷七“崇義坊”條《贈太尉段秀實宅》注雲:“德宗所賜,應宣宗大中十年诏,秀實坊諸院,典在人&hellip&hellip宜賜莊錢收贖。

    ”此雖不明言房産典質,仍為本主所有,或歸受主占有,然《長慶集》“以官錢收贖”,《長安志》“宜賜莊宅錢收贖”,則房産一經典質,歸誰所有,又何待言。

     (二)動産質 不動産質,債務者不履行債務時,債權者可将質物據為己有,于此債權者得切實之擔保,社會上亦免去許多糾紛。

    動産質大概亦如此,《宋刑統》卷二六《雜律》引唐《開元二十五年令》雲: 收質者,非對物主,若計利過本不贖,聽告市司對賣,有剩還之。

    動産質,至利過本不贖,即行拍賣,蓋恐債權者,虧累資本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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