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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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難易之詩,頗為不少,例舉如下: 天下無正聲,悅耳即為娛。

    人間無正色,悅目即為姝。

    顔色非相遠,貧富則有殊。

    貧為時所棄,富為時所趨。

    紅樓富家女,金縷繡羅襦。

    見人不斂手,嬌癡二八初。

    母兄未開口,已嫁不須臾。

    綠窗貧家女,寂寞二十餘。

    荊钗不值錢,衣上無珍珠。

    幾回人欲聘,臨日又踟蹰。

    主人會良媒,置酒滿玉壺。

    四座且勿飲,聽我歌兩途。

    富家女易嫁,嫁早輕其夫。

    貧家女難嫁,嫁晚孝于姑。

    聞君欲娶婦,娶婦意何如?(白居易《白氏長慶集》卷二《議婚》詩) 寒女命自薄,生來多賤微。

    家貧人不聘,一身無所歸。

    養蠶多苦身,繭熟他人絲。

    織素徒苦力,素成他人衣。

    青樓富家女,才生便有主。

    終月着羅绮,何曾識機杼。

    清夜聞歌聲,聽之如淚雨。

    他人如何歡,我意如何苦。

    所以問皇天,皇天更無語。

    (邵诏《貧女行》) 平生不識绮羅裳,閑把荊簪益自傷。

    鏡裡隻應谙素貌,人間多是重紅妝。

    當年未嫁還憂老,終日求媒即道狂。

    兩意定知無說處,暗垂珠淚滴蠶筐。

    (李山甫《貧女》) 富家女子,“才生便有主”,而貧家女子,“寂寞二十餘”,“幾回人欲聘,臨日又踟蹰”。

    然若由道德上、經濟上論之,一則“嫁早輕其夫”,一則“嫁晚孝于姑”;一則“養蠶多苦身,織素徒苦力”,一則“終月着羅绮,何曾識機杼”。

    優劣賢愚相差殊甚,無奈“貧為時所棄,富為時所趨”,出嫁終有早晚難易也。

     二 結婚之年齡與禮俗 唐代男女結婚年齡,凡三變,太宗貞觀元年,诏令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須當嫁娶。

    《唐會要》卷八三“貞觀元年二月四日诏”雲:“男年二十、女年十五已上,及妻喪達制之後,孀居服紀已除,并須申以婚媾,令其好合。

    ”玄宗開元二十二年,改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同書同卷“開元二十二年二月敕”雲:“二十二年二月敕,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聽婚嫁。

    ”然代宗時,以國家喪亂,男多三十而婚,女多二十而嫁,《白香山詩集·贈友》詩雲:“三十男有室,二十女有歸,近代多離亂,婚姻多過期。

    ” 婚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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