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勞動階級
關燈
小
中
大
亡後,官吏例責其近親或鄰人,代輸賦稅,待其歸時償還,然及逃戶還家,償還無力又複逃亡者,比比皆是。
所以玄、肅、代諸宗,皆先後下诏,免除逃戶租稅,同書同卷“天寶八年正月敕”雲:“其有逃還複業者,務令優恤,使得安存,縱先為代輸租庸,不在酬還之限。
”同書同卷“至德二載二月敕”雲:“自今已後,所有科役,須使均平。
本戶逃亡,不得辄征近親,其鄰保,務從減省,要在安存。
”同書同卷“寶應元年五月十九日敕”又雲:“逃戶不歸者,當戶租賦停征,不得率攤鄰親高戶。
”蓋所以安撫流亡,使其重歸故鄉也。
(三)編附流民于寄住地戶籍 中唐以後,租庸調之制廢弛,賦稅制度,缺乏統一,各地納稅,多寡不同,因此稅多。
地方之人民,多逃入稅少之地方,于其中建築房屋,購置田地,作為終老是鄉之基礎。
故武後時,李峤上表即請用權衡之法,編附逃戶于寄住地戶籍,與普通百姓相同。
《唐會要》卷八五“逃亡”條雲: 所謂權衡者,逃人有絕家去鄉,離失本業,心樂所在,情不願還,聽于所在隸名,即編為戶。
自後玄宗,對于編附寄住地戶籍之客戶,予以減租賜田之優待,《冊府元龜》卷四八六引“開元十六年十月诏”雲:願編附邊州客戶給良田永除租課。
《唐會要》卷八五“開元十八年裴耀卿上疏”,述之尤詳: 竊見天下所檢客戶,除兩州計會歸本貫已外,便令所在編附。
年限向滿,須準居人。
更有優矜,即此輩僥幸。
若全征課稅,目擊未堪,竊料大下諸州不可一例處置,且望從寬鄉有剩田州作法。
竊計有剩田者,減三四十州,取其剩田,通融支給。
其剩地者三分請取一分已下,其浮戶請任其親戚鄉裡相就,每十戶已上共作一坊,每戶給五畝充宅,并為造一兩口屋宇,開巷陌,立闾伍,種桑棗,築園蔬,使緩急相助,親鄰不失。
丁别量給五十畝已上為私田,任其自營種,率其戶于近坊,更供給一頃,以為公田,其令營種,每丁一月役功三日,計十丁一年,共得三百六十日,營公田一頃,不啻得計,早收一年,不減一百石,使納随近州縣,除役功三百六十日外,更無租稅,既是營田戶,日免征徭,安樂有餘,必不流散。
唐代對于勞動階級逃亡之善後三種辦法中,唯有最後一種,将就事實,頗為适用,其他兩種,無濟于事,而欲以國家法律,制止逃亡,更為不識時務之舉。
五 勞動階級之變亂 勞動階級,一苦于賦稅之暴斂,二困于徭役之繁多,三受貪官污吏之壓迫榨取,結局惟有逃亡或叛亂而已,叛亂原非人民本意,顧以環境壓迫,實逼至此。
《唐語林》卷三雲: 高宗時群蠻聚為寇,讨之辄不利,乃除徐敬業為刺史。
府發卒迎,敬業盡放令還,單騎至府。
賊聞新刺史至,皆繕理以待,敬業一無所問。
處他事已畢,方曰,賊安在,曰在南岸,乃從一二佐史而往觀之,莫不駭愕。
賊初持兵觇望,及見船中無人,又無兵仗,更閉營隐藏。
敬業直入其營内告雲:“國家知汝等為貪吏所害,非有他惡,可悉歸田裡,無去為賊。
”唯召其帥,責以不早降之意,各笞數十而遣之,境内肅然。
徐敬業隻身見賊,賊不加害,且感其赦罪,悉歸田裡,則彼之為盜,非真盜也。
《全唐文》卷一六九狄仁傑《請曲赦河北諸州疏》雲: 誠以山東雄猛,由來重氣,一顧之勢,至死不回,近緣軍機,調發傷重,家道悉破,或至逃亡,拆屋賣田,人不為售,内顧生計,四壁空然,重以官典侵漁,因事而起。
人而至“拆屋賣田,人不為售,内顧生計,四壁空然”,其不為匪為盜者幾稀矣。
故同書卷二三五席豫之《唐故朝請大夫吏部郎中上柱國高都公楊對君碑銘》雲: 出為汾州孝義縣令,前宰無良,下氓失業,稼穑之地,半為荒疇,桑榆之人,多任逋薮。
同書卷二一一陳子昂《上蜀川安危事(三條)》又雲: 今諸州逃走戶有三萬餘,在蓬、渠、果、合、遂等州山林之中,不屬州縣&hellip&hellip其中遊手惰業亡命之徒,結為光火大賊,依憑林險,巢穴其中,若以甲兵捕之,則鳥散山谷,如州縣怠慢,則劫殺公行。
劫殺公行,雖系盜賊行為,然亦環境使然,固非彼輩殺戮成性也。
同書卷二七三崔沔《請勿廢仙州議》雲: 仙州四面,去餘州界雖近,若據州而言則元遠。
土地饒沃,戶口稀疏,逃亡所歸,頗成淵薮,舊多劫盜,兼有宿寇。
如此情形,豈能長久維持?若加以天災,便一潰不可收拾。
僖宗時,黃巢之亂,莫不由此而起,《舊唐書》卷二○○下《黃巢傳》雲:乾符(僖宗年号)中,仍歲荒,人餓為盜,河南尤甚。
《新唐書》卷五二《食貨志》(二)亦雲: 懿宗時&hellip&hellip徒兵戍嶺南,淮北大水,征賦不能辦,人人思亂,及龐勳反,附者六七萬。
自關東至海,大旱,冬蔬皆盡,貧者以蓬子為面,槐葉為虀。
乾符初,大水,山東饑,中官田令孜為神策中尉,怙權用事,督賦益急,王仙芝、黃巢等起,天下遂亂。
凡大亂之作,皆由于天災疊作,民不聊生,若貪官酷吏,加以“怙權用事,督賦益急”,不啻火上加油。
瀕死之民,忍無可忍,唯有力圖生存,崛起叛亂而已。
***
所以玄、肅、代諸宗,皆先後下诏,免除逃戶租稅,同書同卷“天寶八年正月敕”雲:“其有逃還複業者,務令優恤,使得安存,縱先為代輸租庸,不在酬還之限。
”同書同卷“至德二載二月敕”雲:“自今已後,所有科役,須使均平。
本戶逃亡,不得辄征近親,其鄰保,務從減省,要在安存。
”同書同卷“寶應元年五月十九日敕”又雲:“逃戶不歸者,當戶租賦停征,不得率攤鄰親高戶。
”蓋所以安撫流亡,使其重歸故鄉也。
(三)編附流民于寄住地戶籍 中唐以後,租庸調之制廢弛,賦稅制度,缺乏統一,各地納稅,多寡不同,因此稅多。
地方之人民,多逃入稅少之地方,于其中建築房屋,購置田地,作為終老是鄉之基礎。
故武後時,李峤上表即請用權衡之法,編附逃戶于寄住地戶籍,與普通百姓相同。
《唐會要》卷八五“逃亡”條雲: 所謂權衡者,逃人有絕家去鄉,離失本業,心樂所在,情不願還,聽于所在隸名,即編為戶。
自後玄宗,對于編附寄住地戶籍之客戶,予以減租賜田之優待,《冊府元龜》卷四八六引“開元十六年十月诏”雲:願編附邊州客戶給良田永除租課。
《唐會要》卷八五“開元十八年裴耀卿上疏”,述之尤詳: 竊見天下所檢客戶,除兩州計會歸本貫已外,便令所在編附。
年限向滿,須準居人。
更有優矜,即此輩僥幸。
若全征課稅,目擊未堪,竊料大下諸州不可一例處置,且望從寬鄉有剩田州作法。
竊計有剩田者,減三四十州,取其剩田,通融支給。
其剩地者三分請取一分已下,其浮戶請任其親戚鄉裡相就,每十戶已上共作一坊,每戶給五畝充宅,并為造一兩口屋宇,開巷陌,立闾伍,種桑棗,築園蔬,使緩急相助,親鄰不失。
丁别量給五十畝已上為私田,任其自營種,率其戶于近坊,更供給一頃,以為公田,其令營種,每丁一月役功三日,計十丁一年,共得三百六十日,營公田一頃,不啻得計,早收一年,不減一百石,使納随近州縣,除役功三百六十日外,更無租稅,既是營田戶,日免征徭,安樂有餘,必不流散。
唐代對于勞動階級逃亡之善後三種辦法中,唯有最後一種,将就事實,頗為适用,其他兩種,無濟于事,而欲以國家法律,制止逃亡,更為不識時務之舉。
五 勞動階級之變亂 勞動階級,一苦于賦稅之暴斂,二困于徭役之繁多,三受貪官污吏之壓迫榨取,結局惟有逃亡或叛亂而已,叛亂原非人民本意,顧以環境壓迫,實逼至此。
《唐語林》卷三雲: 高宗時群蠻聚為寇,讨之辄不利,乃除徐敬業為刺史。
府發卒迎,敬業盡放令還,單騎至府。
賊聞新刺史至,皆繕理以待,敬業一無所問。
處他事已畢,方曰,賊安在,曰在南岸,乃從一二佐史而往觀之,莫不駭愕。
賊初持兵觇望,及見船中無人,又無兵仗,更閉營隐藏。
敬業直入其營内告雲:“國家知汝等為貪吏所害,非有他惡,可悉歸田裡,無去為賊。
”唯召其帥,責以不早降之意,各笞數十而遣之,境内肅然。
徐敬業隻身見賊,賊不加害,且感其赦罪,悉歸田裡,則彼之為盜,非真盜也。
《全唐文》卷一六九狄仁傑《請曲赦河北諸州疏》雲: 誠以山東雄猛,由來重氣,一顧之勢,至死不回,近緣軍機,調發傷重,家道悉破,或至逃亡,拆屋賣田,人不為售,内顧生計,四壁空然,重以官典侵漁,因事而起。
人而至“拆屋賣田,人不為售,内顧生計,四壁空然”,其不為匪為盜者幾稀矣。
故同書卷二三五席豫之《唐故朝請大夫吏部郎中上柱國高都公楊對君碑銘》雲: 出為汾州孝義縣令,前宰無良,下氓失業,稼穑之地,半為荒疇,桑榆之人,多任逋薮。
同書卷二一一陳子昂《上蜀川安危事(三條)》又雲: 今諸州逃走戶有三萬餘,在蓬、渠、果、合、遂等州山林之中,不屬州縣&hellip&hellip其中遊手惰業亡命之徒,結為光火大賊,依憑林險,巢穴其中,若以甲兵捕之,則鳥散山谷,如州縣怠慢,則劫殺公行。
劫殺公行,雖系盜賊行為,然亦環境使然,固非彼輩殺戮成性也。
同書卷二七三崔沔《請勿廢仙州議》雲: 仙州四面,去餘州界雖近,若據州而言則元遠。
土地饒沃,戶口稀疏,逃亡所歸,頗成淵薮,舊多劫盜,兼有宿寇。
如此情形,豈能長久維持?若加以天災,便一潰不可收拾。
僖宗時,黃巢之亂,莫不由此而起,《舊唐書》卷二○○下《黃巢傳》雲:乾符(僖宗年号)中,仍歲荒,人餓為盜,河南尤甚。
《新唐書》卷五二《食貨志》(二)亦雲: 懿宗時&hellip&hellip徒兵戍嶺南,淮北大水,征賦不能辦,人人思亂,及龐勳反,附者六七萬。
自關東至海,大旱,冬蔬皆盡,貧者以蓬子為面,槐葉為虀。
乾符初,大水,山東饑,中官田令孜為神策中尉,怙權用事,督賦益急,王仙芝、黃巢等起,天下遂亂。
凡大亂之作,皆由于天災疊作,民不聊生,若貪官酷吏,加以“怙權用事,督賦益急”,不啻火上加油。
瀕死之民,忍無可忍,唯有力圖生存,崛起叛亂而已。
***